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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据《尚书》体例论其编纂成书问题(3)

现今所传西周的约剂命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策命类金文。它出现的背景,是周灭商之后,周人的宗族子弟以分封授爵及承命荫袭的形式,先后取得政治勋贵地位的法律记录。经学者们的研究,策命制度及策命礼仪都已大致清楚。策命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使地位与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肯定,为此策命命书形成一套规范的格式。如有的著述指出,策命铭文的格式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受策命者、策命辞、称扬辞、作器、祝愿辞七部分内容。西周晚期策命格式最为完备,因而除上述七个基本部分外,还有记录王位、授策、宣命、受策、返纳瑾璋于王等部分;在策命辞里又有命官、赏赐、勉励三个内容。〔6〕可以说, 上述策命格式主要是围绕着策命目的而设计出来的。如前所言,策命命书是为使地位、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因而命书详细记载策命仪式中的每一个细节,如策命的时间、地点,策命仪式的参与者包括王、傧相、宣命者及受命者本人等,还有命辞。对这些进行记录,实际是为提供一种法律证词的效果,因而对策命过程的记录越详细越好,以为策命结果生效及日后验核提供法律上的文字证明。而且如前所述,策命命书的记载,也确为此而在内容格式上愈益趋于详实细密。总之在本质上,策命命书乃是一份法律文件,因而称之为约剂,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再恰当不过的。命书中的核心部分是策命辞,而策命辞的中心内容是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周代的爵命官职与特定的器服制度相联系,如《尚书》中有所谓“车服以庸”,《史记·周本纪》谓商纣“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都说明器服的赐与,乃是受命者所得地位与权力的象征性标志;受命者则完全凭借所得器服而获得相应的爵命地位与官职行使权。由此可见策命辞中的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乃是其作为法律文件最具实质性的核心内容。但周代政治制度的宗法性又掩盖了命书的法律性实质不易为人所辨认。前文引《礼记·祭统》载受命者应供置命书于宗庙,继则要刻铸命书于鼎彝而制为祭器以供祭先人。察策命金文的铭末往往有“子子孙孙永宝用”语,而据《伊》、《鼎》、《微鼎》及《鼎》铭则作“子子孙孙永宝用享”,《曶鼎》铭作:“曶其万年用祀,子子孙孙其永宝”,《师》铭作:“孙孙子子其永宝用享于宗室”,皆可证所作鼎彝乃祭祀先人的祭器。为何要刻铸命书于祭器之上?难道仅仅是为祈求神灵明鉴保佑?对此,必须从周代的宗法制中去寻求理解。在宗法制下,创立基业的先人被尊奉为始祖,其嫡系子孙嗣世为宗子族长者,其首要责任是继守始祖所创基业。在周室,以文王为受命始祖,故世世继位为天子者,乃“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公羊传》文公九年);于诸侯国,世世继位为国君者,则有“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仪礼·士冠礼》)为之张目。总之这种世袭理论是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嫡长子得为国君宗子者,乃因其以世袭的方式取得始祖代表的资格而执掌祖基家业。这样,立庙祭祖、告祖就成为宗法制下一项最重要的活动方式。与此有关,卿大夫若因先人功德而嗣位袭爵,或本人因功而受命,都要铸器祭祀先人,并把载有颂扬先祖之美和记录己身受命之事的命书刻铸于祭器,陈列于宗庙。这种行为,除因祭祀而表现出浓厚的宗教色彩外,其他意义基本全集中于现实的宗法利益上,最终是为巩固宗法体制的存在基础。因为它可使宗族名声显扬,宗族实体稳固,进而增强族人的依附性团结,使宗族的存在和宗子身份的合法性,得到象征性的法权保护根据。这样,以命书铸为祭器的宗法意义及其后面潜在的现实利益取向,都可以得到理解了。
    综据前述,《周官》所载的约剂制度在名称上虽采取了契约的形式,但实质上它乃是西周的制度体制,是有关政治、经济、民事、宗教、礼俗等的各种制度规定。策命命书则主要是受封贵族所得地位与权力的法律证明文件。但约剂与命书二者同出于史官之手,同铸于礼器之上,又同是用于统治管理的诏令文件。所有这些,是二者同于《尚书》篇章的原始体例之处。但每一件命书的制定,在当时都与一个具体的法权关系相联系。当把这些命书文件同原来的法权关系脱离开来,它们已被抽象为一篇篇的历史记载资料。当把它们再编纂为《尚书》的时候,则以汇编的整体共同表现为一种以史为鉴的历史意识。因而可以认为,《尚书》实以萌芽状态的历史编纂学成果,使其篇章与原始状态的诏令文件形式区别开来。既然《尚书》篇章与约剂命书之间原本存在着如此密切的联系,那么,根据青铜器铭文这种约剂文书大盛于西周中晚期来推测,《尚书》的编纂很可能始于厉、宣之世的前后。
    四、余论:历史意识与《尚书》的编纂
    如前所论,策命命书的根本性质在于其所承载的宗法与法权的现实目的。对此,在较早的记载中已有所触及。如《礼记·祭统》曾以孔悝鼎铭所载命书为例,论述了铭文的意义,其中有谓:“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铭者,论譔其先祖之有德善、功烈、勋劳、庆赏、声名,列于天下,而酌之祭器,自成其名焉,以祀其先祖者也。显扬先祖,所以崇孝也。身比焉,顺也。明示后世,教也。”即已指出策命命书以上祀先祖、下成受命者之名的形式,维护宗法体制及现世法权的双层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又指出铭文亦兼具供后世子孙效法先祖典型的取鉴意义,即所谓“明著之后世”与“明示后世,教也”。关于这一点,可与《墨子·贵义》所言互证:“古之圣王,欲传其道于后世,是故书之竹帛,镂之金石,传遗后世子孙,欲后世子孙法之也。”〔7 〕是亦明揭要后世子孙效法之义。这在西周策命金文中亦可见类似例证,如《录白》铭:“子子孙孙其帅井受兹休”,按“帅井”应读为“率型”,乃金文中习语,此处即要后世子孙效法铭所载先祖典型之意。总之,西周时代大量约剂命书的积累固然从资料上提供了为之做总结的条件与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同时产生思想观念上的主导意识,方可最终成就其事。恰恰自周公以来,出自鉴戒的目的而使前代历史受到重视的思想,促使历史意识逐渐加强,并启发历史自觉意识的进一步培养,这就为编纂《尚书》提供了思想上的指导。前面所言西周策命金文中要后世子孙效法先祖典型的思想,即此历史自觉意识的表现之一。可以说,以前代为戒和垂鉴后世的历史意识,乃是《尚书》得以编纂的原因,也是《尚书》所阐扬的思想。但这种历史意识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即它又是借助所谓“书”的箴劝规诫作用而日渐培养起来的。如《左传》、《国语》记载天子听政而使百官群臣尽箴谏规诲之道,其中包括“史献书”、“史为书”,即为一证〔8〕。可以认为,西周在厉、 宣之世所出现的执简记事之史,就是以前代为戒和垂鉴后世的历史意识的执行者,因而《尚书》的编纂亦应发端于其手。
    注释:
    〔1〕 拙作《试论〈尚书〉的编纂资料来源》,待刊。
    〔2〕 《尚书学史》,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6。
    〔3〕 所引《尚书大传》为王闿运《补注》本。
    〔4〕 陈梦家认为《墨子》所谓“宪”乃是“诰一类”, 见《尚书通论》,3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5〕 《左传》成公十三年及《国语·晋语》。
    〔6〕 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铜器》,36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7〕 《墨子》中相类文字又见于《鲁问》及《天志中》, 所言之意略同。
    〔8〕 见《左传》襄公十四年及《国语·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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