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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我国传统官箴文化中的义利观(2)


    
    三、弘扬“以义制利”的道德修养
    儒家认为,道德是保障人们利益不受侵犯的有力武器。“义吾所当取,不义吾所当舍。”人要通过“义”即正当方式来获取“利”,追求个人利益必须受义的制约。《苟子·不苟》:“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若失信于人,行为缺乏原则性,仅是一味地唯我独尊,无度地谋取个人利益,容易见利思迁,这类人常被贬为小人。苟子还说“古之闲人,贱为布衣,贫为匹夫;食则键粥不足,衣则竖褐不完,然而非礼不进,非义不受”,且“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皆反于性而悼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上述思想表明,义是制约利的有力武器,能够把利纳
    入礼的范围之内。宋明理学主张“存天理,去人欲”,要人们彻底抛弃逐利欲望,但实际上也不尽然。如程颐说“利,非不善也。其害义则不善也,其和义则非不善也(《二程集注》)。”“利”也有善恶的差异,符合道义的“利”都属于善的范围,就应该得到认可,而违背道德的利,应该坚决抵制。理学认为,害于义的利就是人欲。朱熹指出“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男女者,天理也;要求美色,人欲也。”“存天理”是指人们在生理、物质方面上的正当需求,“去人欲”指的是剔除所有不符合正当需求的生理欲望和物质要求。因此,“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可见,宋明理学抵制的只是不正当欲望。
    “以义制利”倡导人们要在符合道义的范围内来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引导人们将“义”与“利”相联系,保证在不违背道义的原则下获得正当利益。为官要廉洁,怎么能做到?“故欲养廉,莫若量其所入,节其所用”(陈襄《州县提纲》卷一),培养廉政最好的方式是官员自己要勤俭节约,对财政要体恤民财民力,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道就是义,领导干部要一片公心,成全公义,可以追求个人合法权益,而不能谋取灰色私利。有仁义、有操守、有担当,切实弘扬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才能“以义制利”,培养高尚的德性。
    四、传承“舍利取义”的民族精神
    孟子主张“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即使舍去宝贵的生命,也要选择更宝贵的道义。如果官员拥有舍生取义的觉悟,那么他必然不会为了私利突破原则底线。所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舍生取义”的官德教育,是绝对有必要的。事实上,义和利是两个拥有同样价值取向的选择。领导干部在社交及工作中会遭遇大量义和利之间的权衡与抉择,而官员的选择都体现其价值取向。
    “舍利取义”是义利观的最高境界。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守道德底线,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只争取那些合乎道德原则的利益。虽然所有人都比从前更重视个人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干部也可以利益面前只想自己,而对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屑一顾。只有看淡名利钱财,爱护照顾百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而成就道义,从而得到百姓的真心拥戴,才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田文镜《州县事宜·操守》中说“家本贫也,淡泊之风相安已久,况既衣税食租,养廉并厚,益当感激图报,勉作清官。”出身贫困家庭的官员,深知家境清寒,早早就形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加之有优厚的养廉补贴,更应该感恩图报,努力成为清廉的官员。因此,要正确认识物质财富与人生幸福之间的关系,自己的收入可能略低于部分专业人士及商业精英,但实际生活水平还是比普通百姓稍高,应该追求包括道德自律在内的自我价值实现,所以不必过分看重物质、权位、名利等外在利益。义和利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义具备的精神感染力更重大,领导干部要修身正己,培养义高于利的官德,坚决反对唯利是图,鄙薄不义之利,远离“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等腐朽思想。这才是应有的精神境界,至少也应该向这一境界不断努力。
    “舍利取义”的核心要义是舍个人之小利而谋民众之大利。这是官员最大的“义”。领导干部要树立百姓福祉第一的观念,诚心诚意地为人民谋福利,通过自己“义”的修炼,实现人民群众“利”的获得感。唐太宗李世民以舟水喻君民,强调民众的重要性,凸显了强烈的民本思想。“抚民以仁。为政者,当体天地生万物之心与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宋代真德秀《西山政训》),北宋大儒程颐将“视民如伤”视为官员的行为准则。中国历代官箴都非常重视亲民爱民护民,因此要教育官员要多考虑普通民众的福祉。仓廪实而知礼节,物质文明得到发展,精神文明才能跟上。领导干部要注重发展生产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让人民之“利”先行,使百姓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注释]
    [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阳货第十七[M].北京:中华书局,1983:115.
    [2](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梁惠王章句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9
    [3](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述而第七[M].北京:中华书局,1983:63.
    [4](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梁惠王章句上[Ml.北京:中华书局,1983:129
    [5](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梁惠王章句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3:134
    [6](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公孙丑章句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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