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古代史官在遵循上述规范进行历史操作时,又是如何记功司过、褒贬人物的呢?从《春秋》三传记载看,史官行使职权记功司过时,所运用的书法不同,对人物和事件的褒贬亦迥异。例如,同样是大夫被杀,因记载入史时使用的“书法”不同,史官对他所评判的对象的褒贬态度就大不相同。 例①《春秋·隐公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公羊传》解释说:“其称人何?讨贼之辞也。”《谷梁传》解释说:“称人以杀,杀有罪也。” 例②《春秋·僖公七年》:“郑杀其大夫申候。”--《公羊传》解释说:“称国以杀者,君杀大夫之辞也。”《谷梁传》解释说:“称国以杀大夫,杀无罪也。”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称人与称国仅有一字之差,其中却涵摄着史官对被杀大夫的褒和贬。例①说卫国人杀州吁,其意即卫国人都主张讨伐大夫州吁,文辞之中涵摄有州吁其人有罪该杀的信息。例②说郑国杀其大夫申候,则表示是郑国国君个人杀了申候,文辞之中涵摄着被杀者本人乃无罪被杀之意。 显然,古代史官在这里已经把历史著作当成了道德法庭,他们企图通过把那些“弑君、弑父”的乱臣贼子押上历史审判台,依据周礼的基本精神予以审判,正名定分、惩恶彰善,以遏制动荡混乱之世“君不君、臣不臣”、人伦纲纪沦丧的发展趋势。 古代史官把历史学当作道德法庭来使用的操作实践,被秦汉公羊家继承下来并予以重构和神化。公羊家编造了“圣人为汉制法”的神话,他们援阴阳五行说附会《春秋》,把天道与人事贯通为一体,使《春秋》成为天人感应的神学经典的同时,又把史官评判是非、记功司过的“春秋笔法”吹得神乎其神,所谓“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贬,严于斧铖。”从此以后,“春秋笔法”遂成历代史家相沿不废的编史操作程式。 到两宋时,欧阳修、朱熹等又据变化了的政治形势而予以更新完善,他们把“笔法”用作阐述“天理人伦”、维持三纲五常的工具。例如,朱熹著《通鉴纲目》,特编订凡例一卷论列书法,他祖述《春秋》,约辞严法,为后世史官执法制定了精密的程序,举凡统系、岁年、名号、即位、改元、尊立、崩葬、纂贼、废徙、祭祀、行幸、恩泽、朝会、封拜、征伐、废黜、罢免、人事、灾祥等等,都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在朱熹看来,“岁周于上而大道明矣,统正于下而人道定矣,大纲概举而鉴戒昭矣,众目毕张而几微著矣。”(13)只有恪守“笔法”条例,辨名分,定纲常,历史这座懦教伦理的道德裁判所,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明大道,定人道、昭鉴戒。《通鉴纲目》的“笔法”,经南宋至于明清历代帝皇的御批钦定,遂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史官衡量是非曲直,评断历史功过、评估人物善恶短长的操作模式。 在传统史学这个儒教伦理的道德裁判所中,“笔法”以外,还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编次规范的史体。其中,以“纪传体”较完美地体现专制等级秩序、体现儒教伦理的基本精神而受到历朝历代专制统治者的青睐。“纪传体”,形式在反映君臣名分纲纪方面,显示了无比的优越性。“纪传体”史书以帝王为中心,纪、表、志、传四体一用:“本纪”以明正统,“系日月以成岁时,书君上以显国统”(14),“列传”以表臣属,外戚、宦官、名臣、忠臣、孝友、烈女、佞幸、酷吏、循吏、奸臣、贰臣、叛逆、四夷,与“本纪”相映成趣,正如众星拱月,“二十八宿环北辰,三十辐共一毂”,界限分明,区分严格,完美地体现了尊王室、正陵僭、举三纲、提五常、内华夏、外四夷的宗法专制正统观念。 几千年的历史表明,在传统史学这一举世无二的道德裁判所中,历史家恪守懦教伦理,“笔法”、“体例”相与为用,操斧持铖,记功司过,褒贬百代,“诛奸嫂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15),通过对死人的褒贬来整顿现实社会中活人的伦理纲常。有效地维护了宗法专制社会的君臣人伦纲纪,巩固了等级森严的极权专制统治秩序。 3 如果说,中世纪欧洲的宗教裁判所因借助于野蛮恐怖的手段来剿灭一切真正的或捏造的异端,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基督教会的利益,那么,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裁判所--史学,则是以更具欺骗性、蒙蔽性的“文明”方式,强化了懦教伦理纲常、巩固了建立在“家天下”皇权专制基础之上的皇朝统治秩序。 毫无疑问,中国古代的知识精英当初抬高和神化史书道德教化的功能时,也多少存有用道德来约束专制权力、惩处暴君乱主的幻想,希望专制君主由畏惧历史而生扬善抑恶之心。《国语·周语上》记载说:“天下听政,使公卿列士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行事而不悖。”传统社会的知识精英们显然以为,借助于历史学记功司过、褒贬惩劝的特殊功能,可以规劝专制君主昭明大德,可以匡正极权帝皇幽昏之行,至少也可以使专制者不得不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限制,而不致于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因此,传统史家在谈到史书的惩劝对象时,往往也都是着眼于为人君者与为人臣者之两极的。例如,司马迁在谈到《春秋》的惩劝功能时,就认为,“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陷纂弑之诛,死罪之名。”(16)刘知己在谈到史书的惩劝功能时,也认为,“其有贼臣逆子,淫君乱主,苟直书其事,不掩其瑕,则秽迹彰于一朝,恶名被于千载。言之若是,吁可畏乎!”(17) 但是,传统历史家显然没有意识到,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制约,没有相应的权力与君权相制衡,而仅仅凭藉虚幻的道德,凭藉史学这一道德法庭,是决不能对专制极权者形成制控、决不能约束和制止专制帝皇或有权有势者的任意妄为的。何况,传统史家所据以从精神上的约束专制统治者的伦理道德,本身就是以维护等级尊卑纲纪,维护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威为主要取向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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