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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看斯巴达的“平等”(20040301)


     在传统意识里,谈到斯巴达的土地制度,最引人注目的必然是其人人平等的份地制,如波里比阿在分析克里特制度与斯巴达制度的异同时,曾说:“据说斯巴达国家的特色首先是其土地法,按照这个法律,不得有任何公民占有比他人更多的土地,而是所有的人都必须从公地上占有平等的一份。”(1)
     但过分强调份地制,强调人人平等,会让我们对斯巴达土地制有一个极端的总体印象。本文将试图较全面地分析斯巴达真实的土地制。
     先看看亚里士多德理想的城邦土地所有制:城邦“土地应属于执干戈以卫社稷并参与国政的人”;具体来说,土地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城邦整体,另一部分属公民个人。这两部分又应各分为两类,在城邦公有地中,一类供祭祀之用,一类供公民共餐之用。各个公民的份地也应分为两份,一份在近郊,一份在边鄙。(2)
     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即与此十分近似。区别在于,严格执行份地制时,份地是属于国家的,公民对土地的权利十分有限,各户只能世代相传,不得买卖。(3)另有两个小的不同:一是属于城邦整体的土地不供公民共餐之用,共餐支出由公民份地提供——每个公民每月参加共餐食堂的支出是一斗大麦面粉以及若干酒、干酪、无花果和少量的钱等。(4)二是一份在近郊,一份在边鄙的公民份地在斯巴达则体现在两种人而不是单一公民上——获得近郊份地的是斯巴达公民,而得到边鄙份地的,则是边民——庇里阿西人。
     现在,让我们首先对最初的份地制作一个分析。
     在“份地制的实质”上,黄洋先生的看法是:斯巴达份地的实质是其公民对征服地区的瓜分,而这实际上主要是对美塞尼亚土地的瓜分。它的目的远远不是在斯巴达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而是通过征服满足下层公民重新分配土地的要求,从而缓和其社会矛盾,同时为斯巴达的社会制度提供必要的基础。下层公民重新分配土地的要求只是通过对美塞尼亚的征服才得以满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被征服土地的瓜分与古风时代的殖民运动具有相同的性质,其唯一的区别在于——斯巴达是通过对领近地区的征服,而不是通过海外的殖民活动来解决社会矛盾的,唯其如此,平等份地的分配才成为可能。(5)他的说法极有见地,但是缺乏充分的证据。我在其他资料中找到了以下两段材料,相信可以增加上述论述的说服力:
     据普鲁塔克记载:“当他引兵出征美塞尼亚的时候,有人问他是否要去同兄弟(意指斯巴达人与美塞尼亚人都是多利亚人)作战。他回答说,不是,只是着手处理未分配的土地而已”。(6)
     生活于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时期的诗人提尔泰曾追述第一次美塞尼亚战争的情况:“……到了我们的国王、诸神之友特奥滂普的时候,由于他,我们取得了辽阔的美塞尼亚,美塞尼亚是这样适合耕耘,又这样适合种植,为了这,战争一直不停地进行了十九年……”(7)
     由此,确实可以看到,对亚美尼亚的征服与古风时代的殖民运动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为了满足占有及重新分配土地的要求,解决社会矛盾。因此,平均分配成为可能,亦是必然。份地制严格实行。
     然而,事实上,纵然是完美执行的份地制,在动态变化中,其生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同古希腊一样,在斯巴达,父亲的份地也是由儿子共同继承的。(8)这样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部分公民由于子嗣众多,因而会导致个人所有土地渐少;另一方面,一部分公民由于没有儿子,其份地由女儿继承或没人继承,则会导致土地的集中。而,斯巴达在美塞尼亚战争后再没有进行份地的分配(实际上也不可能经常性地进行这样大规模的土地分配)。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这样的份地制虽然初衷是追求平等的,但确实管得了一时,管不了一世,前途是短暂的。
     其次,斯巴达的土地平均分配哪怕在最初都不是严格执行的。
    首先,国王占有额外的土地。据色诺芬说:“他(来库古)又授予他(国王)接受一定份额献祭牲畜的权利,并把许多边民城市中的足够的上选土地分给他,以保证他有一份合理的而非过度富有的资财。”(9)
    至于贵族有没有额外的土地,也可以大致论证一下。据修昔的底斯记载:公元前431年夏天,雅典人把爱吉那人从爱吉那(Aijina)赶了出来,因为爱吉那人反对雅典,在第三次美塞尼亚战争中还帮助过斯巴达人,所以这时,斯巴达人就把提里亚(Thyrea)的土地给他们去居住和耕作。(10)可见,这种可供大面积分配的土地不在少数,而斯巴达一方面宗教祭祀活动不是很发达,不需要太多公共支出;另一方面,共餐的支出是由公民自行负担的,因此,这些未被分配而名为城邦公有地的土地的归属应是城邦的管理者,即贵族。
     另外,古典作家也记载,在斯巴达,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土地。公元前二世纪的历史学家Heracleides Lembos记载:“对斯巴达人来说,出卖自己的土地是可耻的,而出卖最初的部分则是违法的”。(11)既然只是“可耻”,那么,非最初部分的买卖必然受法律保护。对于孰为最初部分,学界尚有争论,一者认为是拉科尼亚的土地,一者认为是美塞尼亚的(据前文的分析,我认为,美塞尼亚的可能性大)。但无论是那一块,另一块上必然承认土地的私有,而这是和份地制相违背的。可见,份地制在最初都不是严格执行的。
     在后来的斯巴达,份地制更是遭到了严重地破坏。特别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战争的胜利和大量金银的流入,使长期受压抑的私有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按照普鲁塔克的描述,共餐制应当是与份地制相适应的非常平等的制度,所有公民同桌而食,食物相同。但其实不然,后来,已有公民自带食物以替代共餐制中供应的食物。(12)希罗多德记载,Sperchias和Bulis是斯巴达最为富有,也是出身最高贵的人。(13)修昔底德在论述斯巴达人时,使用过“拥有巨额财产的人”,(14)亚里士多德则用过“富人”(15)等,这些都反映了在斯巴达有一个富有的上层阶级。
    贫穷的人自然也存在。在斯巴达,按照规定,如果公民不能交纳规定数量的粮食——共餐制中公民的支出——他就会丧失公民权。(16)希罗多德认为,在公元前480年,斯巴达的公民人数是8000;(17)亚里士多德认为,大约同一时期,男性公民人数是10000;(18)普鲁塔克在谈到份地制时说,来库古将土地分为9000份,每个公民分得一份。(19)这些数字大体反映了这一时期斯巴达的公民概数。但到亚里士多德撰写其《政治学》时,公民人数已减到不足1000;(20)到阿吉斯四世时,公民人数进一步减到700。(21)公民人数的急剧减少,说明一个问题:许多原来的公民丧失了公民权。公民权丧失的根本原因就是贫富不均,私有泛滥。而在工商业不发达的斯巴达,出现这种现象,必然是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化。
     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有一则更有力的材料:
     据普鲁塔克记载:“有一个时候某一个叫Epitadeus的有势力的人作了监督官,他是一个刚愎任性,脾气暴躁的人,他因为和儿子发生一场口角,就提出一条法律,允许一个人在其身前把自己的财产和份地赠给任何他所愿意赠给的人,或者用其遗嘱和誓言来支配其财产。这个人是用立法来报复个人私恨,但他的国人却因为贪欲而欢迎这项法律,于是,制度(份地制)的最优秀之点就被破坏了。”(22)而其中的所谓赠与或遗赠,不过是变相的土地买卖罢了。对于这份材料,有人表示怀疑,理由是,同时代的古典史家中,只有普鲁塔克一家作了记载。但其实亚里士多德的一段话,大体可以证明上述材料的真实性:
     我们接着论述在斯巴达存在的财产不平均。一些(斯巴达人)拥有太多财产,而另一些人则拥有很少的财产;因此,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这是由于法律的缺陷所引起的。因为他们的立法者虽然正确地规定买卖土地是可耻的,但却并没有限制土地的随意转让和赠与。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同样的结果。(23)
    虽然在亚氏的论述中没有明确提到Epitadeus的立法,但显然,法律的内容在斯巴达社会中是存在的。法律也开始发生剧变。
    随着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也必然变化。过去斯巴达的城邦公有地和份地,现在显然都变成了兼并的对象,变成了贵族、富人私有地的来源。
    人人平等的份地制以更快的步伐走向死亡!
     到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份地制短暂而无奈的生命,可以看到“平等”人公社后掩盖的事实。
     土地告诉我们,斯巴达并不“平等”!
    
    :em22:
    本文所用注引:
    (1)Polybius,VI,45,3 参见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参见吴于廑、齐士荣主编之《世界史?;;古代史编》
    (4)普鲁塔克:《来库古传》
    (5)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
    (6)Plutarch,saying of Spartans,Polydorus,2 参见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
    (7)Tyrtaeus,5 参见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9)色诺芬:《斯巴达政制》
    (10)Thucydides,II,27 参见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
    (11)Dilts编:残篇12
    (12)色诺芬:《斯巴达政制》
    (13)希罗多德:《历史》
    (14)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7)希罗多德:《历史》
    (1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9)普鲁塔克:《来库古传》
    (2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21)普鲁塔克:《阿吉斯传》
    (22)普鲁塔克:《阿吉斯传》
    (2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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