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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中)(20031123)


    平等民主原则与希腊罗马氏族社会
     摩尔根在理论上一再强调氏族成员一律平等。但是实际情况是,随着氏族制度的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力与特权还是在增加的,摩尔根对 一点也并非完全视而不见。比如,他在引用格罗特有关希腊民族的概述时,对他所说的“祭司团体所独有的特权”就未加以怀疑。他在谈到军事首领在整个野蛮时期权力的演变情况时则明确地指出过:“……军事酋长,第一步发展成为易洛魁联盟中的那种大战士;第二步发展成为更进步的部落联盟中与此相同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之职,有如何兹特克联盟中的吐克特利;第三步发展为联合各部落所组成的民族中与此相同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和法官之职,有如希腊人的巴赛勒斯……”从易洛魁人的大战士发展到希腊人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与法官之职,恐怕谁也不得不承认,他们之间权力的差别是相当大的。
     尤其是,摩尔根在谈到国家产生前夕及初期的希腊时,是明确承认不平等的现象在日益增多,酋长的权力在日益增大的:“在英雄时代……随着财富的增多,无疑地在社会上也增多了特权阶级分子,从瑟秀斯时期到梭伦和克莱斯瑟尼斯时期,雅典社会之所以充满着那些动乱不安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在这段期间,一直到第一次奥林比亚(公元前776年)以前不久最后废除巴赛勒斯一职为止,这个职位,由于它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局势,日益煊赫起来,权力越来越大,达到了他们的历史上以往任何个人所未曾达到的地步。巴赛勒斯还兼领祭司和法官之职权,这或者是本来即有此权,或者是后来增添的;他似乎还是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这是一个地位崇高而不可缺少的职位,在战场上指挥部队,在城市内统领卫戌军,既有此大权,就使他获得同时影响内政的手段。但是,看来他并不拥有内政权。……在氏族制度下,象这样一种职位,其权力本会逐渐受到经验习惯的限制,但巴赛勒斯却不断地趋向于攫取新的权力而危及社会。酋长会议仍然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它代表了他们社会制度的民主原则,氏族也是如此,而巴赛勒斯却很快地趋向于代表贵族政治的原则了。在酋长会议同巴赛勒斯这两者之间大概始终进行着斗争,为了把后者控制在人民同意授职的权力范围内。而且,雅典人之取消这个职位,很可能是他们看到这个职位由于攫取新权力的倾向而难以驾驭,而且与氏族制度也不相容。”
     上面所说没有内政权,主要原因还在于麦逊(CharlesPeterMason)所言缺乏资料,“不足以使我们详尽地描述他们的职权”,因引,“我们对于巴赛勒斯在军事上和宗教上的职权大致上还了解得比较清楚,对其司法权则了解得不充分,而对于其内政权更无从确言其具有与否”(30)。说句实话,这也是摩尔根经常自相矛盾的一个例子。既郄“对于其内政权更无从确言其具有与否”,又何必说“看来他并不拥有内政权”!这句话对于谢维扬而言也有意义,比如在判断日耳曼人那里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时,谢维扬就使用了相似的方法(31)。
     当然,本质差别,不仅仅在于权力本身,而且更在于,这个职位权力的来源,它是世袭还是选举并且可由选举人撤换的,以及它与其他权力这间的关系。
     摩尔根对这一点自然十分清楚。他处理希腊人巴塞琉斯继承方式问题的方法已如上述。关于罗马人勒克斯与元老院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摩尔根一方面也对许多古典作家和古典学者的说法力图加以否定,一方面又常常不经意地加以承认,让人感觉难以自圆其说。
     我们知道,李维说,罗马的第一届元老院议员是由罗木卢斯选任的(32)。这一说法如果正确,那么,在罗马政治生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地位的元老们,其权力在一开始是来自勒克斯,而不是相反。这种观点极大地威胁着摩尔根氏族制度的根本原则,他当然不会对此置之不理。只可惜在旁观者看来,摩尔根反驳的根据似乎不足。他说李维可能是错误的,其理由在于,“这样就会同他们的组织原则(罗马人氏族制度的组织原则──引者)不符合了”。根据来自自己的理论,而非事实材料,不足以服人。
     但是,我们看到,摩尔根并未否认,建立罗马元老院的是罗木卢斯本人,并且承认,罗木卢斯对元老的“子子孙孙永远赐以贵族的特殊身分,这样便在他们的社会制度核心里一举建立了一个贵族阶级。”既然有贵族阶级,而且是首领建立的,自然氏族成员之间谈不到什么平等。这恐怕是摩尔根的一大疏忽。
     摩尔根对塔多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100名元老院议员的事也十分清楚。在《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一章的注23中,摩汞根引录了李维的一段话:“……他(译者按:指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这一举不仅扩大了政府,也加强了他个人的势力。这一百名元老院议员此后便被称为‘小’族元老,他们形成对国王矢忠不渝的一派,因为他们是依靠国王才能加入库里亚的。”(33)在接下来的注24中,他又引录了西塞罗《共和国》里的一段话:“(塔尔昆纽斯)促使通过一项法律来加强他的王权,接着他立刻把元老院议员原来的名额增加一倍,把原已称为‘元老’的那些人加上‘大族元老’的头衔(通常总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而把自己所增补的那些人称为‘小族元老’。”(34)
     摩尔根总算是默认了勒克斯有增加元老院名额的权力,虽然,他坚持认为,300名元老来自300个氏族,“既然每一个氏族无疑地原先都有其为首的酋长(princeps),因此最可能的是,这位酋长的氏族把他推选出来作为元老院议员,也可能是由库里亚把它所包括的十个氏族的十名为首酋长一起推选出来。像这样的选举代表的方法最能符合于我们所知道的罗马氏族制度”(35)。又是“可能”之推测。
     总体说来,在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罗马社会制度与谢维扬所谓“典型的氏族部落”制度实际上也即易洛魁人社会制度的差异方面,恩格斯比摩尔根走得更远,因而也更正确。
     他在谈到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时说道:
     “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台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大多数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Volk-erschaften];……它们已经住在有城墙保护的城市里;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增长;与此同时,就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别,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内部产一了贵族分子。”
     “狄奥尼修斯所描述的英雄时代的议事会正是这样由贵族[kratistoi]组成的。议事会对于一切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随着国家的设立,这种议事会就变为元老院了。”
     “每个氏族都起源于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起源于一个‘更显赫’的神,在这里就是起源于宙斯。”(36)
     最后一段话恩格斯几乎完全采自马克思(37)。诸神之间的不平等,反映的正是人间社会的不平等。希腊诸神社会的这种结构,反映的正是人间社会典型的锥形氏族或级别社会的结构,或者说,正是中国学术界开始熟悉的酋邦社会的结构(38)。
     我们知道,“贵族”的存在,“‘更显赫’的神”的存在,因而实际上也是更显赫的氏族的存在,是与平等的氏族原则不相容的。这说明,恩格斯并不认为,国家产生之前的希腊人的社会,与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的社会,一样是平等的社会。文明国家的基础是“阶级对立”,而此前社会的矛盾则有可能存在于“贵族和平民之间”,这是恩格斯区分文明社会与原始社会末期的一个重要观点(39)。这也可以引申说,在国家产生前夕的社会,在恩格斯看来,完全有可能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
     在谈到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时,恩格斯告诉我们,他们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并且,从凯撒时代起他们就组成了部落联盟,“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这种社会,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社会比较,其间的重大差别一眼便可看出。何况,日耳曼人在国家产生之前,还有着一个较之部落联盟更为高级的“联合为民族〔Volk〕”的阶段(40)。
     这都清楚地在表明,获得部落成员献礼的酋长,世袭首领与贵族家庭,夺取专制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已经使得国家产生前夕的那些社会的制度,不完全是“典型的氏族部落”制度的那种“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则在起作用了。尤其是,夺取了“专制权”的日耳曼人最高军事首领,“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使得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模型没有最高首领、没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说法不能成立。
     总结以上两节一起来看。如果承认这就是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部分”日耳曼人(41)的真实状况,那么,恐怕也不得不承认,这与典型的“部落联盟”的情况也即易洛魁人的情况比较,是有着巨大差异的。摩尔根关于最高军事首长世袭制度之存在与否的把握不定与有时不得不加以的承认,恩格斯关于特权酋长、世袭首领和世袭贵族的明确论述,以及他们关于酋长等首领远远扩大的权力的或隐或晦的表述,应当说,使得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作出结论,谢维扬的主要来自于易洛魁人经验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用于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所谓“部分”日耳曼人的权力结构模型分析,显然并不合适。归根结蒂,按照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说法,谢维扬从中得出“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模型易洛魁人,与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所谓“部分”日耳曼人,还隔着整整一个野蛮时代中级阶段(42)。
    地位平等和全体一致通过原则
     部落联盟权力结构4个特征中的中间两个,谢维扬所谓“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以及“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也不符合摩尔根与恩格斯关于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权力结构的描述。
     第一个,谢维扬认为是部落联盟在运作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43)。但是,我们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和起源》里,找不到任何有关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部分”日耳曼人社会的这一方面的例子。谢维扬本人也未给出任何有关国家产生前夕的人类社会这一方面的例子。因此,这一点谢维扬根本就不能用作他的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模型的特征之一,即便这个模式本身能够成立。
     第二个特征的存在情况也大有值得商讨之处。首先帅于前面提到的我们另一篇文章证明的,摩尔根与恩格斯都认为,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组织已经是“民族”而不是“部落联盟”,部落间的关系已经远较易洛魁人诸部落间的联系紧密,而非那样的保持各自的独立。其二,是由于,摩尔根和恩格斯虽然都认为,易洛魁人的联盟诸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但这并非所有部落联盟的情况,比如摩尔根论述的阿兹特克联盟,各个部落间的关系就难以说是一种平等关系(44)。
     总起来说,在一般概括性的理论中,摩尔根认为氏族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平等自由,但在具体问题上,面对不符合他那理论的事实,他有时也不得不表示承认,就如我们前面看到在讨论有关希腊酋长的世袭制问题时他所做的那样。
     在部落联盟或民族中诸部落之间关系问题上,奇怪的是,摩尔根甚至未在理论上太重视独立平等问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处于不同时期的联盟或民族的诸部落间关系加以分别论述。
     在摩奶笔下易洛魁联盟诸部落间关系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且保持独立,这一点谢维扬给予了很好的概括。这是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部落联盟的情况。
     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部落联盟,情况就并非完全如此。摩尔根在谈到阿兹特克联盟时说:“在一切有关地方行政自治方面,每一个部落都是独立自主的;但在一切有关进攻或防御的问题上,这三个部落对外却是一个整体。虽然每一个部落自有其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酋长,但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则为全联盟部队的总司令。……阿兹特克部之获得最高军事指挥权,自然表明他们在三个部落建立联盟的条款时具有操纵的势力。”(45)我们这里不讨论摩尔根对阿兹特克社会性质判定的正确与否问题,但是有必要记住谢维扬指出过的,当代研究者多把阿兹特克称作国家(46)。我们只是想指出,在摩尔根笔下,联盟诸部落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定平等,而是某一部落可以“具有操纵的势力”的。
     可见部落联盟的情况,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与中级阶段是有差别的。摩尔根可以说明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告诉我们:“易洛魁人同阿兹特克人无疑地都曾有过同样的原始制度,而他们的现况相互对比之下,正显示了低级野蛮社会同中级野蛮社会之间的某些差异。”(47)这段话虽说并非针对两个时代部落联盟情况的差异而言,却是对之可以适用的。
     当然,所谓阿兹特克联盟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联盟,它“是在阿兹特克部初步控制下的一个攻守同盟,还是各部成员力量均等地共同组成的一个联盟”,摩尔根对此并不能完全把握。并且,摩尔根承认,“看来阿兹特克联盟并没有一个由三部落主要酋长组成的联盟大会,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48)。没有代表“集体性质的权力点”的“联盟大会”,“全联盟的总司令”这个“个人性质的权力点”,自然无法向其负责。但是,这并不妨碍摩尔根把阿兹特克联盟称作“部落联盟”,并且是比易洛魁人的联盟“更进步的部落联盟”。与其说,摩尔根在这一点上犯了错误,毋宁认为,摩尔根的“部落联盟模型”本来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已经处于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态之中,“面临着文明始萌的一些因素的对垒”,因而在氏族与氏族之间,或者部落与部落之间,关系绝不会与易洛魁联盟中的情况一样。摩尔根在这方面也给后人留下了不少材料。
     比如,格罗特认为:“不同的氏族地位尊卑很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宗教仪多所造成的,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而其中有些宗教仪式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与整个城市有关因而特别神圣,于是便成为全民的宗教仪式了。例如,欧摩耳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专门为埃路尼西亚的德梅特尔女神提供祭司并主持其秘密祭典;布塔达氏专门为雅典娜·波丽亚丝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顿神和艾瑞克秀斯王提供祭司,所以这三个氏族似乎受人们尊崇高出于其他氏族之上。”(49)我们看到,摩尔根并未对这种不平等的氏族关系加以否认。格罗特的这段话十分重要。我们以后在讨论酋邦问题时可以看出,这正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的锥形氏族制度,也就是所谓的酋邦制度(50)。
     麻尔根未对格罗特以上说法加以驳斥,与其说,他是承认了格罗特的说法,毋宁认为,他是疏忽了这种不平等的氏族关系对他理论的挑战。他并未认识到,格罗特等人的这一类说法,在当代文化人类学家看来,正是构成了对摩尔根所有氏族都一律平等民主理论的致命威胁(51)。
     关于罗马3个部落之间关系某种程度的不平等,摩尔根则是直言承认的:“卢策瑞部被接受为第三个罗马部落,属于这个部落的元老院议员有一个绰号,叫做‘小族元老’,从这个绰号看来,旧氏族是不甘于承认同他们完全平等的。这一推论似无不妥之处。”(52)
     当然,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摩尔根对于希腊人和罗马人在民族社会兴起之前,是否一定有过所谓典型的部落联盟制度,并无十分把握;至少是,他没有任何关于希腊罗马部落联盟情况的详细描述(53)。然而,在谢维扬的理论中,参加联盟的各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典型氏族社会的平等传统,又在“维系各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具有十分重用”(54)。所以,我们上面所论虽未涉及到希腊人和罗马人部落联盟内诸部落之间关系问题(因为,他们是否都有过真 的部落联盟,摩尔根并无反握,谢维扬本人也未告知任何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但是,却涉及到了他们形成为民族后诸部落间的关系,以及对这种关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的氏族间的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在摩尔根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各个氏族或部落之间的关系并不都是平等。这也就是说,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源自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材料的各个氏族与部落一律平等的权力结构模型,并不适用于这个时期的希腊罗马社会。这也是古典学者与当代人类学家的看法。希腊人和罗马人在这个时期的的社会,是不平等的酋邦或等级制社会,不是易洛魁人式的平等的部落联盟(55)。何况,从摩尔根关于阿兹特克联盟的论述来看,他也并未说过,所有部落联盟的内部关系一定平等。
     到了这里,看来我们可以下一个总的结论。摩尔根与恩格斯所论述的国家产生前夕希腊和罗马社会的权力结构,不同于他们所描述的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前者更炒平等。因此,将易洛魁人社会平等的权力结构模型,套用到前者,不能适用;将其作为标准,来检测国家产生前夕的其他所谓“部落联合体”的性质,如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性质,并不适宜。无论是在摩尔根与恩格斯那里,还是在当代人类学家那里,易洛魁人的社会距离国家产生尚有很长一段路程,其权力结构特征自然不会与国家诞生在即的那些社会的权力结构相同。所以,如果结合本文开始所提到另外一篇文章5个结论中的第3、4个,我们似乎足以得出一个重要推论: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不能成立(56)。这也就是说,谢维扬先生主要根据自己理解的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理论和材料推论出来的国家产生的部落联盟模式,哪怕仅仅对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著作来检验一下,恐怕也是不能成立的。
     [本文作者易建平,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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