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国家“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及其产生发展的阶段性--从比较中看中国历史上阶级和国家产生的渐进性过程之一》①中,我们探索了雅典、罗马和德意志人国家兴起的历史环境条件;指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和国家有自己存在的完整的历史过程”。在《试论三代的阶级关系和国家形式--从比较中看中国历史上阶级和国家产生的渐进性过程之二》②中,笔者提出:“在中国,阶级分化的正式产生,同阶级的孕育一样,同是发生在氏族血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阶段。国家也是这样。从夏朝的建立开始,正式产生了‘刚刚萌芽的国家’。在这之后,在夏商西周三代,在长达千余年的时间内,主要的阶级关系始终局限于主要由家长制家庭公社中的家长所组成的各级氏族贵族,同广大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中的普通成员之间的矛盾对立;国家也相应表现为政治国家结构同家族血缘组织的统一。待到阶级分化的完成和国家的正式形成,以家长制家庭公社及其系统化为表现的原始氏族血缘组织的瓦解,奴隶制已经为封建制所取代了。” 这是不是中国历史上阶级和国家产生的独特之处?它的所以然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对此试图有所探索。 一 马克思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③这是唯物史观、也是我们这里研究中国历史上阶级和国家产生和形成的基本观点。准此,笔者认为,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使生产个体化、个体家庭的出现和它与劳动客观条件土地的直接结合没有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有小范围的协作,以这种小的集体的形式实现劳动者与劳动客观条件土地的结合,这种“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就是在三代,在整个社会中呈细胞状态的氏族血缘性质的家长制家庭公社长期、稳定和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而以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形式而实现的、劳动者与劳动客观条件土地的统一和无酬剩余劳动榨取同时并存,劳动者既是所有者又是无酬剩余劳动的提供者,家长既是这种所有关系的体现者又是无酬剩余劳动榨取的职能者、支配者和享有者,“这种生产条件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便是三代整个社会结构中主要的阶级关系与氏族血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关系并存,“刚刚萌芽的国家”与氏族血缘的族系等级序列为同一的“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 “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它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雅典、罗马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与形成,正是以铁工具的使用为最重要标志的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的。而在中国,文字资料和考古发掘都充分证明,历时千余年直到西周甚至春秋前期,社会生产最重要的农业领域,所使用的仍然是木石骨蚌器。“劳动资料不但是人类劳动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④马克思这里说的“劳动资料”主要是指生产工具。象曾经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一样,劳动资料在对历史上的社会关系的研究中,似乎也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地位。生产工具的原始性所决定的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从根本上局限着劳动发展和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生产的组织和规模,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过程的要求。在木石骨蚌工具条件下的农业生产,过程简单,产品单一。这就既使大规模集体劳动成为并非生产过程的内在需要,又使个体耕作成为不可能。它只要求有小范围的分工和协作。这就决定了在个体耕作前提下才会出现的土地私有化不可能存在,决定了生产只能仍然以从父权制确立以来就产生和存在的父家长制家庭公社为单位而进行,土地和劳动产品属于公社。因为“劳动发展和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发展”,长期停留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遭到初步破坏的家长制家庭公社阶段,因此,在这种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不可能由萌芽进一步发展为完全形成的国家。 在紧接上引关于“独特的国家形式”产生的秘密和基础的论述之后,马克思又指出,“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在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上述中国历史上阶级和国家产生和形成的具体特点,主要取决于中国历史上不同的经验所提供的事实。其间历史环境条件、特别是作为这种历史环境条件重要内容之一的自然环境条件,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产力发展水平同自然环境条件的作用呈反比变化。在以木石骨蚌工具为主要标志的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上,自然环境条件对于生产和生产赖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特点,无疑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文明发祥地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共同的特点都是气候适宜,平原广野,肥沃宜农,并且有足够广大的地区可供迁徒移动。在这种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在原始农业发明之后,人们便可以较早较快地营定居农耕生活,并且超过自身需要的剩余劳动产品也较易创造。这样,在父权制确立之后,在父家长制的家庭公社和整个氏族部落内,虽然在生产力的发展上并没有出现革命性的变化,但是由于剩余劳动的存在,因此便在各级家长与氏族普通成员之间潜移默化地孕育着阶级分化,和氏族部落酋长职能向王权的蜕变。夏人世袭王权的建立,便是以此为历史前提的,因此也就以这种世袭王权的建立为标志,中国历史正式进入了阶级分化确立和国家萌芽的新时期。但是另一方面,如“之二”所述,一是生产的共同的农业性质,局限了不同氏族公社间交换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二是在以木石骨蚌生产工具为标志的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上,不可能产生以个体耕作为前提的土地个人私有,使生产表现为公社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就限制了整个社会范围内农业手工业之间的分工,和与这种分工相联系的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分工存在着,但并不以交换为媒介,主要属于家内性质,使用价值的生产是这种分工产生的原因和目的,因之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整个社会生产的自给性质,而是成了这种自给所需要和要求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和要素。家长制公社的生产和再生产,是这种社会生产的细胞状态,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机体也就同时具有着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性质,原始的父系氏族公社血缘组织由此而系统化为政治国家和家族血缘合一的等级结构序列。总之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自然条件的宜农性和无酬剩余劳动榨取,决定了家长制家庭公社的稳定性,决定了根源于这种公社关系的阶级分化和国家萌芽的较早产生但同时又不可能进一步发展为完成,决定了原始氏族血缘关系的普遍存在,使整个社会和国家表现为同时又是一个家族血缘系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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