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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德志:麦迪逊及其民主共和的思想


    麦迪逊的一生是为美国公共事业奋斗的一生,[1]而他的政治历程正是美国革命时代的一个真实写照。作为弗吉尼亚王朝[2]的一员,他参加了弗吉尼亚宪法的制订,并在美国宪法的制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通过宪法,他参加到联邦党人中,为宪法的通过而奔走呼喊;宪法通过后,他又致力于宪法的修正,为权利法案的通过立下了头功。同时也正是由于他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他被当之无愧地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称号。
    在美国革命以及制宪的过程中,麦迪逊所做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如果说美国宪法是原则和妥协的产物[3],那么,麦迪逊正是这一精神的典范。麦迪逊几乎与所有美国革命时期的重要思想家保持着友好的关系:他不但能够与杰斐逊保持着终生的友谊,甚至还会与汉密尔顿联手,成为联邦党人的一员。
    麦迪逊无疑是美国民主共和党的代表,在内政外交等方方面面的政策上有别于联邦党人。然而,无论是制定宪法,还是争取批准宪法,麦迪逊都站在了联邦党人的行列。而在宪法通过过后,麦迪逊却转而加入杰斐逊的阵营,在思想上实现了一个不可思议但却又顺理成章的转变。人们看到的是,美国精英民主传统的伟大思想家转而成为对美国大众民主传统做出最伟大贡献的思想家。[4]在后来麦迪逊的政治生涯中,他更出人意料地几乎是完全地接受了联邦党人的政策。[5]然而,就麦迪逊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来看,它更接近于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因此将其列入联邦党人政治思想的行列中。
    麦迪逊主要有两个全集,一个是1865年由国会下令编写的4卷本麦迪逊书信集,[6]另一个是1900年编写的9卷本的麦迪逊作品集。[7]
    除去大量的书信外,《联邦党人文集》和《辩论》可算是麦迪逊的代表作了。在《联党人文集》中,尽管他所述不多,但几乎每一篇均成为解释美国宪法的经典,尤以其中的第10篇和第51篇对美国宪政有着重要影响;以麦迪逊思想所表达出的麦迪逊式民主正是美国早期宪政民主的范本。[8]另外,麦迪逊的笔记翔实地记载了制宪会议期间代表的发言与辩论,对理解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思想有着重要的价值。[9]
    麦迪逊的政治思想是丰富的。他关于联邦制的理论为美利合众国的成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他关于分权制衡的思想亦有着重要意义,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就他对美国宪政民主制的影响来看,其民主共和的思想更具重要意义。
    在麦迪逊眼里,权力无论其来自何方,都会或多或少地导致滥用。而在一个以共和原则组织的政府中,权力必然存在于多数人那里。[10]因此,麦迪逊更关注对多数暴政的预防和对少数的保护。在麦迪逊看来,一个共和国极其重要的正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11]事实上,麦迪逊所要提防的正是民主政治可能造成的多数暴政。
    麦迪逊特别注意到民主政体中党争的危害。他认为,在一个“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的“纯粹的民主政体”中,“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12]由于民主政体而造成的“动乱和争论”“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13]这就是所谓的“共和病”。
    麦迪逊认为,为了防止党争的危害,“要末必须防止大多数人同时存在同样的情感或利益,要末必须使具有同样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由于他们的人数和当地情况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14]对民主政体弊端的认识使麦迪逊较早地寻求分权与制衡的手段以防止共和病的发生。麦迪逊指出,“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15]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麦迪逊提出了复和共和制的政治理论。[16]
    麦迪逊所谓的复合共和制,其实质就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权利获得双重保障。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51篇中,他明确地指出:
    “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17]
    这样一个共和政体与民主政体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一方面,共和政体是一种代议制的政体而区别于纯粹民主政体的那种直接民主制;另一方面,这种共和政体又能解决领土范围的问题。这样,“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根据我们赞成共和政体,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们应该以相应的热情拥护联邦党人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人格。”[18]
    麦迪逊进一步给这一共和国下了一个定义,他指出:
    “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否则少数暴虐的贵族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权力进行压迫,有可能钻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为他们的政府要求共和国的光荣称号。这样一个政府是有资格的: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他们根据刚才详细说明的条件保持自己的官职;否则合众国的每个政府以及已经组织完好或者能够组织完好或者很好履行其职责的任何民主政府,都会减低共和政体的性质。根据联邦各州的宪法,政府的某些官员只能由人民间接任命。”[19]
    在麦迪逊眼里,由于实行了代议制的原则,那些被选出来接受社会委托管理其事务的代表既能够体察民众的意愿,规范本人的行为,同时又能在人民群众冲动时保持冷静,保证人民群众有机会进行冷静的思考与反省。[20]
    事实上,我们看到,麦迪逊所谓的复合共和制实际上正是美国式的代议制民主政体,它既保证了共和政体的民主性,同时又融合了代议制政府的种种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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