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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与Feudalism (20030912)

记得幼时在学校中学大学读历史的时候,大凡谈到中国古代史就是满张满篇的“封建”二字,一个又一个“封建”皇朝走马灯般地自己的眼前晃过。到了近代史,则是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直至辛亥革命这才改变了长达两千年的漫长“封建”历史。久而久之,自己也就变得对于让中国既兴盛又衰落的“封建”历史深信不疑。可能是是自己爱怀疑的本性,渐渐对似乎铁板一块的“共识”觉得有些不同的意见。加上自己到了美国有更多的机会去直接研究西方的Feudalism诠释,更增强了自己原本就有的疑惑与异义。
    首先,我们认清“封建”二字并非中国的“土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日本文化和欧洲文化的混血产物。追根溯源,不如让我们先看看西方是如何定义Feudalism。“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的含义,这两个含义均来自 “feudum”和“fief”。
    在《韦伯斯特百科全书》(Merriam-Webster''s Encyclopedia)中“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 a::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全都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君主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可比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 2: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 3:指固定的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
    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中的“Feudalism”辞条∶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力。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
    而西方史学界近几十年来一直都在为Feudalism的定义争论,美国传统史观以Carlton Hayes为代表等认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服役于强者,强者保护弱者的社会状态。这种相互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显而易见,这里明确地提出了依存关系的经济基础是土地所有制。而欧洲学术界则认为这种界定过于狭窄,随之也就有了“埃及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组合式的概念。从以上种种。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一个封建社会中的执政者开始并不一定就是以贵族身份上台,但他们不久就肯定被承认为是贵族。在理论上,有时也在实践中,封建贵族是一种能力的贵族制,他们可以提供治下人民的安全等等保障,反之则受被保护者则相应付出义务。而这种关系是绝对世袭的,在所有封建社会中,都有一种强烈的、几乎是不可抗拒的世袭的倾向。
    西方的所谓的“封建”是建立在安全和土地的基础之上。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在于贵族的安全保障能力和人民的安全需求的一种契约,而土地只是这种交换的一个物质介质。封臣从领主获得土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获得了这片土地的警卫权利,从而通过这种权利从土地上的人民获得利益。而在人身关系上,人们只对其直接的领主,至于领主的领主则完全不在效忠之列,按那句流传甚广的话来说也就是“公爵的骑士,并不是国王的骑士”。我个人甚至可以简略西方的主流看法将所谓的“Feudalism”解释为只适合于中央和地方权力分散的社会现实之中。
    稍稍淡了点西方的情况,再让我们回头看看日本,Feudalism的汉译“封建”毕竟是来自这个东瀛之邦。现代汉语几近半数的词语几乎都是扶桑的舶来品,什么诸如服务、组织、纪律、政治、革命、政府、党、方针、政策、申请、解决、理论、哲学、原则等等,实际上全是来自日语的“外来语”,离开了他们我们几乎没有办法开口说话。19世纪末,这些日本用汉字翻译的日语词句就是这么带着西方概念融入了中国人的思想。而“封建”一词,也就是如此地进入了汉语的词库。日人的翻译往往是对汉字的原意加以改造,使之适合于作西方概念。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译语很多,所谓“封建”也属此列。日本从源平合战之后直到明治维新,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任何“大一统”的中央强权大政权,天皇自不待言,就算是室町、德川等先后征夷大将军之幕府虽然可以在一段较长时间控制全国各方大名,却也无法彻底地将这种准割据形式消除。而日本武士阶层和欧洲之骑士制度极为类似,整个社会也和欧洲情况类似为严格的世袭宝塔结构,下一层完全对上一层负责,而越级地指挥也被视为有失法度。当日人接触Feudalism之时也就相应地翻译为了“封建”二字。较之日本的状况,这样的译法倒也不失正确。但是当中国人照搬过来衡量自己的历史之时,恐怕就是“水土不服”了。当年严复对于这类洪水般涌入中国的“日译”颇为不满,照其看来要深切理解西方思想,须直接读原文。借助翻译已经是万不得已之下策,借助翻译的翻译,就隔尘更多,去真更远。日本对西方概念的翻译,照搬于中国多不准确,因此不能无条件地借用,需要有适合自己的译法。比如“封建”, “封,爵诸侯之土也。从之从土从寸。”(《说文》),而所谓“建,立也”(《广雅》)。日人将Feudalism之意和自身之情况用汉语表达了出来了,于是乎有了“封建”。换而言之,日人之汉字已非国人之汉字。不过独木难支,严复的意见很快就被“洪水”淹没了,源源不断的“日语”就这么成为了汉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说来说去也就是为了说明一点也就是“封建”完全是一个西方和日本概念的混合产物,施用于中国不尽妥帖。汤因比(Arnold Toynbee)论及中国历史时曾指出,传统的中国模式无法和其他任何文明的早期历史所衔接,甚至和自己的早期史也不相容。反之西方或是日本的历史概念来套用同样不符现实。韦伯(Max Weber)对此持同样的观点,他更曾早早就进一步指出,中国的封建历史仅仅存在于先秦时期,秦灭六国后直到西元1911绝对无法称之为“Feudalism”,而日本的状况又和中国相去甚远。按他的话来说“我们愈往前追溯历史,就愈能发现中国人及其文化与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种种惊人的相似之处。”另一方面他又将秦之后的中国型态称之为“Bureaucratic Partrimonial”姑且先译为所谓官僚家产制度。根据这种看法,个人以为一个“传统中国模式”非但不是所谓封建制度,反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制度导致了真正封建根本无法在中国出现。费正清(J.Fairbank)继承发扬了韦伯这种看法,“封建主义(Feudalism)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的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近代前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足够富裕的话)。皇朝的崩溃也往往缘于高度的土地兼并和自耕农土地的丧失,这在西方是难以想象的。”到了上世纪50年代,美国史学界提出的看法是,对中国大一统时期的状况冠之为“封建”实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排除法的产物,中国近代以前社会的农民大多是小自耕农,这样一个社会显然不是资本主义,但又不可能被称之为奴隶社会,如此以来按马氏历史五段论也就是只剩下了所谓“封建”可以冠名了。
    所谓“封建”不能以单纯国内常提到的“地租剥削”作为衡量和定义标准。所谓封建制,在于其政治关系以土地为基础,这需要政治上的分裂和经济上的强制人际关系。如果单纯按照阶级发展历史论以近现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与“封建制”的原义相差太远。所谓Feudalism,不宜简单以一个标准就是判断的,其为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社会结构,盲人摸象般地捕捉到单一的可能的特征并不能成为整体判断的依据。中世纪欧洲和日本存在的领主上下分封、独特存在的军事阶级间的种种特定关系称之为Feudalism或是“封建”是合适的,但对于中国之情况,个人以为只有在极为慎重的情况下小心使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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