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风易俗,以致太平”(2)
http://www.newdu.com 2025/02/02 09:02:59 北京日报 张勃 参加讨论
以法令移风易俗 在如何移风易俗方面,综观之,大致可以概括为法令式与教化式两种主张。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法律政令的惩罚性措施迫使人们改变惯常的做法,后者是通过对教育感化作用使人的审美感、是非观、价值观等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行为层面,导致风俗的变迁和提升。 法令式移风易俗强调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通过法律政令的实施强制性地改变风俗,所谓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于为善殹(也)”。这种理论主张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秦始皇统治时期得到全面实践。秦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秦始皇“履至尊而制六合”、实现政治统一之后,在“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习俗”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之下,很快也开始了“作制明法”“匡饬异俗”的活动。不仅如此,正如有些学者已经发现的:“秦朝试图利用法律来移风易俗、统一文化,‘并非只是秦廷少数高层人物的一种主张,而是实实在在地变成了基层官吏治民行政的指导思想’。” 毋庸置疑,法令规范会产生一定的效用。如“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但这种形式的移风易俗在很多时候并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的一段话就颇能说明问题: 今法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此皆大罪殹(也)……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这篇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南郡守腾寄发给所属县道啬夫的文告,反映了政府在用法令移风易俗方面一而再再而三的努力。然而,“法令已布”、“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的现实,再清楚不过地反映出诉诸政治暴力的移风易俗行动往往是微效甚至是无效的。不唯如此,这种形式的移风易俗行动还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贾谊认为:“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 法令式移风易俗的微效、无效和负效应,是礼乐教化倡导者极力批评的内容,也是他们反对法令式移风易俗、主张教化的重要理由。 随着儒家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主流,以礼乐教化移风易俗成为主导观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实践层面凭借国家公权的法令式移风易俗行动就销声匿迹了。比如曹操就曾“制新科下州郡”,“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甚至在今天,这种做法亦未曾断绝。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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