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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雅典帝国(20030711)


    根据我们的研究成果,雅典帝国的形成,意味着雅典人对提洛同盟诸国人民的统治地位的初步确立,也意味着雅典国家的版图已扩至提洛同盟的地理范围(注:拙作:《关于雅典同盟的几个问题》[J], 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3)。)。 伯里克里时代雅典人直接控制下的属国多达200个左右,爱琴海几乎成了雅典帝国的“内海”; 据现代学者估计,帝国居民总数约在1000万以上(注:参见:斯塔尔:《制海权对古代历史的影响》(C. G.Starr,The   Infleunce of SeaPower on Ancient History)[M],纽约,1989:38;B.C. 塞尔格叶夫:《古希腊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1955:238。)。因此,雅典帝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泱泱大国。现在我们首先来看看,雅典人是怎样组织和管理如此庞大的一个国家的。
    (一)强化对各地行政和军事控制
    首先,扩大行政管理人员队伍。随着国家规模的迅速扩大,雅典当政者顺应形势,放宽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劝告人民,抛弃田园,入居城市”,许诺“人人都会有饭吃,有些人服兵役,有些人当驻防军,有些人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因为从帝国各地每年所得收入,“足以维持2 万多人的生活”(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Aristotle , The Athenian Constiution)[M],XXⅣ.1—3;LXⅧ.1—2。每艘战舰按200人计。日知、力野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9 页)漏译了关键的一句。本文所引古典作品凡未另注明者,皆据《劳易卜古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英译。)。因此,大约自公元前5 世纪50年代起,大批公民开始脱离生产劳动,成为帝国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人员。据亚里士多德记载,他们当中包括1400多名官员,6000名审判官,1200名骑士,2500名重装步兵以及拥有4000人的护卫舰队和拥有2000 人的索贡舰队(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ution)[M],XXⅣ.1—3;LXⅧ.1—2。每艘战舰按200人计。日知、力野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9 页)漏译了关键的一句。本文所引古典作品凡未另注明者,皆据《劳易卜古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英译。)。他们基本上都是靠属国贡赋养活的寄生者。值得注意的是,在5世纪60 年代以前,雅典的民众法庭尚未开展大规模审理工作,海外官员和索贡舰队大概也不存在,城邦各类官员总数不超过350 名(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XLⅦ—XLⅠ。参阅:琼斯:《雅典民主》(A. H.  M.Jones, Athenian Dcmocracy)[M],牛津,1957:6。)。可见,在雅典帝国的形成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的数目是成倍增长的。
    其次,加强对地方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亚里士多德指出,当时雅典派往海外的官员有 700 名。 (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ution)[M],XXⅣ.1—3;LXⅧ.1—2。每艘战舰按200人计。日知、力野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 29页)漏译了关键的一句。本文所引古典作品凡未另注明者,皆据《劳易卜古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英译。)有的学者认为这个数字可能偏大。这显然是把雅典帝国等同于雅典城邦的结果。传世铭文及其它文献中常常提及这类官员,并提到其相应的职责,说明他们遍布帝国各地。如派往米利都的5名官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当地官员、督察征收贡赋的情况,保护雅典人在当地培植的亲信(proxenoi)(注:梅格斯:《雅典帝国》[M],207~217。)。事实上,700多海外官员相当于每个属国驻二三名,这实在是微不足道的数字。同时,雅典人所培植的亲信相当于他们在各地安插了众多耳目,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 Thucydides,   ThePoleponnesian War)[M],Ⅲ.1—6。)。
    第三,把海外领土上划分为若干大区。雅典人先是把所有属国划为三个区。自40年代末开始划为5个区。即:伊奥尼亚区、 赫勒斯滂区、色雷斯区、卡里亚区和岛屿区。后来又增设黑海区(注:梅格斯:《雅典帝国》[M],524以上。)。上述地区曾是波斯人的领土, 雅典人按地区征贡的办法显然是沿袭波斯旧制,甚至直到5 世纪中期其所征贡金之数仍与波斯帝国时期大致相同(注:希罗多德:《历史》(Herodotus ,The Historiac),Ⅵ.42.2参阅:恩林- 琼斯:《伊奥尼亚人与希腊文化》(C.J.Emlyn-Jones, The Ionians and Hellenism)[M],伦敦,1980:165~166。)。
    第四,改组或重组属国的政府机构。雅典人常常大力支持属国平民百姓(所谓“民主派”),但有时也支持当地的贵族。那些得到雅典人支持的地方势力,不论它属于哪一派,他们在得势后都必须按雅典人的旨意行事。这样,被重组或改组过的属国的政府机构(常常以“民主制”的形式出现),已逐步蜕变为雅典人在当地的代表,从而开始具有帝国地方政府的性质。
    第五,扩充武力,增派驻军,严厉镇压属国的反抗。从波斯战争到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雅典军队数量大大增加。公元前487年, 雅典共有战船50艘,到前480年增至180艘,前431年超过300艘。前431年, 雅典重装步兵人数由50年前的1万增至约2.6万。不仅如此,其间雅典军队的职业化程度有所提高,雇佣兵的比例日渐增大。海军的变化尤为明显。前431年,科林斯人在斯巴达同盟大会上指出, “雅典的势力主要是依靠它的雇佣桡手,而不是它自己的公民”。伯里克对此也不否认(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Thucydides, The Poleponnesian War)[M],Ⅰ.121,142~143。)。此后,由于战争、 瘟疫所造成的人力损失,使雅典对雇佣兵依赖程度有所加深。在远征西西里和羊河之役的雅典军队中,雅典公民所占比例不超过10 %(注:修昔底德:Ⅵ.30~32,42~46,Ⅶ. 20. 42 ; 色诺芬:《希腊史》(Xenophon,Heuenica)[M],Ⅱ.1.25~32。)。此外, 雅典人还在具有重大战略价值或经济价值的地方,派遣驻军。前431年, 其人数约为 8000~9000(注:斐圭拉:《雅典与埃吉那》(T.J.Figueira, Athens andAigina)[M],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991:201~225尤其是216。)。普鲁塔克在评述这项措施的作用时指出,它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公民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当地人民的一种武力威慑(注:普鲁塔克:《传记集·伯里克利传》(Plutarch's Lives, Pericles)[M],Ⅺ.5。斐圭拉:《雅典与埃吉那》[M],226~235。)。严厉镇压属国的反抗是雅典的基本国策。公元前5世纪后期,优卑亚诸邦、 萨摩斯和拜占庭以及米提列涅人的起义,均惨遭镇压。修昔底德评论道:这是雅典人“违背原先确定的原则并奴役其同盟者的第一例,此后同盟者其他各国就这样逐个地遭到奴役”(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  Thucydides, The Poleponnesian War)[M],Ⅰ.98.4。)。因此,雅典帝国如同世界历史上形形色色的奴隶制霸国或帝国一样,也是以武力建立并维持其秩序的。雅典人自己就不否认这一点。伯里克利在公民大会上直言不讳地告诫他的听众:事实上“你们是以暴力来维持这个帝国的”(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Thucydides, The    Poleponnesian War)[M],Ⅱ.63.1~2。)。
    (二)全面控制各属国的经济
    首先,逐步完善地方贡赋上缴制度。在雅典设有中央财务官,总揽帝国的财政事务。各属国的贡金必须按时上缴,数目每4 年重新审议修订一次,由雅典民众法庭裁定。前5世纪30年代, 每年贡金额平均约为600塔连特,到20年代初猛增至1300~1500塔连特(注:修昔底德:Ⅱ.13. 3;普鲁塔克:《传记集·阿里斯提德传》(Plutarch's Lives ,Aristides)[M],牛津,1984:420~421。 )。为确保各地的贡金安全如数地运抵雅典,当政者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一项保存在铭文上的决议中有如下内容:“(雅典的)议事会、各城市的官员和巡回监察官(episkopoi)务必关注每年所征收的贡金,并把它运回雅典。 要为各城市制作同样的封条(symbola), 使运送贡金的人无法趁机私吞。各纳贡城市必须在一块板子上刻明贡金数目,用封条加以密封,然后送往雅典。运送者在移交贡金的同时,必须交出那块有封条的板子,由其他人在议事会上宣读。(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Meiggs & D.M. Lewis, 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6.1~18。)”
    第二,直接控制属国的土地所有权。雅典人对付属国贵族、富豪的一贯政策是,通过支持当地的平民,“剥夺他们(指贵族——引者)的公民权,没收其财产,杀戮他们,或将他们逐出家园”(注:伪色诺芬:《雅典政制》(Pseudo-Xenophon,    The Constiution of theAthenians)[M],Ⅰ.143.4~5,81.1,Ⅷ.96.2,Ⅵ.76。参阅斐圭拉,前引书,176以下;梅格斯、刘易斯,前引书,246~247。)。 雅典人在镇压属国人民的起义后,往往直接占领其土地。公元前427年, 他们把没收米特列涅人的土地划分为3000块份地,除将其中300 块作为奉献给神的圣地以外,其余的全都分配给雅典人。到伯罗奔尼撒战争前夕,雅典人在阿提卡以外已占领了大片土地,他们自认为“在诸岛屿和大陆上都拥有充足的土地”;斯巴达人也看到,“雅典帝国扩展到很远的地区,可以从那里输入一切所需”。因此,在雅典人的心目中,阿提卡只是其全部国土的一部分,而且在数量上是无足轻重的一部分(注:修昔底德:Ⅱ.62.3;伪色诺芬:《雅典政制》[M],Ⅱ.16。)。
    第三,统一币制和度量衡制。据公元前450年~公元前447年的一块铭文记载,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令,并将该法令副本勒石树碑,立于各属国城市市场上。其中写道:“倘有人在(雅典帝国境内)各城市铸造银币,不使用雅典的币制和度量衡制,而使用别国的币制和度量衡制,根据此前克里阿库斯所提出的法案,必给予他以惩罚并处以罚款。”(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 Meiggs & D. M. Lewis, 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5.12。)
    (三)大力强化民众法庭的作用
    公元前5世纪后期, 雅典民众法庭实际已成为帝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按雅典法律规定,凡是涉及各属国之间以及属国与雅典之间相互关系的诉讼案件,一律交由雅典民众法庭审理(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 Meiggs & D. M. Lewis,  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0.29~30。)。这实际上意味着各属国的对外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剥夺。同时,雅典人还把各属国所有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权都集中到自己手中,以致于“不经雅典人(准许),在任何一个城市皆不得对任何人判处死刑”(注:安提丰(   Antiphon):Ⅴ.47。)。这表明属国的对内主权原则上亦被剥夺殆尽。
    关于雅典民众法庭的具体作用,当时一位作家在其《雅典政制》中所提供的史料特别值得重视。他指出:“有人认为雅典平民迫使其同盟者渡海来雅典打官司是错误的。但雅典人却不这样看。因为他们算过这样做会给雅典平民带来许多利益。首先,他们可以从法庭收费中稳获整整一年的薪金(约150~200塔连特——引者);其次,他们呆在家乡,无需出海远征,便可在附属国中发号施令;第三,他们因此可在法庭上保护那些支持民主制的人,铲除平民的敌人。反之,假如他们在本地打官司,那他们就会因对雅典的敌视,而除掉其民众中那些同情雅典平民的人。除此以外,雅典平民还可以从同盟者把案件移送雅典一事中受益:其一,它使比利尤斯港的1%的关税收入有所增加;其二, 任何有房舍出租的公民将获得更多收益,同样,那些有牲畜或奴隶出租的人亦可得到更多的实惠;其三,传令官们因同盟者的拜访家境渐好。相反地,如果同盟者不来雅典打官司,他们就会只对航行那里的雅典人——将军、船长和使者们表示尊敬。但事实上,每一位同盟者都是被迫来到雅典的,他在这里所接受的法律上的赏与罚完全掌握在雅典平民手中——这是雅典的法律。因此,他们在进入法庭时都拉住平民的手作祈求状,在法庭上也不得不低声下气地做答辩。这种情形使得同盟者日益屈从于雅典平民。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第一,雅典人在强化对属国人民的统治时,既重视以武力慑服,也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雅典帝国的主要特征之一(注:参阅修昔底德:Ⅰ.76~77 ;梅格斯;《雅典帝国》[M],207~209。)。第二, 雅典人借此逐步剥夺原同盟者诸国的内外主权,同时又可以使公民集体和个人在经济上受益。这也是雅典平民踊跃“参政”的主要动因。第三,雅典平民通过保护各地的亲雅典分子,从而有效地维护了雅典的政治利益。第四,帝国时代的雅典民众法庭从表面上看似乎还是雅典城邦的法庭,是雅典城邦的民主机构之一,但它所行使的权力已大大超出雅典城邦的范围。因此,它实际上已成为雅典人维持其对帝国广大臣民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强制机关。这也是雅典帝国形成之前和崩溃以后民众法庭实际工作人员较少的一个有力的反证。
    (四)扩大雅典宗教影响
    在雅典,自公元前6世纪起,公民对雅典娜女神、 农神狄墨特尔和酒神狄奥尼索斯的崇拜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自提洛同盟公款被雅典人侵吞之后,雅典娜女神便取代提洛岛的阿波罗神而成为贡金的庇护者。此后,雅典人在帝国各地以雅典娜女神的名义宣布对当地某些土地拥有所有权。这表明雅典人已逐步把本邦的主神凌驾于原提洛同盟诸邦主神之上。雅典的雅典娜女神所庇护的人依然是雅典人,而她所庇护的领土则扩及整个帝国。这是雅典人领土扩张在其宗教意识中的反映。
    雅典人还强令属国承担种种宗教义务。自公元前453年/452年起,埃利特莱人开始承担向大雅典娜庆节贡献谷物的义务。前447年/446年,雅典命令所属国届时都必须向这一庆节奉献一头母牛和一副甲胄(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 Meiggs & D. M.Lewis, 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0.2~4,46.41~43,69.55~58。)。雅典人又根据“祖先的习俗和德尔斐的预言”, 要求其属国人民向厄琉西斯的狄墨特尔和帕尔塞福涅二神奉献“第一熟果实”(aparchai)。这些原本都是雅典公民对本邦主要保护神应尽的宗教义务。但是,雅典的种种规定决不是力图把属国人民与雅典人一视同仁。因为尽一定义务的所有雅典公民都在其国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属国人民则只是必尽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这说明他们在雅典帝国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
    以上史实证明,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雅典帝国是一个主权国家, 而不是主权国家的联盟。
    二
    希腊城邦在形式上是一种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的共同体(公民集体),其实质是一种早期奴隶制国家形态。小国寡民是它的外部特征,国家机器不够成熟和完善,公共权力不够突出和强大则是它内在的、本质的特征。在雅典,公元前7世纪末至6世纪末所发生的一系列变革,使公民集体内部的矛盾不断得到调整,向外发展的内部条件日臻成熟。波斯战争的爆发为雅典的扩张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雅典人以此为契机,通过武力征服和其他手段,使原本臣服于波斯的小亚西亚西部及附近岛屿和黑海地区的一些属国转而臣服于自己,从而形成希腊及东地中海地区历史上的雅典的帝国。
    雅典帝国的形成,标志着雅典国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首先,国家规模急剧扩大,已不是昔日统治阿提卡的蕞尔小邦。其次,雅典城邦的国家机器,蜕变为雅典帝国的国家机器,雅典的军队、法庭、行政官员、公民大会和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范围,在人口上不只是阿提卡的二三十万人,而是帝国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在地域上则是包括阿提卡和其他5区或6区。第三,雅典人由阿提卡的主人一跃成为全帝国的主人,原提洛同盟诸国成为雅典的属国,其国民亦沦为雅典的臣民。雅典民主制的发展,民众政治权力的增强,军事力量的扩大和常备军的建立,是雅典国家机构日益强化、公共权力不断增长的主要表现。因此,帝国时期雅典国内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雅典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而是全体雅典人与包括奴隶在内的帝国广大臣民之间的矛盾。它一方面表现为雅典人竭力维持其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属国人民时刻准备起义,以摆脱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
    雅典国家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变化是迅速而巨大的。 雅典帝国内外政策的核心,是如何维持雅典人对广大臣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总的来看,帝国时期雅典国家经济制度较为完善,其政治制度显得较为落后。其一,雅典公民虽然几乎全民从政,但管理如此庞大的海上帝国依然是困难重重,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自公元前451 年起实施的限制公民资格的法律,堵塞了公民集体自身扩大之路(这一点与罗马形成鲜明对照),使国家的统治基础难以与国家规模同步扩大。其二,军事制度虽有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兵民合一的公民兵制度,当兵打仗仍是极少数人的特权。这种情况是与国家规模的扩大很不相称的。其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使得个人权力的增长受到极大的限制。任何一位军政首脑都有可能因某种小小的失误而受到弹劾甚至被罢免或放逐。从而始终难以形成以个人为核心的集权型领导集团。而这恰恰是一个奴隶制大国的统治阶级所必需的。以上三点显示出城邦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也显示出雅典帝国的局限性,这是其国家结构显得较为松散的内在原因。
    雅典帝国的形成,是公元前5 世纪中后期东地中海及周边地区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希腊世界而言,它意味着希腊世界的局部的统一,对于提洛同盟诸国而言,意味着它们逐个地臣服于雅典;就雅典与提洛同盟的关系而言,意味着双方由盟友关系蜕变为敌对的主从关系,对于波斯帝国而言,意味着其西部的部分领土被雅典人侵占,失去一部分纳贡臣民。
    雅典帝国是雅典人的国家,不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那种否认雅典帝国为国家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否认原提洛同盟诸国皆臣服于雅典人,否认它们的主权遭到雅典人的践踏和剥夺,是与基本历史事实相背离的。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是,提洛同盟诸国在被迫向波斯人纳贡时被公认为是附属国,而在遭到雅典人的更为严重的剥削和压迫时,自然还是处于臣属地位,绝不可能因为主人的更换而使其实际地位发生根本变化。面对大量确凿可信的事实,有的学者强调雅典的那些附属国在“原则上”是独立的。这种说法同样缺乏史实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雅典帝国的形成,在希腊人的心目中,雅典城邦和雅典国家不再是基本重合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雅典人即雅典公民集体,后者系指雅典帝国。雅典人是雅典帝国的统治者,换言之,雅典帝国是雅典人(雅典城邦)统治下的国家。修昔底德在其著作中多次使用“统治着帝国的城邦”的说法,有时把“城邦”与国王并列(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Thucydides,The Poleponnesian War)[M],Ⅱ.63.3,65.10~11,Ⅵ.85.1。),原因也正在于此。在这里 ,帝国和城邦是包容关系,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在考察公元前5 世纪后期雅典历史时,既不可把雅典城邦和雅典国家混为一谈,也不应因雅典城邦(公民集体)的存在而否认雅典帝国的存在。
    雅典帝国的形成,是雅典人征服、奴役异邦人(非雅典人)的结果,是雅典奴隶制发展的具体表现。对于原提洛同盟诸国而言,它无疑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雅典人对帝国臣民的压迫和剥削,是伯里克里时代雅典经济繁荣、政局稳定、文化昌盛的历史前提。雅典帝国的存在,对于维护本地区的海上秩序,对于欧洲的希腊人充分吸收东方各国各民族(包括亚洲的希腊人)的优秀文明成果,加强东地中海及周边各地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促进本地区奴隶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更高阶段发展,都发挥过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当然,我们在充分肯定雅典帝国在雅典乃至希腊历史上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丝毫也不应忽视它的另一面,即同古代世界历史上其他奴隶制霸国或帝国一样,雅典帝国的富足和强大也是建立在征服、奴役甚至是屠杀异邦人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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