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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启雯:南宋“盐榷”政策


    食盐是国家财政的大宗,又是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产品。在以农立国、工业不甚发达的传统时代,历来都是官府专营,其着眼点首先是财政需要,单盐税一项,最高时曾达全国财税收入的三分之一。也有时,国家拿小头,盐官和盐商拿大头。
    梁庚尧在其著作《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中,以宋史研究为中心,探讨涉及盐业等两宋社会经济问题,显然是有以研究南宋榷盐史演变历程以通“凝练治国之理,训立施政振邦”之旨。
    盐利是南宋政府极重要的收入,其方式就是专卖,即所谓“盐榷”,从生产到运销,都由政府控制,以高出成本甚多的价格出售食盐,取得丰厚利润。
    梁庚尧研究发现,南宋时期食盐的运销,可视为北宋末年所立新钞盐法的扩张与限制。所谓钞盐法,即宋代食盐专卖中的通商法,由商人向中央政府的榷货务纳钱,算请盐钞,再到产盐州县凭盐钞请盐,运销于指定市场。此外,南宋四川所行的引盐法,也效自钞盐法,引盐法同样由商人向官府纳钱买引,请盐运销。宋代对于食盐的征榷,大略可分为官鬻与通商两种方式。官鬻为政府直接专卖,由官府自运自销,甚或配售于民;通商则为政府间接专卖,由商人向政府请钞运盐,即钞盐法在制度上属于通商。
    影响南宋时期盐业生产的因素很多,战争或和平、政府的措施、场灶的增减、技术的改进、物价的涨跌、吏洽的良窳……都足以导致盐产量与政府所收盐额的变化。亭户是盐场的主体,盐业生产全赖亭户,其境遇的优劣是量度盐业生产情况的最佳指标。自南宋初期至中期,亭户境遇不断改善,盐额日益增加。南宋晚期亭户境遇转趋恶劣,盐额随之消减。亭户境遇的优劣,又与吏治良窳密切相关。吏治良好,各项有利于盐业生产的因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引导亭户致力于生产。
    尽管增加财政收入是盐榷的重要目标,盐户与盐商的待遇,却也随着时势的演变而有变化。南宋官员黄震,在面对南宋末年盐务的衰敝时,曾如此感慨:“正缘南渡以后,护养根本,民生乐业,盐额所以再登,今当败坏之极,乃不思根本之计。”所谓“根本”,实指亭户。南宋初年,政府对淮浙盐场的兴复措施,以安集亭户为首要,可称“护养根本”;南宋末年,政府不能整饬盐场吏治以改善亭户境遇,故称“不思根本之计”。
    无论从财政或从民生着眼,南宋政府都必须防治私盐,但其态度是复杂的,有各种方式与考虑。政府对于食盐的生产与运销过程,有严密的法规管理,以防盐户带产私盐、盐商挟运私盐。政府颁布有处置私贩食盐的严格法令,而且不断申严。
    除了制定相关法令并加以申严之外,南宋政府也加强对犯法者的缉捕。对于执行法令的官员,以赏罚来督促他们。从南宋初年以来,已规定知州、通判、知县、县丞等官员均负有督捕私盐的责任,若放任私盐透漏过境而不加缉捕,会受到处分;实际负责缉捕私盐的巡检、县尉,皆以巡捉私茶盐矾系衔,若透漏私盐,处分会更重。
    但严禁并非政府唯一的态度。政府或一些个别官员,有时也会考虑或采取其他方式,和严禁互相配合,甚或取代严禁,以期能收到更好的效果。例如调整食盐的产额、运输来源与售价,以期消解民众生产、运销、购买私盐的意愿,是这些方式中的一部分。
    南宋晚期,政府财政比南宋初年更加困难,对盐榷利入的需求愈加急迫。然而政府防治私盐的条件和南宋中期相比,却趋于恶化。盐场监官素质日益低落,盐务机构则因日益扩大而导致官吏冗多,吏治、军纪自上而下腐化日甚,亭户、盐商与民众均深受其害,促使私盐活动更加兴盛。诚如黄震以其亲身处理浙西基层盐务的经验指出的那样:浙西沿海亭户“倚赢余之私卖,以煎纳官之正盐”的现象,正是在此种环境之下产生。在私盐大盛的情况下,盐禁也更为紧缩,终致引发较严重的变乱。
    南宋政府面对追求盐利和宽弛盐禁两者应如何取舍的难题,政策在紧缩与宽弛之间摆荡。但是朝廷对盐务机构已无力甚至无心整饬,而财政压力终究使政策趋向紧缩的一方。政府难以约束官吏却苛取于民,黄震等人所主张的“外示大防,内存宽恕”无法实现,而他们也只有目睹亭户赔钱纳盐、逃亡自杀、暴乱死亡等种种惨状,在南宋亡国过程中一幕一幕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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