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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书与唐史研究

敦煌遗书的发现至今百年。1907年春,英人斯坦因首先劫走大部分,现藏伦敦大英图书馆。1908年,法人伯希和又盗劫一部分,多为精品,现藏巴黎法国国立图书馆。俄人之劫取敦煌遗书虽稍后,但数量甚多,现藏俄罗斯圣彼得堡东洋学研究所分所。1912年,日人橘瑞超等劫夺一小部分,现藏龙谷大学图书馆及京都有邻馆等地。外国人盗劫之余尚遗存近万卷,现藏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
    敦煌遗书数万卷,内容至为丰富,为我国一般古籍、文学、史学、哲学、宗教、自然及技术科学增加了大量新资料,用之以研究我国传统学术文化,则必获得丰硕光辉成果。小文为篇幅所限,不能论述敦煌文书在多方面的研究状况,仅举以下二例,以说明敦煌文书对我国传统学术文化研究的重大意义。
    一 研究唐代前期均田制的新材料
    大唐帝国的前期是以国家管理小农私有土地制度为主要基础之一,在敦煌文书发现之前,唐史研究者不可能对此有具体认识。关于唐前期的土地制度,《唐六典》卷三户部、《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大唐条、《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均有记载,兹移录《通典》的记载如下: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
    根据这样有普遍性的史料,不少研究者认为唐前期为土地国有制,土地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国家按制度向农民普遍授田。也有不少研究者进一步认为,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土地,依据制度向农民平均分配,如所有的丁男都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此即平均分配,故曰均田制。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大量有关唐代的史料中,看不到均田制的实行,田令乃一纸具文,田令所规定的制度并未执行。上述意见是否正确,抑应另立新说,以下引录敦煌文书有关唐田制者,试图对唐代前期土地制提出不同的见解。
    (一)“周大足元年(701年)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伯3557[a]、伯3669[b],据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部分移录, 只移录户主一行及有关此户所有田亩诸行,其他均从略,以下引文均如此。因篇幅所限,只移录三户。原文有武则天所造字,今径改为通用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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