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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的正义观念转换(20050512)


    “正义”,在希腊文中写作“δ?κη”,中文译作“狄刻”,乃是主神宙斯与法律女神忒弥斯之女;“狄刻”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评判,乃是正义的化身。“正义”,在拉丁语中写作“Justice”,乃来源于古罗马女神宙斯提提亚(Justitia),她代表了正义、正直、无私、公平、公道。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的很早。在前苏格拉底时代,正义已经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概念了,但这时的“正义”范畴作为自然的一个特性,乃是自然秩序“命运”的“报应”,没有人选择的自由和权利。阿那克西曼德曾说:“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又消灭而复归于它(始基),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在时间的秩序中不公正,所以受到惩罚,并且彼此互相补足。”这儿的公正是正义的同义语,也是自然秩序的同义语。同时,毕达哥拉斯学派将“正义”确定为“数”的某一特性。而赫拉克利特则声称:“正义就是斗争,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如果没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这些都说明了“正义”自然命运的不可抗拒。正义概念真正与社会相联系乃是梭伦的立法。梭伦认为劳动得来的东西是应得的,作为遗产而继承的东西也是应得的,所以他坚持平民应当靠职业劳动去挣德财产,城邦应当维护财产的现状,从而,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入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含义。由此才萌芽了人的选择自由即权利问题。而在“正义”观念中真正提出“人”的问题乃肇始于苏格拉底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但对“正义”范畴认真研究的乃是柏拉图。
    柏拉图的《理想国》真正奠定了西方正义学说的基础,据说《理想国》原来还有一个副标题——论正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范畴作为讨论的中心,并通过所谓真理“助产术”的方法,先提出正义的不确切定义,然后归纳抽象来寻找正义的真正含义。不确切定义由格老孔、西蒙尼德、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等提出,正确定义由苏格拉底归纳得出。在《理想国》第一卷中,他们先后讨论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观点。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但他主要讨论的是城邦的正义,并认为正义是理想城邦的原则。这条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或“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也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当然,柏拉图的城邦是分等级的,也就是城邦内分为统治者、军人、劳动者。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乃是统治者、军人、劳动者各守其责,互不僭越的意思,同时,也有和谐分工,互助合作的思想。
    国家政体有正义的政体,也有不正义的政体。政体中王政或贵族政体最好,其余三种是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不过,这些都不如哲学王做统治者的智慧王政体更符合正义。
    然后,他从城邦的正义类比地推出个人的正义,认为那是“大”与“小”或“外”与“内”的关系。他认为个人的正义也就是“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互相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同时,“在挣钱、照料身体方面”、或“在某种政治事务或私人事务方面”,保持和符合协调的和谐状态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好的行为。否则,是不正义的行为。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正义的人生活的好,不正义的人生活的坏。正义的人是快乐的,不正义的人是痛苦的。
    这样,从苏格拉底之后,希腊哲学的主题从“命运”转向“境界”,“正义”更多地派生于“境界”而成为人向往的一种价值。“正义”范畴的主旨尽管依然在于秩序的和谐,但它已经与人和城邦相联系而不同于自然秩序的“命运”了。个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的各当其位,城邦中代表“智慧”、“勇敢”和“节制”德性的人们依德性的各司其职,则已明显地使“正义”蕴涵“权利”的含义。同时,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有关正义内涵的利益论、报应论、平等论、和谐论以及目的论的萌芽,而这些萌芽进一步通过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给发扬光大了。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的第五章专门讨论正义的问题。他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个人正义,他说:“所谓公正(即正义—引者),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物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又说“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首先,他讨论了整体的公正和部分的公正。前者乃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后者乃是德性的某些成份,需据此进一步划分公正:作为部分的公正有两类,其一是分配性公正,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这种公正的原则是各取所值,按几何比例关系对等进行分配。其二是矫正性公正,即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准则,其原则是失与得的均等,按算术比例进行调整。其次,在讨论了个人的正义以后,他研究了城邦的正义也就是政治的正义问题。“这种公正就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有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均等的人之间才有公正,对于那些与此不符的人,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政治上的公正,而是某种类似的公正。”“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们之中,这对于治理与被治理都是同等的”,而且“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对于政治的公正,他又将之分为自然的公正和传统的公正两种。自然的公正对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而传统的公正在开始时,是即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订下来,就只能这样了。再次,关于公正和不公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庸之道。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公正还是一个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原则。在分配中,不论是在自己与他人之间,还是他人与他人中间,都不是把有益的东西给自己多,而给同伴的少,对有害的东西则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与他人之间也不两样。”最后,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公平与公正的关系。他说:“公平是种优于公正的公平,虽然它优于公正,但并不是另一个不同的种,公平和公正实际上是一回事情,虽然公平更有力些,但两者都是好事情。问题的困难在于,公平虽然就是公正,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的纠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
    从亚里士多德论述广泛的正义理论中,我们看到他已经开始关注正义的平等内涵以及形式的正义的问题。他的分配的正义与矫正性正义的划分开创了体制性正义的先河,他把正义看成整体的观点也奠定了西方将正义的价值看成社会的总目的基调,由此开创了西方社会几千年正义思想经久不衰的源头。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化正义理论与人化的正义理论开始明显分化,自然的正义,个人的正义以及国家的正义有了一定的分歧,在这一点上,他已与古希腊先贤有了很大的不同,同时,也与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大相径庭,从而,使他在使正义对象化、客观化上走的更远,同时,也使正义作为知识对象来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成为可能。而这一步的工作由伊壁鸠鲁来做。
    伊壁鸠鲁把正义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他说:“没有绝对的公正、就其自身的公正,公正是人们相互交往中防止相互伤害的约定。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要人们相约以防相互伤害,公正就成立了。”但伊壁鸠鲁的正义思想是以他的快乐论为哲学基础的,他说:“我们认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起点和终点。我们认为它是最高的和天生的善。我们从它出发开始有各种选择和避免,我们的目的是获得它。”关于公正的性质。他说:“一般说来,公正对所有的人是一样的,因为它是在相互交往中的互利。但在特定场合和特定条件下,它却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关于法律的公正。他认为首先存在着社会公正,它存在于社会交往之中的客观的公正,以及人们普遍认同的公正观念。而法律公正是法律所宣布和体现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种表现和反映。他还认为法律的公正可能背离社会的公正。“如果一件事情为法律所肯定,却不能证明它有利于社会交往,那么它就不是公正。”总的来说,在伊壁鸠鲁的正义论中,已经有比较明显的功利思想及契约论学说。而与伊壁鸠鲁相对立的斯多葛学派的正义观念则更注重理性和道义。
    斯多葛学派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而统治宇宙的便是“自然法”,它遍布整个宇宙。同时,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体构成,这种实体即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正义的基础,因而正义是普遍的,不应该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不同。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原则与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的哲学。斯多葛学派哲学的创始人芝诺认为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其生活。人,应当无所畏惧,对不可避免的命运安之若素,努力奋斗以达到精神上的完全平衡与和谐。西塞罗接受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并提出智者的理性是衡量正义非正义的标准。有理性的人的特征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而这就是正义。尽管正义是发展的,但所有有理性的人都具有一种普遍的正义感。正义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而且作为人类集体福利的必要条件,它决不能与功利相分离。另外,西塞罗还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
    继承了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也把正义和自然法联系起来,但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更注重世俗的社会,认为自然法乃是人们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同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特殊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关于正义,乌尔比安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久不变的理性。也就是“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继承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平等联系起来,罗马法学家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奴隶是万民法的一种制度,这种法律违反自然,使这个人屈服那个人。”同时,罗马法学家也提出了自由的问题:“自由属于自然法,贵贱是从万民法中生出来的。”“自然法承认一切人类都是生而自由的,不知道什么奴隶制度。”另外,罗马法学家也有认为正义是自然真理的倾向,盖尤斯就持这种观点。
    从研究的这一段古希腊及古罗马的正义理念的历史,用现代人的目光来审视,我们很容易发现构成西方文明的一些主要特征,如自然科学理念、理性探求精神、逻辑分析方法以及由相对发达的商业化城邦带来的政体观念、民主制度、商品经济、市民社会等等,几乎都来自古希腊人的启蒙和启迪、来自罗马人的实践和应用。黑格尔早就说过古希腊人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
    希腊人的正义思想最初源于他们对自然的惊疑,对自然有序性的崇拜,希腊人的最早正义观念并非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宇宙或神灵,即在神话传说的襁褓中孕育而成,主要是自然性的赏罚观念,自然拟人化,赋予自然以正义性。尽管这样的正义并不能解决人类的现实问题,直接为人类建构一种公平、自由的秩序,但是在观念上确是无比重要的,因为它至少断绝了将正义赋予“圣人”的念头。希腊人一开始就把正义赋予神圣的特性,正义是神,乃是法律的灵魂;正义是客观的,法律便也是客观的。正义来自于神,法律则是神为人类创立的规则,而不是人可以任意创立的,人应当服从法律和正义,而非法律和正义服从人,从而也得出了最初的法治思想。古希腊诗人品达曾在《奥林匹斯颂》中写到:
    这里居住着法律的女神,是诸城的安全基础,
    以及她的姐妹们,与之共生养的
    公正与和平之神,她们是
    给人民以财富的分配者,是
    明智忠告的正义之神的黄金的女儿们。
    在赋予了正义以神性后,希腊人并没有迷茫于对神的崇拜里。很快,他们就带着神的旨意,在自己生存繁衍的社会里,寻找正义的踪影。此时,他们不再以自然神论为圭臬,而是进一步以他们探索自然规律而创立的自然哲学为指导,即在自然理性的引导下,来探求正义,来表达对正义的向往,并进而来猜测正义的体系,重构正义的社会和政治生活。
    他们从自然中找到理性,并把它带到人类社会,从现实的政治社会中寻找正义,并把它交给法律。国家由法律支撑,必定应该是理性的正义的。从而否定了国家是强权和个人私利的结果,也导出了国家是正义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体现。后期的希腊哲学家的正义学说可以说太完美了,不但找到了论证正义学说的自然哲学,提炼出了科学理性的思维方法,而且找到了正义范畴的所有内涵:理性、利益、幸福、安全、权利、自由、和谐。同时也大体论证了正义实现的条件和正义之德的结构,尤其是他们那种求知精神和唯求实证和应用的意识,如柏拉图终其一生追求理想国,亚里士多德毕生研究雅典政制,更另后人钦敬。可是,希腊并没有实现他们理想的条件,而他们的理想国终于在罗马得到部分的实现。
    西塞罗既是哲学家又是政治家,他何尝不是柏拉图心中的哲学王。他对正义及理性充满雄辩的论证,他对国家政体接近完美的设计,无不显示出他作为哲学家的睿智、作为政治家的精明。西方正义学说实际上只有到了罗马社会以后,才真正融入西方的市民社会,进入了普通人的心灵。罗马法学家做的大量工作,除了将希腊先贤正义理论在法律中适用化以外,主要还是在罗马的世界公民中普及先贤的正义理性。其实,只有到了罗马的后期,希腊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与自由观念才有机会部分实现。然而这时罗马社会却已处在危机时期了,原本已存在于希腊正义理论的神学观念,加上蛮族人对罗马的征服,再加上基督教的广泛传播,西方正义理论的另一个理论形态便诞生了。
    《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
    《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页。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商务印书馆,王太庆译。
    《雅典政制》亚里士多德全集,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理想国》第一卷,柏拉图,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
    《理想国》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第四卷155页。
    《理想国》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第四卷172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94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96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99-101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101-103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107-108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108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108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106页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116-117页
    《古希腊哲学》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644页,1990年版
    《古希腊哲学》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639页,1990年版
    《古希腊哲学》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654页,1990年版
    《古希腊哲学》人民大学出版社,苗力田主编,654页,1990年版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13-14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章若龙主编,7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章若龙主编,73-7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世界文明史》【美】爱·麦·伯恩斯、菲·李·拉尔夫著,罗经国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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