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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隐显之间——罗马法与希腊精神(下)(20031011)


    哲学家罗素在其名著《西方哲学史》中怀着对希腊文化的崇敬之情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在罗马人的统治之下,希腊人丧失了随着政治自由而得来的那种自信,并且在丧失这种自信的时候,也就对他们的前人产生了一种麻木不仁的尊敬。罗马军队之杀死阿基米德,便是罗马扼杀了整个希腊化世界的创造性思想的象征。”[5]这未免过于情感化了,缺乏哲学、科学独创性的务实的罗马民族并非一个摧残文化的民族。他们没有“为科学而科学”的纯思辨精神,却有“实用理性”的传统,正是这种实用理性将思辨王国的成果最终落实到了现实的实际事务之中,而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结为一体,在具体的法律制度里面体现着理性精神,传承着希腊文化,其结果使罗马法成为公认的西方文明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
    事实上,罗马人一向都是比较欣赏希腊文化的。早在公元前451 年制定罗马法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时,就曾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希腊雅典考察梭伦立法。在史书上有明确记载的热爱希腊文化的罗马贵族和皇帝不计其数。哈德良皇帝便是希腊文化的热烈崇尚者;奥勒留皇帝则直接成了思想家,超凡脱俗、撼人心魄的《沉思录》使他名扬后世。应该说,这为两大文明走向融合,为罗马法成功地移植希腊精神提供了内在情感的动因。
    其实,在希腊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度过它的繁荣期而走向衰败,在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怀着虔诚的心理希望重建城邦国家的理想归于破灭之后,在罗马帝国建立前的约三个世纪的希腊化时代,新的具有宏大气魄的理论学说体系便不多见了。无论是伊壁鸠鲁学派,还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所阐释的实质性概念、论点都可以在先前理论中找到各自的导师,他们丧失了对政治生活的热情,也失落了纯理论研究的兴致,他们迫切需要的是保证个人幸福的智慧。他们在承继先前文化成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的是哲学的实践意义,力图发现和提供个人生活的伦理依据,视野确乎狭隘化了。然而,个性人格的独立却更加突出了,这和罗马人务实的品格也更为接近了。尤其是斯多葛学派,它于公元前二世纪传入,很快便在罗马知识分子、青年贵族中传播开来,罗马法学家大多深受过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对罗马法直接提供学理原则的著名政治家、演说家西塞罗就是斯多葛学派在罗马的宣传家。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在于斯多葛学派在其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对先前各派学说——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等——调和折衷的理论特色,这是非常适合于主要从适用角度寻找理论依据的罗马人的口味的。再说,还是在斯多葛学派的早期,受智者派的影响,便对城邦国家失去了信心,它提出了一个没有民族界限、或者没有历史国家界限的理想的世界国家说,对此罗马人是欢迎的。“当西塞罗从这个观点出发进而设计政治生活的理想结构时,斯多葛学派的世界国家在他的手中就呈现为罗马帝国的轮廓。当希腊人的政治势力衰退时他们就提出了世界主义,当时它还是一种遥远的理想,但到了罗马人那里,它就变成了他们历史使命的骄傲的自觉意识。”[6]
    斯多葛学派提出世界国家的主张,目的在于反对人类分裂为各个不同国家,反对公民与奴隶之分,呼唤正义和普遍的人类之爱。这个实质上为伦理理想的所谓世界国家,并非任何一种特殊的国家政治组织形式。在这里,人与人甚至人与神都是完全平等的,依据正当的理性而生活便是人们必须普遍遵循的自然法则(也叫上帝的法律)。这便是人所熟知的著名的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通过西塞罗的介绍和阐释对罗马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通过罗马法深深地影响于后世。然而,这不过是先前德谟克利特、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等各派学说的折衷与调和的产物,不过是先前希腊人关于法律的道德理性原则思想的沿袭和进一步推演。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最高统治者“哲学王”就是理性的代名词。
    质言之,斯多葛学派在希腊精神与罗马法之间起到了直接的嫁接作用。
    三
    罗马帝国的前期(公元前27—公元284年, 元首政治)在整个帝国史上版图最大,势力最强,国力发展至峰。这是一个较为和平和稳定的时期,也是罗马文明与希腊文明充分交融渗透的时期。正是在希腊精神的指引下,罗马法步入了前无先例后乏来者的光辉的黄金时代。
    罗马法学的发展、兴盛对罗马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无论是罗马法体系的完备性、概念的精确性,还是罗马法的价值原则、理性精神,都无一例外地得力于罗马法学的发达,希腊精神向罗马法的注入正是经由罗马法学这一主要渠道而得以实现的。
    随着罗马版图的一天天扩张,罗马法律所面临的社会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了。罗马法学家阶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壮大起来的。罗马法学家几乎都是一身数任,即是法学家,又是医生、律师、顾问、参谋,有些法学家直接就是法官,与国家权力紧相结合,这决定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具有面向实际的特点,他们的职责是要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进行抽象的理论著述。然而,他们之能成功地履行其职责,完成其使命,主要仰仗于希腊哲学提供给他们的方法论和价值论的指导。罗马法学家们把信义、诚实、善良、衡平作为判断是非的基准,按照是否符合人类理性和自然法则来取舍法律,解答疑难,提供咨询意见,把尊重传统和适应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
    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裁判官和他背后的法学家的努力发展起来的。它以希腊的自然法——理性精神(公平、正义、诚实、信用、衡平)为原则,先建立起必要的判例而后规定为法律条款,凭着这样一条道路而稳步前行,从未产生过混乱、中断和停滞的局面。它用先进性、开放性来不断地克服其原先的落后性、狭隘性;用多变性、变通性来不断地克服其原来的单一性、僵硬性。这些明显地表现在家庭法、契约法和奴隶制度等方面,尤其是在裁判官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万民法,最终取代了市民法。显然,“如果没有法学家通过其日常工作将法推向完善,法是难以生成的”[7]。
    关于希腊精神对罗马法的巨大价值和意义,英国梅因爵士作出了非常深刻而精当的揭示。他说:“最明显地表现于斯多葛哲学上的希腊理论对法律学上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于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自从自然一语已成为罗马人口头上的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以后,这样一种信念便逐渐在罗马法学家中间流行着,即旧的‘万民法’实际是已经失去的‘自然’法典,至于‘裁判官’根据‘万民法’原则而创制的‘告令’法律学,则正在逐渐恢复法律因为背离了它而退化的一种范式。从这信念出发,我们立即得到了这样一个推断,即‘裁判官’有责任尽量以‘告令’来代替‘市民法’,尽可能把‘自然’用以管理处于原始状态中的人们的各种制度恢复过来。当然,用这个媒介来改良法律,还存在着许多障碍。甚至在法律界本身,可能还要克服许多偏见,而罗马人的习惯也是非常固执,不肯很快屈服于单纯的哲学理论。‘告令’用以反抗某种专门的变例的间接方法,显示出作者的不得不非常谨慎注意,而且直到查士丁尼时代,还有部分的旧法固执地拒绝它的影响。但是,从整体来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迅速的进步。单纯化和概括化的观念,是常常和‘自然’这个概念联系着;因此,单纯匀称和通晓易懂就被认为是一个好的法律制度的特点,过去对于复杂言语、繁褥仪式和不必要困难的好尚,便完全消除。罗马法所以能具有现存形式,是依靠着查士丁尼的坚强意志以及不寻常的机会,但是制度的基本图形,则在皇帝的改革实行以前很早就计划定当了。”[8]希腊哲学、科学的理性精神向罗马法律学的注入,不仅为罗马法的技术改进提供了合理依据,而且为全部罗马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罗马法律最终走向体系化作好了铺路工作。
    本来,凯撒生前就曾有着编纂法典的愿望,可惜由于英年早逝而没有付诸实现。加之传统的保守性长久地存在着,直到罗马帝国东西分裂之后,东罗马拜占庭王朝皇帝查士丁尼在重整帝国声威的果敢决心之下,才完成了编纂法典的伟大工程,最终将罗马法所取得的成就法典化地确立了下来,这便是流传至今的《罗马法大全》。
    公元528年2月13日,刚即位不久的查士丁尼签发了一项任命书,设立一个听命于皇帝的十人委员会,负责编辑一部新的法典。次年4 月法典便出台了,但并不成功,它很快就被修订后的第二个版本所代替,该法典于公元534年12月29日生效,这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 法典分12卷,共2664项(查帝成为基督教徒后,相应地减至2019项),每个标题之下的规章制度是按年代顺序编排的。它汇集了从公元二世纪初哈德良皇帝直至查士丁尼王朝的规章制度,内容多涉及公法,包括教会法、刑法、市政团体法以及有关国政、军事和财政的宪令,皆为《学说汇纂》所不载。公元530年12月15日又组织了一个16人委员会, 负责编辑法学家的著作,也即《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它具有法律效力,并于公元533年12月30日开始实施。这部鸿章巨制是“法典”的两倍,共50卷,其全部内容也是按标题分门别类加以编排的,主要材料摘自公元前一世纪到公元前三世纪39位罗马帝国的法学家的论著,对于公元三世纪后的法学家的著作概不收录。其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乌尔庇安鲁斯、保罗乌斯、帕比尼安鲁斯、盖尤斯、莫德斯蒂努斯的著作各录有2464条、2081条、601条、535条、344条,占据整个“汇纂”的绝大部分。 内容包括原则陈述、法条探讨、法律目的评论、赦令或法令解释,以及其他法学观点的语录、处理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动产或不移转财产占有权的抵押权等。《罗马法大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阶梯》,这是一本供青年学习法律之用的教科书。公元530年开始撰写,公元533年11月21日公布于世,具有法律效力,与“汇纂”同一日生效。它是仿照公元160年盖尤斯同名著作的体例编写的, 至少有一半内容直接取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全书共四卷,每卷细分为篇、段,主题编排顺序是法源、人、财产、继承、债和时效,这种体例编排应归功于盖尤斯,这是进入《学说汇纂》的重要阶梯。当《查士丁尼法典》第二次修订完成后,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将罗马法法典化的伟业。之后继续制定法律,这便是在查帝死后才最后编订的《查士丁尼新律》,大多数法令用希腊文公布,内容多涉及公法。
    如果说,《十二铜表法》写下了罗马法史的开头篇章,那末,它的最后一章便是《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之后,尽管东罗马政府幸存至公元1204年,直到公元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自称为凯撒和奥古斯都的继承者们才从君士坦丁堡的首都永远消失。但罗马法史确乎有理由不再为之花费笔墨了。主要创作于帝国前期而定型于查士丁尼时代的《罗马法大全》登上了罗马法史的峰巅,其通过吸纳希腊精神所取得的成就不仅远远超过它之前的任何一部法典,而且,其卷帙浩繁、蔚为大观,就是任何一部现代法典也难望其项背。同时,它并非机械拼凑,而是分划为四,各部分都有其自身的主题内容,浩繁但不驳杂,质言之,法律完全系统化了、理性化了,对后来世界各民族的法律发展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至今其精妙之处仍令人叹为观止。尤其是《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在后来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三R运动”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中, 几乎占据了法学讲坛的主要阵地。分布范围最广、影响也最为深刻的著名的大陆法系就是从此开始它伟大的历程的,与大陆法系并行于世的英美法系一样需要在罗马法那里才能完全满足其“寻根意识”。
    收稿日期:1999—06—30
    【责任编辑】唐忠民
    【参考文献】
    〔1〕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7.209.
    〔2〕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32.
    〔3〕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32.
    〔4〕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M〕.38.
    〔5〕罗素.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78.
    〔6〕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M〕.238.
    〔7〕查士西尼学说汇纂〔M〕.1,2,2,13.
    〔8〕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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