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据《尚书》体例论其编纂成书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06:11:50 《学习与探索》 葛志毅 参加讨论
现今所传西周的约剂命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策命类金文。它出现的背景,是周灭商之后,周人的宗族子弟以分封授爵及承命荫袭的形式,先后取得政治勋贵地位的法律记录。经学者们的研究,策命制度及策命礼仪都已大致清楚。策命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使地位与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肯定,为此策命命书形成一套规范的格式。如有的著述指出,策命铭文的格式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受策命者、策命辞、称扬辞、作器、祝愿辞七部分内容。西周晚期策命格式最为完备,因而除上述七个基本部分外,还有记录王位、授策、宣命、受策、返纳瑾璋于王等部分;在策命辞里又有命官、赏赐、勉励三个内容。〔6〕可以说, 上述策命格式主要是围绕着策命目的而设计出来的。如前所言,策命命书是为使地位、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因而命书详细记载策命仪式中的每一个细节,如策命的时间、地点,策命仪式的参与者包括王、傧相、宣命者及受命者本人等,还有命辞。对这些进行记录,实际是为提供一种法律证词的效果,因而对策命过程的记录越详细越好,以为策命结果生效及日后验核提供法律上的文字证明。而且如前所述,策命命书的记载,也确为此而在内容格式上愈益趋于详实细密。总之在本质上,策命命书乃是一份法律文件,因而称之为约剂,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再恰当不过的。命书中的核心部分是策命辞,而策命辞的中心内容是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周代的爵命官职与特定的器服制度相联系,如《尚书》中有所谓“车服以庸”,《史记·周本纪》谓商纣“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都说明器服的赐与,乃是受命者所得地位与权力的象征性标志;受命者则完全凭借所得器服而获得相应的爵命地位与官职行使权。由此可见策命辞中的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乃是其作为法律文件最具实质性的核心内容。但周代政治制度的宗法性又掩盖了命书的法律性实质不易为人所辨认。前文引《礼记·祭统》载受命者应供置命书于宗庙,继则要刻铸命书于鼎彝而制为祭器以供祭先人。察策命金文的铭末往往有“子子孙孙永宝用”语,而据《伊》、《鼎》、《微鼎》及《鼎》铭则作“子子孙孙永宝用享”,《曶鼎》铭作:“曶其万年用祀,子子孙孙其永宝”,《师》铭作:“孙孙子子其永宝用享于宗室”,皆可证所作鼎彝乃祭祀先人的祭器。为何要刻铸命书于祭器之上?难道仅仅是为祈求神灵明鉴保佑?对此,必须从周代的宗法制中去寻求理解。在宗法制下,创立基业的先人被尊奉为始祖,其嫡系子孙嗣世为宗子族长者,其首要责任是继守始祖所创基业。在周室,以文王为受命始祖,故世世继位为天子者,乃“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公羊传》文公九年);于诸侯国,世世继位为国君者,则有“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仪礼·士冠礼》)为之张目。总之这种世袭理论是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嫡长子得为国君宗子者,乃因其以世袭的方式取得始祖代表的资格而执掌祖基家业。这样,立庙祭祖、告祖就成为宗法制下一项最重要的活动方式。与此有关,卿大夫若因先人功德而嗣位袭爵,或本人因功而受命,都要铸器祭祀先人,并把载有颂扬先祖之美和记录己身受命之事的命书刻铸于祭器,陈列于宗庙。这种行为,除因祭祀而表现出浓厚的宗教色彩外,其他意义基本全集中于现实的宗法利益上,最终是为巩固宗法体制的存在基础。因为它可使宗族名声显扬,宗族实体稳固,进而增强族人的依附性团结,使宗族的存在和宗子身份的合法性,得到象征性的法权保护根据。这样,以命书铸为祭器的宗法意义及其后面潜在的现实利益取向,都可以得到理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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