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两个基本阶级之一,在封建社会中居统治地位,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影响不可忽视。剖析中国封建地主阶级,是探讨中国封建社会特征的基本工作。对此,学者们曾作过努力。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些学者曾以地主的政治身份区分不同类型的地主,如身份地主和非身份地主,门阀地主、士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等等。从经济形态上考察地主,就只限于明清的经营地主。但更流行的观点是,按地主的财产状况,区分为大地主和中小地主。一般的观点是,大地主是反动的,中小地主还有些微进步性可言,开明的政治家、清官、进步的思想家、科学家则视之为中小地主的代表。70年代后期,史学界迎来科学研究新的春天,学者们视野开阔了,多层面探讨中国封建地主,如地主阶级的形成、地主阶级的局部更新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作用,如汉初军功地主、两汉豪民经济和明清缙绅地主等等。《历史研究》编辑部还于198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地主阶级研究论文集》,集诸家之言以飨同仁,大大丰富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近年来,探讨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更成了史学界热门话题之一,一些颇有见地的论著陆续问世。《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就发表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和李根蟠《关于地主制经济发展机制和历史作用的思考》,编辑部还加上编者按,以期对中国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展开讨论。 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方式和多寡也不同”[1]。这里,列宁给阶级下定义,主要是从经济关系着眼,即从一些集团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以及产品分配方式、多寡等着眼。由此,笔者认为,要全面深入探讨中国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经济,除了从地主的政治身份着眼之外,更主要的是应从其经济形态着眼。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其在封建“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关系”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从“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进行考察,就可以发现,不仅是农民,即使是地主阶级,其中有一部分人即经营地主对社会生产也是起过有益作用。本文力图对中国封建社会经营地主的特点、历史作用、存在原因和历史局限性作肤浅探讨,以求教方家。 一、经营地主的特征 所谓经营地主,指的是为增加其财富亲自勤于经营其地产的地主。当然,他们除了亲自经营地产之外,有时还扩展至手工业和商业。以往,学者们对经营地主的研究,多集中于明清时期,认为经营地主的出现,与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的高度发展有关。事实上,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经营地主,尽管它在各个时期的发展状况有所差异。中国封建社会经营地主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注重集约经营,特别注重以投资改善生产设施和生产技术,换取经济效益。农业生产中的生产设施,包括农具、种子和水利。为追求经济效益,经营地主乐于使用新的生产农具。最典型是汉代豪民。随着铁农具的逐步推广,西汉武帝以后出现了先进的农具大型犁铧。豪强地主遂利用这一先进农具装备起来,使之与“二牛抬杠”耕作方式相结合,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2]。可以这样说,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代经营地主 即西汉豪强地主,就是依靠先进的农具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是耗资大、用工多的庞大工程,一般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主持修建。但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史,私家地主捐资修建的水利工程也不少。两汉庄园主樊重建造樊氏陂,南朝谢灵运、孔灵符等也都曾在自己庄园中兴修水利。陆龟蒙是唐代经营地主的一个典型代表,他曾亲率农夫筑堤防。明人朱国祯说:“明农者因势利导,大者堤、小者塘,界以埂,分以塍,久之皆成沃壤”[3]。注重兴修水利是经营地主对中国古代经济发展难以抹煞的贡献。此外,不少经营地主还注重改良品种,也有少数经营地主还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如明代湖州经营地主茅某,从小“知田”,即通晓农业知识,知道“按壤分播,薙草化地之法”,又知道如何及时消灭虫害,所以他种桑的经济效益“首里甲”[4]。 第二,从调整与生产者关系入手,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以提高经济效益。战国秦汉时期,封建制作为新的社会制度出现,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采取了新的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是租佃制。唐宋以前,分成制是租佃剥削的主要方式,一般是主佃五五分成,它较之奴隶制的剥削,生产者境遇有所改善,生产积极性也因而有所提高。如西汉末马援在苑川经营农业和畜牧业采取与“田户中分”[5]的分成租佃制,“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6]。分成租佃制下,农田收获量增加,地主可以直接从中受益。中国封建地主的土地在采取租佃制经营方式的同时,还辅以雇佣劳动制。早在春秋奴隶制时期,雇佣制就已存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之后,封建地主仍继续采用雇佣制。一些经营地主在雇工劳动时,尽量设法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雇主为了使“庸客”能深耕熟耘,不惜“费家而美食,调钱布而求易之”。明代崇祯涟川说:“古云,‘善使长工恶使牛’。又云,‘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主人不可不知”[7]。这告诫地主,能否善待雇工,事关雇主切身利益。 如果说,租佃制是地主将其土地佃给小农分散经营,而庄园制则是地主对其拥有土地采取集中经营的方式。中国封建庄园制虽不如西欧那样普遍存在,但在某一历史时期,尤其是两汉和东晋南朝时期还是存在过。西汉末年的樊重,就是庄园制下经营地主的典型。在庄园中,他“课设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8]。童隶是庄园的主要生产者,樊重使他们“各得其宜”,这包括生产上指挥得当,目的当然在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追求投资的经济效益。经营地主的投资主要是购买土地。具有经营眼光的地主,首先是选购生产条件好的土地。《史记·货殖列传》载,宣曲任氏,“富人争奢侈,而任氏折节为俭,力田畜。田畜人争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善,指牲畜良种和沃土,任氏购之不惜重价,说明他的投资取向独具慧眼,因而富经数世。水利灌溉是农业生产首要条件。当过酷吏的西汉宁成,用贷款买田,选购的就是便于灌溉的“陂田”。秦汉以来,农业就被视为经济效益很低的“拙业”。司马迁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9]。地主想要致富,其投资就不应局限于农业,尤其是单一粮食作物的种植。从两汉至明清,不少地主能依据市场需求,将其资金投向商品性种植业、畜牧业,甚至拓展至手工业和商业。《史记·货殖列传》写道,秦汉时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商品性种植业,或种“千章之材”,或千树枣、千树桔、千亩桑麻、千亩竹、千亩茜、千畦韭,或养千角牛、千足羊、千石鱼,等等,其财富可比千户侯。《史记·货殖列传》还载,南阳孔氏,“大鼓铸,规陂池”,农业与手工业兼营;宣曲任氏“力田畜”,农业与畜牧业并举。《盐铁论·禁耕第五》说:“夫盐铁权利之外,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可见,中国第一代经营地主即西汉豪强还经营盐铁业。唐宋地主兼营工商业也不乏其人。《唐阙史》卷上《赵江阴政事》说,楚州淮阴庄园主,“比庄顷以丰岁而货殖焉”,有的庄园还拥有织绢的“家机”。《太平广记》卷355载,福建龙溪人林昌业,“有良田数顷,尝欲舂谷为米,载诣州货之”。唐末,楚城首富郭七郎,在“江淮、河朔间,悉有商贾,仗其贸易往来者”[10]。宋代谈钥《嘉泰吴兴志》卷20:“本郡山乡以蚕桑为岁计,富室育蚕有数箔,兼工机织”。这种富室也是地主兼工商业者。明清时期,乡村地主卷入商品市场而成为经营地主的事例更不胜枚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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