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价值论导言——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提问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1:11:11 学说连线 丁云翔 参加讨论
在新千年的前夕,BBC英国广播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层次不同的公众调查,结果马克思的名字均排在“千年最伟大思想家”的榜首。这不只是意味着人们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历史功绩的肯定,同时也意味着,尽管世界范围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认为是人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尽管在经济生活趋于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世界范围的阶级矛盾总体上“风平浪静”,但是,面对资本主义制度带给人类的种种困惑,作为对资本主义最强有力的批判武器,马克思主义的当代价值依然鲜活地存在着。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可以一劳永逸地面对前进中的历史的考问——当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而不是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首先建立;当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获得新的历史合理性;当社会主义的中国和越南最终放弃了计划经济而选择了市场经济;当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人民和共产党人纷纷放弃了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当我们以哲学的眼光面对和审视这一切,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有一些关于马克思主义主要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提问和批判。 在此,我愿意表明我的理论态度,本文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一切提问和关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出于发展——当然也是一种形式的维护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目的,而不是相反。尽管本文不是一个完美和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但我希望它至少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发展的一种形式,一种更有说服力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形态。 一.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概念和它所规定的意象是我们进行思维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切理论拥有正确性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也可以说,没有概念的突破就不可能有理论的重大突破。基于这个原因,并为了文本表达的方便,本文有必要首先澄清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1.“生产力”概念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 “生产力”是历史唯物主义最重要概念之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是历史唯物主义最重要判断,澄清“生产力”概念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突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表达中,“生产力”一般是指称由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三个因素所结成的结构,但是,当马克思说到“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是“异化”能够消灭的一个前提的时候(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9页),“生产力”所指称的同时也是生产能力——事实上日常生活所说的“生产力”往往都是生产能力。但是,“生产能力”和“由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三个因素所结成的结构”之间是存在差别的,这个差别正是由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的存在而存在。这样,生产力概念就在无意中具有了双重身份,这就带来了究竟是哪一个意义上的“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决定因素或主要决定因素的问题。 就“生产力”指称现实或可能的生产能力而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显然可以而且应该被理解成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作用,这个“一定程度的决定作用”意味着生产关系必然地处于生产力结构之中,因此也意味着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关系实际上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这样,生产关系的地位和生产力概念就需要重新界定。因而由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所结成的结构就只是生产力结构的一部分,是撇开生产关系的生产方式,也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结构的一般形式,亦即一般劳动的一般形式,我们不妨称之为“生产手段”。 生产手段概念的形成,使得原有生产力概念获得解放,从此它只是指称现实或可能的生产能力。这样,生产力或生产方式就是由生产手段和生产关系所结成的结构,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判断,就应该改写为“生产手段决定生产关系”。至于为什么说生产手段决定生产关系以及生产手段如何决定生产关系,则是本文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构成本文的理论主线。 依据历史的经验来看,文化特征、领袖能力和外来因素等也对社会生产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作用,因此如果“生产手段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判断成立,那么情况就一定是这样:生产手段只是生产关系的基本或者说决定因素;生产关系是以生产手段为主要因素的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在使用和理解“决定”一词的时候,应尽可能有对形而上学的批判。 2.基础道德和建筑道德的概念区别。 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表达中,“道德”这一概念只是上层建筑范畴中出现的一个基本上没有展开研究的子范畴——尽管我们能够从马克思的一些著作如《资本论》中依稀看到共同生活的道德性,但是道德生活毕竟不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由于本文的理论视野正是共同生活即道德生活,因此弄清“道德”概念就成为本文的另一个首要任务。 道德即共同生活的思想准则、言语准则和行为准则。道德的这一定义,决定着它是关于共同生活的社会价值观即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也决定着它的范畴必然涵盖共同生活的所有方面。因为生产关系是共同生活的基本方面,所以它也必然成为道德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基本方面。但是经济基础范畴内的道德即基础道德,和上层建筑所推行的道德即建筑道德之间可能存在差别而且事实上往往存在差别,因此本文有必要将“基础道德”和“建筑道德”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基础道德是和建筑道德相对应的范畴,指的是经济基础中共同生活自发、自在的道德规范,而建筑道德则是指经过思想家加工的──有选择的,并且由上层建筑通过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宗教等手段推行的道德规范。以往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所说的“道德”只是建筑道德。忽视基础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规范作用,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表达的基本缺憾。 作为自发、自在的关于共同生活的思想、言语及行为准则,基础道德必然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规定,在社会历史中一贯存在并发生作用,而建筑道德则只是阶级社会以后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基础道德不仅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而且因为它对阶级社会以来上层建筑的政治主张、法律观念、建筑道德、哲学观念、宗教观念和文学艺术观念等具有主要决定作用,而成为全部意识形态最基本的形式。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关于生产关系的基础道德在全部意识形态中的基础地位,和它作为生产手段决定生产关系的中介地位和作用,就不仅以一种有说服力的形式确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主体性原则,而且有力地证明了人民主体原则的真理性。至于现实的基础道德是如何被确定下来的,则是一个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 二.实践主体论所存在的问题。 主体性原则作为近现代哲学普遍遵循的原则,是由人类作为主体的生存状态决定的,因而也可以说是由普遍个体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后现代主义取消主体性的做法并不可取。 马克思的实践主体论是对于形形色色的意识主体论和个体主体论——最后是对机械唯物主义进行批判的产物,应该说,它更加反映了人的真实存在,因为只有通过对于对象存在首先是自然对象存在的实践活动,并且只有通过普遍个体之间即社会的合作,人的主体性的生成和发展才能实现,人作为主体的生存和生存的意义才能实现。因此,实践主体论的建立在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然,实践主体论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它没有全面反映人作为主体的生存状态。 历史唯物主义是肯定人的历史主体地位的,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3页)。但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通过分工理论给予“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作用的肯定方式,和由此决定的肯定程度是不够的。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表达途径的实践唯物主义仍然处于相对抽象——因而也难免相对片面的理论状态,明显存在着“实践主体”遮蔽“自由主体”的理论缺憾,这就决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表达的唯物主义原则下主体性原则的尴尬境地。前苏联模式的历史唯物主义解释体系不仅没能弥补马克思的这一缺憾,反而走向了更加不利的方向,以至于使它几乎完全呈现出“自然历史过程”的理论形态。这种状况无疑是糟糕的。 当马克思说“意识本身究竟采取什么形式,这是无关紧要的”(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6页)时候,他实际上也就在理论表达的层面上撇开了人的需要性、意识性、情感性和合作的社会生活所决定的道德性,这样,建立在实践主体论基础之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就不可能全面走进现实具体的个体生活和共同生活。这正是传统理论形态的历史唯物主义令许多人难以接受的原因。只有那些能够自觉或不自觉地结合人的存在的需要性、意识性、情感性和道德性来理解它的人,才可能接受和信仰它,但是任何理论显然都只能选择尽可能的自我完善,而不能要求它的每一位读者都具备和使用如此额外的理解能力。 事实上,尽管感性的实践活动可以看成是人的存在的本质形式,但是这样的表述与真实的个体存在之间毕竟存在着差距。任何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存在,都是具有主体性需要和主体情感的多维的存在;尽管共同生活中的人的存在必然是“社会的人类”存在,但是“社会的人类”无论如何都只能以若干个体的形式存在着,社会关系终究不过是共同生活的所有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坚持唯物原则的前提下重塑主体性原则,以使理论表达更加走进全面真实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从而使它更加具有说服力,就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发展的一种必要方法和目标。 超越自然的人类生活和它的历史既然不是“神”的创造,也不可能是自然的杰作,就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类自己建构或者说选择的结果。因此,对于一种更有说服力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形态而言,真正的问题还是在于如何把唯物主义原则和主体性原则较好地统一起来,即在于给予“人类是如何依据物质世界和自己的物质生活方式来建构自己的生活”这个问题以清晰的回答。 三.“生产力”是如何决定生产关系? 我们知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判断,但是,不仅对于哲学家而且对于有批判精神的普通的哲学学习者而言,这一判断具有说服力的前提,无疑是必须清楚地回答“生产力”如何决定生产关系的问题——其中也包括为什么说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问题。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有如下一段耐人寻味的论述:“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由此可见,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的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必须始终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3页)。 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解决好“共同活动的方式”即“生产力”是如何决定“社会状况”即生产关系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尽管“生活的生产”必然同时表现为“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两个方面,尽管“共同活动的方式”必然意味着一定生产关系的建立,但是这并没有揭示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逻辑。仅仅从普通劳动者理想的角度来看,奴隶制是不应该成为人类历史的;而仅仅从剥削阶级理想的角度来看,奴隶制也可能是人类最后的社会制度。我认为,生产关系确定和发展的历史逻辑,一定存在于人们的基础道德生活中。 在这里,我们也惊喜地看到马克思把“社会关系”规定为“许多个人的合作”,但是主要由于理论发展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不得不(武断地)说:“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而在今天的我们看来,问题可能恰恰在于这里。 尽管马克思说“意识本身究竟采取什么形式,这是无关紧要的”——他也许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共同生活的基础道德意识和基础道德实践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介存在和作用,但是,他显然清楚地意识到了“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彼此之间可能而且一定会发生矛盾”,只不过他紧接着说的是:“因为分工不仅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6页)。但是问题恰恰在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因为分工由“可能”“成为现实”的。 由于忽视“合作”这个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本质和基本规定,即忽视基础道德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介存在和作用,马克思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相互中介理论即分工理论实际上只是说明了社会分化和私有制——或者说“异化”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可能性,而没有说明其必然性。这是唯物史观理论表达的根本缺憾,这种缺憾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必要形式的主体性原则的缺失。 不仅如此,马克思甚至得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页),“要使(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只有消灭分工”的错误结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6页)。事实上,分工的自然形式和社会形式是两回事。无论如何,分工合作乃是生命形式和生存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必然选择,在私有制产生以前——甚至在高等动物界,分工就必然地存在着,并且只要合作是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定,分工就不可能被消灭,能够消灭的将只是分工的私有制形式。尽管我们知道在这里马克思是在私有制社会形式上界定“分工”的,但是在我看来错误正是在于这样的界定,它至今仍然顽强地局限着我们的思维,也将许多人置于对于共产主义的怀疑或困惑之中。 “许多个人的合作”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含义,和物质生活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方面,决定着生产关系必然成为人们共同生活即道德生活的基本方面,因此必须从剖析关于这一方面的共同生活即道德生活的原理入手,才能给予“生产力”如何决定生产关系这一问题以有说服力的回答。当然,从道德生活的视野来看,《资本论》可以看成是马克思的这样一种努力——这也是马克思为什么最终选择写作《资本论》的原因,但是,不仅由于马克思实际上并没有采取道德生活的理论视野,而且主要由于“商品”和“交换”范畴的历史局限性,和由此决定的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局限性,使得这一努力尽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却注定是不够的。一定有一种既包含又超越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价值论”形式等待我们去发现,通过它的展开,历史的逻辑将清晰地展现出来。 那么,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究竟是如何被确定下来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又是基于怎样的逻辑进行的?本文将围绕证明以下基本观点而展开: (1)在人与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两个基本关系中追求自由与解放,是人的超越自然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与此同时,人类的主体性和人性也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2)人类一切可能的物质生活方式都是自然所赋予,而不可能在自然赋予的全部可能性之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现实的物质生活方式是物质世界机械决定的结果。人类对于自然的现实的认识及实践能力,和对于自然的现实的价值取向即价值选择,也是社会物质生活方式的决定因素。 (3)人类在上面所说的两个基本关系中的自由要求,必然在共同生活中衍生出以下两个存在辨证统一关系的基础道德原则,即关于价值生产的效率原则和关于价值分配的公平原则,本文称之为“基础道德辨证原则”。当然,尽管抽象的基础道德辨证原则贯穿并作用于人类历史的始终,但是实际上它只能以现实具体的形式存在着,现实具体的基础道德辨证原则是抽象的基础道德原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表现。 (4)生产手段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方式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方面,是个体和社会生产力的基本决定因素,同时也是个体和共同生存状态的基本决定因素,因而必然成为基础道德辨证原则现实形式的基本决定因素,并通过基础道德辨证原则现实形式的持续作用,决定着共同生活价值分配制度的可能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可能形式,和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义务关系即劳动分工的社会形式的可能形式。 这就是说,关于生产关系的基础道德辨证原则的持续存在和作用,是生产手段决定生产关系的中介存在和逻辑枢纽,也是在生产手段必然发展的历史前提下社会形态必然进步的原因所在——它既是“异化”必然产生的原因,也将是“异化”必然消除的原因。 (5)生产手段通过基础道德辨证原则现实形式的中介作用,只是分配制度以及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的基本或者说主要决定因素,因为其它因素(如文化因素)的存在和作用,某一社会单元的微观历史进程中的分配制度以及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往往表现出一定范围的可选择性。这是现实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在生产手段相对落后的国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6)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智能机械生产手段将成为人类主要的生产手段,那时,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将不可能落实共同生活的基础道德公平原则,按需分配为主和由此所决定的某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将成为人类的必要选择,某种形式的共产主义生活方式将不再是神话或理想——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现实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国家的建立,是在生产手段相对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共产主义运动的初步成果。毫无疑问,到那时,关于价值生产的基础道德效率原则将会以新的更高级的形式继续存在并发生作用,人类将在新的起点上继续自己的自由征程。 编辑员:china028 凡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转自“学说连线”http://www.xslx.com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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