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法制度史 英国济贫法变革如何反映社会变化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0:11:42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济贫法,顾名思义,就是有关社会救济的法律,它特指的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些法律。英国济贫法的发展是英国法律史上社会保障史上的重要事件。济贫法的变革反应这英国社会的变化。那么,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历史进程是怎样的?英国济贫法又是如何反映社会变化的呢? 英国济贫法制度史 济贫法,即英国历史上颁布的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产生于16世纪,一直延续到1948年。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英国统治者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57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征收济贫税,1576年又设立教养院,收容流浪者,并强迫其劳动。1601年颁布第1个重要的济贫法。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斯图亚特王朝于1662年通过《住所法》,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获得救济。1723年的济贫法更进一步规定设立习艺所,受救济者必须入所。由于在执行中弊窦丛生,1782年的法律又作出相反规定,把原料发给有劳动力的贫民在家作工,只把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集中起来救济。 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用以缓和阶级矛盾。到1832年,除诺森伯兰及达勒姆两郡外,英国各郡均实行“斯皮纳姆兰制”。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济贫法,史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在管理上,中央设置三人委员会,在地方各教区联合区组成济贫委员会,管理济贫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员会改为济贫法部。1871年,济贫事务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习艺所的惩治原则一直未变。 20世纪以来,济贫法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待到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卫生部主管的社会保险已完全代替济贫,济贫法失去作用。 苏格兰的济贫制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合并后,由议会通过专门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这里没有象英格兰和威尔士那样的教区联合区和济贫委员会的组织,且在1921年以前没有救济有劳动力的失业者的法律。 英国济贫法变革如何反映社会变化 纵观济贫法变革的整个历史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济贫管理工作在逐步正式化、规范化,政府对济贫的看法也不再只是局限于济贫本身,而是更多的关注到了济贫方式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 英国社会发生了以下方面的变化: 1.英国逐渐由一个封建君主国家转变为一个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封建君主关注济贫主要是出于社会稳定以及人道主义责任考虑,与之相反,新兴的资产阶级则会更加关注其经济影响。一项政策总是掌权集团利益的表达,从旧有济贫法的宽松到新济贫法的严厉,反映的就不仅是济贫方式的简单转变,还反映了背后政治掌权者的更替。 2.人们对济贫的认识由感性走向理性。在济贫法初期,人们还只是出于情感直觉的感受到应该对贫困予以救助,而到新济贫法时期,人们已经考虑如何将济贫与经济发展很好的协调起来。济贫由一件出于人道主义责任的善举变为了一项与社会经济紧密相连的重要活动。人们的认识逐步理性化。 3.政府机构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管理越来越科学。由规定以教区为基本单位后便不再过问到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并对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对全国的济贫工作进行系统的管理,英国政府的管理活动在不断的走向科学化,政府机构的设置也越来越完善化。这也是英国政治近代化的重要体现。 济贫法的变革反映出了英国在政治、经济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方面的近代化过程。但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近代化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穷困者而言似乎并不可喜。尽管社会在进步,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在增强,但国内的穷困人口却是有增无减,下层人民的生活状况在不断恶化。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