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应用的道德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8:11:56 真名网 谢泳 参加讨论
我到厦大中文系教书,开了一门"中国现代文学史料概述"的课,有个别感兴趣的朋友想知道我这门课在讲什么。我想说的是主要讲如何发现史料和扩展史料。但也涉及一些其它问题。下面是其中一章的讲授提纲。 第四章 史料应用的道德 第一节 史料的首发权 本章我想先离开中国现代文学史料专业本身,来谈一谈史料使用方面的一些道德问题。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但如果我们在史料使用方面没有清晰意识,有时也会出问题。史料使用的道德问题,是学术规范中的基本学术道德,我们不能不特别加以注意。 在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中,史料的地位一向不是特别高,但许多重要的学术研究却是依赖史料的发现才发生变化的。 我想谈一下史料的首发权问题。 史料的首发权,是我临时想出来的一个说法,主要指第一个发现史料的人,这里的发现包括两个意思,一是指出史料的出处并在相关文献中最早使用了该史料;二是指最早公开某项史料的运用范围,并强调了其重要性。 强调史料的首发权,主要是为了尊重史料发现者的贡献,在这方面,发现史料的意义虽然不能和科学发现相比,但在基本的意义上,二者有相似的地方。 史料的发现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新发现,比如发现了作家的私人书信、日记以及其它对于解释历史有说服力的材料,无论规模大小,这些发现者的工作,都应当视为是重要的学术工作,胡适说过,发现一个字的意义和发现一个小星星在探索方面的产生的快乐是一样的。这种完整史料的发现,在学术研究中时有所见,它的特点是独立、新奇和偶然性,是可遇不可求一类的事。 还有一种是在现有成型文献或者一般为人熟悉的文献中,把相关史料给予新解或者解读出新的史料意义与方向的工作,这种史料工作相对前一种工作有一定难度。马克。布洛赫在《历史学家的技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一书中,把史料分为“有意”的史料和“无意”的史料。所谓“有意”的史料是指成文的历史著述、公开的报道或者回忆录一类,“无意”的史料是指政府的档案、军事文件、私人信件、日记及各种实物。“有意”的史料易见,“无意”的史料难得:“有意”的史料容易判断,“无意”的史料需要理论和观念才能识别。 我举一个例子。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当代思想史研究中,有一种重新发现中国现代自由主义传统的努力。在寻找各种史料时,有一个线索是中国人是何时了解哈耶克及其思想,特别是他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如果找到这方面的史料,对于梳理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思想资源很有帮助。 据我所知,潘光旦在四十年代已经注意到哈耶克。哈耶克的这本书是1944年出版的。按当时的开放程度和知识分子的英文水平,看到这本书的中国知识分子可能不少。至少就我的知识范围来说,我看到潘光旦1946年出版的政论集《自由之路》就提到了哈耶克的这本书。不是一般的提到,是很详细的介绍。 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我在1998年出版的《教授当年》中有两篇文章说到这件事。潘光旦说,哈耶克这本书是专门就竞争在经济上的价值立论,对一切计划经济表示反对。潘光旦认为,哈耶克较为偏激。不过潘光旦还是认为哈耶克对集体主义的评论大体上是很健全的。理由是哈耶克过去在奥国时受过苏俄式的集体主义压迫,又吃过德国式的集体主义的亏,所以对任何集体主义,有一种深恶痛绝的情感。潘光旦可能看的是《通往奴役之路》全书,也可能是从其它渠道看到对这本书的介绍。因为潘光旦在提到哈耶克时,特别说1945年4月号的美国《读者文摘》上有过非常详细的介绍。潘光旦说,哈耶克认为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不能两立,过分地抨击计划经济与集体主义的措施,他不赞成。三四十年代,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不大看重哈耶克,而看重费边社的理论家哈罗德。拉斯基。 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我们做学术研究,对这样的小事并不能忽视。因为这条史料的发现会引出很对对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解释角度。那么最早发现这条史料的人,事实上就对这条史料有首发权,也就是说,以后凡在使用这条史料并扩展研究时,不但要说明这条史料的原始出处,还应当提到最早是哪一个人意识到这条史料的学术意义。这是一个学术规则问题。这样的问题在学术研究中并不少见,只有同行中,共同关注相关研究的人,才能发现。如果我们在研究中,不熟悉学术史,冒然对某种史料的重要性进行了误判,那不要紧。关键是作为一个诚实的研究者,我们不能明知史料的来源和重要性早已有人享有首发权,而在自己的研究中不加以说明。 还有一种情况是,研究者看到别人使用了“无意”史料中的私人书信、日记或者其它史料,但在自己的研究中,并不明确说明自己史料的来源,而是直接隔过发现“无意”史料的工作,到原始史料中直接引用,好象这些史料的学术意义是自己首次发现的。这都是不合学术规则的。在这方面,我个人以为主要靠良心和道德,外在的纪律和规则很难约束。比如你明明是看到别人在文章引述了一则日记中的材料,这则材料对你想要表达的思想或者其它学术有帮助,但你不说明是从别人文章中看到并获得了史料方向,而是直接找一本原书,把那条已有明确史料方向和意义的日记摘出来,而不加以说明。这样的情况,外行很难看出来,内行又不好明说。所以只能依靠学术良心和学术道德。古人论学就讲过“当明引不当暗袭”的问题。“明引”是规则,“暗袭”是缺德,要发现“暗袭”还不难,但要明确说明“暗袭”并不容易,在“暗袭”问题上,“暗袭”者有比较开阔的辩解余地,学术上的事不像法律上的事,确实有只能意会不能明说的现象。 做一个诚实的研究者和做一个诚实的人是一样的道理。美国查尔斯。李普森提出的学术研究的三个诚实原则,我们应当遵守: 1、 当你声称自己做了某项工作时,你确实是做了。 2、 当你依赖了别人的工作,你要引注它。你用他们的话时,一定要公开而精确地加以引注,引用的时候,也必须公开而精确。 3、 当你要介绍研究资料时,你应该公开而真实地介绍它们。无论是对于研究所涉及的数据、文献,还是别的学者的著作,都应该如此。 (查尔斯。李普森著、郜元宝、李小杰译《诚实做学问——从大一到教授》,华东师大出版社,2006年) 第二节、史料来源的公开性 研究学术的人,一般都有自己获得史料的独特方法。除了常规的学术方法外,史料来源确实有不同的渠道。我也讲两个想法。 第一是由于学者所处位置不同,获得史料的渠道并不平等,最常见的现象是中国的档案不是依法律可以自由查看的。如果不自由对所有学者是一样的还可以理解,但事实并不如此。有些学者,因为职务和所处位置特殊,他们常常可以因身份和地位,以特殊方式获得史料,在这方面,中共党史研究表现最明显。因为在使用史料方面具有不平等性,所以对于那些依赖特殊史料条件获得的学术研究,我们在评价时也要考虑史料获得的渠道这个原因。也就是说,由于学者所处史料地位不平等,他们获得学术成果有依赖性,如果史料条件不平等,学者的研究成果自然也会有很大差异。一般说来,一项学术成果如果在史料来源上有特殊性,那么它的学术成果获得也就有特殊性。 西文方的学术研究,史料来源,一般说来已没有特权。但在中国的许多学术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时有存在,特别是一些与意识形态相关的研究。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初步解释为史料来源的政治约束。第二是,在这种约束外,还有经济上的约束。也就是说,有些史料的来源和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经济条件,比如域外史料的获得或者史料出处明确,但因经济条件不能方便使用的情况。不过与政治约束相比,经济条件约束史料的情况,对所有学者在权利方面还是平等的。第三是研究者对史料来源的自我封闭和保密。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对学者来说,发现新史料后在自己的研究成果没有公开前,不愿意先行公布史料来源,这是可以理解的,不在学术道德的范围内,因为学术研究毕竟是个人的创造性知识活动,相当程度上具有专属性。但这里也要区别,史料来源、史料方向和最终的史料结果,还有不同。研究者可以对自己获得的史料结果有专属权,也就是我们前面说过的首发权,但对于史料来源、史料方向、史料可能对学术研究产生的突破性影响等,却不应当保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史料来源的公开性。我还要强调一点,在史料的公开性方面,对于学术研究主要依赖的基础性史料,一定要详细说明来源及获得方式,如果是利用了特殊身份获得史料更应当及时详细说明史料来源,这是史料公开性的基本前提,也是学术道德的题中应有之意。 史料的公开性,在学术研究中是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史料对研究有决定作用,但真正考验学术水平的还不光是史料。总得来说,完全依赖个人寻访和读书获得的新史料,学者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公布形式,但依赖特殊身份或者国家机关给定的客观条件获得史料来源或者史料的情况,至少对学者来说,应当及时公布给同行。 史料的公开性有关学术研究权利的平等性,也有关学术道德的纯洁性,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学术乃天下公器。 第三节、史料的共享权 这个问题和前一问题相关。史料的共享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 史料共享的原则是: 1、及时公开史料来源。 2、具体说明史料获得方式。 3、史料来源的准确完整。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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