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格拉底赞赏“子告父罪”的背景知识(下)(2007090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5:11:05 学术中国 邓晓芒 参加讨论
在这里,同心协力地守法就是城邦的最高原则,它高于家庭的原则,父母亲属的关系都要依赖于它。守法本身就是一种同心协力,因为人们共同制定一种法律,又共同遵守。当然,有些先于城邦法律的“不成文法”是由神制定的,例如“孝敬父母”、“不得乱伦”等,但神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还是由于其后果将使人类社会避免一代不如一代的衰退,而是会按照同样的律法前后一致地繁衍子孙,所以“神也是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为是同一的事”[ 同上,第169页。]。“孝敬父母”即使是“神所制定的”,它也不能超越于、凌驾于(神的)律法之上,相反,它本身就是神的律法中的一条。因此苏格拉底虽然劝导自己的儿子应该孝敬母亲,但他的教导方式却是诉诸普通人际关系的明智的法则,即所谓“路人”的原则:一个人出门在外也希望获得任何他人的好意,因而“对于比任何人都爱你的母亲”就更应该尊重,以免遭到国家法律的起诉和处罚,使得“神明把你当作一个忘恩负义的人而不肯施恩于你”,或者让你受到大家的谴责,“成为一个没有朋友的人”[ 同上,第55页。]。 可见即使对于家庭内部的关系,苏格拉底也是以外部“路人”的标准来衡量其“正义”的。他决不以自己的家长权威来压服自己的儿子,也不用“毕竟是你的母亲”这样的话来打动儿子的“天良”,而是用合理的推理来和他平等地讲道理,晓之以利害,使他懂得为什么要尊重母亲。这里面已经包含有后来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原则了:孝敬父母归根到底对自己是有利的。可以想见,在这种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孝敬父母”的法规,一旦与法律本身相冲突,例如自己的父母违法,那就不存在与法律相抗衡的任何特殊理由,而必须按正义的原则办事。这就是苏格拉底为什么赞赏子告父罪的原因。 (三) 然而,“守法”必须先“知法”,而“知法”就是苏格拉底所说的“智慧”。所以苏格拉底说:“我们把那些知道对于人什么是合法的人,定义为正义的人”;而“知道”就是有智慧,“人之所以有智慧,是因为他们有知识”[ 同上,第177页。]。正义就是一种知识,在法律问题上,这就是关于如何做到人与人之间“同心协力”和“一致”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只有通过理性的逻辑定义才能得出来。由此可见,苏格拉底的正义原则、守法原则、“同心协力”的“一致”原则,归根到底是一种普遍的理性原则。读苏格拉底的对话,最要紧的就是掌握这一原则,否则就容易导致误读。什么是理性原则?古希腊的理性就是追求“一”。这有两层意思。一层就是追求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追求一个概念的“定义”(Logos)并将它守住,不要自相矛盾;另一层就是超越各种具体事物之上,摆脱感性杂多的束缚而向唯一的神接近,这就是一种灵魂(Nous)本身的能动性和对肉体的超越性。这两者我将它们分别称之为“逻辑理性”和“超越的理性”。[ 对此可参看拙著:《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一章。] 对于前者,我们在苏格拉底的几乎一切对话中都可以看到,他所致力于探讨的问题正是如何给概念下一个永远站得住的逻辑定义的问题,而所谓“同心协力”,所谓“守法”,其实也就是守住一个不变的概念或原则,也就是对“理念”(eidos)的把握。所以苏格拉底并不以为自己讲的是什么新奇的事情,他承认他讲的是“老一套”的“同一个题目”,就像“二五得十”一样的普通道理[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162页。]。他总是从大家都同意的地方开始,且每一步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为知识并不是发现新东西,而是回忆起旧东西。对此色诺芬评价道: 当他和人讨论某一问题已有所进展的时候,他总是从已取得一致同意的论点逐步前进,认为这是讨论问题的一个可靠的方法;因此,每当他发表言论的时候,在我所知道的人中,他是最容易获得听众同意的人。[ 同上,第182页。] 但尽管如此,对一个理念的把握却并不是那么轻而易举、一帆风顺的,不但一般民众不习惯于这种抽象概念的追溯,就连苏格拉底本人,也往往感到棘手,经常无功而返。这就需要调动起内心的一种超越的力量,尽可能地朝向抽象理念的太空高飞远举,把下界的一切感性具体的杂多事物抛在脑后。这就是理性的第二个含义,即努斯(Nous)的能动超越性。理性追求的理念越高数目就越少、越具有更大概括性,最高的理念就是“善”,它就是“神”。这种追求理念的向上的力量其实也就是神的力量,是神赋予人的,因此与神本身是相通的。苏格拉底教导说:“住在你身体里面的智力(nous),既能随意指挥你的身体;那末,你也就应当相信,充满宇宙的理智,也可以随意指挥宇宙间的一切”[ 同上,第31页。]。换言之,神就是理性灵魂(Nous),它就是自动性,并且把这种自动性赋予了人,使人能够追求唯一的神。在这种意义上,“理性”的两种含义就合而为一了:“逻各斯”对“一”的追求正是以“努斯”为动力的,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向神接近的一个阶段,它最终是指向唯一的神的。 历来有许多人、特别是中国的读者不明白,苏格拉底那么热衷于为一个概念“下定义”,这究竟和他标榜的“虔诚”、“正义”和“信神”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在苏格拉底看来,下定义作为理性的逻各斯,正是努斯向上(向神)超越的一种必要的甚至唯一的程序和手段,因此本身就是对神的一种“侍奉”;这种工作是很费力的,也是需要虔诚的心态才能进行的;而所谓“正义”,无非就是把定义好了的概念毫不含糊地运用于现实生活中,并守住它(守法)。因为只有出自一个共同的普遍概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们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做到“同心协力”的一致,而这是符合神的目的的。[ 游叙弗伦在与苏格拉底的讨论中,几乎眼看就要接触到这一答案了,他说:“我认为公正的这个虔诚和虔诚的部分与对诸神的侍奉有关,而剩余部分与人的侍奉有关”,受到苏格拉底的表扬;但他马上又跌回到具体感性的事物上,把“侍奉”和虔敬理解为和神在好处上互相做“交易”的一门“技艺”了。见《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第249、253页。]所以苏格拉底把他对定义的追求看得很神圣,不像智者派那样视为儿戏,而是视为神派他到雅典来的使命。他在法庭上说: 但我宁可服从神而不服从你们,只要我还有生命和能力,我将永不停止实践哲学[ “永不停止实践哲学”,王太庆译本作:“决不放弃哲学”,见王太庆译:《柏拉图对话集》,第40页。],对你们进行规劝,向我遇到的每一个人阐明真理。……这是我的神的命令,我相信在这座城市里没有比我对神的侍奉更大的善行了。[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第18页。] 这就是苏格拉底的“理性”中两种含义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努斯的能动的超越性而上升到逻各斯定义的“一”,又以这个已经达到的“一”为跳板而努力攀升到更高的“一”,从而不断地超越感性而向“唯一”的神(“善的理念”)接近。这本身就是虔诚,就是关注自己的灵魂(nous),就是最高的“善行”,也就是对神的最大的“侍奉”。所以对概念的定义不仅仅具有形式逻辑的抽象含义,而且具有“实践”的含义、能动超越的含义,因而具有道德和宗教的含义。正义即知识,知识即美德,探讨事物的概念、为之下“定义”就是研究哲学,而研究哲学就是侍奉神。 陈村富先生看出:“苏格拉底所说的理性不只是有后来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那种意义的理性,更重要的是一种有目的的实践理性,他将这种理性叫做‘神’。”[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第420页。]这是有眼光的。其实即使在康德那里,纯粹理性(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在“神学”中也被统一起来了。例如康德曾将“理性的一切兴趣”中的第三个问题:“我可以希望什么?”规定为:“这是实践的同时又是理论的,以至于实践方面只是作为引线而导向对理论问题以及(如果理论问题提高一步的话)思辨问题的回答。”[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805=B833,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12-613页。]而这个第三问题在康德那里是属于宗教的问题(前两个问题分别属于认识和道德问题)。另外,康德的实践理性本身有时也被他自己直接称之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批判》被称之为《纯粹理性批判》,而原来的《纯粹理性批判》则被称为《纯粹知性批判》[ 可参看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纯粹实践理性就是纯粹理性的逻辑推理能力在实践上的纯粹运用,这种运用根本不依赖于经验,全凭理性的自身一致的法则“自律”来决定“应当做什么”,因而比理性在知性(认识)领域中的运用还要更加“纯粹”,后者是离不开经验性的运用的,否则就是“盲的”。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从苏格拉底到康德一脉相承的基本模式,即把纯粹理性从知识领域扩展到实践领域而建立起道德和信仰的根基。不明白这一点,我们就有可能把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仅仅当作一种挑人家毛病的雕虫小技或怪癖,而与他的道德学说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总之,通过以上背景知识的介绍和分析,当我们在读到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告父案表示称赞的话,说他“这样告很公正”时,就不会挖空心思猜测他是不是在说反话了。因为按照苏格拉底的精神、他一贯的思想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这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我们也会很容易理解,苏格拉底为什么要纠缠游叙弗伦去辨明“什么是虔敬”的问题,他就是要把正义以及对正义的知识、也就是把理性确立为雅典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中的最高信仰对象,以取代当时还占很大优势的建立在传统神话或宗教迷信之上的伦理观念,而这也是与当时的社会发展趋势相吻合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