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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初至五四时期的“家庭革命”(5)

即使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之消亡是一种必然,那末它的实践亦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成为现实,要以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物质生活、社会保险提高到一定程度及观念普遍更新,道德普遍提高为依据。正是因为缺乏这种依据,所以在这一时期及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废婚毁家主张必然是行不通的。应运而生的社会主义家庭改制观恰恰弥补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他们也持家庭最终消亡的观点,但认为它的实现是在未来。社会主义的家庭改制观者们突出着眼的是现实,而现实的任务是要先做到自由婚姻。他们还逐渐认识到家庭的罪恶”仍在社会”,所以要使家庭制度得到根本的改造必须与改造社会联系起来进行。五四以后,这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成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实践的共产党人,他们把家庭改制问题融入到废除私有制、消灭剥削阶段的社会革命中,这才找到了改革封建家庭制度的真正途径。至于这一时期的其它家庭改制主张,即主张小家庭制、主张改变旧家庭的生活方式,主张建立家庭俱乐部等等,无疑对旧家庭的改造是有意义的,而且当时已有人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尝试,这对改变传统家庭生活的旧习俗起了积极的作用。可是这类主张就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良,持这类主张的人还未能从家庭的本质上去思考问题,因此也就找不到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类主张也只能是对家庭生活方式在形式上进行改革的一些有益尝试而已。
    注释:
    ①③《中国家庭制度改革谈》、《新青年》第六卷第四号。
    ②⑦⑨ (12)(14) (16) (18) (21) 《新青年之家庭》、《新青年》第二卷第二号。
    ④ (19) 《改良家族制度论》、《大中华杂志》第一卷第三期。
    ⑤《家庭俱乐部的商榷》、《新妇女》第一卷第五号。
    ⑥本自然段的引文均出于《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一文。
    ⑧⑩ (11) (13) 《家庭的良制》、《妇女评论》第四十六期。
    (15) (17) (20) (23) (24) (35) 《中国家族制度改革论》、《青年进步》第二十五册。
    (22) 《改良家族制度论》、《大中华杂志》第一卷第四期。
    (25) 《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
    (26) 《男女问题》、《新青年》第六卷第三号。
    (27) 《告主张“小家庭”反对“废婚制”者》、《觉悟》1920年7月10日。
    (28) 《家庭改制的研究》、《民铎》第二卷第四号1921年1月15日。
    (29) 《新妇女与旧家庭》、《新妇女》第一卷第二号1920年1月15日。
    (30) (33) 《小家庭的代价》、《解放画报》第七期1921年1月26日。
    (31) (32) 《严复集》第一册、第23页、第31页。
    (34) 〔德〕伯伯尔:《社会主义下的妇女》第343页。
    (36) 《新民学会资料》第118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7)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2页。
    (39) 《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24页。
    (38) (4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72页、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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