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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的地方治理———历史与现实

巴勒斯坦的地方治理
———历史与现实
姚惠娜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北京100006)
    摘 要:巴勒斯坦地方政府体制的结构特征确立于奥斯曼帝国晚期。英国、约旦、埃及和以色列等外来统治者又将自己的行政管理体制嫁接到当地,形成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多层次、复合的地方政府体制。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建立后,将市政区建设作为地方治理的主要工作,重视家族的作用,通过地方选举促进政治建设。两大政治派别法塔赫与哈马斯围绕地方选举进行的斗争,阻碍了巴勒斯坦地方治理的发展。
    关键词:巴勒斯坦;地方政府;地方选举;法塔赫;哈马斯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18)02-0084-09 DOI:10.3969/j.issn.1674-2338.2018.02.011
    地方治理是巴勒斯坦向独立主权国家过渡
    进程中的重要工作,而地方选举是地方政府建设的重要步骤。巴勒斯坦两大政治派别法塔赫与哈马斯都将地方选举视为争夺权力的重要契机,围绕地方选举展开了斗争与和解的博弈。地方选举是理解巴勒斯坦内部政治的切入点。本文将从梳理巴勒斯坦地方政府体制建立的历史入手,分析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的地方治理举措,探讨法塔赫与哈马斯在地方选举问题上的分歧与斗争。
    一、巴勒斯坦地方政府体制的历史变迁
    巴勒斯坦历史上轮番受到奥斯曼帝国、英国、约旦、埃及和以色列的统治,他们都将自己的行政管理体制嫁接到当地,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形成了多层次、复合的地方政府体制。
    (一)晚期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
    从1516年到1917年,巴勒斯坦地区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之下。在19世纪的现代化改革中,奥斯曼帝国仿照欧洲国家的政府模式,改造了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性的自主管理机构在一些城市组建起来。耶路撒冷就建立了市政委员会(municipalcouncil),是巴勒斯坦地区最早设立市政委员会的城市。[1](P.8) 187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市政区法》(Municipallawsof1877),规定了设立市政区的程序,确定了市政区的功能和职责。这部法律规定,在城市和乡村建立市政委员会,承担监督地方建设、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市场、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教育等职责。[2](P.101)
    根据人口规模,市政委员会有6至12人不等,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中央政府不公开参与地方的选举,只任命市政委员会主席,并且只为他一人提供薪俸。奥斯曼政府严格限制市政委员会的权力,地方的决策都要提前申请批准。通过设立市政委员会,中央政府将权力直接延伸到部落和村镇,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增加了税收。[1](P.9)
    1877年的市政区法确立了现在巴勒斯坦地方治理的结构特征。到奥斯曼帝国统治末期,巴勒斯坦地区已经设立了22个市政区,杰宁、图勒凯尔姆、纳布卢斯、拉姆安拉、耶路撒冷、贝特贾拉(BeitJala)、伯利恒、希伯伦、加沙、汗尤尼斯等地都成立了市政委员会。[2](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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