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学的发展,已经使得它从单纯的记述历史事实和考证史料,跨入更加广泛的、对历史现象之间的各种联系(特别是因果联系)进行合理的推测和假设的新领域。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史观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假设与推理手段在史学中的运用,大大丰富了人类对于自身运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并从而成为科学地制定发展战略,进一步掌握自己的前途和命运的有力武器。但是,假设和推理手段的运用,应当建立在严格的科学性基础之上,否则就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形成错误的认识。下面,拟就《社会发展史》(陶大镛主编)和《世界通史·上古部分》(齐思和主编)中关于上古时期人类从族内群婚发展为族外群婚的基本原因的假设,提出一点我自己的看法请专家们予以指正。 在《社会发展史》一书的第31页上,有这样一段话: “距今几万年前,当原始人制作石器和狩猎活动有了较大的发展,他们的居住也相对地固定下来,一个血缘家族的族团往往由于人口的增加而分裂成几个。但是,分裂出来的几个族团之间,还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并且要求建立某种社会方面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亲密的形式,就是各族团之间的男女通婚。最初,这种族外通婚只是在偶然的场合或时期进行;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这就引起了家族关系的重大变革。首先,禁止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通婚,后来又禁止了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这时,男子只能以外族女子为妻,女子也只能以外族男子为夫……由于两性关系还不是固定结合,男的可以有一群妻子,女的也可以有一群丈夫,换句话说,是一群男子共妻,也是一群女子共夫……这种婚姻制度被称为族外婚制。”(文中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世界通史·上古部分》(1980年版)中也有这样的假设:“存在于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的血缘家族是不稳定的、彼此孤立的集团。生产的发展要求人类比较持久的结合和各集团之间发生联系,以便保证持续不断的生产活动和承继生产劳动的经验。这样,通过婚姻形式来联系群与群之间的关系便成为必要了。同时,人类智力的发展也使人意识到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对人的体质的危害。这样,排斥群的内部通婚也成为必要了。于是便出现了族外婚,即属于不同群的男女之间的群婚。”(20页)(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在这里,陶大镛先生和齐思和先生都提出了两个假设作为族内婚转变为族外婚的起因。而他们的假设也基本相同,即一个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要求保持(在各族团之间)经济上的联系,并进一步建立社会联系(陶先生的看法);或要求人类比较持久的结合和各集团之间的联系,以便保证持续不断的生产活动和承继生产劳动的经验(齐先生的看法)。另一个是由于人们认识到了族外通婚会改进人的或后代的体质发育状况(在这里,改进人的体质也只能是后代的体质)。但我认为,这两种假设在理论上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它们违反了历史发展的基本逻辑和在其它学科中已被证明的基本原理,并与其它已发现或已证实的历史常识有所矛盾。 关于第一个假设。 上古时期,以石器为工具,以游猎采集为基本生存手段的人类,由于生存能力的限制,其社会的规模(即每一社会中所包含的人口数量)必然十分有限。据国外有关专家估计,其典型的人口规模约在25—30人左右。①如果人口规模过大,便难以获得足够的生存资料来维持其所有成员的存在。那么,在人口增长的条件下,社会的分裂(即族团的分裂)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不能共同生存,才出现了族团的分裂。因而,分裂出来的各族团,从逻辑上说,就必然要切断(而不是保持)与原族团之间的一切经济联系。否则的话,这种分裂就失去了意义。分出去的族团还是和原族团一起吃大锅饭,岂不同没分一个样。所以,分裂后的各族团之间不仅不能保持什么友善的经济上的联系,还会由于生存的竞争而成为你死我活的对手,如果它们在游猎或采集的过程中狭路相逢的话,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动物世界中分群后的情况得到间接的证实。如成年的狼分群之后相遇,如果不互相避开,就必然要发生撕杀的。与亲缘关系相比,生存是个远为重要的影响人类的行为的因素。因而,假设分裂后的族团会与原族团保持经济上的联系,并要求建立社会联系,是缺乏合理的基础的。所以,经济原因不能成为依据。 关于第二个假设。 族外婚和族内婚是群婚的两种不同形式。而在群婚的条件下,要想确定“后代”的父亲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在偶然的族外性行为与大量的族内性行为同时并存于一个族团之内时,要想确定“后代”是哪种性行为的产物在当时是决不可能的。即使族外性行为所占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也无法办到。因为除非孩子的母亲(已知)只同族外男子发生性关系,否则是根本无法确定孩子的父亲(不可知)是族内人还是族外人。换而言之,只有在不存在族内婚的可能,即根本禁止族内婚的族团内出生的“后代”才能确定为族外婚的结果。因此,人们要想认识到族外婚会给后代的体质发育带来好处,是非要等到有些族团(至少一个)已经完全禁止了族内婚之后,即已经完成了家族关系的这一重大变革之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血缘婚与近亲婚之间,以及近亲婚与远亲婚(出五服)或非亲婚之间,给后代发育水平所带来的差异是近代医学和遗传学的结论,是在经过了大量的病案研究并对对照组观察的结果进行大量的统计分析之后,才作出的。仅靠个人的经验判断,是无法获得这种认识的。在几万年前,即使已有一、两个族外婚族团的存在,而不是仅有偶然的族外婚行为,同时并有对此特别感兴趣的统计学家,也会由于样本量太小而难以形成经验数据,做出这种比较性的结论。具体说来,血缘婚和近亲婚(族内婚的两种形式)所带来的后代体质发育水平的低下乃是一种概率事件。它是指近(血)亲婚后代的遗传病发生率高于其它婚姻形式的后代,而不是说近(血)亲婚后代中不发生遗传病的人体质比其它婚后代中的健康者差。因此,如果不对两个以上不同婚制的族团进行跟踪研究。比较其死亡率、死婴率、怪胎率、平均寿命等统计数字,是不可能得出何种婚制更有益于后代体质发育的认识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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