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马克思正确地评价了高利贷资本的保守性。他指出:“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6页。)“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高利贷力图直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是为了不断重新对它进行剥削。”(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689 页。)也就是说,高利贷资本曾经在极不相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不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之中,它都与这种社会形态之下的生产和商品流通发生或多或少的关系,但是从整体上说,不但高利贷资本主要源于地租收入、商业利润收入及诸种形式的其他个人及团体的收入,而且其对生产、流通的放贷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也就是说,它是从外部与某种特定的生产方式发生联系的,与社会生产、流通并无本质的联系。因此,生产方式的变革与否并不能由高利贷资本本身来说明;相反地,高利贷资本本身的变革与否,倒必须由生产方式的变革来说明。也就是说,高利贷资本只是破坏小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生产条件的所有者的生产方式,因而使货币财富集中起来。但在历史条件并不具备,即生产方式本身并不发生本质变化时,这种破坏及集中作用是不足以成为一种新生产方式产生的媒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和时候,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一种手段;这一方面是由于封建主和小生产遭到毁灭,另一方面是由于劳动条件集中于资本。”(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5页。) 第二,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资本历史作用的探讨是从生产方式变革,即由小生产方式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转变,或者说从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源的角度所做的一种整体估价,它并没有对高利贷资本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生活、再生产、商业资本运行的关系作具体的研究。当然,《资本论》作为一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著作,不可能也没必要作这样的实证研究。从以上所述马克思对高利贷资本保守性的估计及以下将要叙述的马克思对两种高利贷形式的作用及性质的估价皆可证明这一点。 第三,马克思在评价前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时,主要只是针对高利贷的两种形式,这就是,“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2页。)。因此其历史作用也主要是表现在:“一方面,高利贷对于古代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破坏和毁灭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总之,破坏和毁灭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75年版,第674页。)。因此, 一方面高利贷资本使小生产方式陷入贫困的境地,因为其利率的高昂足以剥夺小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同时使这种悲惨的状态永久化,在这种悲惨的状态中,劳动的社会生产率不能象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那样靠牺牲劳动本身而发展”(注:《资本论》第3卷,第673-674页。);另一方面它又使奴隶主或封建主陷入高利贷之中, 使他们对劳动者的压迫更加残酷,“因为他自己被压榨得更厉害了”(注:《资本论》第3卷,第675页。)。显然这两个方面都表现为一种消极的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消极作用又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形式,因为他瓦解和破坏这些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和它们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注:《资本论》第3卷,第675页。)。同时,如上所述,在其他条件具备的地方,这种破坏还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马克思对高利贷资本历史作用的论述,主要是从生产方式变革角度进行的,他正确估价了高利贷资本的保守性,主要针对高利贷中的两种具有特征的形式,谴责了高利贷资本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小生产方式的冲击和破坏作用。 二 应该说,马克思的这种估价主要是依据西方古代中世纪的历史情况作出的。这一估价理论性极强,因而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也有其局限性。我们必须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对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作出新的理论及实证的研究,而不是局限于马克思这些具体结论。 从这一角度看,我想以下几点是应该注意的:首先,西方古代中世纪的历史发展道路与中国是完全不同的。在西方中世纪,城市与乡村是对立的,作为商业、货币资本主要活动领域的城市是独立的,10世纪至11世纪城市商品经济复兴以后,拥有货币权力的城市商人、手工业者和高利贷者通过赎买乃至武装对抗,至12世纪,终于获得城市自治权,形成了初期的市民社会,城市与乡村开始分离。城乡的这种分离和对立,既削弱了封建领主的权力,更有利于城市经济交流和商品流通;相反在中国却并没有产生这种对立和运动。中国古代,在秦汉时代,也与罗马时代一样,“上层社会的田园理想渗透着整个社会,由于地主乡绅从社会上、政治上和文化上支配着农村和城市。城市本身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在城市--农村连续统一体的更广泛发展过程中一个机构”(注:《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页。)。因此,虽然在19世纪以前,中国的城市化程度可能并不比西方低,但是因为中国没有经历类似西方的历史运动,这种“城市与乡村无差别的统一”(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引尼布尔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也就没有被打破, 城市始终基本上是各级封建政治和军事中心,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虽然拥有货币权力,但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活动地盘,没有相适应的行政、司法权力的保护,也就不可能形成相适应的市民社会,他们只有仰仗封建的特权,与封建主权力融为一体,才有可能得到保障和发展。与这种情况相对应,中国封建社会在生产上形成了小农和小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结构;在流通中市场的狭隘性,缺乏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市场;在分配上则形成了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体制。(注:参见《资本主义的萌芽》第六章,人民出版社1985年。) 处于这种不同的整体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高利贷资本,其活动形式、内容及其历史作用与西方当然是有区别的。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种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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