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历史学家对于计量方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地位问题争论不休,争论的基础是将计量分析与质的分析过分地对立起来。而招致这种对立的一个原因,在于术语不明确。术语“质的”(分析方法、处理方法)究竟是适用于揭示现象的实质-内容,质的性质,还是适用于以描述的、自然-语言的形式来评定现象?毫无疑义,“质的”术语只适用于前一种涵义。 十分明显,以揭示被研究现象和进程内部实质为目的的质的分析,在任何研究,包括历史研究,以及在运用任何方法的情况下,都是首要的。但是,取决于历史认识的一定理论和方法论的质的、实质-内容分析,只有当具备关于被研究现象和进程这种或那种情报以及具体资料时才能实现。这样的情报,第一,应具有代表性;第二,能够以描述(叙述)的、自然语言的形式和数量的形式进行加工和分析。因此,任何历史分析可以或者是内容-描述(叙述)的,或者是内容一数量的。因而,将质的分析与量的分析对立起来,是不合理的。可以将对具体的历史资料表现、加工与分析的描述方法与计量方法进行比较。 任何客观的社会(包括历史)现实都是现象与实质、形式与内容、数量与质量的总和,都应当在科学认识的进程中被考虑到和被揭示出来。科学认识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揭示被认识客体的实质-内容、质的确定性。因而,需要进行理论的实质-内容的分析,即质的分析。质的分析的最高水平,表现为建立客体的理论,实质-内容的模型。 实质-内容分析,永远是在以自然-语言描述的形式中进行的。例如,这一事实,即封建生产方式特有的农民个人依附于封建主;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个人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及引起这种差别的诸情况,都只能描述地表现出来。进行实质-内容分析,无论以描述的自然语言的方法还是以计量方法为基础表现,加工和分析具体资料都可以。即是说,描述的与计量的方法是同样可行的方法。但是客体的内部内容,实质和质的规定性,在现实中并不是摆在表面上和直接表现出来的。能够直接看到的客体的表现,只是它的现象与形式。对这些现象与形式完全能够以描述方法表现出来,并且以描述方法评定它们,时常比以计量方法评定它们更完整、更清晰。 但是,在科学研究中,当未查明量与质的相互关系,即未确定正在被揭示的量与质统一的程度时,不能认为对客体的认识进程是完满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描述方法似乎无能为力了,只能用计量的方法。当然,如果运用计量方法是可能的。 我们以具体史例说明这一点。在1905-1907年革命中,被称作“判决书”运动的历史事件在各农民斗争中占有显著地位。判决书运动从现象上看,是农民们在米尔大会上通过一定的决议,并且把这些决议办理成文件的形式,送到了各级法院。判决书运动的实质,从整个说来,是农民们要求改变土地制度与其他关系,从而改善农民在经济、法律和政治关系上的状况,并导致国家社会制度的一般民主化。 已经进行的和正在进行的对判决书运动所有方面的分析,运用的都是描述方法。这些方法完全能够不仅在经验的、而且在理论的水平上认识这个历史事件。但是要使这种认识达到逻辑上的完善,要求从整体上评价这一历史事件在革命时期农民阶级斗争总进程中质的规定性,对此,描述方法未提供令人信服的回答。在对判决书运动性质的评价上,存在着分岐。一些人认为,判决书运动属于农民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它与农民的一定的政治觉醒相联系。相反,另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书是农民阶级斗争的消极形式。因为农民们向上诉述,这似乎反映他们政治上的不自觉。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革命时期,各种政党都在农村中进行工作,他们之间为争取农民进行着尖锐的斗争。因此,判决书反映的完全不是农民自己,而是各个政党的观念与要求。О·Г·布霍韦茨在运用数学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解决这些分岐的尝试。结果表明,通过判决书的村庄与同时期发生了其他形式农民阶级斗争的村庄相比,阶级斗争具有更广泛的社会规模,并且进行得更积极。这是有利于判决书运动的性质属于农民斗争最高形式观点的重要论据。 综上分析,研究这种或那种历史现象,为了达到揭示该现象在现象与实质,内容与形式,量与质方面是有机结合的逻辑上的完善,需要转向数量的与数学的方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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