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及其影响(下)(20040916)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2:11:27 未知 丛日云 参加讨论
皇帝(或国王)方面认为,通过涂油礼和加冕礼,他直接得到上帝的恩典和特许,成了上帝在人间的代表,被称为“主的涂油者”。从此,他已经是“基督的映像”,而不再是“人民的映像”。查理曼还被说成是一个“新的大卫王”。借此他们开始挣脱日尔曼习惯法和人民权力的束缚。皇帝也自认为继承了罗马帝国皇帝的最高教权,仿照东罗马帝国的榜样,对罗马教会进行控制。自963年奥托加冕后至1059年,25个教皇中不少于12个是皇帝直接任命的,5个被他们撤职。〖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第93页。〗《圣经》中关于涂油的神圣性质的段落,被引用来给皇帝本人罩上了一层灵光,关于“不要动我涂油的”之类的话,被引申为国王不可接触,甚至臣民将手放在国王手中都近乎渎圣罪。 然而教皇方面却另有说法。他们强调涂油加冕仪式是由教皇主持的。是教皇充当了上帝与君主的中介,也是他们把皇冠从东方人手里转移给日尔曼皇帝,从而创造了新的帝国,使皇权具有了合法性。通过这种神圣的仪式,皇帝成了新的人,是“罗马教会的特殊儿子”,〖同上,第95页。〗必须服从教皇的权威,如教廷的一位官员那样以其受罗马教会付托的物质权力为教会服务。极端的教皇理论以基督在世间代理人自居,企求“万王之王”的地位。甚至声称教皇有权决定皇帝(国王)的合法性,有权废黜不合格的和不服从教会指导的君主。教皇有权解除臣民对君主的效忠誓约,有权宣布禁令,禁止在君主或诸侯领地上举行宗教仪式,〖“当教皇英诺森三世由于与约翰王争吵而对英格兰宣布褫夺教权禁令时,教士们都遵命而行。自1208到1214年的六年中,教会大门紧闭,俗人被关在门外;他们不能去圣坛举行圣礼,不能为婚礼举行宗教仪式,也不能在教堂的墓地下葬”。(肯尼思·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第169页。)在中世纪那种浓重的宗教气氛下,能顶得住这种压力的国王确实不多。〗有权像对待普通教徒一样,开除皇帝(或国王)的教籍。被开除教籍的人被认为患有灵魂上的传染病,任何人不能与他接触。这些措施在皇帝地位稳固的时候难有实际效果,强有力的皇帝可以用武力废黜教皇,另立一个驯服的教皇。而在皇帝地位不稳的时候,则会直接煽起臣民的反叛。 教皇和皇帝(国王)互相冲突的权力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实际历史环境。当其中一方处于劣势时,他也不会失去其最后的权力基地,另一方不会越俎代庖;当他处于优势时,他也会面临着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失势者不会放弃其权力要求。双方如影随形,没有一方能一劳永逸地摆脱对方的制约,成为独一无二的主宰。 皇帝(或国王)与教皇的关系,在地方一级在诸侯和主教(及领主与神父)之间被再次复制出来。所不同的是,诸侯和主教不仅互相制约,双方还同时受到皇帝(或国王)和教皇双重权力的管辖。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一幅政教之间上下左右相互交错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的图景。 四、二元化权力体系与近代自由主义 二元化权力体系是教俗双方所不情愿的,有位教皇曾将其称为双头“怪物”。它给西欧中世纪带来无数的混乱、动荡和罪恶。然而当这一切痛苦的经历过去之后,人们看到它给西方也留下了珍贵的遗产。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 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政治文化的主流和典型表现。它把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终极价值,把国家视为服务于个人的工具,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出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维护个人权利。表面上看,自由主义是作为基督教神学的对立物出现的,然而在深层里它却是悠久的基督教传统的产物。 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范围与国家权力界限的观念起源于基督教。在古代世界,教权与俗权的关系往往趋于某一个极端:一种是世俗国家吞没了教会,俗权控制了教权,如古代中国、东正教的俄罗斯、拜占庭等。古代希腊和罗马也属于这个类型。在这类国家里,世俗政权或直接承担起道德教化的功能,行使着宗教权威,或将教权作为政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其作用。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国家的支配。另一个极端是教会吞没了国家。如《圣经》中记载的古代犹太人由先知统治的国家,某些伊斯兰教国家等。在这种国家里,宗教领袖同时是国家的最高主宰,代表神行使着精神的和世俗的权力。〖类似的观点可参见罗纳德·L·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2页以下。〗不仅个人的精神生活,而且个人世俗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宗教权威的支配。前一种是世俗的极权政治,后一种是极端的神权政治。在这两种政治下,个人软弱无助,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抵御国家或教会权力的侵犯,也没有任何方式可以逃避这种侵犯。他整个的生活都受一个无所不在的权威的任意支配。而这个权威不会遇到有组织的竞争、制度化的制约,也不会受到任何认真的争议,表现为一种天然的权威。个人在它面前被压缩到近于零的程度。 然而中世纪西欧的基督教社会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化的政教关系。政权与教权各自独立,互相平行、并立、平衡并互相制约,形成各自传统的相对稳定的控制领域。由此便把人的生活分成两个部分,使人具有二重的社会角色,也产生了独特的指向双重权威的两种忠诚。 这种持续上千年的独特的政教关系在西方人深层心理上积淀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无论从历史传统上还是从赋予国家的理论上的地位来说,国家权力不可能是绝对的、无所不在的、万能的。国家权力只与人的一部分生活有关,并且只与价值上较低的那部分有关。个人生活还有一部分是国家无权干预的。 诚然,中世纪的人并没有享受到近代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不加干预的部分被教会牢牢地控制着。宗教的愚昧狂热与权力相结合,其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压制和摧残往往远甚于纯世俗权力。然而到中世纪末期,教会的权力开始衰落,教会对个人的控制力开始松弛。16世纪宗教改革,否定了教会作为个人与上帝之间中介的作用,把得救的命运完全交给信徒自己。从此便使个人从教会的控制下开始解放了出来。不过,与教权衰落的同时是王权的扩张,15世纪开始,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 ,王权的加强,世俗国家开始攫取教权的地盘,企图实现对个人的全面控制。中世纪末期到近代初期的几代政治思想家,从马西利、马基雅弗利到布丹、格老秀斯、霍布斯,都鼓吹王权至上,甚至声称国王有决定人的信仰的权力。从15到17世纪中叶,现实也的确在稳步地向这个目标迈进。然而世俗政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的行为缺乏历史的传统和依据,没有根基,它遭到了顽强的抵抗。16世纪尼德兰清教徒的反抗以及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中叶英国清教徒的造反,都显示了历史传统的力量。人们厌恶由与他们同样具有原罪和在精神价值上并不高于他们的世俗统治者决定他们最珍重的信仰问题。在教会权威失坠之后,他们宁愿将原来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变为自己个人自由的领域,变为个人的权利。 在英国清教徒为自由而进行了几十年的抗争后,洛克发表了他论宗教宽容的通信,其中阐述了政教分离的思想。洛克认为,政府官员无权干预灵魂拯救问题,无权控制人的内心生活。教会也不具有强制性权力。于是,“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也只能留归他自己”。〖洛克:《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8页。〗到美国建国时期,宪法正式确认了政教分离,把宗教信仰完全作为私人事务,政府不应以自己的权力支持或压制任何一种宗教。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就肯定了信仰自由。从此,教会与政府权力领域的划分转变为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划分,教会对政府的制约转换为社会对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个人权利取代教会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的解毒剂和无限膨胀的障碍。 信仰自由的实现,在世俗权力网上冲开了一道口子,它是近代个人所享有的一系列自由的先导。仔细分析近代人所得到的和得到承认的私人领域,其核心部分正是中世纪教会控制的领域。教会并没有给个人以自由,但它将这些领域攫为己有,从而防止了国家的干预。这是它不自觉地给近代人留下的一份珍贵遗产。正如萨拜因所说:“如果伦理的和宗教的体制不曾被认为大体上独立于并在重要性方面超过国家和法律的实施,那就很难想象自由能起到它在欧洲政治思想中所起的作用了”.〖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228页。〗如果没有中世纪宗教自治和宗教自由信念的“残存物”,“则关于个人私生活和自由的现代思想就几乎是无法理解的了”。〖同上,第239~240页。〗 根据基督教的信仰,国家只具有工具的价值。它本身不是目的,它应该服务于更高的目的。人因为有一个“精神的灵魂和一个超世俗的命运”,〖J.马利坦:《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7页。〗因此其价值在国家之上。中世纪天主教会企图使国家附属于教会,这个努力虽然没有成功,但是,国家是人们得救的一个辅助性的工具的信念却树立起来了。这个信念经过近代的转换,便演变成国家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的自由主义信念。基督教认为,人都是有原罪的,即使贵为帝王,也与普通人一样有原罪,并非人间神明,也不是完善的圣人。中国传统的“内圣外王”理想对基督徒来说是十分陌生的,柏拉图的至善至美的“哲学王”也不再被基督徒所追求。诚然,基督徒服从政府的权威,但它仅仅是世俗权威,绝不是精神上和道德上的权威。服从只是一种世俗的义务,绝不是从内心里对世俗权威的认同与依从,更不会把自己整个的命运交给它去支配。近代自由主义者相信,“信任为专制之母”,“自由政府不是建立在信任而是怀疑的基础之上的”。且“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蚀”,权力本身就是个大染缸,故掌权者比平民更易败坏。这是自由主义对政治的一个基本估价。它无疑是基督教信仰这张底片上的显影。 对政府不信任的另一面是对一般人的信任。自由主义把人视为有理性的成熟的人,相信个人有选择自己生活的能力。这种信任带来个人生活的自主(人权)和集体生活的自治(民主)。对个人的信任胜于对政府的信任,或者说,既然政府不值得信任,那就不如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种观念也源于基督教。 基督教信仰也产生了人民控制政府的愿望和需要。历史上,基督教一直作为政府的对立物,合法地承担着监督、限制、控制、制约政府的功能,具有高于政府的道义上的权威。它在赋予君主权力神圣性质的同时,也不断揭露其世俗性的缺陷,因而为其附加了各种限制,使其神圣性具有可以撤销的特点。这种政教关系与近代的立宪主义有着明显的历史联系。直到18世纪,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还说:“政府本身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4页。〗这就是说,人注定是有缺陷的,只要是人组成的政府,就不能给它完全的信赖,就应该对其实行监督和控制。这正是近代民主思想的基本前提和依据。 政教之间长期的冲突和争斗,也有助于这两个主人的“仆人”养成独立判断和选择的习惯,从而在内心里筑起了抵御外部权威的堡垒。历史发展表明,教会权威的生命力远不如世俗国家长久,中世纪之后,教会就开始失去世俗权力,其精神权力也受到极大的削弱。它无可奈何地看着它的老对手世俗国家骄傲地独揽世俗权威。然而它也满意地看到,它已经在西方人的心上给世俗国家盖上了“不可避免的祸害”、“小心提防”等永久性的印记,它以前不时对世俗政府念起的“紧箍咒”现在已经操在人民的手中。以往教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已经转换为社会和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当代美国新教神学家尼布尔曾指出:服从上帝而不服从人的基督徒必然是极权主义的大敌。同样,他们也必然是近代自由主义者的先驱。正是在基督教信仰的温床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扎下了它深深的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