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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分期新说述评

关于古史分期的讨论,如果从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算起已有70年了。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合著的《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一书对前50年学术界讨论这一问题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与评述。50年中参加讨论的学者数以百计,发表的论著不下800篇(部),他们各抒己见,形成了西周、战国、魏晋“三论”和春秋、秦、西汉、东汉、东晋“五说”。尽管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通过对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国古代史研究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1978年10月在长春召开的学术讨论会是对“三论五说”的一次大检阅,以后几年里虽然仍有几十篇讨论古史分期的文章问世,但都没有超出三论五说的范围,这表明古史分期的研究以三论五说的形成为标志已可告一段落了。既然三论五说不可能统一,那么只有突破三论五说的束缚,古史分期的研究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近20年来中国史学界硕果累累、成绩斐然,研究风气更加务实,填空补缺的各类成果层出不穷。尽管直接讨论古史分期的文章不多,但是对研究中国古代史来说,分期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所以这些年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式在探索这一问题。他们所做的工作大致可以分为反思和重构两个方面。
    一、反思旧论
     古史分期问题号称是中国史研究五朵金花(五大难题)中的一朵,可是50年来经那么多学者众手栽培浇灌却始终只开花不结果。反思这50年来走过的路,大家开始意识到问题恐怕不是出在我们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内涵的认识存在的分歧上,而是出在这两个概念本身:中国有没有西欧式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在不存在这个分期的问题?
     近20年来学者们对亚细亚形态的问题重新予以关注和研讨。这一轮研究的重点和前一轮不同。前50年研究的取向是不承认亚细亚形态是有别于西欧社会顺序发展的五种形态(以下简称五段论)之外的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认为中国社会发展也逃不脱五段论的普遍规律,因此硬把中国历史切断后塞进这五段的框架之中。后20年研究的取向正相反,论者不再把亚细亚形态纳入到五段论里去了,肯定亚细亚形态是一条独立的社会发展道路和否定五段论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成为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在这方面,胡钟达的《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和《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两篇长文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他指出:“前资本主义阶段社会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有前后高低之分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我们必须抛开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标签,从新的角度,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来重新探讨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吴大琨组织翻译了意大利学者梅洛蒂的《马克思与第三世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由于种种原因,此书未能广泛传播,但是一元多线史观却因此而被引进中国。罗荣渠的《论一元多线历史发展现》(《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和《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大出版社,1993年)对此作了理论阐述。他指出:“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教科书中一直把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解释为单线式的。这种五种生产方式(或社会经济形态)的单线发展图式,最早大概是由苏联理论界提出的”,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也不符合世界历史的事实。因此他提出一个一元多线的社会发展模型,一元是指生产力发展水平,它可分为原始生产力、农业(含畜牧业)生产力和工业生产力三个循序渐进的有重叠的阶段,多线是指世界各地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社会形态和文化面貌呈现出很大的多样性。
     抛弃教条的统一模式,改用符合中国历史实情的模式是解决古史分期的前提。因为五段论的提出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所以论者大多采用考据的方法来论证五段论并非马思原意,而是源出于斯大林,或者阐述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更替的理论“是一种科学理论(假说),而不是完全用经验的历史证明了的普遍的发展规律”(朱本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更替理论是科学假说》,《历史研究》1989年第二期)。其实只要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应当接受实践检验的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完全不必将其当作独尊的经典来考证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形态论的提出也是为了取代五段论。三形态论的理论依据是1979年首次翻译出版的马克思1857一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在手稿中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分为三种形态:“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这三种社会形态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的一种抽象。三形态论受客观氛围影响仍有些唯书唯上遗风,但它的主旨无疑是好的(刘佑成:《社会发展三形态》,浙江人民版,1987年),不过无法用它来代替古史分期。
     否定中国存在过奴隶社会是否定五段论的重要一环,张广志在这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他的论文集《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从理论和民族史两个角度论证了在中国商周时代和各少数民族的初始阶段社会中虽然都存在奴隶制,但都不是奴隶社会,而是封建社会。沈长云支持奴隶制不是人类普遍必经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个观点,他认为:“如果历史研究的结果显示出世界上相当多地区都未曾经历过按马克思主义本来意义那样的奴隶制社会,则应当重新考虑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说过的某些似乎体现了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普遍必经的社会发展阶段的断语的认识。”(《关于奴隶制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商讨》,《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晁福林也持同样观点,他说:“由原始时代而迈向封建制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正常的演变形式。”他论证了夏商两代的社会性质是氏族封建制(《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及夏代社会性质研究》,《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3期;《夏商社会性质论纲》,《光明日报》1998年5月22日),并进而提出西周春秋是宗法封建社会,战国以后是地主封建社会(《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北京师大出版社,1997)。
    二、重构新说
     尽管在前50年中古史分期的观点没有统一,但战国封建说还是被“立为官学”,写入了大中小学历史教科书。反映其他各派观点的通史、断代史和论文近年来也陆续问世或再版,但因不在官学,影响就要小多了。
     1989年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开始出版。这部由几百位专家参与编著的迄今卷帙最多的大部头通史谨慎地避开了古史分期问题,代之以只有时间意义的“上古时代”和“中古时代”。白寿彝先生在题记中说;“从历史发展顺序上看,这约略相当于一般历史著述中所说的奴隶制时代。但在这个时代,奴隶制并不是唯一的社会形态。我们用‘上古时代’的提法,可能更妥当些。”“所谓中古时代,是指以封建制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同时还有别种生产方式存在的时代。”(《中国通史》第3卷、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
     如果说《中国通史》只是审慎地规避,那么商传、曹大为、王和、赵世瑜主编的《中国大通史》则明确地指出“不再套用斯大林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演变模式作为裁断中国历史分期的标准”。并且“避免笼统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的概念”,而是直接使用具体的所有制和生产方式的概念,如均田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租佃经济等。他们把夏商周三代称作“宗法集耕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把秦汉至清称作“专制个体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曹大为《关于新编〈中国大通史〉的几点理论思考》,《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3期)
     晁福林尚未按自己对中国古史分期的看法写出通史,但他也是《中国大通史》的编委,他的三分法和《大通史》的两分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田昌五近年来也在五段论外构筑了一套新的中国古代史体系。他把中国古代史分为三个阶段:5000年前为洪荒时代;5000~2400年前为族邦时代,期间夏代以前是天下无共主的万邦时期,夏代为族邦联盟时期,商与西周形成中央族邦和地方族邦相结合的统一族邦体系;以后直到辛亥革命为封建帝制时代,在封建帝制时代中国又经历了三次周期性的大循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学术月刊》1997年第1期;《中国历史大循环的动力——重谈农民战争问题》,《史学理论研究》1997年第2期)
     苏秉琦在发现红山文化坛、庙、冢遗址后提出了古文化古城古国的概念,这里的“古国”是指“高于氏族部落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辽西古文化古城古国》,《文物》1986年第8 期),到夏商周发展为真正的国家可称为方国。严文明进一步阐发了苏先生的见解,他把我国国家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从黄帝到夏以前为原始国家或古国;从夏到战国最高统治者称王,其国家可称为王国;从秦到清实行郡县制和中央集权,最高统治者称皇帝,其国家可称为帝国(《黄河流域文明的发现与发展》,《华夏考古》1997年第1期)。台湾学者许倬云也有类似看法,不过他使用的概念不同,他把先夏的古国称为复杂社会,夏朝是初级国家,商朝和周朝都有一个从初级国家发展为正式国家的过程。经过春秋战国这个转折,到秦汉成为一个大帝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比较》,《北方文物》1998年第3期)
     上述各位学者都根据自己对中国古代社会的认识与解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将其表列如下:
    三、几点看法
     如果说三论五说是在五段论束缚下的“八花齐放”的话,那么从上表可以看到,在摆脱了五段论的桎梏后,古史分期已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看法,与学界师友共同探讨。
     1.传统的观点都把夏朝看作中国国家的起点与文明的开端,现在考古发现的新资料表明,在夏朝诞生之前的1000年间已经出现了介于氏族部落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组织,所谓的“古国”和“复杂社会”就是已被国内史学界广泛接受的新概念——酋邦(而非部落联盟)。在新的中国通史中应该加入这一新的篇章。
     2.春秋战国是一个新旧体制过渡的时期。这一点实际上已得到公认,只是在分期时是把它归入前段、后段,还是切开各归一段的问题。笔者以为既然不再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纠缠,不如将其看作一个独立的社会转型期。
     3.夏商周三代和秦汉至清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一点实际上也无大异议。这两个阶段的内涵都十分丰富,如夏商周三代的内涵就包含“父权家族、贵族、平民、农村公社(井田制)、神权、王权、宗法制、礼制和分封制”(张忠培《中国古代文明之形成论纲》,《考古与文明》1997年第1期),而秦汉以后社会的内涵就更加丰富,关键是如何找出最有代表性的特征来命名它。从现有的各种不同的表述法来看,有的按时间顺序,有的按国家形式,有的按经济形态,有的按政治制度,有的按社会结构,有的按文化特征,也有的面面俱到。应该选择一个合适的分期标志,而且应该是前后一致的标志,这是需要大家讨论的。
     4.在各种分期的新说中都已不见“奴隶制”或“奴隶社会”的字样,说明奴隶制不等于奴隶社会、奴隶社会不是必经阶段、三代不是奴隶社会等观点已被很多人接受。但是关于“封建’这一概念的运用仍然十分混乱。如果把“封建”看作一种政治制度,那么封邦建国就是一种贵族分权的封建制度,而郡县制则是“反封建”的政治制度,怎么能说中央集权实行郡县制的大一统帝国是“封建”帝国呢?如果把帝国瓦解后出现的区域政权看作是封建割据的话,那么重建新帝国应是“反封建”的统一,怎么能说是“封建”统一国家呢?如果把地主剥削佃农的租佃制看作是封建经济、井田制“八家同养公田”的劳役地租也算是封建经济的话,那么公元3-6世纪发达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强的庄园经济又算什么“封建”经济呢?再说,中国农民的主体是并不受地主直接剥削的自耕农,作为编户齐民向政府纳税是不能视作受国家地主剥削的,如果自耕农的个体经济也是封建经济,那么又是哪一种“封建”经济呢?如果地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的话,那么与之对立的农民阶级是“反封建”农民阶级呢还是“封建”农民阶级?还有,属于氏族社会遗留的父家长制被叫作“封建”家长制,属于原始思维产物的意识形态被叫作“封建”迷信,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我们使用“封建”这一概念之混乱,几乎到了该封建的不封建,不该封建的都封建的地步。“封建”简直成了一只垃圾筒,什么坏东西都往里扔。连《中国大通史》的作者也一方面在古代史部分“避免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概念”,另一方面又在近现代史部分保留了“封建”、“半封建”和“反封建”的用法,用“封建”来指称“落后的剥削制度和反动的政治统治”,“愚昧落后、专制迷信的象征”并进而指称“带有封建社会的色彩如“头脑封建’等等。试问,既然古代已无“封建”,近现代“反封建”又从何谈起呢?沿用约定俗成的“封建”一词是尊重习惯,然而对于科学的史学研究来说,现在是到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以正视听的时候了。
     5.从秦到清漫长的两千年间社会发展变化是很大的,但由于长期受到五段论的影响,各家学者仍都只把它看作是一个和三代有别的社会阶段,而把其间的变化看作是第二层次的阶段,是“章”下面的“节”。如曹大为将其分为“确立与反复”、“发展与成熟”、“传统中的变异、走向近代”三大段;田昌五从中找出三次统一和三次分裂构成的三次周期性大循环,提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循环发展论。虽然这个问题已超出了本文所论的古史分期范围,但仍属于广义的古史分期问题。摆脱五段论束缚的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不应再被看作只有前后两大阶段,也不应该被看成由若干王朝环串联而成的历史链。在这方面黄仁宇称秦汉为“第一帝国”、隋唐宋为“第二帝国”、明清为“第三帝国”的观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1992,《中国大历史》1997年,三联书店版)。
     反思旧论,我们的认识已经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重构新说,在百家争鸣的基础上一定能写出一部结构全新的中国古代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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