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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海峡群岛的主权危机及其应对方式(4)


    四 英国政府对“英法海峡群岛案”的有效应对
    随着德国占领时期的结束,英法两国对于海峡群岛主权的争端进入了新阶段,主要体现在1951-1953“英法海峡群岛案”(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该案主要审理海峡群岛的附属岛屿,以及海峡群岛与英法大陆架边界划分等问题。国际法庭的介入,英法两国就海峡群岛及其附属岛屿权属相关问题的处置,以及海峡群岛对英法两国大陆架分界的审定与影响,充分显示出英国政府的政治谋略、法律眼光、历史经验和民族智慧。
    1.“英法海峡群岛案”与国际法庭的介入
    英法两国在1951年9月24日,就敏基埃岛群(Minquiers group)和埃克里赫斯岛群(Ecrehos group)的权属问题达成特殊协议,将其最终决定权交由国际法庭裁决。
    英国要求法庭以国际法为依据,将两岛群内的所有岛屿和岛礁的完整所有权判予英国,并指出英国无论是对该岛群的命名上,还是对其所实施的长期有效管理方面,都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性权力;同时,英国对岛群所实施的管控是以其制定的法令为基本依据的。
    法国政府同样要求将相关岛屿和岛礁的所有权判予法国,理由是法国对其拥有原始权利,同时该领域处于法国可管控的范围内;此外,法方坚持认为,根据英法两国在1839年8月2日签订的《渔业条例》规定,争议区域内岛屿和岛礁,处于双方渔业资源共享区,此后任何一方私自达成的法案均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不能作为权属的依据(28)。双方争论一时相持不下。国际法庭全面考察海峡群岛的地理位置,英法两国的历史文献和证据,以及正当的司法陈述,以便进行正确的裁决。
    国际法庭首先考察海峡群岛的自然状况。通过测量,在存在争议的岛群中,埃克里赫斯岛群距英属泽西岛东北部3.9海里,而距法国最近的海岸6.6海里;敏基埃岛群距英属泽西岛南部9.8海里,距法国大陆16.2海里,同时这一岛群距离法属绍泽群岛(Chausey Islands)仅8海里,争议岛屿地理位置十分复杂。
    2.英法两国政府的法庭陈述与辩论
    英国政府认为,自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以来,英国便与诺曼底公国形成密不可分的整体,其中自然包括海峡群岛,而在1204年法王菲利普二世虽然将安格鲁-诺曼势力驱逐出诺曼底大陆,但其永久占领海峡群岛的企图并没有成功,群岛一直在英王的直接管辖之内。英国政府由此认为,海峡群岛的所有部分,包括存在争议的埃克里赫斯岛群和敏基埃岛群均属于英国,该结果在1259年英、法两国国王签署的条约中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法国政府重申,法方并不否认包括泽西岛、根西岛、奥尔德尼岛和萨克岛在内的海峡诸岛其所有权隶属于英王,然而敏基埃岛群和埃克里赫斯岛群在1204年后已然成为法王领地,该既成事实在英方所提供的条约中也有记录。
    英方则认为,自己对海峡群岛拥有充分的历史权利。1200年1月14日,约翰王颁布特许状,将泽西岛、根西岛和奥尔德尼岛授予男爵皮尔斯(Piers des Preaux)管理,并负责在岛上收缴税费。3年后,皮尔斯男爵将埃克里赫斯岛授予瓦-瑞切尔修道院(Abbey of Val-Richer),这表明在当时埃克里赫斯岛已经成为海峡群岛的一部分。此后,1500年教皇在颁布的将海峡群岛从古当斯教区转划至温彻斯特教区的诏书中,只提及到泽西岛、根西岛、绍泽岛、奥尔德尼岛、赫姆岛和萨克岛;而1606年和1655年的两份经济条约中,只用泽西岛和根西岛来代替整个海峡群岛,可见英国政府在整个中世纪时期,都将海峡群岛视作与诺曼底大陆相分离的整体,在具体文件中对某些小岛屿或岛礁的忽略,只能说明它们当时地位不明显,故经常使用泽西岛和根西岛等较大岛屿代表海峡群岛。
    英方还认为,敏基埃岛群和埃克里赫斯岛群是海峡群岛的附属岛屿。泽西岛在17世纪对敏基埃岛曾行使过司法管辖权;在19世纪和20世纪,泽西岛对敏基埃岛群和埃克里赫斯岛群均实施过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因此法方缺乏有效权利。国际法庭也认可英国的种种证据,出现了一种支持英国观点的“强烈倾向”(29)。
    法国政府则认为,法国对海峡群岛享有原始权利。原因在于,诺曼底公爵曾是法王的封臣,长剑威廉(William Longsword)在933年从法王手中接管海峡群岛,在诺曼征服之后,新公爵管辖下的诺曼底公国的所有权,包括海峡群岛也属法王所有。法方进一步指出,1202年4月28日,英法双方达成判决,约翰王承认放弃法国所属之领土,包括整个诺曼底。该证据足以支持今日法国对埃克里赫斯岛群和敏基埃岛群的主权所有。但是,国际法庭认为,不能仅仅依靠臣属因素决定该群岛的主权归属,最有利的证据存在于与直接地占领而相关的方面(30)。
    国际法庭分析了与该案例相关的于中世纪时期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包括1217年的《兰贝斯条约》(Treaty of Lambeth),1259年的《巴黎条约》,1360年的《加来或布雷蒂尼条约》(Treaty of Calais or Brétigny)以及1420年的《特鲁瓦条约》(Treaty of Troyes),认为无论这些条约是为英王还是为法王所签署,这些来自中世纪的证据历史太久,已难以作为呈堂证供,且即使法国用于对海峡群岛的原始权利,也应当在1204年后的法律文件中有所证明(31)。况且法方对存在争议的海峡群岛并未长时间占有和实施管理,法庭若单以七百多年前的不确定证据做出判决,有违现代法律精神。至于法方上述提及的1839年《渔业条例》,法庭方面认为,姑且不论埃克里赫斯岛群和敏基埃岛群是否位于条例所涉及的海域内,单就条例本身而言,作为限定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的条例,不足以作为决定领土主权的有效证据。此外,即使所涉争议岛群在公共区域,则双方都应当具有领土主权的要求(32)。
    在法庭辩论中,海峡群岛与其相关岛群的关系等细节的严密操控也十分重要。埃克里赫斯岛在1203年被授予瓦-瑞切尔修道院后,直至1309年才又有了它的讯息。当时英王委派法官在海峡群岛调查王室财产和收入,瓦-瑞切尔修道院的院长便遭到了传唤,从其回答可知,该岛财产中有一个磨坊,建在了泽西岛,同时租金也在当地缴纳,这表明埃克里赫斯岛与泽西岛关系密切,同时该岛屿在当时仍属于英王。1337年8月18日,英法百年战争爆发前夕,英王爱德华三世向泽西岛和根西岛的10位修道院院长颁发了保护信(Letters of Protection),其中便包括埃克里赫斯的修道院长,他被称为“泽西岛的埃克里赫斯隐修院长”(Prior de Acrehowe de Insula de Iereseye),这项证据足以证明该修道院及其所属的埃克里赫斯岛,都在英王的统治之下,与英格兰之间形成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
    在海峡群岛及其相关附属岛屿权利的辩论中,属地的司法权与行政管辖权因素同样重要。19世纪以来,海峡群岛周边海域牡蛎等水产业的发展,促使埃克里赫斯岛和泽西岛的关系更为紧密。史料证实,泽西岛对埃克里赫斯岛长期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1826年,在泽西皇室法庭就审判过一起谋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在埃克里赫斯岛枪杀一名受害者;类似案例在1881、1883、1891、1913年和1921年也有出现。根据律法,泽西王室法庭可以在泽西行政区之外不具有司法权限的邻近地区执法,这又表明,埃克里赫斯岛已被纳入泽西行政区的管辖范围,其历史足有100年之久。此外,国际法庭还运用了埃克里赫斯岛在1859、1917、1948年,以及敏基埃岛在1850、1938、1948年执法的验尸报告(33)。
    19世纪初,英属泽西岛居民便开始在埃克里赫斯岛上建造住房,以供他们在渔季居住,其中一些房屋甚至被纳入泽西岛的圣·马丁教区(Parish of St.Martin),并需要交纳房屋税,留存下来的1889年至1950年的税表可以提供证据。据泽西岛某港口的渔船登记簿显示,当中有艘船属于某位在埃克里赫斯岛居住超过四十年的渔民,该船在1872年被登记下来,登记地点是“埃克里赫斯岛礁”,同时该船的营业执照有效期至1882年。在1876年6月的一封信件中,提到泽西岛的某位主要海关官员,会不定期拜访埃克里赫斯岛,给该船颁发出海许可证。1884年,泽西岛海关当局在埃克里赫斯岛设立海关(custom-house);此外,该岛早年就被泽西当局纳入人口普查范围,某位官方普查员在1901年亲赴埃克里赫斯岛进行人口普查活动。上述事实证明,泽西岛曾长期对埃克里赫斯岛实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管控和岛礁建设,与法律管控同样重要。英国财政部在1875年颁布的执行令中,将在泽西岛上建立海峡群岛的良港,“埃克里赫斯岛礁”也在港口范围内。该法令表明,在英法海峡群岛权属争夺之前,英国已然具有埃克里赫斯岛的所有权。对此,法国政府在1876年发出严重抗议,认为该法令的出台,是对1839年英法签订的《渔业条例》的公然违背。然而,抗议并不能够抵消英国具有对相关争议岛屿所有权的既成事实。此外,泽西当局自1885年以来,对埃克里赫斯岛定期进行正式访问,并在当地开展各种建设工作,譬如在1895年建造了船台(slipway),1910年建造了航运信号杆,1939年又安置了系船浮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埃克里赫斯岛的主权长期以来是属于英国的。可见,占有、建设和管控的历史权利,为英国对海峡群岛权利的维护与确认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国际法庭将埃克里赫斯岛群与敏基埃岛群的判决分开处理。基于种种证据,对于埃克里赫斯岛群,法庭认为自13世纪起它就可以被视作海峡群岛的一部分,而海峡群岛的实际占领者是英国国王,而且英王于14世纪初便开始对其行使司法权。此外,法庭进一步证实英国当局在19世纪和20世纪对该岛群行使有效管理。相对地,法国政府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表明其对该岛群拥有的实际权利。国际法庭最终做出了埃克里赫斯岛群主权属于英国的判决(34)。
    在敏基埃岛权属问题上,英国政府提出,泽西岛居民早在1815年便开始在敏基埃岛建造房屋,以供渔季居住,而其中的一些住房被纳入泽西岛的格鲁维尔教区(Parish of Grouville),房主在1939年和1950年缴纳财产税的税表可以提供佐证。同时,敏基埃岛也被泽西岛纳入人口普查范围,1921年官方普查员登陆敏基埃岛进行人口普查活动。此外,自1888年以来,泽西当局也会定期对敏基埃岛进行正式访问,并在当地修建基础设施,譬如在1907年建造了船台,1913年安置了系船浮筒,1931年又增加了很多灯塔和浮标,1933年安装了绞车。由此可知,英国政府也在敏基埃岛行使了较长时间的历史主权。
    法国政府在宣称对敏基埃岛享有原始权利的基础上提出,敏基埃岛是绍泽群岛(ChauseyIslands)的附属物,该群岛早在1022年就被诺曼公爵授予圣米歇尔山修道院(Abbey of Mont-Saint-Michel),其所有权归法国。法方同时呈出1179年的教皇诏书,当中提到对该修道院所属领土的承认,诏书中提及“包括所有岛屿及其附属权利”(Totam insulam de cause cum pertinentiis suis)。但是,仅仅根据诏书中提及的附属权利,尚难以断定就包括敏基埃岛。
    英国政府则坚持认为,绍泽群岛直到1764年仍属于英国,法庭对此难以做出考量。此外,法国政府在1831年对敏基埃岛群做了水文测量,而英国的海军官员在大英帝国海军部的指导下,早在1813年至1815年期间,便进行过此类工作。显然,水文测量与科技探险也是海峡群岛发现与使用的历史权利的重要依据。
    法国政府进一步认为,自1861年起,法方已经连续超过75年负责维持敏基埃岛群附近的照明和浮标工作,并且在此期间,并未遭到英国的任何反对。法国总理和空军司令曾于1938年赴敏基埃岛视察附近海域的浮标情况,此外法方近年在敏基埃岛群和圣米歇尔湾,实施依靠潮汐能开展水力发电的项目。
    3.国际法庭的庭审、甄别与仲裁
    国际法庭在卷宗的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法方在宣示敏基埃岛原始权利方面有任何确凿证据,法方在19世纪和20世纪在敏基埃群岛附近的系列举动,也不能被视为行使主权的有力证明;法方在一份1820年6月12日的外交文件中,甚至公然表示,敏基埃岛主权属于英国,对此法方辩解称该条款是英法协商的内容,并未达成最终协议,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英国驻巴黎大使在1869年11月12日递交法国的声明中,强烈谴责法国渔民在敏基埃岛附近的偷窃行为,并强调该岛群为海峡群岛属地;而当时的法国外交部长在1870年3月11日的回信中,撤销对相关法国渔民的控诉,但并未对英国所宣示敏基埃岛之主权提出或保留任何异议。
    1929年,法国公民勒鲁克斯先生(Monsieur Leroux)手持法国政府官员审批的租契,开始在敏基埃岛群中的海岛上修造房屋。英国政府在同年7月26日发表声明予以强烈谴责,并督促法方“为了避免现场出现不良局面,法国政府理应限制勒鲁克斯先生的建筑行为”,法国政府对此项声明并未做出任何回应,但建筑行为悄然终止。原来是法国政府出面干涉此事,法方的态度很明显,这在官方后来的备注中表现出来,理由是“鉴于敏基埃岛群和绍泽岛群狭小的距离,政府应当阻止法国公民在敏基埃岛购置土地”。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英方提供的充足性证据,国际法庭最终也将敏基埃岛群的所属权判给英国(35)。
    1951-1953年的“英法海峡群岛案”表明,在海外岛屿所有权的斗争中,地理位置的远近和诸多难以实证的历史记载,并非国际法庭考虑的主要因素;历史与社会的有效因素,包括对海岛与海域长期实施的行之有效的管控、司法、建设和使用等历史性权利,才是国际法庭决策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英国的司法实践为海洋国际法的完善提供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资源与政治智慧。在这些小岛上临时居住的渔民,绝大多数都是英国人,而且在书面证据方面,英国呈交的材料质量与数量,尤其是最近的250年间的材料,远远胜过法国。英国取得这一轮较量的胜利,主要得益于历史权利及其他综合因素的有效应对。
    4.20世纪后期英法关于海峡群岛及大陆架问题的纠纷
    二战后发生了被称为“英国侵略”(the English invasion)的情况。泽西岛在经历了多年的财政紧缩和生活必需品匮乏之后,开始大量吸纳英国的经济投资。在巨大的商机面前,岛上居民开始使用侵入者语言,并继续与英国达成信任,由此导致海岛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海岛文化出现了断裂,其中泽西岛土著语言已近乎消亡(36)。海峡群岛权利的争夺与占有,导致区域文明的传承面临危机。
    自国际法庭在北海大陆架案件中,公布处理大陆架划分的主要国际法原则之后,国际社会期待出台有关大陆架边界划分相关法律原则的更为细致的司法内容。1970-1974年间,由英法两国组建的仲裁法庭依据习惯法(customary law)、北海案例中凸显的基本原则以及1958年《日内瓦公约》第6条中关于大陆架的相关规定,处理两国大陆架边界纠纷(37)。
    法国和英国大陆之间的英吉利海峡呈西南-东北走向,东北部的多佛尔海峡为最狭窄处,往西南方向,海峡在英国朴茨茅斯港口和法国勒阿弗尔(Le Havre)港口中间段开始逐渐放宽,直到法国本土西南部的诺曼底半岛,紧接着是成直角的圣马洛湾(Gulf of St.Malo)、布列塔尼-诺曼湾(Golfe breton-normand)、布雷斯特半岛(Brest Peninsula)和外桑岛(the island of Ushant)。英属海峡群岛则处于布列塔尼-诺曼湾中间,在海峡的另一边,英国大陆沿岸走势较为和缓,并没有类似法国沿海的重要海湾或者半岛。
    两国就大陆架边界划定事宜,在部分问题上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平等原则划分西经30度以东至格林尼治以西的中间海域。然而,双方在考虑划分西经30度以西的大陆架边界时,存在根本分歧。英方认为应当均分海峡群岛至法国沿岸的海域,如此一来,法国得到的仅是靠近沿海的狭小地带;法方的立场则是,边界线应当均分法国沿岸至英国大陆沿岸中间的海域,如此则海峡群岛仅拥有面向英国本土一侧不过6海里的管辖带,其目的是想让海峡群岛成为法属大陆架区域内的飞地(enclave)。
    英法之间的另一项分歧是在划分英吉利海峡西侧大西洋边界上。法方要求,应以英法沿岸线形成的角平分线为边界,这符合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和平等原则;英方则认为,边界线应当充分采取平均原则,应以英法各自所属的锡利岛和外桑岛为基点,划取中间线,同时所有的岛屿除非面积特别小的海岛,都应当拥有完整的大陆架管辖区,不应当考虑其地理位置和政治环境,由此海峡群岛因面积较大,人口众多,理应享有辐射四周的完整的大陆架区域。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英法于1975年7月10日达成仲裁协定,要求法庭在西经30度至格林尼治区域内的海平面,以及大西洋1000米等深线范围内划分英法两国大陆架分界线。
    仲裁法庭认为,英法大陆隔海相望,在不考虑海峡群岛的情况下,可以取海峡的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分界线。然而,海峡群岛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地区的政治和地理平衡。在划分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将群岛视为英国属地,而非半独立性质的区域,这意味着法庭将更多考虑英国和法国之间的法律和地理事实,而不能草率地在海峡群岛与法国本土之间谋划;其次,要充分考虑到海峡群岛的面积、人口、经济和政治重要性;再次,法庭必须注意到该海域已经出现的管辖区域,包括法国12海里的领海范围,英国12海里的渔业区,以及海峡群岛潜在的12海里领海;最后,法庭还需参考双方长期以来的海洋防卫利益。
    仲裁法庭认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海峡群岛的独特地理位置,英属海峡群岛靠近法国沿岸,如果给它们划定完整的大陆架管辖区,将会显著缩减该海域法国的大陆架专属区,这是法庭所形成的初步认识,因此需要想出创造性的方案尽量缩小这种不平等性。此外,过度看重海峡群岛的各项指标,从而在划定分界线时存在偏颇,同样会对区域平衡造成损害。显然,法庭需要找到居中的解决方案。
    经过反复的谈判协商,法庭决定:应当在法国沿海和英国本土海岸之间划定均等的原始分界线;在靠近法国的大陆架分界线以南和海峡群岛之间再度划分均等的大陆架分界线,该线必须设定在海峡群岛基线以外12海里的地方,方不至于侵占和破坏原有的海峡群岛12海里专属渔业区,该划分方式有助于使法国保有处于海峡中部区域的大陆架分界线,同时还拥有与海峡群岛单独划定的东西两条大陆架分界线;对海峡群岛而言,保留了群岛以北和以西12海里的专属大陆架区域,并通过这种方式将其与法国沿海的分界关系厘清(38)。
    国际仲裁的尺度及其运用也是令人关注的。在什么时候使用历史性权利?在什么时候取用地理因素?国际仲裁的取用方式显然有利于英国。当两个主岛距离英国明显偏远的时候,国际法庭倾向于历史权利;可是当国际法庭面临附属岛屿权利时,则又注重地理距离。国际法庭及其尺度运用的失重,也是海峡群岛归属的重要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