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术语“封建”误植考辨(二)(20060430)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10:11:58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冯天瑜 参加讨论
二、清末民初以汉字词“封建”较为准确地对接西方史学术语feudalism 西方史学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拉丁文feodum(采邑)演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颇有相近之处。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制度feudalism,并非突然降临西欧大陆的,它是罗马时代的社会组织与日耳曼蛮族的军事组织糅合而成的。罗马帝国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由于罗马帝国存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正式割据,但此种结构成为后来的feudalism的源头之一。至于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首领与部属间以荣誉、忠义相维系,形成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此为西欧feu—dalism的又一源头。公元5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时代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罗马帝国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延绵,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转变成的农奴,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分封”;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在这种社会体系中,皇帝或国王高踞最上层,中间有各种爵位不等的世袭贵族,称之vassalage(封臣),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性的等级制度。 西欧的封建现象在中世纪初已零星存在,但直至中世纪末期、近代初期才有法学家开始研究它,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以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为例,考察封建制。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研究本国的封建制,fe·adalism一词出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拟“封建法律”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给定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属性。至19世纪,feudalism成为表述封建制度的专词。 在“封土建国”含义上,中国殷商的封建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有形貌上的类似之处:层层分封,领有家邑、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是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的封臣,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则是政治上、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东西方封建制度所共有的,但两者的内里结构和宗旨又存在明显差异。 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是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崩解后出现的,其时战乱频仍,匪盗横行,民众需要地方上握有强权的贵族出面保护,强权者则通过提供保护以赢得对民众和土地的控制,于是彼此建立一种契约关系(reciprocity contract):封邑领主对附庸(基础是农奴)提供治安,而附庸则把土地及种种权利(包括新婚初夜权)交付给封邑领主,以赢得庇荫。故西欧的feudalism,本为一个契约形态的法律术语,含义包括强权者对弱者的“保护”和弱者为强权者“服役”这两个侧面,故西欧的feudalaism可称之“契约封建制”。而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作为军事征服者的周天子将土地与人民封赐给子弟及功臣,臣属继续往下作“次分封”,领主与附庸间没有契约可言,而是由宗法关系相维系,通过血缘纽带及血亲伦理实现领主对附庸的控制(当然又以武力征服、军事震慑为实行控制的基础),故可称之“宗法封建制”。秦汉以后,“封建”变为“郡县”,但经过调整后的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却延袭下来,故秦汉至明清可称“宗法专制帝制社会”,却不宜再称“宗法封建社会”。 由于西欧的feudalism与中国周初封建制形貌上相似,故在清末民初,中国的翻译家将feudalism与“封建”在“封土建国”义上加以对接。以严复为例,他对中西“封建”义兼有认识,而且在对译时取慎重态度。1897—1900年间,严氏翻译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严译名《原富》),对feudalism取音意合译法,谓“拂特之制”。1903年,严氏把英国学者甄克思的A.History ofPolitics(可直译为《政治学》)译为《社会通诠》,将feudalism意译为“封建之制”。严复介绍甄克思的历史分期观点:社会进化都沿着“图腾社会或蛮夷社会一宗法社会一军国社会或国家社会”的路线,而在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之间,有一个“封建时代”,严复在《译社会通诠自序》中说:“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两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严氏认为,夏、商、周的社会制度与西方的feudalism,在封土建国上相似,两者可以类比,故他将feudalism译为“封建”。严氏还特意点明:中国的封建时代指唐尧、虞舜及夏、商、周,并不包含秦汉以后[1]。 梁启超(1873—1929)同样在“分封”、“分权”含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参考西方的史学分期专词,运用“封建时代”“封建制度”等新术语。梁氏1899年9月在日本刊物《太阳》第5卷第20号发表《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一文,论及中国与欧洲的国体相同之处: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封建时代。他将“封建时代”的特点归之为“贵族政治、列国分立”,兼合“封建”古典义和西洋义。1901年,梁氏著《中国史叙论》,其“第八节时代之区分”,参照西洋人所著世界史的“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划分,将中国史分为“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一统,是为中国之中国”,“第二中世史。自秦一统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世界之中国”。在论及上世史时,称这是“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也。其最主要者,在战胜土著之蛮族,而有力者及其功臣子弟分据各要地,由酋长而变为封建。”将周人东进,实行封建制,作为中国上世史最主要的标志性内容。1902年梁氏所撰《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其第二章命名为“封建制度之渐革”,论及春秋战国至秦由地方分权趋于中央集权,显然也是从“封土建国”义上谈“封建制度”的。该章“附论中国封建之制与欧洲日本比较”,提出并试图解答一个相当尖锐的问题: 封建之运,东西所同也。中国有之,日本有之,欧洲亦有之。然欧洲、日本,封建灭而民权兴,中国封建灭而君权强,何也?欧洲有市府而中国无有也。日本有士族,而中国无有也。[2] 梁氏认识到中国、欧洲、日本都有过土地、人口分封的时代,他又将中国与欧洲、日本封建社会的差别归之于市民政权、士族的有无,卓有见地,却又稍嫌简单,然所使用之“封建”一词,较好地实现了中一西一日史学术语的通约,其关于封建制历史演进路径的思考,又显示了一种政治理念的前沿性。 孙中山直至民国年间,一直在“封土建国”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在此一含义上比较、品评中西历史。孙中山认为,秦代以郡县代封建,已结束了中国的封建制度,这比欧洲直到中世纪末、近代初的“打破封建”,早了两千年。他在《三民主义》第三讲《民权主义》中说: 欧洲两百多年以前还是在封建时代,和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时代相同,因为中国政治的进化早过欧洲,所以中国两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欧洲就是到现在,还不能完全打破封建制度。 孙中山在这里流露出因中国比欧洲较早结束封建历史而产生的自豪感,却没有回答近代中国何以会落后于欧洲。而前引梁启超《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第二章的附论,则对此有所解答:“欧洲、日本,皆封建灭而民权之代兴。”“中国不然,数千年来曾无有士民参与政治之事……。兴封建者君主也,废封建者亦君主也,以封建自卫者君主也,与封建为仇者亦君主也。”指出这便是“何以中国封建之运之衰,远在欧之先,而专制之运之长,反远在欧洲之后也,,的症结所在。 梁氏、孙氏所论之“封建”,既远衔古汉语义,也切合西义,所议虽有深浅高下之别,在概念上却都保持了前后一贯,均能顺理成章。可见,直至20世纪初叶,中国的学界与政界所论“封建”,都是从国体角度作中、西比较的,把中国的西周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日本中世及近世的武门柄政视作近似的国体、近似的政治制度,内容为封土建国、贵族领主执掌封地、国家主权分散,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恰成对照。 -------------------------------------------------------------------------------- [1] 参见日知:《封建主义问题》,《世界历史》1991年第9期。 [2] 《梁启超全集》第二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