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封建主义和狭义的封建主义(下)(20030808)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4:11:54 学说连线 张晓群 参加讨论
因为以上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中世纪欧洲和1840年以前的中国,虽然同处农业时代,却呈现出不同的政治秩序的面貌。简单说,中国是合大于分;欧洲在各王国内部是分大于合,在欧洲总体来说,则是只有分没有合。 因此,如果将欧洲和中国相比,在5世纪到15世纪的1000年中,欧洲地区因为存在着一系列王国,而且在各个王国内部是松散分裂的封建的政治状态,所以欧洲地区是多个政治中心并存;中国地区则因为存在一个大一统的严整的国家机器,只有一个政治中心。 三、封建主义的两种含义 以上我们说明了中世纪欧洲封建主义的政治状况,显然,这种状况和中国的历代王朝十分不同,但我们现在都用“封建社会”来指称它们,这在事实上造成了一些概念上的混淆乃至混乱,因此我们在这里试图做一厘清。 在欧洲,从原始氏族解体直到19、20世纪;在中国,从原始氏族解体直到清朝灭亡;这两大段社会历史在以下几方面是相同的:以农业为主导的生产类型,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俗观念都是农业文明的,国家机器和官僚统治集团是坐寇性的、或者说是专制性的,广大百姓受到该集团以及依附于该集团的地主阶级们的政治上的压迫、经济上的压榨。我们可以将这种社会形态称为“传统社会”或“前现代社会”。当我们今天说“中国的三千年封建社会”,实际上就是指这种“传统社会”。我们可以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封建社会”这个概念,但我们必须清楚:这个意义上的“封建社会”是广义的。广义的封建社会=传统社会。如果要这样用,那么古罗马、欧洲中世纪、15、16世纪的欧洲各专制国家,都是广义的封建社会;中国则自夏商周直到清朝都是广义的封建社会。当然,对于这种社会形态,我更愿意用“传统社会”这个词。 在传统社会里,有着多种具体情况。坐寇性统治集团的规模有大有小,控制的地域有大有小,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有高有低;广大百姓受压迫压榨的程度也各有不同,最严重的是奴隶,其次是隶农,日子好过一点的是自耕农。因此,第一,我更愿意把奴隶制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具体形式或特点来看待。在人类历史上,奴隶制是广泛存在的,商业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雅典有大量奴隶,17世纪葡萄牙西班牙占领南美,也大量使用奴隶,号称以民主人权立国的美国也有过人人皆知的南方黑奴制,中国的周朝奴隶也曾广泛存在过,后来到了南北朝,奴隶又大量出现。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上述社会体都是奴隶社会,因为奴隶制只是上述社会体的一个层面。即使在古罗马,奴隶也只是其一个方面,千千万万罗马人之间、以及罗马人和千千万万外省人之间都不是奴隶制的关系;所以我更愿意在总体上说:罗马帝国是农业的、专制的传统社会,但它有个特点,那就是奴隶广泛存在。同样,15世纪的俄国也是农业的、专制的传统社会,但它的特点是,农奴广泛存在。18世纪的美国算是一个现代社会了,但有个特点:南方盛行奴隶制。 第二,欧洲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也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也就是说,各坐寇性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这样说来,中国作为“传统社会”的三千年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都不是这种“狭义的封建社会”,而是大一统的官僚帝国,只在周朝、春秋战国、南北朝等期间才可算是“狭义的封建社会”。而欧洲在农业文明的传统社会阶段,先是在公元前后至5世纪,经历了罗马帝国的大一统官僚帝国时期;后来在5世纪至15世纪,则经历了狭义的封建主义时代。很多历史学家之所以不认为秦朝以后的古代中国属于封建社会,就是因为它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状态迥然不同,而“封建”的原初含义正是指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状况,“封建”一词的专利属于欧洲中世纪。但是,现在中国人都说古代中国就是封建社会,非要让大家改变称呼也无必要,毕竟一个名词只是一个符号,关键是看这个符号的涵义究竟是什么。所以我觉得还是保留对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叫法,但要加上一个“广义的”,以和“狭义的”区别开;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广义的封建社会”和“狭义的封建社会”各自的内涵是什么。 为什么资本主义在中国古代发展得比较迟缓?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较长时期的“狭义的封建社会”是一个重要原因。 今天当我们回头看待这段历史时,可以说:中世纪欧洲多政治中心的并存,导致争斗、武装冲突、暴力事件、大小战争不断;而古代中国那种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则会使得全社会起码在王朝统治的稳定期内,十分和平。因此费正清说:“对于这一时期的中国人而言,政治与社会的高度稳定,总归要比同时期欧洲所经历的生活、思想动荡更为可取些吧。”也就是说,一个今天的中国人,可能会羡慕今日西方富裕的物质生活;但一个汉朝或唐朝的中国人,则会庆幸自己生在中国而非欧洲。相比于战乱不断的中世纪欧洲,同时代的中国可算是国泰民安。古代中国之所以能创造出高度的社会文明,长期大一统的政治局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是,历史的逻辑还有另一面,那就是:对于无时无刻不在寻求生长的工商业来说,它欢迎坐寇性统治集团组织涣散,因为那将有利于自己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欧洲多政治中心并存,对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十分有利;而中国封建时代(广义的)长期大一统的政治状态,则抑止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哈耶克说:“就欧洲文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复兴而言,可以说资本主义扩张的起源和产生的理由,是得益于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不是在更为强大的政治统治下,而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德国南部和低地国家的城市里,最后是在治理宽松的英格兰,近代的产业制度才得到了发展。” 诺斯是作为一位制度经济学家而为我们所熟悉,但他还是新经济史学派的代表人物,该学派提出的对“西方的兴起”著名的解释框架,正揭示了中世纪欧洲狭义的封建状况和资本主义兴起的关系。该学派认为:在许多权力中心并存的中世纪欧洲,各个统治者都把发展经济以获得强大的税源从而获得强大军队放在首位,但是经济的发展本身依赖于充分的财产权利的发展和自由市场。结果,国与国之间的竞争逼迫不情愿的统治者限制自身的权力,于是有限政府和多元社会慢慢地出现了,财产权和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而中国在清末以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天朝大国”,缺乏国与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竞争态势,所以一直对国内的工商业发展持压抑姿态,这种情况直到鸦片战争以后才发生改变。欧洲的工商业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已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罗马帝国的政治结构,就像中国历代王朝的政治结构一样,成功地抑制了它;但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生长的工商业,却在欧洲的中世纪找到了空隙。它像一棵棵小草,在罗马帝国的整块巨石之下难以成长;但在中世纪,巨石破碎了,覆盖在遍地小草之上的,是一堆堆大小不等的乱石,小草们终于找到了生长的空间,它们甚至和那些乱石结成了某种互利关系。于是,小草们开始慢慢长大,并且侵蚀改造着乱石;几百年过去了,外人再看欧洲时,已经见不到石头了,见到的,是满目的青翠草原。 四、议会以及《大宪章》如何产生 前面我们说:一个个封建王国是国王贵族领主之间松散的政治组合体。他们之间有权利义务的规范性安排,所以是组织;但互相之间又经常违反这些规范,经常发生斗争,所以经常处于无组织、无纪律的状态。议会和英国的《大宪章》就是斗争以后妥协的产物。 中世纪欧洲国家内部的议会,就是国王和贵族们、以及后来的市民代表们寻求相互妥协、进行讨价还价的一种机制。会上主要讨论国王税收、对外政策、镇压叛乱、司法案件、国内的和平稳定等等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问题。这个机制在当时不少欧洲国家都有,但最典型的是英国议会。 13世纪是英国议会的形成时期,国王不断召开由教俗贵族和其他代表参加的议会,讨论国是。1265年召开的议会被认为是开创了先例,参加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两位骑士、每城市两位市民。而1295年的议会参加者共有400多名。议会成为当时各个权势者进行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一种形式。这种斗争和妥协,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进行,内战和大宪章就是这样的形式。 13世纪初的英国国王是约翰,他权欲极大、能力极小。他在与贵族的交往中,不顾封建规范,视贵族的领地为己有,想没收就没收、想罚款就罚款,若有不从,就对之动武。1215年初,贵族们终于联合起来造反。6月,在伦敦河畔,各方签订了《大宪章》。它对国王和贵族的关系方面,按照封建规范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详尽的规定。比如贵族每年应向国王交纳什么贡赋,如果超出这一规定,就必须召集全国的主教、伯爵和男爵开会。而且如果不经合法裁决,国王不能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剥夺财产。 当然,不是说签了大宪章,国王就规矩了。后来国王们不断地试图侵犯贵族的权益,贵族们每次都坚决还击,一旦还击成功就迫使国王再一次向全社会确认大宪章,结果在中世纪大宪章被确认了30多次。 所以,不论是议会还是大宪章,都只是权势集团内部的斗争、较量、妥协和确定规范,处理的是国王和教俗贵族之间的关系。对于百姓,这些原本还在互相倾轧的权势者们立刻就穿起了一条裤子。英国爆发的农民起义——比如瓦特·泰勒起义,受到的是国王贵族们的一致镇压;后来的圈地运动,虽然国王反对贵族们的圈地之举,农民上诉到国王的法庭上还经常获得支持;但如果农民真的用武装起义来抵抗圈地,国王就立刻和贵族们站在一边,派军队进行镇压14。中世纪的欧洲国王们的权利确实受到制约,但这种制约不是来自百姓的,而是来自大大小小的贵族的。 而这种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权责安排的规范化,正保证了集团整体力量的强大,从而保证了其对广大百姓在组织性力量上的优势。对于这样充分组织化了的统治集团,不论是中世纪的欧洲百姓、还是古代的中国百姓,虽然他们人数比统治集团多很多,却由于自身基本上没有什么组织性,故而无力反抗统治集团对自己的压迫压榨。可以设想,如果国王和贵族的争斗没完没了,他们就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对隶农们进行管理压迫;如果国王总是在政府中为所欲为、独断专行、根本不听下属意见,那也就必然打击大小臣子的积极性,降低统治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削弱集团的总体力量,不利于集团坐稳江山。可见,在统治集团内部,组织化越充分、权责划分越明确,越有利于该集团的总体利益。 和中华帝国相比,英国等当时的欧洲封建王国,一个个只有巴掌大,这些国王仅仅在那一个个巴掌大的疆域内勉强实行了坐寇性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而且这种组织化的程度还比较低;而自秦始皇以来的中国皇帝则在一个巨大的疆域内、实行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而且这种组织化的程度还很高。 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机器之内,是有着一系列组织规范和权利义务规定的,这是保证这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其中,虽然皇帝居于最高位,他同样不能为所欲为,他同样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组织原则。 儒家学说一直在强调这个方面。冯友兰在阐释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时说:“在社会关系中,每个名都含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君、臣、父、子都是这样的社会关系的名,负有这些名的人都必须相应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孔子正名学说的含义。”15。孟子则认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16君若不按理想的君道行为,他就在道德上不再是君了;这时即使把他杀了,也不算弑君之罪。 就实际的国家机器的组织看,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对此有详细的阐释。在汉代,政府大权实际上掌握在宰相之手,宰相直接管理十三个部门(曹),这些曹各司其职。在唐朝,中央政府分为中书、门下和尚书三大部门(三省);皇帝诏书一般由中书省拟订,而下发时,需经过中书和门下两省;如果两省有意见,则会上奏皇帝请予修正,这就要有一个君臣商议的过程,这样下发的诏书用朱笔写就,照常式封发。曾经有唐中宗想不经过两省直接下发诏令,而且确实用这种方法任命了几个官员,但他不敢用朱笔只敢用墨笔,而且用斜封,这样封的官被称为“斜封官”,因为没有经过正式手续而被当时的人瞧不起。在宋代,皇帝的诏书也是由中书省拟订,称作“熟拟”,然后由拥有最高决定权的皇帝签发;同时,还设有谏官,专事监察皇帝;这些谏官没有实权,都是由一些没什么资历、但有学问气节的年轻人担任,对于他们的谏诤和讽议,皇帝也不会太计较,所以每到皇帝和宰相议事时,谏官必在场,有些话宰相不方便说的,就由谏官说。在明代,这是中国历史上皇权最大的时期,皇帝要做决定,也必须经过政府各部门的商议,所谓廷推、廷议、廷鞫。 费正清则强调御史制度,他说:“御史们负责监察百官的谋逆或失职行为并直接上奏皇帝进行弹劾。他们也有权(尽管不无风险)弹劾皇帝。御史台一直是后世帝国统治的重要机构。”17 所以钱穆的看法是:“中国过去的政治,不能说皇权相权绝不分别,一切全由皇帝专制。我们纵要说它专制,也不能不认为还是一种比较开明的专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来决定一切的。”18 因此,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一样,在统治集团内部,是有规范制度的,有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区别只是一个较严整(中国古代),一个较松散(欧洲中世纪)。即使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的百姓之间,也是有制度规范的;只是这种制度规范是建立在严重的力量对比不平衡的基础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压迫压榨;而且还不时被统治者们违反,导致被统治的百姓在利益和权利上不断受到挤压。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也是一样的。 注释(略) 参考书目 1.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Houghton.Company,1987。 3.Robert E.lerner /Standish Meacham /Edward Mcnall Burns, 《Western Civilizations》Volume 1,W.W.Norton & Company,INC 1988。 4.伯恩斯,《世界文明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5.Eugen Weber,《The Western Tradition》,Volume 1,D.C.Heath & Company,1990。 6.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第二卷,北京:三联书店,1999。 7.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8.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9.John E.Martin,《Feudalism to Capitalism》,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3。 10.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1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