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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五)


    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五)
    三、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建立
    (一)“封建地主制”概念的提出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在论定秦以后社会的封建性质的同时,力图揭示这一封建社会的特点和类型,在这过程中逐渐形成“封建地主制”的理论。
    当时以郭沫若为代表,认为春秋以后中国进入封建时代,秦统一完成了这一过程;更多的人则认为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是从西周的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是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后者更有对不同阶段予以命名的需要。当时的命名形形色色,但主要有三种:“变态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和“地主制封建社会” [1]。不同的命名反映了对秦以前和秦以后社会特殊本质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定位。“变态封建社会”是相对于西周“典型封建社会”而言的[2],而西周封建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典型”,实际上是以西欧中世纪为样板的。所以这一命名没有摆脱“西欧中心论”的阴影。“官僚主义封建社会”是相对于西周春秋“初期”的或“分权”的封建社会而言的,它的确抓住了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西周封建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但主要是着眼于政治形态。“地主制封建社会”,或称“封建地主制”,或称“地主经济封建制”,是相对于西周春秋的“领主制封建社会”(或称“封建领主制”、“领主经济封建制”)而言的,它抓住了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西周封建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的另一个特点,它的着眼点是经济形态。“官僚主义封建制”(或“中央集权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这两种命名各有依据,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秦以后封建社会的特点,可以并行不悖,但相比之下,“地主经济”是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更具根本性的特征,“官僚主义”的基础正是“地主经济”,它显然更能揭示这种社会形态的本质,更能揭示它与秦以前社会和西欧中世纪的不同特点,因而“封建地主制”比“官僚主义封建制度”的命名要更胜一筹,并终于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据我现在看到的材料,最早对秦以后封建社会的特点进行探索的是吴玉章和林伯渠。他们1928年底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研究院时,为了驳斥托洛茨基派拉基卡尔说中国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没有封建主义的谬论,共同撰写了题为《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的长文。文章把从秦到太平天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特殊结构概括为:1、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2、家族的封建社会;3、财产资本的地主阶级政治。第一条是最基本的。“财产资本” ,据作者解释,它源于马克思:“生产利息的资本是作为财产的资本,这是和那作为作用的资本相对峙的。”作者认为,中国的地主也是吃利息的人,他是变货币资本为土地作为财产资本去生产利息。“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是地主以土地为财产资本,以佃农的形式剥削农民,阻碍商业经济向前发展而保持半封建的生产方式”。文章谈到了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租佃关系,高利贷,自耕农之转化为佃农,佃既受地租的剥削,又在农产品交换中受剥削等。在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封建地主制”这个词,但其揭示的实际上正是封建地主制的特点。吴玉章、林伯渠的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史上的开山作之一。它的成篇与郭沫若发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大致同时而各有侧重。郭著着重论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中国同样,它主要讲述先秦历史,秦以后只是简略提及。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郭沫若突出了“官僚与人民”、“地主与农夫”、“师傅与徒弟”的阶级对立,但没有进一步探究其特点和类型。吴玉章、林伯渠的文章则是专门谈秦至太平天国这一阶段历史的,不但肯定了秦以后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而且着重分析了它不同于西欧封建社会的特点,提出了一些非常很有价值的观点。它虽然带有探索过程中不成熟的印痕,当时没有定稿,也没有公开发表[3],但它明确无误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联中来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它堪称“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先驱
    明确提出“封建地主制”概念的,最早当推吕振羽。1934年4月,吕振羽发表了《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一文,其中谈到:
    战国时代,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所包含的一种变化,已开始成长。一方面,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商业资本的抬头,一方面原来封建贵族之大批没落。因而直到周秦之际,这种内部的变化因素已经存在,旧封建领主所支配的农奴经济不能不让位到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因而建筑于其上层的封建领主的政权,当然不能完全符合新兴地主的要求。秦始皇的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便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像这种地主表现领主职分之一形式的封建社会,为把它别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可以叫做地主制的封建社会。实际,阶级剥削关系的内容,本质上不曾改变。这是应该知道的。
    秦代以后的封建社会系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因而在政治的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外表的统一的国家,经济上有商品经济和高利贷者的存在和活动——实际,这在其前代就已经存在着的。这便使许多观念论的历史家们都陷入迷途。只能看见现象,对于其本质上的认识,便显出十分无力的窘状。……要了解入秦以后到鸦片战争以前这一阶段的经济性,只有从其阶级的剥削关系的内容上去考察,才是问题的核心,才能说明经济的性质。[4]
    接着,他在《秦代经济研究》一文中也探讨了“由封建领主经济到封建地主经济的转换”,并试图描述封建地主经济的一些特点。他指出“新兴地主是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生而存在的”,主要剥削方式为“佃耕—雇役制”。在封建地主制社会中,“主要对立的阶级为地主和农民”;地主和商人关系密切,“这时的大地主不必同时便是大商人,而大商人却同时便是大地主”;“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的自由农民,所谓自由也还是表面的,部分地主仍然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对他们实行在其农奴制时代的榨取”[5]。
    比吕振羽稍后,邓拓也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他在《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中说:
    中国的历史,从西周到清代鸦片战争以前,在这一个长时期中,都是封建制度的历史……在这个长期的封建历史中,有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例如商业资本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日渐兴起,到了秦代就颠覆了原来的封建领主制,而确立了土地自由买卖的封建地主制,出现了商人、高利贷者和地主三位一体的结合状态。[6]
    还有一些学者,虽然没有明确以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地主制来与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相对应,但也有类似的提法,或者努力探索秦至鸦片战争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本质。例如,当时在苏联从事历史教育的吴玉章,继《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之后,在其1934年编写《中国历史教程》的讲义中,又一次批评了所谓秦废封建后中国已不是封建社会的论调,指出“秦之改革不过造成另一种初期封建形式”,分析了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的发展过程,指出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佃农制形成,“商业、高利贷资本能够购买土地来剥削农民,商业资本找到了一条出路,不必再往前发展了”[7]。原来持“变相”说的李达,在《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强调商鞅变法后由地劳役地租转为实物地租;“随着实物地租之分裂为田赋和地租,而土地所有者也分裂为封建的领有(按指‘封建的最高权力者私有全国的土地’)与私人的占有(按指‘豪强兼并而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又指出“(秦代以前)地方分权是封建领主对于农民的直接支配,(秦代以后)中央集权是地主的代表对于农民的支配,即是土地所有者独裁的国家”[8]。应该说,这些分析接触到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本质。翦伯赞在其1939年出版的《历史哲学教程》中,批评苏联学者鲍格柯夫没有把握中国封建制之“部分质变”——“如由封建贵族经济向地主经济之转化,由地主经济向小土地所有者及自由商人经济之转化”。他在《中国史纲》第二卷中又指出,中国从秦代进入“中期封建社会”,其基础是土地所有关系的转变,即就的商人地主土地所有替代了旧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9]。这已经非常接近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的概念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在论战以后,通过对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专制主义社会说等错误理论的批判,吸收三大论战的积极成果,努力探索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和特点,从而做出“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这一科学的概括。
    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封建地主制”这一概念的提出者虽然已经阐述了它的若干主要特点,但还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形成系统的理论;这种观点虽然逐渐被学界所接受,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1939年毛泽东撰写《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肯定中国的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称雄封建国家,那末,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 这虽然是就国家形式而言的,但毕竟没有明确采取领主制、地主制作为阶段划分的标志。不过,文中分析中国封建时代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涉及自然经济、土地占有和剥削方式、赋税制度、国家政权形式等方面)时,主要却是根据秦以后的历史做出的概括,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特点。我们知道,该文的历史部分主要依据当时在延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成果和意见。这就表明,领主制、地主制这种明确的阶段划分,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也没有被统一地认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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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外,1934年陈伯达在《中国社会停滞状态的基础》一文中把西周春秋称为“古典式封建社会”,把战国秦汉以后称为“特殊亚细亚形态”的封建社会,强调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封建式土地占有的三位一体。参见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战的由来与发展》第4—5页。
    [2] 在三十年代的《经济学大纲》中,李达又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中国的社会,由周代到鸦片战争时期,是属于封建经济的社会”(《李达文集》第3卷,第66页)。他按经济形态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两段:“这个期间,可以分为典型的封建经济时期和变相的封建经济时期,西周和东周时代属于前者,由秦汉迄于鸦片战争时代属于后者”(《李达文集》第3卷,第110页)。
    [3] 这篇文章后由《吴玉章传》写作组整理,发表于《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据整理者的说明,该文初稿完成于1928年12月,当时未作进一步的加工整理,1933年,吴老又在原稿上批注道:“这本小册子有许多观点不正确,不能发表。”关于该文的评价,张剑平指出:它“是一篇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发展过程中具有开山作用的史学论著,它的出现同样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的诞生。”见所著《略论吴玉章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的地位》,载《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4期。
    [4] 该文载《文史》创刊号,1934年4月15日出版。
    [5] 该文载《文史》第一卷第三期,1935年。
    [6] 邓云特:《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二期(1935年)
    [7] 吴玉章:《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见《历史文集》,人民出版社,1963年。按,吴玉章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存在浓厚的宗法制残余,始终滞留于初期封建形式。
    [8] 李达:《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法学专刊》第3、4期合刊,1935年5月。
    [9] 翦伯赞《中国史纲》第2卷,大孚出版公司,1947年,第29—31页。
    [10] 上文谈到1934年4月《中国经济上之史的阶段》中提出“封建地主制”的概念。但同年4月,李达为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作序时介绍作者分期的意见为“周代为中国史的初期封建社会”,“由春秋到鸦片战争前这一阶段,为变种的即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时代”。李达是吕振羽的老师,这里介绍的应是吕振羽原来的与李达一致的观点;论文反映的应是作者更新的主张。但吕氏对李达序中的表述不提出异议,起码反映了“封建地主制”的主张尚未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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