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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与古代史研究(上)(20030920)

一、引言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由于在方法论、比较宗教研究和社会经济学领域的开创性著作, (注:主要著作包括一系列方法论论文(陆续发表于1903年—1913年,单行本以《社会科学方法 论》(Die Methodologieder Sozialwissenshaft)出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宗教社会 学文选》(陆续发表于1904—1919年版,中译本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商务印书 馆1987年版,《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 版)等。)长期以来作为“社会学之父”著称于世,相对而言,他的带有历史学色彩的早期著作则较 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这种偏差由于学科体制形成方面的原因而受到进一步强化。在韦 伯的时代,社会学作为一门自成体系的学科尚处于草创时期,“在海德堡,尽管已经以社会 学为出发点来考虑许多问题,但作为研究社会的科学尚未在学院体系中出现。”(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Max Weber,The Agranrian Sociology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Trans.By R.I.Frank,NLB,1976),引言,第14页。)其前身在 日耳曼地区是被称为国家学的学科,它由(用现在的学科分类标准)经济史、法理学、社会学 和经济学这几门学科混合而成,而经济史作为一个分支学科,主要是从史学而不是经济学中 发展出来的。一直到1909年,作为国家学领域中的领袖人物韦伯才全力投身于社会学的研究 工作。他一面参与主编《社会经济学大系》(以《经济与社会》为题的未完成稿形式问世), 一面领导了建立德国社会学学会的工作,逐渐确立起社会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国家学才 逐渐为社会学所取代。(注:有关国家学的详细阐述,参见活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 页。)即使以1910年德国社会学学会的建立为标志,韦伯从事社会学研究 也仅有短短的十年,而在此前的研究成果无疑带有国家学的学科特点,例如,1889年完成的 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1891年的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 公法与私法的重要性》,都综合了经济史、法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因素。另外,1909年 以前的韦伯在弗莱堡和海德堡任经济学教职,在学术上继承经济史学派的传统,1909年海德 堡学会成立时,韦伯以历史学家的资格入选。(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引言,第13—14页。)强调韦伯中晚期著作对社会学的贡献和价值 固然是无可争议的,但如果因此而忽视了社会学本身作为一门学科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 演变过程和学科渊源,就难以理解韦伯学术的内在统一性和前后一贯性,也就不容易对韦伯 早期著作作出合理的评价。事实上,二战后美国社会学界正是在这一方向上越走越远,五、 六十年代美国社会学界出于建构社会学理论系统的需要,将韦伯思想的解释彻底“社会学化 ”,从而使得作为社会学大师的韦伯广为人知。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其学术生涯早期著作 的忽视就不足为奇了。由于这些学科史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偏差在近几十年日益引起学术界的 争论和重视。德国社会学界开始认识到使韦伯“脱社会学化”的必要性,他们强调从韦伯著 作本身的发展脉络及其时代背景研究其思想,韦伯早期著作的重要性和思想的前后一致性得 到了重新认识。(注:有关美国社会学界对韦伯的“社会学化”和德国学界的反思,参见甘阳:《韦伯研究再 出发》,载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11页。)事实上,韦伯夫人早在1926年出版的《韦伯传》中就已经提出,韦伯思想 在他24岁也就是写作博士论文时就已定型,以后只是不断丰富却从未重塑。(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Marianne Weber,Max Weber:A Biography,Transac tion Books 1988),第85页。)更令人惊奇的 是,在经历了六年精神崩溃的中断后,韦伯思考的问题却似乎从未被打断过。
    随着还原“社会学前的韦伯”(Weber before sociology)的努力,历史学界也开始注意到 韦伯早期著作中有关古代史研究的内容,学者约翰·洛夫对韦伯古代史研究的两部重要著作 《 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公法与私法的重视性》和《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受到研究 者的冷落表示惊奇,他进一步指出“韦伯的学术生涯开始于古代史研究,只是在精神崩溃后 的中期才转向当代课题的研究。”《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1897年第一版)“可能是韦 伯第一次涉足社会学领域”,而此前的“早期作品基本上保持在传统历史学分析框架内”,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年)和《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1909年第二 版)则可以看作是两部“过渡性”著作,“在他以前的著作中,韦伯主要作为历史学家进行 思考和写作,几乎仅限于西方历史的研究,而把社会学仅仅看作是历史学的辅助学科”,而 在此之后,韦伯的研究才开始使用“比较社会学分析方法”,主要关注点开始转向“对普遍 历史中理性化的历史进程及其变迁的思考”。(注:参见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载《历史与理论》1986年第2期(J ohn Love,Max Weber and the Theory of Ancient Capitalism',History and Theory 1986 .2)。第152,162,168页。)既然在1909年以前,韦伯的研究重心与历史 学关系密切,那么,对韦伯研究中长期忽略的“社会学前的韦伯”尤其是“作为历史学家的 韦伯”(Weber as historian)的重新评估,无论是对于认识韦伯在古代史领域的学术贡献, 还是对于深入理解韦伯问题意识的内在统一性,尤其是使其声誉鹊起的后期社会学著作,都 将有所帮助。本文即试图从这两方面入手,清理韦伯早期古代史著作中既已形成的问题意识 、学术旨趣及其在思想脉络上与后期社会学著作的内在联系。当然,在此之前,概括一下19 世纪与韦伯密切相关的西欧地区古代史研究的动态和主要热点问题,对于我们认识韦伯的学 术渊源是完全必要的。
    二、学术背景和研究状况
    韦伯与历史学的渊源关系从他本人的学术经历就可以看出,他的两位导师是罗马史权威 西奥多·蒙森(Theodor Mommsen)和中世纪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权威奥古斯都·梅森(August M eitz en)。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公法与私法的重要性》就同时受到 两位导师的直接影响。论文建立在对大量拉丁文原始资料的掌握和考察的基础上,这种研究 方法为德国法律史学派所奉行,这学派主张用语言学方法来解释法律材料,探寻制度的变迁 过程。而蒙森正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被誉为“语言学之父”(prince of philologists)。在韦伯的第一次博士论文答辩时,蒙森就有关罗马殖民地(colonia)和自治市(municipium )的概念问题详细询问了韦伯,经过一番深入的讨论后,蒙森宣称自己尽管还不能完全信服 韦伯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也不想改变他的观点,所以愿意撤回他的反对意见。他评论道:“ 年轻人常常有一些新的想法,老一代人一下子难以接受……但如果什么时候我不得不离开我 的工作的话,没有人比韦伯更适合于接替我的工作了”。(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传》,第114页。据说蒙森曾有意为韦伯提供古代史或罗 马法的教职。)从这里可以看出,蒙森在当时已 经相当看重韦伯的学术潜力了。对于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蒙森同样非常重视,他发表了一 篇长达30页的文章,对韦伯的观点提出大量批评意见的同时,也非常欣喜于罗马农业问题的 研究工作从语言学阶段进入了经济学和法学的阶段。(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载《历史与理论》1982年第21 期论坛(Arnaldo Momigliano,‘New aths of Classic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Hi s tory and Theory,Beiheft 21,1982),第30页。参见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 本主义》,第155页。)
    当然,韦伯从他另一位导师梅森那里受到的影响并不比蒙森少。在博士求学时期,他就参 加了梅森的研究班。他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的课题介于法律史和经济史之 间,显然受到了作为中世纪史专家的梅森的影响。事实上,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的选题也和 梅森有关:“一位我最尊敬和爱戴的教师,著名土地史专家梅森认为我没有能力做关于罗马 土地分配和拓殖农的研究,这事刺激了我”。(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传》,第113-114页。)于是,韦伯完成了有关罗马土地史的讲师资 格论文,并将它题献给梅森。当时的历史学派受萨维尼(Savigny)的影响,倾向于忽视阶级 和利益斗争。即使是蒙森也在其法律著作中表现出这一主张,韦伯却试图从罗马农业制度中 考察其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实际重要性,并明确表示这种方法来自于梅森。梅森的主要著作讨 论了凯尔特人、斯拉夫人和日耳曼人的土地制度问题,他非常强调政治与社会因素的交互作 用对经济组织特点的决定性意义。例如,他论证了基督教修道院制度的建立直接促成了定居 农业在凯尔特人中的统治地位的确立,原来的凯尔特族长也演变成庄园主。(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引言,第9页。)强调政治因素 对经济和思想因素居于优先地位,这一思想在韦伯的论文及以后的论著中都得到了体现。
    如果说导师对韦伯古代史研究的起步阶段主要在研究方法上产生了直接影响的话,前辈学 者和同时代学者在古代史领域的主要研究动向则为韦伯在古代史方面的问题意识和学术旨趣 的 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学术背景和基础。
    罗马土地问题对古代史学者来说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古代的资料中,围绕着对罗慕洛斯(Ro Mulus)建城时分配土地方式的推测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些资料明确指出城市建 立之初,公民就有富人和穷人之分,甚至出现了贵族和平民之分。(注:西塞罗:《国家篇》(Cicero,De republica)2,16.)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分 配是在绝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有些作者认为罗慕洛斯分给每个公民2优吉拉(相当于半 公顷)的土地。(注:瓦罗:《论农业》(Varro,De re rustica)1,10,2.蒙森对后一种解释提出异议,他认 为这些主张平均分配说的人不是历史学家,而是复古家,因为2优吉拉是罗马在建立殖民地 时分给个人土地的最小份额,这一数字却被毫无根据地追溯到罗洛斯建城之时。)此外,罗马国有土地(ager publicus)的私有化使2优吉拉传统的问题愈 显复杂。通过征服而扩大的罗马国有土地传统上由国王分配给贫穷无地的公民,而事实上出 现了贵族和富人不断将国有土地占为己有的倾向,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努力来限制这种国有土 地不断被侵吞的趋势,土地法的制订就是试图限制大量土地集中到个人手中的措施。例如, 早在格拉古土地法之前就颁行李西尼法(Licinian Law),就将每个罗马公民个人所拥有的土 地限制在500优吉拉之内。(注:阿庇安:《内战史》,(Appian,Civil Wars)1,7.)2优吉拉传统无论就其本身还是与这里法定的500优吉拉的鲜明 对照都是难以解释的。因为2优吉拉土地在原始农业的技术条件下仅能提供一个成人一年生 存之需,如果要供应整个家庭足够的粮食,就必须通过利用国有土地来补足。此外,500优 吉拉的土地分配限制和2优吉拉传统之间又如何统一呢?这些争议性的问题在整个19世纪的古 代史学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乔治·尼布尔(Georg Niebuhr)是在罗马土地问题上作出杰出贡献的古代史家。他试图证明 罗 马人从未利用土地法来抑制土地的私人占有。要弄清500优吉拉的土地限制究竟针对的是何 种土地,必须对罗马法中私有财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加以区别,尼布尔的贡献就在于用准 确的法律术语阐明了这层区别。在当时,把500优吉拉作为罗马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的概念 已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海恩(Heyne)可能是第一个指出土地法对私有土地并无影响,只 是对国有土地的分配加以限制的人。在海恩之后,尼布尔受到印度土地制度的启发,解释了 罗马国有土地的地位问题。在印度,国家是所有土地的主人,村社农民对土地拥有继承权, 但必须交纳固定数额的税收,称为扎明达(Zamindar)的官员负责征收这笔费用。尼布尔认为 ,“就象扎明达一样,罗马贵族企图利用他的物权,把他对国有土地的控制转变成可继承和 永久的所有权。土地法的设置只是试图阻止贵族对国有土地的控制,并非致力于重新分配土 地。”(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3—13页。)罗马土地法的500优吉拉限制在尼布尔那里,只是用来保护国有土地免受贵族的侵 蚀,并未对私有财产构成威胁。同时,既然500优吉拉指的是国有土地,和2优吉拉传统的矛盾也就不复存在了。那么,2优吉拉传统本身的不可靠性又如何解释呢?
    要解决2优吉拉本身不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的生计的困难,蒙森提出在罗马存在着某种土地的 集体所有的观点。1856年在其出版的《罗马史》(R@①mische Geschichte)第二版中,蒙森 描述了早期罗马的村社集体所有制。他认为土地为整个氏族集体所有而不是以核心家庭为单 位占有土地。所谓的2优吉拉只是指家庭住宅周围的果园而言,而真正的农业用地在氏族(ge ns)内并未加以分割。换言之,2优吉拉的果园属于核心家庭,土地则属于氏族,根据共同的 规定,在共同的监督下由每个家庭轮流耕种。公元前六世纪的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 改革标志着这种局面的终结,因为图利阿的军事政治制度是以拥有大量土地的富有者阶层为 基础,这就意味着氏族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土地开始在家庭之间进行分割。(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16—17页。)在蒙森看来 ,2优吉拉的土地分配传统代表罗马私有财产制度的最早阶段,蒙森在社区的共同财产和个 人家庭的私有财产之间又加入了氏族的共同财产,从而使财产结构进一步复杂化。
    除了日尔曼地区的学者之外,西欧其他地区的学者也参与了对罗马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 发 表了各自的意见,其中最著名的包括英国的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和法国的弗斯 特·德·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或许是同时受到了尼布尔和蒙森的影响,英国 学者梅因在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Ancient Law)中指出,在印度村社和罗马氏族(gens) 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他的理论,即整个印欧地区的原始所有制形式都 是以氏族的共同财产为基础的。梅因认为,“‘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 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团”。“从古代所有权转变到现代所 有权的方式,虽然还是十分模糊的,但是如果有几种显著的‘村落共产体’形式没有被发现 并加以研究的话,则可能还要更加模糊”。在这里,他指的显然是在日耳曼、斯拉夫和印度 的村社中遗留下来的古代所有制形式。他进一步解释到“就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形式的私有财 产权,主要是由一个共产体的混合权利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各别的个人权利所组成的”。(注: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中译本,第146,152,153页。)梅 因和蒙森一样,同意在最原始的土地占有形式中存在着村社共产主义,与此形成对照的是, 古朗日成了古代私有财产制度的坚决捍卫者。古朗日试图寻找古代祖先崇拜的宗教与私有财 产之间的互相依存关系,在1864年出版的《古代城市》(La Citéantique)中,他的中心主 张是:“当人们只相信家族神的时代,也就是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时代”。在城市社会 出现以前,出于同一祖先的人生活在同一块私有土地上,私有地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由祖先的 墓地的家庭里的壁炉(祖先的灵魂被认为象神一样在炉火中得以永生)得到保证。这种私有财 产和祖先崇拜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古代社会的诸多方面。例如,妇女由于在出嫁后不再参加娘 家的祭祖仪式,就没有财产继承权;为了保持对整个家庭的绝对统治地位,长子继承的确立 也伴随着一系列宗教和政治权利的继承。在古朗日的晚年,他更坚决地主张私有财产制在古 代早期阶段即已存在。他强调在雅利安民族中不存在原始共产主义,而只有家庭所有制,他 认为“村社财产实质上也是家庭财产,因为村社本身就是由古老的家庭组织逐渐演变而来的 ”。(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20—24页。)
    罗马土地问题的广泛讨论基本上分为两种主张,以蒙森和梅因为代表的一派强调村社(氏族 )集体所有制,以古朗日为代表的一派强调家庭财产私有制。在下文我们将会看到韦伯在其 著作中对该问题的主要论点。此外,对古代经济生活的总体评价在稍后时期的学者之间也引 起了争论,尤以19世纪90年代的布歇——梅耶争论最为著名,由于韦伯也多少参与了这次争 论,有必要在这里简要回顾一下他们的问题焦点。1893年,经济史学者卡尔·布歇(Carl B ücher)在其著作中提出,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从未达到过类似于近代“区域经济”(territ orial economy)的复杂规模,事实上,无论是希腊人,罗马人,还是迦太基人,他们的经济 生活都从未超过所谓的“封闭式家庭经济”(closed domestic economy)的状态,在这种经 济生活中,生产仅仅是为满足直接的需求,毫无交换可言。这一论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 ,其中以两年之后著名古代史学家爱德华·梅耶(eduard Meyer)在德国历史学家会议上发表 的演说最具代表性。他强调,那种把自给自足和家庭经济看作是古代经济生活的普遍特征的 观点完全是一种误解。他进而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现代经济中的许多因素在古 代尤其是在古典文明时期已经发展到相当发达的程度,包括国际贸易和运输体系的建立,货 币的广泛使用,工业生产方式,经济事务的条理化甚至商业会计的使用,这些现代经济的因 素既已出现,我们完全可以用现代经济的分析方法来评价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注:该学术背景主要参考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中的论述。布歇的 著作为《国民经济的兴起》(Die Entstehung der Volkswirtschaft)(1893年),梅耶的演讲 题为‘Die wirtschaftliche Entwicklung der Altertums’(18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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