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初期的主权之争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45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郭巧华 参加讨论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也是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自立国伊始,就存在着联邦主权与州主权两种不同主张,二者相互竞争,最终引发一场内战,才使得联邦主权得以确立。 从邦联到联邦 美国主权归属问题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1776年7月,13个殖民地共同签署《独立宣言》,作为一个地理概念上的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了,但作为一个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还很不健全。大陆会议只是各州的议事机构,对各州没有约束力,其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授权,各州不同的风俗、生活模式、政府结构和利益诉求也使得联合困难重重。 1777年11月,大陆会议通过《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1781年3月生效。《邦联条例》对于邦联体制的本质——主权问题给予了含蓄而又模糊的回答,既规定各州之间组成永久的联盟体制,又授予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换言之,邦联没有法定的统一主权,各州的主权因邦联的存在而得到承认。根据《邦联条例》,美利坚合众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邦联只是各主权州的联盟,并不直接对各州的人民负责。实际上,邦联国会所扮演的只是一个协调者角色。之所以如此,缘于各州长期自治的传统以及对于遥远中央权力的深深不信任。 邦联政府的种种弊端促使精英们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既有足够权威来保护和发展各州的共同利益,又不损害各州自治的全国性政府。1787年制宪会议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代表们围绕联邦主权还是州主权展开了激烈辩论,并最终就建立一个权力有限但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联邦政府达成共识,在某种程度上也确立了联邦主权的独立性和崇高性原则,奠定了美利坚合众国的主权基础。对于联邦权力的基础和来源的问题,代表们采用了一种创造性的方法来处理:即启用“人民”这个现实而又抽象的政治群体作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基础。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其权力根基都来自于人民,由合众国人民组建了联邦,联邦的权力直接来自于人民,联邦不再是各州的联盟,而是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同时,代表们将宪法和联邦政府制定的一切法律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各州政府均应遵守与维护,也确立了联邦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进一步确认了主权在联邦的原则。联邦宪法标志着美国从一个以州主权为主导的邦联式政治实体转化为一个以联邦主权为主导的民族国家式政治实体。 联邦和州对主权归属的争夺 宪法虽然创建了一个权力有限而至上的中央权威,但并没有明文授予联邦主权。宪法创建的人民主权指各州内的人民主权还是全国抽象的人民主权,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在许多强调联邦权的人看来,人民主权自然是全体人民主权,而由全体人民主权就使得权力重心移至联邦;而对那些州权主义者来说,联邦宪法仅仅是对《邦联条例》的修改,并没有改变州主权的实质。因此,美国建国后,联邦和州对主权归属的争夺十分激烈,甚至发展到诉诸战争。内战之前,州否决联邦法律并威胁退出联邦的危机发生过数次,其中,较为严重的危机有三次。 一是1798年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分别通过决议案,否决联邦国会通过的《惩治煽动叛乱法》。由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肯塔基决议案》直接宣称联邦宪法是“一个由各主权州签订的契约”,因此各州有“同等的权力来判断”这个契约是否受到了破坏和侵犯。“各州享有天然的自主权……可以终止那些超越了授权范围的法案。”这一危机随着1800年杰斐逊当选总统而自然化解。 二是1814年新英格兰地区五州脱离联邦的分离运动。新英格兰地区对1812年英美战争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他们于1814年在哈特福德召开会议,抗议政府对英开战,建议成立新英格兰联盟。会议决议宣称宪法只是“全国性契约”,如果联邦政府不断滥用权力,作为缔约者的各州可以废除此契约。可以说,这和杰斐逊在《肯塔基决议案》中的论调如出一辙。不过,这一决议提交国会之时,战争即将结束,这一危机也随之化解。 三是南卡罗来纳的分离运动。1832年南卡罗来纳召开会议,宣布1828年和1832年联邦《关税法》违宪无效,并威胁退出联邦。在南卡罗来纳分离运动中,其州权代表人物约翰·卡尔霍恩系统地阐述了州权联邦制的学说,认为人民主权是以州为单位的,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集体主权,联邦政府只不过是各主权州的代理人。州有权“干预那些侵害他们权力、权利和自由的邪恶的发展和蔓延”,也即“废止(联邦法律)权”或称为“州权否决权”,并称该否决权是“我们体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卡尔霍恩的理论全盘否定了制宪时期建立的联邦主权和宪法至高无上的理论,引起了联邦各部门高度紧张。时任总统的安德鲁·杰克逊对此给予了坚决的回击。虽然该事件最终以双方的妥协而化解,但由于奴隶制的存在,南方和联邦的分裂倾向始终无法调和,随着1861年南方11州正式宣布退出联邦,联邦主权和州主权的激烈争执发展到了顶峰。 捍卫联邦主权的努力 联邦宪法通过后,联邦主权论者在多种场合对州权主义者进行有力的反驳,特别是联邦三个部门为捍卫联邦主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不过,由于民众对集权政府的恐惧,使得选举产生的联邦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在捍卫联邦主权方面稍逊一筹。相比较而言,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有着独到的优势。 在联邦时时处于分裂的关键时刻,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判决,加强联邦权。特别是1801年约翰·马歇尔成为首席大法官后,在一系列涉及宪法性的案件中做出了有利于联邦的判决,这些判决从宪法文本到现实需要,层层驳斥州权主义者的思想,不仅有力地捍卫了联邦主权,而且通过启用宪法弹性条款,确立了国会“暗含权力学说”,确保联邦拥有进行有效统治的权力。最高法院对于联邦和州关系的解读,不仅为联邦的存亡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而且奠定了美国未来的发展趋势。不过,最高法院也深受政治之影响,继马歇尔去世之后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罗杰·坦尼,就十分注重州的权力,通常支持州进行经济管理和规定。尽管坦尼法院从未公开表明只遵循“州权至上”或“二元主权”的法律原则,但它在内战之前所做的许多判决都明显带有二元联邦制的色彩。 在美国早期国家建构中,除法院发挥了巨大作用外,党派活动也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以提倡建立一个集权中央政府而著称的联邦党在早期国家建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一系列财政措施,对联邦主权的确立发挥了极大作用。而以托马斯·杰斐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也逐渐放弃其州权立场,拥抱国家主义思想。不过,党派更看重即时的结果,联邦党1814年分裂联邦的会议就是鲜明的例证。随着美国领土的扩张,围绕西部土地的争夺使得南北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也使得逐渐演化中的党派更关注于地方利益和州权立场,联邦主权岌岌可危,战争最终成为解决之途径。 美国建国之后70年,联邦主权与州主权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相互竞争的紧张关系,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和不同时期的党派为联邦主权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但由于州主权是联邦主权的一部分,从而有效地限制了联邦主权的发展。而随着西部土地的扩展和奴隶制的发展,最终使得联邦主权与州主权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联邦政府不得不以武力的方式保证联邦主权。在经历1861—1865年的血腥内战后,联邦主权终于得以确立。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