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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千里]代表性、政治化与商业开发导向:关于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机制的若干思考


    摘   要:自2008年开始实施至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机制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以申报中的政治化和商业开发导向为代表,严重违背了教科文组织制定该机制的初衷。实际上,问题的根源在于代表作名录机制下的“代表性”这一关键词在释义上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的国内各方能够利用该机制实现其政治、外交和商业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一些国外学者对此已经从“去政治化”和“去利益化”的思路出发,构想对这一名录机制进行“维基百科”式的改革。然而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由缔约国将各自国家的非遗清单翻译为法文或英文后提交到教科文组织非遗领域的网络公共平台,并定期更新,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代表性;政治化;商业开发导向
    作者简介:马千里(1985-),男,安徽六安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江苏扬州,22512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搭建了宏观框架。在国际层面,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等保护机制。这几种机制在目的上各有侧重,例如其中的急需保护名录的建立是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对非遗的保护为第一要务,而代表作名录是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
    从2008年至今,以上机制对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文化政策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于提高这些国家的政府与民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些问题甚至对非遗的存续产生了明显的负面作用。事实上,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和矛盾涉及到了代表作名录的合理性,而有关这一名录合理性的讨论从《公约》文本的起草阶段起就未曾中断,并且涉及到复杂的政治与外交因素。本文即从代表作名录机制外在的问题与内在的矛盾入手,在《公约》宗旨和精神的视角下探讨对其进行改革的路径。
    一、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和名册机制缺陷的源起与失衡的现状
    早在《公约》起草阶段,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制度的设计问题就引起过各国政府代表和专家的激烈争论。在争论的过程中,不少国家出于对“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以下简称“代表作计划”)下的非遗名录带有的精英主义色彩的反感,对在《公约》框架下再次设计一种非遗名录机制提出了质疑或反对。是否有必要为了非遗保护而设计一种名录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一种列入“国际”非遗名录的程序,就成为《公约》起草期间被长期争论的话题。
    法国代表对于该问题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在对《公约》草案的书面评论中,该国代表写道:“目的在于保护而不是建立一种具有‘普遍和杰出价值’的名录并将其作为光荣榜……我国也认为,那些能够用于实施未来公约的资源应当直接用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中。”在对《公约》草案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各国形成了大致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反对复制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公约》”)的模式,质疑“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的“精英主义”性质,强调将非遗保护置于优先地位的必要性;第二种观点也同意将保护置于优先位置,但坚持认为“名录”或“名册”能够代表持有非遗的社区、国家和公民,具有提升非遗可见度,促进非遗保护的作用。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国家数量远远超过持第一种观点的国家。前者还认为实施非遗名录与避免“精英主义”倾向的遗产观并不冲突,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实施非遗名录机制的同时注意避免复制1972年《公约》或“代表作计划”这样的模式。此外,荷兰代表还建议,如果建立非遗名录,那么列入名录的非遗项目不应无限期地留在名录中。
    同样在反对延续上述两种机制所具有的“精英主义”和内含的等级化逻辑的基础上,巴西代表建议列入非遗名录的标准不应强调“杰出性”(le caractère exceptionnnel),而应建立在“代表性”(la représentativité)的基础上。参与讨论和起草《公约》的摩洛哥学者艾哈迈德·斯昆惕(Ahamed Skounti)也认为对名录机制的疑虑具有合理性,同时强调有必要避免一切形式的非遗项目之间的等级化,有必要尽一切努力保护那些濒临消亡的非遗项目。值得一提的是,非洲国家还集体提出了书面建议,强调建立“濒危非遗名录”的必要性。最终,各国形成了共识,决定建立一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就成为《公约》第17条的基础。在讨论的过程中,原先各国之间对于名录机制之间态度上的差异逐渐缩小,并形成共识,将“保护”(sauvegarde)置于这份新的国际文书的核心位置。接下来,各国代表和专家才讨论建立另一类名录,用来纳入那些保护状况比较理想的非遗项目。有意思的是,就这一名录名称中使用的修饰语,各国代表和专家曾提出并讨论过诸如“珍宝”(trésor)、“杰作”和“最突出的非遗”(PCI le plus saisissant)这样的表达方式。最后,参与起草的人员克服了1972年《公约》和“代表作计划”所造成的思维定式,将名录的名称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Liste représentativ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
    尽管名录机制特别是代表作名录可能带来某种“精英主义”,带有强烈的1972年《公约》的色彩,不符合非遗的性质和规律,但是各国通过2003年《公约》的起草和名录制度的制定还是初步达成了共识。然而有关的争论并没有停息,反而伴随着每年都出现的两种名录和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以下统称“名录名册”)所申报项目数量之间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持续下去。代表作名录的评审标准并不涉及非遗项目的“杰出性”,不强调其在技艺、科学和审美等方面的价值,但这一机制却很快像一些国家在《公约》起草期间所担心的那样,被很多国家的政府作为扩大其文化影响力,增强其国际话语权的平台。很多申报的项目都要在国内经过层层遴选,这就无疑强化了这些国家不同非遗实践之间的等级化,有违文化相对主义的价值观。各国政府对申报这一名录的过度热衷还造成其国内大量的人力和经济资源被浪费在申报工作中,影响了对濒临消亡的非遗实践的抢救性保护。反观急需保护名录,除2009和2011年度列入的项目较多,分别达到12项和11项外,在其他年度基本都徘徊在4个左右的低位。至于旨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非遗保护经验的优秀实践名册的推荐和遴选情况,相比之下就更为惨淡。从数据上看,教科文组织优先通过急需保护名录对世界范围内的非遗实践,特别是濒临消亡的非遗进行保护的构想没有实现,国际层面的非遗名录机制反而成为政治权力寻求扩张的工具。
    历年来列入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和名册的项目的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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