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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历史必须实事求是(2)

“民逃,为逃役耳”(明宣宗)。过去我们的史学家不大注意这一点,也可以说有意无意地躲避这一点。不幸的是这一点在农民战争史上正是关键性的一点。前年出版了《中国农民战争史》(魏晋南北朝卷),朱大渭在《绪论》中说“几乎所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与徭役有关,”这话不仅合乎魏晋南北朝的实际,也能印证其他时期农民战争的原因。这不是为古代地主开脱剥削和压迫农民的罪孽,而是说(就全体编户齐民来说)以皇帝为主的地主阶级的朝廷更残酷。汪应轸(户科给事中)说民之为“盗”,哪里都像陈胜一样,想当王侯,“良由赋役繁兴,衣食不给,冒死为盗则死,畏法不盗则饥死;饥则死速,盗或少缓,此其所以夺攘矫虔以活旦夕之命。”就是他提到的陈胜之发难,也是因为徭役——戍役。官逼民反,古来如此。今人不察其所以,竟说农民起义为的是推翻并废除封建制度,把古代中国农民误认为如同十八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把他们的政治经济学社会发展史的理论提高到马克思的水平,这怎么能说得通。
    我们一直在说中国古代的封建政权是地主阶级的政权,皇帝是最高最大的地主。可唯独对这个最大的地主我们寡言少语。中国古代史研究工作中不少问题就出在这里。
    人人都知道中国古代的皇帝是最高的政权长官,是最高的军伍统帅,是法的唯一制定者,是最高神灵(天、上帝)的最高的教主,是如范老说的,全国人民的“大宗主”。他那偌大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全是来源于他控制着据说是他受之于天的全国的土地(疆土、生产资料)和人户(人民、劳动力);对人民,他操有生之杀之、夺之予之、富之、贱之、贵之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不是近代欧美式的总统,他本身就是不许人怀疑也无人敢怀疑的最高最大的人与物的统治者,而且是万能的——“代天理物”(明太祖)。
    为了实施他那“代天理物”的天职,中国古代的皇帝设置百僚庶尹,运用着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控制着管理着数千万齐民百姓;一个超越千古的专制官僚政体,地主阶级的皇权。皇帝取其一,官僚攘其九;暴君污吏与官僚政体异名而同体。对人民来说,研究这个专制官僚政体是研究古代中国的阶级结构的重点,是研究古代中国权力结构的重点,是研究古代中国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的重点,是研究古代中国为何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阶段上的重点。躲避着这个重点,历史的写作便失落了骨骼。骨骼不存,肌肉焉附?因此好多问题讲不清说不透,止落得干巴巴的几条查无实据的结论。把我们的文章和黄宗羲的、唐甄的、梁启超、谭嗣同的比一比,看哪个有骨头有血有肉有情感。
    
    由于我们不实事求是,对古代的事物有隔阂,往往自然地用自己习见的近代事物和存在于自己思想中的概念,去解释古代的典制,用自己的时代事物去比拟古代的事物,以近度古,把古代近代化了。
    这方面的例子也不少。譬如中国古代的刑律。在家长制专制皇帝统治之下,古代中国没有民法,止有刑法和行政法。民法是保障人民的民事权益的法,首重人权与物权。刑法是一个政权维持其统治秩序和行政规范的法,首《名例》,列五刑之罪名及五刑之体例。次开官、民违反律例款目,量罪定刑。古代中国各朝的律,辅以儒家的纲常名教,不外是惩治违反统治秩序和整饬行政规范的法,是刑法,行政法。它是“立之以明威”,“使人畏而不敢犯”警戒之条,不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民法。它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是“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畏患于未然之法。”而且“其创之者,未始非害天下者也。”(黄宗羲)。这样的“一家之法”,是皇家之法,无与于人民的人权物权,无与于人民之福利。
    说者谓古律有户婚之篇,有婚姻、田土、斗殴、赌盗之条,是亦保护私人所有权者也。从表面上看,这话似乎有理,实乃对律条未究本根之误会。户婚律创制之主要目的是规定户役的实施,防止户口脱漏,户口逃亡,防止田土隐蔽,疆界不正,以保证田土适时耕种,粮差及时有人应当,户口,田土,赋役都不失额。田土户婚争讼之条之设,如古之正境界之法,正是为的维持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以稳定朝廷赋役原额之征调。它保护的是藉以产生赋役的私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而不是对它的所有权。对中国古代刑律的超越乎此的解释,都不符合刑律的原义。那是受了近代民法概念影响,歪曲了对古刑法的理解,把“一家之法”人民化了,把古代中国近代化了。
    
    前几年,讲资本主义萌芽的文章一时多如雪飞。不管萌了没有,还是个应该探索的课题。但为主张明朝万历年间资本主义已经萌了芽、举当时所谓“市民运动”为证,这就不符合实际了。如果说“市民运动”的“市民”是古代中国式的市民,那也无大妨碍。但资本主义萌芽学者笔下的“市民”显然比拟的是欧洲中世纪末的“市民”。“市民”在汉文里,一指欧洲的,一指中国的;词是一个写法,但涵义不一样。欧洲的“市民”是汉文译词,指欧洲新兴城市中的居民:Civis, cifiqen——手工业者、商人,如法国的第三阶级(资产阶级)。这个“市民”译词有新社会阶级的涵义。而中国古籍里的“市民”一词未必有或未必主要有这样的涵义。
    洪武十四年,有官员名沈瑨者,自杭州赴京,奏称“市民子弟,不务生理,美丽衣服,出入公门,交结官吏,说事过钱”。这些人物是明太祖痛恨的人中之一类,他于是下令兵部,命籍“浙江等处及直隶府县市民,着他见丁出钱买马,往北方当驿(摆站充驿夫)”(见刘辰《国初事迹》,茅元仪《掌记》)。明祖说的“市民”,就是洪武二十六年钦命纂的《修诸司职掌》里的“市居人民”。那段法制说:“凡市民马户俱系浙江并直隶苏松等府市居人民编发凤阳河南陕西北平等处紧要驿分当站。”那些被佥发的“市民”(“郡民”、府民)有占田四十顷以上的,有三十顷以上的,有二十顷以上的(谈迁《枣林杂俎》)。占田二十顷以下的还不在其内。可见他们都是城居大土地占有者。大概其中有的是{K18A01.jpg}绅之家生员之户,不然,他们哪有那大本领“出入公门,交结官吏”。再一说,那些“市民”是“不务生理”的。就这一点说,他们也不象是明祖他老人家爱护的“各安生理”的手工造作者和行商坐贾。我们面前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我们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不是欧洲史;二、我们古籍里的“市居人民”不一定是非封建地主的新兴资产阶级。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史理应选从中国史籍里的“市居人民”涵义,不从欧洲Civis的译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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