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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魏玛时代“社会福利”政策的扩展与危机

在19世纪工业现代化进程所引起的“社会裂变”的压力下,俾斯麦领导的德意志帝国接受了“讲坛社会主义者”的改良理论,于1883年在世界上最先创建对工业受雇者阶层的医疗、养老、残疾-工伤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成功贯彻,曾在帝国时代获得过“社会内部集合化”的效果。然而,在随后的魏玛共和国时代里,福利制度尽管有着远比帝国时代大得多的扩展,却不仅未能获得在帝国时代的效果,反而陷入了危机,其原因究竟何在呢?本文力图通过对魏玛时代福利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试作回答。
    一、魏玛时代“福利国家”原则的确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的德国并没有出现一场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是出现了一场政治结构的大变动。雇主联合会与自由工会通过双方领导人于1918年11月15日签定的《斯汀纽斯-列金协定》宣告了“中央劳动共同体”的诞生。劳动与资本达成的这场利益妥协构成了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爆发前的魏玛国家历届“大联合政府”的政治基础。随着议会民主制共和国的建立,普鲁士容克政治精英以及大资本的权力垄断也被打破,大量来自中间等级的民主派成员与天主教徒进入了政治决策机构,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工会运动也摆脱了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并参与了对国家的负载。这种政治力量的新组合无疑有利于福利保险制度的扩展。
    然而,魏玛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远比帝国时代广泛得多,也严峻得多。不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导致的两极分化已因战争的失败而大大加剧了,而且还出现了从战争经济向和平经济转轨过程中安置800多万潮水般涌回社会的士兵复员问题,400万以上的伤残者和阵亡者遗属的救济问题,几百万被战争中的通货膨胀掏空了社会福利金的投保人的生存问题,以及提高受雇者的工资问题。所有这些都证明,战后具有现实性的困境已开始突破过去“社会问题”仅仅只与“工人问题”相联系的传统界限。
    新执政者们决心以“另一场斯泰因改革”来拯救战败后的德意志危局,帝国时代福利保险制的成功经历使国会中大量专家、教授与学者认为:“所有社会问题都能通过国家干预和在经济上的投入找到它们理性上的解决方案,正如医学的进步能杀死细菌那样。”[1] “讲坛社会主义者”信奉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福利工程技术论”思潮现已得到了跨党派的拓宽。因此,这个新建的民主国家一开始就在“阶级合作主义”的试跑中进入了“进化式社会改良的轨道”[2]。 1919年8月11日颁布的《魏玛宪法》至少从法律上勾画出他们为之奋斗的“社会福利国家”的特点,第161条规定:“为了保持健康和劳动能力,为了保护母亲,为了应付由于老年和生活中的软弱地位以及情况变化造成的经济上的后果,帝国(魏玛时代仍称国家为“Reich ”)将在投保人的决定性参与影响下,创造一个全面广泛的福利保险制度。”[3]
    因此,《魏玛宪法》使战败后的德国在西方世界中开始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试验,即将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主决断生、法制性、福利国家性三大原则的基础上。新生共和国的威望也就与福利制度的发展荣辱与共了。
    二、魏玛“福利国家”制度上的客观发展
    大联合政府面临的第一个社会问题就是如何供养150万伤兵和250万遗属。在过去伤亡不过几千人的情况下,这笔供养费是很容易由军费来担负的。但战争制造出来的400万人供养负担不仅使军事当局无力承受,而且《凡尔赛和约》也明文规定了对这类军事供应机构的“非军事化”。因此,1919年10月,这种供养责任被过渡给国家劳动部。1920年3月的《帝国供给法》和《健康严重受损者法》将这种源于传统的处理程序正式纳入福利体系之中。“战争牺牲者们”获得了有关医疗、职业恢复、教育培训,以及养老金方面的法律保证和许诺[4]。
    共和国福利制度的第二次扩展,是“社会救济制”的出台,它源于中世纪“贫民救济”的传统。在当时,贫穷极少被视为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而被视为个人的无能,凡接受这种由地方乡镇提供的源于基督教精神恩惠的人同时也被剥夺一切政治权力[5]。然而, 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物质上造成的影响嘲讽了这种原则。失去财产和收入的数百万人--首先是那些拿社会福利金的人--既不是由于自己拒绝工作也不是由于个人的过错,唯一真实的公共性原因就是国家发动了一场失败的战争并引起了通货膨胀,而且在没有公共资助的情况下已不能生存下去了。对这种经历的理解,其法律上的结论就是1924年2月《关于救济义务的帝国条令》和4月的《关于公共救济的前提、方式、程度的帝国原则》的出台[6]。尽管贫穷不再与不光彩相提并论, 受济者也不再被剥夺政治上的权利了,但是只有当一个人的收入低于工人平均工资的1/4时,才能领取到救济费[7]。即使如此, 也仍耗去了通货膨胀期间国家金融支出的4/5。
    传统的医疗、养老、残疾-工伤三大保险制带着机构的空壳熬过了通货膨胀。在1924年进入“相对稳定”后,它们不仅重新开始正常运转,而且很快得到了如下扩展:首先,所有的保险都考虑到家庭,并增加了给投保人子女的津贴费。在残疾保险中,子女津贴费由战前每月的2马克提高到10马克。在工伤保险中,每位受伤索赔者子女也有权领取保险金的10%。在医疗保险方面,规定了对投保人家属全面提供医疗处置。病假津贴不仅支付工作日,而且也支付星期日和节假日。由于人口政策方面的原因,所有的生育妇女,无论是否投保人的家属,均能获得生育后的免费助产服务、医药、分娩津贴,以及先是8周,后是10周(1927年)的产假补助。其二,工伤事故保险自1925年以后不仅只对劳动事故进行赔偿,而且也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看护劳动工具时发生的事故进行赔偿。越来越多的职业病也列为工伤事故并给予赔偿。其三,养老保险将家庭手工企业的雇员也纳入其内。投保人所获取的养老金已由战前最后几年的每年平均180马克提高到1929年的400至700马克;根据工龄长短,工人每月为33至58马克,职员每月为65至70马克[8]。其四,在遗属年金方面, 丧失就业能力的工人寡妇能享受亡夫年金的6/10(过去为3/10),孤儿享受5/10(过去为2/10)。若孤儿在接受教育,这笔年金可从18岁延续到21岁(过去是16岁)[9]。
    1927年7月16日《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的颁布对魏玛国家社会福利体制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法规定,将用职业咨询、职业进修、改行培训等方面的福利对失业保险金加以补充,所需费用由入会费支付,入会费占工人毛工资的3%,由雇员与雇主各缴纳其中的一半,但国家保证用财政手段平衡会费筹集与资助总额之间的差异。一位有两名子女的失业者,根据其工资等级,最长能在半年时间里获得他最后劳动收入的50%至80%。半年后如有必要,将由一种“危机救济金”来替代这种失业保险金[10]。这笔救济金需根据个人需要的程度来测定,并完全由公共开支支付,其中,国家财政负担4/5,地方乡镇财政负担1/5[11]。
    至此,魏玛德国的“福利国家”政策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它不仅扩充了帝国遗传下来的对工人、职员的三大保险和遗属保险,而且还新增设了对战争牺牲者供养、社会救济、失业保险和危机救济,仿佛“福网恢恢,疏而不漏”了。然而,它能够像帝国时代那样获得“内部集合化”的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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