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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马列主义的封建观和社会形态观


    在“封建”名实问题讨论中对“封建”概念的不同理解,说到底是承不承认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形态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例如,有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视西欧封建制为特例”,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演进模式只适用于西欧。列宁把“封建”拓展到其他地区和其他类型,是“泛封建论”的始作俑者。把秦以后的中国定为封建社会,就是“泛封建论”在中国历史上的贯彻;它既不符合封建的古义和西义,亦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相悖。我曾经撰文提出不同意见。现在,趁《史学月刊》组织笔谈的机会重申我的一些看法,并作若干补充。
    马克思、恩格斯在构建其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和相关概念时,并没有新造出一套名词,而是沿用当时习用的名词而赋予新的科学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概念也是这样,它是从西义“封建”(feudalismus)演化而来的,而且马克思、恩格斯谈论封建往往是从他们比较熟悉的西欧历史实际出发,因而较多反映了西欧中世纪历史的特点。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被西方狭义的“封建”概念所束缚,并非仅仅从“封土封臣”的意义上理解封建,也并非仅仅停留在或局限于对西欧历史的具体描述上,而是进一步作理论的概括,在此基础上,把封建视为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生产方式,从而大大超越了西义封建,与西义封建有着本质的区别。
    《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年)是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共产主义理论形成时期的代表作之一,书中第一次对“封建所有制”做出较为系统的分析。在论述封建所有制的形成时谈到罗马帝国的衰落、蛮族的征服、日耳曼人军事制度的影响等等,显然是从欧洲的历史实际出发的。但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停止于此,而是进一步作理论的探研和概括,深入分析封建社会分工和“交往”的特点。他指出“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28页)这种概括,由于在深层次揭示了封建社会的本质,显然具有普遍的意义。我们拿它和中国古代相比较,不难发现两者相同或相似的地方。这里所说的“所有制”或“所有制结构”,已经是生产方式的初始表述。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把“封建”所有制放在部落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之后,资产阶级所有制之前,构成前后相承的演进系列。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中,马克思这种思想表述得更为明确——“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0多年以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中,把原始共产主义瓦解以后相继出现的古代奴隶制、中世纪农奴制和近代雇佣劳动制称为“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0页)
    这些表述,语义明确,一脉相承,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观前后虽有变化,但从他们科学共产主义理论体系形成之时起,就始终把“封建”视为一种生产方式,视为人类社会演进系列中的一个历史时代,并在这一基础上发展和深化他们的封建观。这样的“封建”概念显然是具有普遍性品格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方法或认识路线作一简单的考察。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以具体的个别或特殊的形式存在的,没有独立于具体事物之外的以“一般”形态或“普遍”形态存在的事物,因此,研究必须从具体事物开始。但个别的具体事物中包含着某种共通的东西,它们往往反映事物的本质,具有宽狭不一的普遍意义;因此,研究不应局限于具体事物的描述,而应该从个别的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普遍性和规律性来,又反过来以这种普遍性和规律性的认识指导对新的具体事物的研究,从而丰富或校正我们原有的认识。恩格斯说:“事实上,一切真实的、详尽无遗的认识都只在于:我们在思想中把个别的东西从个别性提高到特殊性,然后再从特殊性提高到普遍性;我们从有限中找到无限,从暂时中找到永久,并且使之确定起来。然而普遍性的形式是自我完成的形式,因而是无限性的形式;它是把许多有限的东西综合为无限的东西。”“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规律。”(《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77页)有人把马克思说成是彻底的历史特殊论者,如果这是指历史认识的基础或初阶,还勉强说得过去;如果这是指历史认识的整体和指向,就完全不靠谱了。其实,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从具体的个别和特殊的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普遍性和规律性,正是历史认识的重要任务和价值所在。
    有人说,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演进系列,是西欧的社会史模式,不适用于西欧以外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的社会形态是“东方专制制度”。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
    马克思、恩格斯构建其社会形态系列概念的经验材料并非只来自西欧,它的适用范围也并非只限于西欧。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共产主义的概念最初是从俄国和印度等地尚存于19世纪的农村公社中抽象和复原得来的,后来又从摩尔根以美洲易洛魁人氏族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的研究成果中获得发展和完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制度在欧洲也是原始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奴隶社会概念的重要来源无疑是对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的考察,但也不仅仅局限于此。恩格斯就曾明确指出:“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87页),并把“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和“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一起,称之为“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同上书,第117~118页)。上文已经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封建社会的概念渊源于西义“封建”,但他们的视野以及其封建概念的适用范围,决非仅仅局限于西欧一隅。除了西欧的封建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还谈到地处东亚的日本的封建制度,领土主要在西亚的土耳其的封建制度,地处东欧的波兰的封建制度,领土横跨欧亚大陆的俄国的农奴制,等等。至于印度,马克思确曾在他的读书笔记中批评科瓦列夫斯基把11~17世纪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历史与“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欧洲封建主义”作机械的类比;但在“封建主义”前面加上“西欧意义”“欧洲”等限制语,本身就表明在马克思的心目中还有欧洲以外的封建主义。马克思并没有对印度的社会性质定性,也没有完全排除这一时期印度可能存在过封建生产关系。他有时还谈到“印度的农奴”(《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6~217页)、印度的柴明达尔等“封建土地占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17~518页)等。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用源于不同地区的经验材料所形成的概念整合成相互联系的演进系列,就是建立在承认人类历史具有共同的规律性这样一个基点之上的。因此,说马克思、恩格斯只承认西欧封建主义和西欧式的封建主义是没有根据的。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制度”呢?我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制度”和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并非同一系列的概念,它并非严格意义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社会形态”是有明确内涵的。在《雇佣劳动与资本》(1849年)中,马克思把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称为特定的“生产关系总和”:
    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且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9页)
    这里所说的“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等都是各指一种社会形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7年)中,又把这种“生产关系总和”称为构成一个社会的基础的“经济结构”;由于社会形态是以“生产关系的总和”为经济基础的,所以又称“社会经济形态”: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可见,社会经济形态的核心是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总和,这是决定社会面貌及其演变的最根本的因素。虽然一定的生产关系是与一定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但区别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根本因素是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力。淡化生产关系而强调生产力,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精神。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多次谈到“东方专制制度”和作为它的基础的孤立封闭的公社,但这主要是就其政治形式来说的,并非特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不属于社会经济形态的范畴,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并不处在同一演进系列,所以它们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专制主义可以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从上文和下文的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把东方社会排除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演进系列之外。
    社会经济形态学说从最深的层次阐明了一个社会的本质,它是唯物史观的基石。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揭示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的本质的呢?我认为最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对地租的分析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分析。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发现了剩余价值,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分解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必要劳动是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生存需要的那一部分劳动,工作日在必要劳动以外的部分就是剩余劳动。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只相当于工人必要劳动产生的价值,剩余劳动产生的价值则为资本家无偿占有,这就是资本家剥削的秘密。马克思指出,这种划分,如果去掉其资本主义的特殊性质,即“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并明确指出,它也为“封建的生产方式所固有”(《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章)。运用这一理论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不难发现,无论古代奴隶制、封建农奴制或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它们作为剥削制度,本质上都是对生产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只是占有的方式各不相同罢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表现为利润;在封建制度下,剩余劳动表现为地租;在奴隶制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形式上无法区分,都表现为为主人的无偿劳动。所以马克思说:“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章)地租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普遍和正常的表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地租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一个余额)。马克思对地租的分析是从西欧等地早期封建社会流行劳动地租开始的。在劳动地租制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劳动者也往往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农奴。但封建社会的地租除劳动地租外,还有产品地租(实物地租),后来还出现了货币地租。从劳动地租到实物地租,以至货币地租,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作为剩余劳动占统治地位的表现形式这一本质没有变,因而仍然属于封建地租的范畴。劳动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构成封建地租发展的完整系列,是我们认识封建社会的重要视角。
    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页)那么,在这方面封建社会又有什么不同于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呢?马克思指出: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和生产资料一起作为主人的财产而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彻底分离,成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雇佣奴隶;封建社会的劳动者则仍然占有或多或少的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地主对劳动者的剥削除了通过掌握土地所有权获取地租以外,还必须借助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与多种形态的地租方式相适应,农业劳动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亦存在着多种形态,呈现斑驳的色层。马克思说:
    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资本论》第3卷,第47章)
    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是封建生产方式中最本质的东西。从中可以看到,不但中国战国秦汉以后主要实行实物地租的地主经济具有封建性质,而且那些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主权者的东方国家,其地租和赋税的合一也是封建地租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可以纳入马克思所揭示的封建生产方式的范畴。
    可见马克思并没有把自己对封建社会的认识局限在西欧中世纪早期的特殊形式上,从这些论述中决不可能得出只有严格的封土封臣制和严格的农奴制才算封建社会的结论。正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以及其他更多的论述,揭示了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本质及其多样性的表现形式,为我们从更深的层次和更宽的视野观察封建社会指明了方向。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世界革命的过程中,研究了俄国和世界各地许多相关的材料,对封建社会作了许多新的论述。例如,列宁在论述徭役经济时指出:
    (徭役)经济制度的实质,就在于……这里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在空间上是分开的:农民替地主耕种地主的土地,替自己耕种自己的份地;他们在一星期中有几天替地主干活,其余几天为自己干活。这样一来,在这种经济下农民的“份地”似乎就成了实物工资(用现代的概念来说),或者成了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的手段。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的“自己的”经济,是地主经济存在的条件,其目的不是“保证”农民获得生活资料,而是“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
    ……这种经济制度的占优势是以下列必要条件为前提的。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第二,在这种经济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得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同时他必须被束缚在土地上,否则就不能保证地主获得劳动力。因此,攫取剩余产品的方法在徭役经济下和在资本主义经济下是截然相反的:前者以生产者分得土地为基础,后者则以生产者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基础。第三,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制度的条件……所以,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这种强制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从农奴地位起,一直到农民等级没有完全的权利为止。最后,第四,技术的极端低劣和停滞……(《列宁全集》第3卷,第160~162页)
    列宁这些论述,应视为是对封建经济特点的新概括。这一概括没有把西欧中世纪早期的封土封臣制的具体形式作为封建经济的基本特点,而是突出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的榨取方式、突出了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等,它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封建论的精髓,显然与上引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所作的分析一脉相承。因此,说列宁拓宽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概念是可以的,说列宁背离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观则不妥。
    让我们再来看看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社会史论战中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是如何论定秦以后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的。当时直接与陶希圣等人对阵的“新思潮派”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着重批评了秦以后是所谓商业资本主义的论调,指出商业资本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社会;中国战国以后商品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那么一个社会的封建性质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他们认为:“封建”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以及由它所规定的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决定的。在这种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下: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从独立生产者——农民——身上用超经济的压迫,以榨取其剩余劳动。这种剥削方法就是封建式的剥削,而维护这种剥削方法的制度,就是封建制度。(参见立三《中国革命之根本问题》中的第2节“封建势力与封建制度”,该文载《布尔什维克》第3卷2、3合期,4、5合期,1930年3月15日、5月15日出版;朱新繁《关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的讨论》,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一辑;伯虎《中国经济的性质》,见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第490页;杜鲁仁《中国经济读本》,见高军前引书第二阶段第38、第840页;李达《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载《法学专刊》1935年第3、4期合刊)以此标准衡量,无论是秦汉以后的历史上,还是当时的现实生活中,封建剥削方式和封建制度无疑是存在的。表现为:1.地主征收占农民农产品收入50%~70%的地租;2.地租之外往往有各式贡纳;3.徭役制的残余依然存在;4.地主统治农民的特权也不亚于从前的欧洲;5.地主和农民实际的社会地位属于不同的等级。(立三、朱新繁前引文。关于现实生活中的封建土地关系和剥削方式,新思潮派的吴黎平、王昂、丘旭、刘梦云、潘东周等均有阐述,可参看前引高军所编书)这种看法,难道不是既符合马列主义的封建观,又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的吗?
    当时有些学者不同意秦以后为封建社会,其理由是秦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府,不同于西欧中世纪政治多元化的分权体制。王亚南先生早年也曾受此影响,主张中国封建社会崩溃于战国。但很快就改变了观点,主张西周为“初期封建制度”时期,秦以后为“官僚主义封建制度”时期。为什么这样定性?他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中解释道:“周代对其领内可以榨取的农奴劳动剩余,直接让诸子功臣分别自行处理;于秦始皇则把这些农奴剩余劳动,全都收归己有,然后再由给俸的形式,‘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由此观之,秦之官僚主义的专制机构,与周代封建机构,同是建立在农奴生产形态上面,如其说,一种政治形态是取决于所由建立的经济基础,或者,封建制度的特质,乃存于农奴劳动的剥削,那秦代的郡县制,就与周代封建制没有何等本质区别,从而把秦代这种政治装置,称之为专制官僚主义的封建制,就没有什么说不过去的了。”(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版,第108页)该书的编写完成于1935年。1935年,正是王亚南和郭大力经过较长时期的酝酿和准备后,正式着手翻译《资本论》的一年。书中上述观点,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表述的关于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理论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王亚南关于中国封建社会认识的转变,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尤其是在《资本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的结果。
    就上述两例看,把秦以后属于封建社会的观点说成是背离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的“泛封建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对战国秦汉以后社会封建性质的论定,是在马列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指导下进行的。有人说,这就是照搬西方模式,是西方中心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上文谈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并非只适用于西欧,关键是承不承认人类历史发展有规律性,承不承认各地区各民族的历史发展有共通的东西。人们的认识是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的无穷无尽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从对西欧等地的历史研究中概括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理论,正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过程。运用这一理论研究中国历史,则是从一般到个别的认识过程。在后一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指南,是方法,而不是教条和僵死的模式。而且,还应该从对中国历史实际的研究中做出新的理论概括,校正以前的认识,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实际的结合。我们承认普遍性,但并不认为普遍性可以独立于具体事物之外而存在,因此,我们非但不否认特殊性,而且重视对事物特殊性的认识。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为指导,非但不影响而且有助于我们对特殊性的认识。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在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历史的过程中有过错误和曲折,但从总体看,是力图从中国实际出发,努力发现中国社会的特点,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并取得了卓越成绩的。不同于西欧封建领主制类型的封建地主制理论的提出,就是其中的显例。
    社会经济形态学说是唯物史观的基石,抽掉这块基石,唯物史观就要倒塌。五种生产方式依次演进的理论是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在人类历史研究中的具体运用,虽然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但确实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逐一抹杀,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和唯物史观也就基本上被否定掉了。如果我们还要讲马列主义的话,就应该十分严肃地对待这一问题。
    收稿日期2007-12-10
    作者李根蟠,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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