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上)
http://www.newdu.com 2024/11/26 01:11:49 历史研究 廖学盛 参加讨论
各民族各国历史发展的个性共性问题,始终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古代希腊罗马,因其辉煌的文化以及高度发展而又富有特色的奴隶占有制度,从文艺复兴至今的数百年间,一直是各国学者悉心研究的对象。笔者认为,在对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地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等问题仍然争论不休的今天,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史实,就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相关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一、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的 19世纪下半叶以来民族学和考古学的繁荣与发展,不断拓展了人们审视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视野,促使学者们不断地重新检验和论证昔日已有的结论。但是有一点迄今仍然是没有疑义的,那就是不管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与地中海沿岸各民族有多么密切的联系,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地区彼此相互之间有多大的影响,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而且奴隶占有制社会有过长足的发展。 一度盛行的对古代作家关于古希腊罗马早期历史的记述持过分怀疑乃至全盘否定态度的学术氛围,近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整个地中海地区极为丰富而且数量日增的考古发现,使人们不得不重新估价《荷马史诗》的史料价值,以及它所反映的古代希腊社会的性质。在意大利及其周边所作的广泛考古学研究,使人们对过去长期视为传说的罗马王政时代早期的历史,产生了新的认识。 我们认为,无论是《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时代,还是西塞罗、狄奥尼西奥斯、李维、普鲁塔克等人著作中叙述的罗马古代早期历史,都有其合理的内核,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反映,并不都是无足稽考的杜撰。离开对这些史料的正确理解、阐释和使用,就无法科学地说明古代希腊和罗马阶级社会早期的历史,而只能用自己所造成的“黑暗”阻挡自己前进的道路。 无论是在希腊,还是在罗马,原始社会的瓦解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诞生,都是同一过程的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所造成的人剥削人的可能性,使原始社会必然瓦解。而原始社会牢固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整个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在逐渐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要求的同时,必然使最早自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沿着发展奴隶占有制的轨道前进。奴隶占有制度的出现并成为支配整个社会、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历史自然发展过程的合乎规律的表现。只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作系统的辩证的考察,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更富有成效。 当代著名学者M·I·芬利,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有很大贡献。可是,他的著作显现出一个巨大的缺陷,就是他对奴隶占有制社会发生、发展规律的探讨,没有紧密地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在早期阶级社会中的演变规律的研究,结合在一起[①a]。这就导致他竟然把从属于美国资本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的奴役黑人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等量齐观,因而他的结论明显地缺乏科学性。 英国学者G·E·M·德圣克鲁阿和P·A·卡特利基,对古希腊史的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尽管他们都对古代斯巴达的历史进行过深入考察,也是由于没有把握好古希腊,其中包括斯巴达的奴隶占有制度的发生、发展,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风俗习惯在不同的古代希腊早期阶级社会中,各具特色的演变轨迹的紧密联系,因而在解释斯巴达黑劳士的等级阶级属性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问题上,走入了歧途。 德圣克鲁阿声称,他用以判断奴隶和农奴的标准,是国际联盟于1926年制订的关于奴隶制的国际公约,以及1956年联合国对上述国际公约的补充。丝毫没有触及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演变的相互联系。一方面,他指出,在公元4世纪之前,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完全不知晓“serfdom”(通常译为“农奴”)这种制度,也没有表示这一制度的术语。另一方面,他又说,在一些地区的社会中,按照地方的法律和习惯,直到公元前2或者1世纪,的确存在过“农奴”,斯巴达的黑劳士即是其代表。他把黑劳士称为“国有农奴”(state serfs)。可是令其不解的是,斯巴达国家每年要对他的劳动力(workforce)宣战,黑劳士成了斯巴达国家的正式敌人(official enemies of the state)[①b]。 二、国家的产生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古代希腊,还是在古代罗马,役使和剥削奴隶的制度,从原始社会瓦解时起就长期广泛存在。但是,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确立,却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由于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把奴隶当作等同于牛马的物品,不把他们视为统计人口的对象,所以单纯根据奴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显然是不科学的。在充分利用考古资料为佐证的情况下,依据文字记载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资料,则有可能判定一个特定社会是否已经产生和发展了以剥削奴隶为主要特征的人剥削人现象,是否已经产生了奴隶占有制国家。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希腊的荷马时代,还是罗马的王政时代,根据现存文献,都可判明,业已存在明显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首先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的划分。不仅如此,与这种等级阶级划分相适应,并且主要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习惯法和伦理道德体系,也已存在。罗马王政时代,这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表现极为明显。换言之,在荷马时代和王政时代,适应于奴隶占有制度的需要,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国家已经产生,并且不断发展。而为发展奴隶占有制这样一种剥削制度服务的国家机器的出现,便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②b]。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趋完善,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则是奴隶占有制社会得以巩固和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杠杆和保证。 如何判定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存在,这是近几十年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同样必须充分注意原始社会的瓦解与新生的奴隶占有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应该看到,社会生产力发展造成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与此相联系的人剥削人可能性的产生,必然引起氏族部落间以掠夺和压迫邻人为目的的战争频繁爆发,战争提供了奴隶来源。最早的奴隶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定义,首先是把它与战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便是有力的证明。奴隶的存在和数量的增加,必然使特定的氏族部落内部产生富人和穷人的区别与对抗。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同一氏族部落内部富人与穷人的对抗和斗争,都使国家的出现和这一机器的不断完善,成为必不可免的历史现象。最早出现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的职能,不仅表现为组织对外的掠夺和战争,以及有效抵抗和防御外敌入侵,还表现为它以宗教、司法等一系列手段所竭力维护的一系列有利于居于统治地位的、身为奴隶主的氏族贵族的制度和习俗。在同一氏族部落的成员皆能参加战斗的历史时期,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暴力,不可能仅仅体现为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武装力量。 在谈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问题时,必须十分注意,在这种国家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是与源于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紧密相连。换句话说,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是以有相近的血缘为联系纽带,即属于同一氏族部落。而被统治者,首先是奴隶,与统治他们的奴隶主之间,没有血缘联系,即是来自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被统治等级作为一个群体,相对于统治等级而言是外来人,这是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不同等级之间相互关系的极为重要的特征,也是我们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的钥匙。决不能用现在的国家概念去理解刚刚从原始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 在古代希腊,奴役同样讲希腊语的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①c]。依靠征服而建立起来的斯巴达人奴役黑劳士这种制度[②c],便是典型的例子。按照当时希腊人的观念,已被征服的被称为黑劳士的希腊人,相对于征服者斯巴达人而言,都属于其他的氏族部落。希罗多德指出,麦提姆纳人奴役其邻人,尽管他们血缘相近(Ⅰ,151)。在希罗多德的著作中,经常把被征服者看成是征服者的奴隶。例如,他谈到伊奥尼亚人三度沦为奴隶(Ⅵ,32),第一次是受吕底亚人奴役,以后两次受波斯人奴役。 古代罗马早期的历史,从罗马城邦建立的时候起,就与掠夺和征服邻近氏族部落的战争密不可分,只要读读狄奥尼西奥斯的《罗马古事记》,就会发现这方面的大量事实。 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又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③c]。公民集体就是凌驾于被剥削压迫的等级阶级之上的武装暴力集团。 在古代斯巴达,全体斯巴达公民,即斯巴尔提阿特斯,体现国家的存在。他们组成一个专门习武、以剥削压迫黑劳士为职业的暴力集团。在实行公民兵制的雅典,公民集体实质上同时又是军人集体。在提洛同盟存在的时期,这个集体不仅剥削本邦境内的奴隶和异邦人,还从盟邦搜刮金钱和索取土地。在古代罗马,全体有公民权的罗马人组成罗马国家。随着罗马广泛的兼并和地域的不断扩张,由拥有公民权的罗马人构成的罗马国家,表现为十分醒目的凌驾于罗马境内的广大被剥削压迫等级阶级群众之上的国中之国。 三、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自由民、奴隶主、奴隶;被保护民、隶农与公民以及奴隶的异同 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有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明显地表现为城邦时代和帝国时代两个大的阶段。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存在着明显的等级阶级划分。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是最高等级中的奴隶主执掌国家的权柄,利用国家机器首先维护本等级的特权。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等级划分都并非随时随地完全等同于阶级划分。 公元533年由查士丁尼颁行的《法学阶梯》,对延续一千多年的罗马国家的等级划分作了总结。其中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①d]。是自由人抑或是奴隶,这是古希腊罗马最基本的等级划分。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还指出:“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放而获得自由的。”又说,“从前,被释自由人分为三级”,即罗马公民、拉丁人和降服者[②d]。 把自由人分成生来自由者与被释放而获自由者两大类,这是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的重大特点。不同类型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因时因地而异,对不同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 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至于城邦时代的斯巴达,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完全等同于奴隶主。 在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内部关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固然重要,但是在城邦阶段,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密切相关的公民权的重要性,胜过财富的作用。公元前451年雅典公民大会根据伯里克利的提议通过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有取得公民权的资格。这个规定直到雅典城邦被马其顿人征服而丧失政治独立之日,一直有效。罗马国家境内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为了得到罗马公民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包括公元前90至88年的“同盟者战争”那样的大规模武装斗争。 在雅典和罗马,无论是在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还是在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都是既有奴隶主,又有大量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在城邦阶段,国家政权主要操纵在有公民权的奴隶主手中。梭伦改革提出的按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等等,不同等第的公民有权担任不同公职的规定,保证了富有公民即奴隶主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王政和共和时代的罗马,更是以制度保证了富有公民对国家政权的控制。 在古代雅典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不可能担任国家的行政职务。只有公民才有权占有土地。 在古代雅典,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由被释奴隶和定居雅典的异邦人构成。他们中的某个人,即使是拥有大量奴隶的奴隶主,他也不可能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既不可能参加公民大会,也不可能充当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于无权占有土地修建自己的房屋,他只能租房居住。他还要向由全体雅典公民体现的雅典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人头税。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无权与雅典公民缔结合法婚姻。 在古代斯巴达,黑劳士和土地,由斯巴达公民集体占有,政权完全由斯巴达公民操纵。相对于斯巴达公民而言,边民只是一个人数众多、居住在由斯巴达公民集体所体现的斯巴达国家所控制的地区之内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等级[①e]。他们对由斯巴达公民集体所体现的斯巴达国家,承担了提供辅助兵源等重要义务。他们中的富有者,可能拥有买来的奴隶。 在古代罗马,无论是在城邦阶段还是在帝国阶段,都存在着数量大大超过罗马公民总数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他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被释放的奴隶,和以不同方式沦为罗马国家的被统治者而又没有被当作奴隶对待的广大人群。由于罗马国家长期广泛采用“分而治之”的政策,同样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不同集团的具体处境,可能千差万别。但是,相对于罗马公民这一拥有特权的等级而言,他们都是从属于统治等级的被统治者。在没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间,不乏拥有数目可观的奴隶的奴隶主。 无庸讳言,虽然无论是在雅典、斯巴达还是罗马,在城邦时代,公民权的获得,首先取决于父母是否是该城邦的公民,换句话说,即仰赖于特定的血缘关系。但是,在公民的生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并且,随着城邦的逐渐解体和进入帝国发展阶段,财富的作用不断增大。 就是在公元前7世纪末或6世纪初通过所谓“吕库尔戈斯改革”(亦译为“来库古改革”)形成的斯巴达公民的“平等者公社”中,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个人发财致富,防止斯巴达公民中产生财产方面的不平等。但是,由于公餐制所要求的每个斯巴达公民按月从自己的收入中支付一定数量实物的规定,实际上是将斯巴达公民权与每个公民的财产状况挂钩,随着岁月的流逝,由于每个斯巴达公民家庭人口数量不等之类因素,仍然使得一些无力按时交纳公餐制所要求的实物者失去公民权。斯巴达公民人数在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的不断减少,就与这种公民权和财产的相互关系有密切的联系。有的学者指出,由于斯巴达公民集体的分化,在公元前4世纪至3世纪,所谓“平等者”,已不是指所有的斯巴尔提阿特斯,而是仅指其中富有的部分[①f]。 在雅典,从梭伦改革时起,就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只有富有公民才能担任最重要的行政职务。伪色诺芬在《雅典政制》一文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富有公民在雅典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去世后城邦内部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对 待雅典公民中贫穷者的公民权以及与公民权有关的福利问题。如果说公民大会于公元前451年通过的由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强化了公民 权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血缘联系,那么,公元前411年政变的组织者安提丰、弗吕尼霍斯、特拉麦涅斯等人,则都力图使公民 人数以5000为限。也就是只允许富有公民行使参政权,同时废除了对担任公职者的补助。在公元前404年“三十僭主”当政时期,按照 克理提阿斯的计划,只应有3000人享有公民权,并且颁布法令剥夺了公民以外的人的法律保护[②f]。而按照著名古希腊史专家埃伦伯 格估计,在公元前425年,雅典公民总数约29000人[③f]。马其顿人在其使雅典人臣服期间,一再剥夺贫穷公民的公民权。公元前 322年,规定拥有200德拉赫麦的人才能有公民权[④f]。公元前318年,卡山德罗斯又规定,拥有1000德拉赫麦者才能有公民 权[⑤f]。 在古代罗马的城邦时代,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并且采取切实措施来维护这种三位一体的体制,使其免 遭破坏[①g]。这是罗马国家长期奉行的政策,也是罗马国家能够不断扩张,终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强国,并且逐步演变成罗马帝国的 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罗马国家凭藉公民兵的集体努力,不断开疆辟土,将掠夺来的土地分给新增加的公民和土地不足的公民。每个公民必须 忠实履行股兵役的义务。由于天灾人祸兵荒以及各家人口数目不等诸多因素,公民中的贫富分化必不可免。公民中必然会不断出现无力履行兵 役义务因而面临失去公民权的人。公民兵源的减少又会削弱罗马国家的国力。城邦时代的罗马,向来是以公民兵作为战斗的主力,从未像公元 前4世纪的许多希腊城邦那样依赖雇佣兵作战。公元前2世纪末马略进行的军事改革,重要的客观效果之一,就是使贫穷的公民通过当兵能够 重新获得土地,变成拥有足够财产的罗马公民,使罗马公民人数不致减少。 正是由于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所以罗马国家从其建立的初期开始,争取土地的斗争,就与自由人争取 平等公民权利的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斗争,构成延续数百年的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基本内容[②g]。 罗马国家的一系列规章法令,从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制定的按森图里亚投票制度,到《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规 定,从罗马行政官员的竞选和升迁办法,到占有土地最高限额的规定,无一不是首先保护富有公民即奴隶主的利益,维护他们的特权。 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中,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有公民权的自由人,虽然相对于奴隶而言都是自由人,但实质上,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整体 上从属于由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其中的许多人还分别从属于某个或者某些公民。从属关系的集中表现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对控制着 他们居住地区的公民集体,单方面地承担服兵役、纳税等项义务,而不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多项权利。在数百年内盛行于罗马的公民与没有公民 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便是这种从属关系的鲜明表现。希罗多德著作中关于斯巴达国王治丧仪轨的记载,生动地揭示了边民从 属于斯巴达公民集体。在安葬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首领的国王的时候,一定数目的边民和一定数目的黑劳士一起,被迫到场充当哀悼者(Ⅵ, 58)。在这里,边民和黑劳士的社会地位是一致的。联系到斯巴达国家每年向黑劳士宣战这样的史实来考察,奴隶占有制国家内部不同等级 的相互关系,颇有值得深思之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