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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修史的组织:唐朝至明朝正史编修的原则和方法

一、引言
    在清代所说的二十四史中,最后九部正史记述了从唐朝到明朝这一时期的历史。唐朝有两部正史,即《旧唐书》和《新唐书》。接下来的五代,也有两部正史,即《旧五代史》和《新五代史》。其余的宋、辽、金、元、明五个朝代,各有一部正史。这九部正史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历史系列,它们代表了公元618年--1644年之间各王朝历史的官方记录。这些王朝在618至1644年之间的某个时期,曾统治着整个中国,或统治过中国相当大的一部分。要研究这些正史的编修原则和方法,则有必要对中国官方修史工作的组织作一些阐述。
    这九部正史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每一部正史都是在随后的朝代内编修起来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随后的朝代内汇编起来的。这似乎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不值得研究的事;然而,这件事本身还是颇有意义的,其意义就在于“国亡史成”这一原则始终未变。汇编前朝的官方历史,表明后朝对前朝的承认,或者,至少是暗示着某种承认。
    第二个特点是,这种汇编通常是有一个编修班子或修史局完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官方委派的一组史家完成的。唯一的例外是《新五代史》,它又称《五代史记》,是史家欧阳修的私人著作。而且,这九部正史与唐以前的正史,在编修方法上也是不同的。唐以前的正史通常是由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史家,以私人或半私人的形式编修的,而这九部正史则是在皇帝的主持下进行编修的。自唐朝起,官方修史处于统治地位。这种变化通常被看作为中国史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第三个特点是,象往常的正史一样,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纪传体”的编撰体例。更进一步地说,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混合型的体例编修的。这种形式的史书,通常包括二至四个常规部分,它们互相补充。混合型的纪传体与编年体有着鲜明的对比,后者也往往用于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史书之中,但绝不会用于编修正史。混合型纪传体与正史联系十分密切。故而,早在唐朝时期,人们就用混合型纪传体史书,来界定“正史”这一称谓。
    上述特点将引导我们去探究本文所要论述的九部正史所采用之编修原则和方法。在开始论述之前,有必要对这九部正史的史料来源,特别是前朝保存下来的官方记录作一简略的评论。这些史料记述了一系列短时期内的史事,涉及到某一王朝相继在位的君主统治时期的历史,其中,某一君主统治时期的一系列记录,往往成为下一个君主统治时期内编修国史的一个史料来源。主要的官方记录是每个皇帝的“起居注”以及其它补充材料(主要是宰相及其下属写的“时政记”),构成了编修“日历”的主要史料。而且这些材料也是编写某个皇帝“实录”的主要史料。“日历”和“实录”都是编年体。重要人物的传记,由记录传主死亡的有关方面提供。传记的材料可以来自官方的记录,也可以出自私人的有关记述,如墓志铭或家谱。有些王朝的皇帝还命令史官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其它由政府汇编的材料,如所谓“会要”或“会典”等法令集,以混合型纪传体的形式,编写所谓“国史”。
    这些官方记录,从“起居注”到当朝编修的“国史”,都是大部头的著作。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些记录只有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而且,只有那些被授权的人,才可能查阅这些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记录都是国家的机密档案。唯有法令集是个例外,可以任官员和学者们印刷或购买。在传给下一个王朝之前,这些记录要经过一、二次甚至三、四次的修改。这种修改一定是由皇帝下令进行的,而且,都是因为政治的缘故。但是,只要这个王朝依然存在,那些未被修改的原文便不可销毁,因为皇帝随时都有下令再行修改的可能。在修改时,要求查阅旧有的各种版本。对宋朝皇帝的“实录”来说,尤其如此。如果能够占有这些官方的记录,那么,史局在编修该王朝的正史时,则非常容易。故而,有些正史的编修,在很短时间内便告完成。元朝时期编修的宋、辽、金三部正史,只用了二年半时间。元朝政权瓦解后,明朝编修元朝的正史,只花了大约一年的时间。其它几部正史编修的时间,稍微长一些。费时最多的是《明史》,前后用了几十年的时间(从1678年开始,到1739年结束)。这九部正史都大量地运用了有关王朝所保存下来的官方档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编修事实上只是对前朝历史文献的一种抄袭。中国官方的史家,自己也承认这是一种抄袭。好在这种抄袭不仅无妨于他们的声誉,而且还会提高他们的声誉,人们会因此而把他们视为历史的可靠记录者,因为,这样做才符合中国的传统。
    二、编修的原则
    正史编修的原则中,最重要的有两项,即为什么修和怎样修。其中,关于为什么修的问题,又有两个主要原则,即记录的延续性原则和以史为鉴的原则。
    每当准备编写官方历史的王朝统治者与前朝统治者不是同一个种族时,这种延续性的原则,就会被人们特别强调。元朝学者王鄂在一封请求编修辽史和金史的奏折中曾说:“古有可亡之国,无可亡之史。兼前代史书,必代兴者与修。盖是非与夺,待后世而可公故也。”(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89)这份奏折大约写于1261年,曾因同代史家以及后世史家的征引而流传一时。然而,王鄂并不是提出这一原则的第一人。大约在他撰写这一奏折的前十年,刘秉忠就曾向元朝当局建议编修金史。他说:“国亡史存,古之常道。宜撰修《金史》,令一代君臣事业,不坠于后世,甚有励也。”(《元史》卷157)1276年,南宋都城临安陷落后,元军统率董文炳也曾指出:“国可灭,史不可没。宋十六主,有天下三百余年。其太史所记,具在史馆,宜悉收以备典礼”(《元史》卷156)不久,人们便设法收集到五余种宋代的史籍以及有关类似的记录,并把它们送交元朝的史馆。
    1369年初,明朝开国皇帝太祖曾告诉有关官员说:“近克元都,得元十三朝实录。元虽亡国,事当记载。况史纪成败,示劝惩,不可废也。”(《明实录》洪武朝,卷37)随即他便下诏任命时已退隐的十六位学者,参与《元史》的编修。不久,《元史》告成,并呈寄朝廷,负责监修的宰相李善长就曾把明太祖的那段话写进奏表之中。
    明朝灭亡之后,满清王朝的皇帝也诏令史馆,修撰明史。这一举动纯粹是依循早已形成的惯例而已,因而也就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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