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商王继位制度看,商王之子并无嫡庶之分。商代并不存在只有长子才能继位为王的制度。从上甲至帝辛,商代共36王,这其中最早的上甲至示癸六王的情况,甚至到武丁时期也不得其详,所以他们是否长子继承实不可考。大乙成汤以后,以弟继兄为王者有外丙、仲壬、廪辛等14王。卜辞中屡见“兄”称,如武丁时期有“兄甲”(合集第2781片)、“兄丁”(合集第2891片)等,祖庚、祖甲时期有“兄己”(合集第23472片)、“兄壬”(合集第23520片)等,武乙文丁时期有“兄丁(合集32732片)。这个情况表明商王武丁、祖庚等也有可能不是长子。可以说,有殷一代继王位者,弟为多数,兄为少数。弟之继位有两种情况,一是继父之位,一是继兄之位。所以我们不应当笼统地说商王继统主要是子继,而应当考虑到子继里面有长子之继抑或是次子之继的区别。不应当将父死子继与长子继承制等同起来。此外,关于商代的兄终弟及,王国维还敏锐地注意到,“商人祀其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因此,合乎逻辑的解释只能是以区别嫡庶为关键的宗法制在商代并不存在。 第四,从殷人祭祖的情况看,晚商时代的前期和中期对于远祖比近祖有更多的重视,就是到了后期,尽管对于父、祖辈的先王恭敬有加,但也还是厚今而不薄古。卜辞表明,殷人尽量扩大所祭先祖先王的范围,为避免遗漏还采取分组祭祀与“周祭”的特殊办法祭祖。这与周人在宗法制下对于祖庙、弥庙特别重视情况大异其趣。在宗法制度下,“有五世而迁之宗”(《礼记·丧服小记》),并且在服丧的时候,即使同宗族的人,也有亲疏远近之别,“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礼记·大传》)。商周两代祭祖的观念取向是不同的,商代力图通过祭祖将尽量多的子姓族人网罗到商王周围,而周代则通过祭祖除了加强族人相互联系之外,还要由此而区别亲疏远近的不同关系。商代的这种取向根本不可能是宗法制的产物。 商代之所以没有宗法制度,并不是因为商代没有出现周公那样的政治家,而是社会结构使然。以商王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并不需要触动氏族内部关系,只需方国部落首领表示对于商王朝的服从,这些首领是否与商王同姓则没有多大关系。在商王朝晚末时期,似乎出现了宗法制的萌芽,《史记·殷本纪》载:“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帝乙之妻是否有嫡妾之别,在卜辞中尚找不到证明。如果没有嫡妾之别,则帝辛亦为以少子而继位的一例。 三、周公之前周族也无宗法 《诗经·公刘》有“食之饮之,君之宗之”的诗句,论者或以为是公刘时期已行宗法之证。其实前人释此句的“宗”字之义十分明确,认为此“宗”,即尊之义,朱熹注谓“族人尊之以为主”(《诗集传》,卷十七),得其正解。这里的“宗之”并非公刘建立宗族、设立宗法,而是指公刘被族人共尊为本族的首领。周文王对于传统制度并没有做什么变革,也并没有实行宗法。请看下面两条材料: 古公有长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少子季历,季历娶太任,皆贤妇人,生昌,有圣瑞。古公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长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历以传昌,乃二人如荆蛮,文身继发,以让季历,古公卒,季历立,是为公季。(《史记·周本纪》) 这条材料说明古公亶父看上了昌,所以立昌之父季历为继承人。而季历为古公的第三子。(注:关于季历,《史记·周本纪》称其为“公季”,《诗经·皇矣》则称其为“王季”。盖其先称“公”,后来又改称“王”。古本《竹书纪年》载“文丁杀季历”,盖季历之称王为殷所不容之故。)以第三子的身份而继位,两个哥哥则主动谦让于他,为了避让季历甚至不惜逃到荆蛮地区另谋出路。季历跟他们的关系也很好,《诗经·皇矣》还称赞此事,谓“维此王季,因心则友,则友其兄,则笃其庆,载锡之光,受禄无丧,奄有四方”。从这些事实可以推测,当时周族尚无宗法,所以季历继位顺理成章,毫无障碍。再看另一条材料: 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遁而是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礼记·檀弓》上) 这里的“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清儒谓当作“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此说甚是。伯邑考为文王长子,若行宗法,则伯邑考当立,即令伯邑考早死,也应当立伯邑考之子,以行嫡长继统之制,但是文王却立次子发(即周武王)为继承人。可证武王继立时尚无宗法可言。 武王之时亦未行宗法,这从武王病笃时力图使周公继位之事就看得十分明白。据《逸周书·商誓》载,周武王考虑天下大事的时候,力图“〔欲旦〕传于后”,潘振云:“‘传于后’者,传于武王之后,兄终而弟及也。”(注: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五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周武王曾劝说周公答应他的要求。他劝告周公旦即位,乃是病笃时事,归逝前的托付,其意自当更加坚定笃厚。周武王谓周公若不继位,就会影响周王朝的大业,也就有辱于列祖。可见在周武王看来,周公以庶子身份继位乃是列祖列宗的意愿。并且,周武王曾将此事进行龟卜,神意也是同意的。周武王坚持“兄弟相后”,与殷代的兄终弟及并没什么区别,而周公听到武王之语时,只是恐惧“泣涕”,并没有讲出一派应当立嫡之类的话语。这些都可以推测,武王时期尚无宗法之制。 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由此才可以引出宗法制下面的大、小宗的区别,以及宗法的基本原则。在周公之前,周王室不以嫡长子继位为必行的原则,古公亶父以后的几代人都是庶子继统,谓周公之前周族无宗法,当非孟浪无据之言。在周公之前周人不行宗法,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周人尚恪守殷礼,其继统法合乎殷制,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谓“自殷制言之皆正也”,也是一语中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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