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及其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8:11:21 法律史学术网 孙英翔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罗马法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而斯多葛学派又是其中重要的一支,他们的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研究其思想的产生内容及影响,对我国的宪政实践有十分有益的价值。 [关键词] 斯多葛学派 自然法 平等思想 on the equality thoughts and its influence of the Stoic school [Abstract] Roman law is the origin of thoughts about ruling of law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and the Stoic school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ey concerned a lot about equality, studying their thoughts and it will be of great value to our constitutionalism practice. [Keywords] the stoic school common law of nature equality 斯多葛学派是在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一支地位举足轻重的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有芝诺、爱比克泰德、塞涅卡等人。他们的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而其中蕴含的平等思想更是对后世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斯多葛学派平等思想的内容 在希腊时代,虽然自然法的许多理念已经形成,但其中关于平等的理念却并未得到三大哲学家的推崇。如柏拉图就深信,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他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在自由共和国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⑴,并且柏拉图还将人分为了金银铜三类,以此作为其人非平等及等级制度的理论依据。 罗马时期的学者都深受三大哲学家思想及其著作的影响,斯多葛学派的学者也不例外,但在平等观念方面,他们又是超越了前人的。早期的斯多葛派大多是叙利亚人,而晚期的斯多葛派则大多是罗马人。而晚期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比起早期的斯多葛学派学者的观念更加系统化也更加深入。经过学派诸多学者的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提升与磨合,最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平等观念的理论体系。 1、斯多葛学派这种平等思想是建立在有神论的前提下的。 我们必须服从神,有如一个好公民要服从法律。“当你出现在世上的权威者的面前时,应该记住还有另一个从高处在俯览着一切所发生的事情的神,你必须要取悦于他而不要取悦于世上的权威者”。马尔库斯•奥勒留深信“神”给每个人都分配了一个精灵作为他的守护者,--这种信仰重新出现在基督教的保护者的天使的观念之中⑵。“神”这样一个概念的引入,解决了其平等观的终极理论依据问题,每个人既然都是神的儿子,那么显然就应该是平等的。他们最终将平等权的源头指向了上帝,在当时基督教正逐渐普及被社会各阶层的民众广泛接受,在这样一个基督教教义为核心的一个价值体系中,“原罪”“救赎”的观念本身就包含着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平等就成为信仰基督教的教众们所 都能接受的理由,这样的思想在当时贫富分化尚不是十分明显的社会里对于融洽各阶级的关系起到了万金油的作用,有助于缓和市民和贵族之间的对立情绪,使整个社会更加具有凝聚力和创造力,这也是统治者乐于看到的局面。 2、自然法中的理性思想是斯多葛学派学者建立其平等思想的基础。 斯多葛学派的学者认为,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他们所提到的“理性”在后来欧洲的许多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与自然法和公平、正义等词汇几乎是以混用的形态存在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还教导说,人类世界不应当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城邦国家。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乃是平等原则。斯多葛派哲学家深信,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斯多葛学派这种有关人人平等的思想在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中赢得了一席之地⑶。罗马帝国是一个兼容并包的帝国,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中,有太多的被征服者,然而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中都有很多著名的政治家与哲学家,特权以及不平等的氛围显然不利于学术的繁荣,因此谦虚而对世界充满求知欲望的罗马学者们就极力追求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事实上他们也正是处在这样一个兼容并包的大时代中。 3、在家庭、婚姻方面的平等思想。 斯多葛学派平等思想中蕴含的对父权的挑战与制约。传统的家长父权已经大为减弱,父亲对家人的生杀大权已经转交法院,卖子为奴的现象也被明令禁止,古老的权利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方面,家父拥有绝对的权力的现象也缓慢的得到改变,虽然没有最终的被取消,但这也是平等权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表现。妇女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是对夫权的一种挑战。与父权衰弱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地位的升高。早期的罗马法中关于婚姻,是以夫权为精神内核建立起来的,妻子是绝对服从于丈夫,不能拥有任何独立的财产,关于离婚的权利是专属于丈夫一方的,妻子是没有权利向丈夫提出离婚要求的,但丈夫却可以任意的同妻子离婚,随着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逐渐渗入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中,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婚姻情况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罗马共和国最后一百年中,自由婚姻成为当时婚姻的主要形式,夫权的地位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在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实际享有的权力已接近对等,虽然在形式上妇女仍然被认为不能有独立法律行为,永远受男性监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并不依赖于男性,这是因为妇女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在帝国时代,罗马的已婚妇女实际上以独立于其丈夫,而丈夫也很少能够或已经完全不能控制其妻子的行为了,妻子可以自由的、很容易的同丈夫离婚,从某些方面看 ,当时的妇女甚至要比当下大多数文明国家法律下的妇女获得了更大的解放⑷,但是妇女在当时所获得平等权还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还只是实质上的在法律形式上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没有获得参政权,但仅从其家庭地位的变化,就足以显示出平等观念的巨大影响了。 4、在奴隶的地位方面的平等思想。 斯多葛学派对待奴隶的态度与希腊时期相去甚远,在希腊时代,努力甚至不被视为是人,虽然罗马法规定“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体现了阶级差别这一人类社会的最大的不平等,但斯多葛学派的学者已经有了突破这一法律规范的认识。他们认为,奴隶们也和别人是同样的人,因为大家一样都是“神”的儿子。法学家弗洛伦提努斯把奴隶制界定如下“奴隶法是万民法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同自然法背道而驰的——因为根据这种制度,一个人被迫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这个定义的成立的前提就是主张人人平等,法学家乌尔比安从其独特的自然法的角度提出了“按照自然法则,人类生而平等”的理论,而这也被1500年后的《独立宣言》所借鉴。罗马的斯多葛学派哲学家萨尼卡以极大的勇气要求对奴隶制度作更加人道的调整。克劳迪尼斯国王裁决道,因年迈或患病而得到释放的奴隶可以成为自由人,著名的暴君尼禄还指派法官听取被虐待的奴隶诉冤,法院的大门向奴隶打开,这无疑是罗马法一项富有革命性的进步。可见这一时期对待奴隶的态度,已经蕴含了十分浓厚的平等观念,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与幻灭都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之间实现的,虽然在罗马时期还存在奴隶制,而且有的斯多葛学派学者本身一边主张人人平等,一边却又蓄奴,但是平等思想在当时开始普及并不断得到越来越多人的信仰。在这种思想中,奴隶不再被普遍的视为“物”,而是作为“人”甚至“神的儿子”,从人类社会演进的角度上来看,这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5、在公民权方面的平等权思想。 爱比克泰德说,在世上我们都是囚犯,并且被囚禁在现世的肉体之内。照马尔库斯•奥勒留的说法,人就是一点灵魂载负着一具尸体。宙斯也不能使肉体自由,但是他给了我们他的一部分神性。我们不应该说“我是一个雅典人”或“我是一个罗马人”,而应该说“我是一个宇宙公民”。如果你是凯撒的亲人,你一定会感到安全的;那末你既是“神”的亲人,岂不更应该感到安全了吗?如果我们能理解德行乃是唯一真正的善,我们就可以知道不会有任何真正的罪恶能降临到我们的头上了⑸。“宇宙公民”这样一个词汇,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十分前卫的,马尔库斯•奥勒留表达的这种超国家的概念是建立在他对他御位时期种种灾祸--地震、瘟疫、长期艰困的战争、军事的叛变等等的思考之上的。他的《沉思集》一书是为他自己而写的,显然是并不准备发表;这部书表明了他感到自己的公共职责的负担沉重,并且还为一种极大的厌倦所苦恼着。作为帝国的皇帝,他以实现这种世界的统一,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的地位为己任,但最终他自己也因为征战的劳苦而死亡。但他的赋予帝国内公民普遍平等的公民权的思想还是得到了后继统治者的继续发扬,在公元212年,大多数罗马行省的公民都获得了公民权。可见,在罗马帝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中,在公民权方面,统治阶级是自上而下大力推广平等思想的。 二、斯多葛学派平等思想产生的原因。 罗马帝国及其混合政体的影响。 罗马帝国是一个版图空前庞大的帝国,西欧北非甚至近东都在帝国的版图内,地中海甚至成为了它的内湖,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中,许多异族本身作为被征服者就怀有着十分强烈的民族情感和复仇情绪,如果不能赋予他们以平等的公民身份,让他们生活在光荣的罗马帝国臣民这样一个光环之下,必然会产生很大的离心力,不利于帝国的稳定和长治久安,罗马帝国的统治者深谙这样的道理,而斯多葛学派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成员本身就是罗马贵族甚至皇帝,因此,在罗马帝国的各行省推行一种广泛的平等的观念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并不难。同时,我们可以发现,罗马人最伟大的地方就是法律制度以及建立一个法制政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追求一种政体学说,包括古希腊人讨论的那种政体安排在罗马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里面如何变为一种现实。所谓的贵族政体、君主制、民主制如何在一个社会里得到更好的安排。正是古罗马人,将这样的一个政体学说加以实践,他们感到欣慰的是他们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君主制,好处在于重视荣誉,但是也容易发生篡位,发生僭主统治;贵族制,好处在于让社会中的有产阶级、一批优秀的头脑能够统治这个社会,他最大的地方是慈爱,坏处是可能变成寡头统治,少数人专断地对社会进行统治;民主制,可能走向他的反面是暴民统治。古罗马即使在帝国时期仍强调他们统治形式的特殊性,那就是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统治形式加以综合⑹。这三种制度的融合同时也使国家权力以及权威没有过度的集中于统治者一人的手中,政治上三股力量的对抗,实际上就包含着一种平等的因素,即对王权的一种潜在的挑战,王权不能作为一种拥有排他性话语权的绝对权力。 斯多葛学派学者的出身成分以及国别差异对其平等思想的影响。 他们大多都有自己不同的出身背景,并且每个人的意识形态都会受这种背景的影响。其创始人芝诺是腓尼基人(公元前350——前260),大约于公元前四世纪后半叶生于塞普路斯岛上的西提姆,他的家庭很可能是从事商业的,而且很可能当初是商业的利益把他引到雅典来的;爱比克泰德是希腊人(约生于公元60年,约死于公元100年),本是艾帕福罗底图斯的奴隶,此人又是被尼罗释放的奴隶,后来做了尼罗的大臣;塞涅卡约公元前(3年--公元后65年)是西班牙人,他的父亲是一个住在罗马的有教养的人,塞涅卡是罗马帝国的一名大臣,因为触怒了皇后梅萨林娜在已经有了相当成功的时候而被罗马皇帝克劳地乌斯流放到科西嘉岛;而马尔库斯•奥勒留(公元后121-180年)则属于社会等级的另一个极端了,他于公元161年继位为罗马帝国的皇帝,并且忠于斯多葛派的德行。可见斯多葛学派的学者从地域上来讲来自欧洲大陆的各个国家,而且阶级成分也十分复杂,遍及从奴隶、平民、大臣甚至皇帝。而斯多葛学派的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人都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⑺。在这样一个国家中,不论身处何地的公民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遵守一种共通的法律,这样一种广泛的平等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听起来似乎有点乌托邦式的意味,可以说,没有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的广泛传播以及罗马统治集团的认可,在这样一个空前庞大的帝国中实现公民广泛的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学派成员阶级成分的多元化,也正是促成了这一顺理成章的转变的关键因素之一。同时,学派成员的多元化,使斯多葛学派的世界观突破了传统的狭小的希腊城邦的局限,而把视野投向西欧、中东及北非。斯多葛学派的学者们不满足于仅停留在希腊式的思辨层次中,他们从希腊的文化中汲取养分并最终摒弃了希腊那种小国寡民贤人统治国家建构理念,来自整个欧陆不同国度的成员的思想频繁的交流,使他们有更世俗化更务实更远大的目标,他们的平等不再仅仅是一个狭小城邦内成年男子的平等,他们的平等观念的实施现实基础是超越了希腊小城邦制的庞大的统一的世界性的帝国的建立。 三、斯多葛学派平等思想对当时及后世的影响。 斯多葛学派平等思想对罗马社会生活的影响。 斯多葛学派所宣扬的平等观念在家庭方面实际上是对父权与夫权的挑战,父母不再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力,妻子也不再生活在强大夫权的阴影下,构成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在组织结构和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重新划分,这种家庭关系,与现代的家庭关系已经十分相似,这种组织结构,实际上极大的解放了罗马社会的生产力,从伦理学的角度上,也是巨大的进步。马尔库斯•奥勒留在他的《沉思集》一书里拥护“一种能使一切人都有同一法律的政体,一种能依据平等的权利与平等的言论自由而治国的政体,一种最能尊敬被统治者的自由的君主政府”。这是一种在罗马帝国不可能彻底实现的理想,但是它却影响了立法,特别是改善了妇女与奴隶的地位。对父权与夫权的挑战同时也是潜在的对王权的一种挑战,“兵士们宣誓要尊敬凯撒高于一切人,但是我们则首先要尊敬我们自己⑻”。可见在当时的罗马帝国虽然也要求对统治者的服从于敬畏,但是以对个人的尊重为前提的,这是与东方的封建时代极为不同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种对王权的挑战最终取得了成效,没有对家父近乎畏惧的尊重,也没有对国王毫无保留的服从,使欧洲的文化在出发时就走上了和东方不同的道路。古罗马奴隶阶级的地位的改善,一方面缓和了罗马帝国的阶级矛盾,同时在当时劳动力紧缺的情况下,保证了奴隶阶级发挥其对社会生产力的积极作用。 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斯多葛派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⑼。这个基本假设被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那就是:人是生面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有三条:良好的法、普遍的依从法、有确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⑽。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首先影响到了立法,罗马法的庞大法律体系中的诸多立法中都有体现了平等这样一种思想,尤为明显的就是反映一般商品关系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财产不受侵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平交易和互利、诚实信用等一系列的原则、制度的确立。同时这种平等观念也影响到了法的普遍遵从,斯多葛学派的平等理念中所蕴含很重要的一个层面就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学阶梯》的序言中宣称:“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⑾。”这种平等理念的传播使得罗马的公民普遍而又自觉的遵守法律。罗马法最值得称颂的是它保护个人对抗国家,这在东方专制国家是难以想象的。 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对对基督教的影响。 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当时促使它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世界帝国的存在,斯多葛学派所极力宣扬而逐渐增长的世界大同和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哲学家所教诲的精神神性的概念,流行的希腊神秘思想和东方宗教中不死的学说以及犹太有人格的上帝的理想,这种理想在形而上学抽象的观念无能为力的条件下,能够唤起宗教精神⑿。”而柏拉图主义、斯多葛主义和保罗的因信得救说,是基督教普遍主义的三大主要思想来源。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却是基督教向希腊-罗马人传播的过程中不得不吸收借鉴的原有文化的结果,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在当时是社会上被广泛接受与认可的思想流派,任何一个宗教的发展,都不能忽视主流学派的思想,可以说基督教在当时很好的借鉴了斯多葛学派中的平等思想,晚期斯多葛学派宣扬的每个人都有同等价值和尊严这一具有近代色彩的个人主义信念同早期期基督教的教义具有很大的共通性,斯多葛学派宣扬平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罗马帝国巩固统治的需要,而“平等”这一在当时对普通民众极具号召力的口号又被当时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基督教巧妙的利用。把个人视为超越特殊群体的普遍存在,宣扬人人皆上帝儿女的观念,是基督教普遍主义的重要表现⒀。基督教利用这一观念暗含的目的之一,就是想让个人摆脱原有的族群归属,进入教会这一更大的普遍性群体。基督教早期的传教者们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融入了自己的一神教神学体系并对其大肆渲染及宣传,因此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很顺利的迎合了受斯多葛学派思想影响很深的罗马帝国的皇帝们 。基督教在接受斯多葛派的许多东西的同时,也接受过来了斯多葛派学说中的这一部分。最后到了十七世纪,向专制主义进行有效斗争的时机终于到来了,于是斯多葛派关于自然法与天赋平等的学说就披上了基督教的外衣,并且获得了在古代甚至于是一个皇帝也不能赋给它的那种实际的力量。 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对中世纪以后西方的影响。 欧洲大陆国家 14-16世纪时出现了三R现象:一是文艺复兴(Renaissance);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三个方面虽然不同,但集中一点是人文主义的胜利。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得到了承认和解放⒁。而这种人文主义又是以普遍的平等为逻辑起点的,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实现价值、权利和自由。而他们的这种逻辑起点,又是罗马帝国时期斯多葛学派宣扬的平等思想的一种复活。因为在当时商品经济又一次蓬勃发展的时代大环境下,需要这样一种平等的思想来解放人们的思想、促进贸易的发展。 而十六、十七、十八世纪所出现的那种天赋人权的学说也是斯多葛派学说的复活,尽管有着许多重要的修正。是斯多葛派区别了jusnaturale(自然法)与jusgentium(民族法)的。自然法是从那种被认为是存在于一切普遍知识的背后的最初原则里面得出来的。斯多葛派认为,一切人天生都是平等的⒂。这种思想在经历了罗马法的复兴,经历了中世纪前期最黑暗蒙昧的数百年后,教会的思想钳制已经开始得到普遍的质疑,贵族的特权也越来越引起普通民众的不满,在这样的背景下,平等思想在欧洲大陆已经开始呈现燎原之势,这种情况在法国尤为明显,三级议会的召开、与王权的不断斗争妥协直至大革命的爆发,《人权宣言》的诞生,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又一次风靡了整个欧洲大陆。 结语 斯多葛学派的思想距离我们现在的时代已经有接近两千年的历史了,在那样一个遥远的年代,斯多葛学派已经形成系统的平等思想并付诸于实践,这种实践又以文化传承和移植的方式影响到了整个欧洲和近东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在经历了宗教改革和思想启蒙之后,最终走向宪政民主的道路。从源头上看,正是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最终间接的影响到了整个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取向和人民法律观念的不同。从古人的思想中汲取平等的养分,以激励我们当代的宪政实践,以教化国民反对特权和追求平等自由,对今天我们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书目: ⑴柏拉图《理想国》吴献书译 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⑵罗素《西方哲学史》 马元德译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 ⑶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⑷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⑸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⑹贺卫方《西方法治的源头》中国考试网 ⑺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⑻罗斯多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 ⑼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⑽周旺生《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⑾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 1989年版 ⑿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48页。 ⒀马德普《上帝与永恒法——论基督教神学中的普遍主义传统》政治文化研究网 ⒁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⒂罗素《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 来源: 公法天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