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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社区参与、社区缺位还是社区主义?——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困境(4)


    三、社区参与的限度、效度和尺度
    在非遗保护话语中,“社区参与”是一个常见的术语。朱刚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审视和辨析,认为UNESCO的非遗术语体系中,“社区”“社区参与”包括了“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这三类互涉主体,并且同一项目可能涉及多个主体。社区参与在操作层面上,主要指特定主体参与制订和实施保护计划的具体过程[8]。杨利慧亦指出,在非遗保护中,社区的重要性不止于参与和知情同意,更在于申报和制订保措施时,社区被置于中心位置,被视为关键主体[9]。此前还有周超也从国际法律层面分析了社区参与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地位[10]。
    哈尼族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项进入UNESCO名录的非遗项目,因此从哈尼族的案例中还看不到对接UNESCO非遗实践的情形。但是,以A县、B县、C县为中心的红河哈尼梯田早已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恰恰是多重遗产化社区的典型案例,因此哈尼族非遗保护有特殊之处,要考虑多个层面遗产化工作的对接。
    尽管哈尼族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尚未经过申报UNESCO非遗清单那样严苛、漫长、多方交涉、国际化的洗礼,但是UNESCO非遗保护的原则、理念通过缔约国政府传导到了哈尼族社区,并且对社区产生了不可逆的实际影响,也即遗产化。
    以哈尼族棕扇舞(表中E2)为例,该项目是目前玉溪市哈尼族唯一一项国家级非遗(2011年,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2014年6月,笔者曾赴玉溪市D县羊街乡进行田野调查,访问了棕扇舞项目申报非遗的核心成员NWS。NWS是当地文化站的哈尼族干部,以掌握精湛的棕扇舞技艺闻名。NWS是棕扇舞项目申报市、县、国家级非遗项目最核心的成员,他非常热爱棕扇舞,也通晓多种哈尼族乐器演奏和舞蹈。他在基层从事文化工作的几十年时间里,积极推动了棕扇舞的舞台化表演,并且若干次带队到省外演出。因此,他事实上兼具有社区内部、社区外部、地方政府机构三重身份。
    棕扇舞是哀牢山区哈尼族非常基本、普遍的民间仪式舞蹈,在红河州、玉溪市、普洱市哈尼族聚居的各县都有深厚的民间生活基础和广泛分布。在哈尼族传统生活语境中,棕扇舞是丧礼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模拟创世、沟通祖先、衔接生死等仪式功能。目前,这种舞蹈动作渐渐脱离丧礼语境,可以在非丧礼场合表演。但总的来说,棕扇舞大体上还是仪式性舞蹈,许多哈尼族社区都忌讳在生活场所和非仪式场合跳棕扇舞。比如2016年我在A县沙拉托乡调查时,村民就明确表示棕扇舞不能乱跳。
    可见,棕扇舞在现代民俗实践中,已经呈现出文化多样性。如果说舞台化(泛指适应非仪式语境的公共表演)的棕扇舞是对丧礼棕扇舞的去语境化(甚至商业化),那么舞台化的棕扇舞进入非遗清单是否违背UNESCO的《伦理原则》?这种社区主导的形式是否可取?
    笔者观察到,棕扇舞在D县哈尼族聚居区,尤其在羊街乡,已经形成了广泛的文化认同。尽管NWS是遗产化进程的核心主导者,但就结果而言,当地社区基本上认可棕扇舞(包括非仪式语境的)是维系自身文化认同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这样的非遗项目是合伦理的。因此,社区参与的“限度”不一定要回避地方精英、地方政府的主导。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社区参与的效度,也即实际效果是否促进了非遗项目的存续力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须考虑相互尊重的问题,尤其要考虑棕扇舞在哈尼族内部本身就有文化多样性特征。
    与棕扇舞相关联,C县申报的“哈尼族莫蹉蹉”(C6)和“同尼尼舞”(E5)也是丧礼相关项目。“莫磋磋”是哈尼族高等级丧礼的专称,举行莫磋磋通常有一些条件,比如逝者德高望重、丧礼参加人数极多、杀牛祭祀数量众多等等。但事实上,莫磋磋最核心的仪式之一,正是由摩批领跳棕扇舞。而在丧礼上,也时常会跳同尼尼舞。因此,莫磋磋本身作为丧礼,包含了“哈尼哈巴”、棕扇舞和同尼尼舞①。类似的情形还有。F县申报的铓鼓舞(E1)、B县申报的地鼓舞(E4)实际上是A县、E县申报的“祭寨神林”(C1)仪式中的祭祀舞蹈。地鼓舞也会在A县申报的“矻扎扎节”(C4)上跳。严格地说,铓鼓舞和地鼓舞就是同一种仪式的舞蹈。也就是说,哀牢山区哈尼族共享的整体性祭祀文化,被各个县选择性地各自单独申报。那么作为非遗实务工作,对上述这些项目如何进行保护?
    非遗工作重视社区参与效度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保护措施,比如整体保护。这一点,户晓辉早有呼吁:“我们看待每个地区的非遗也需要具备一种全局的和整体的观念,不能只看到当地文化的地方性和地域性而忽视了文化的全局性和人类性。”[11]比如说C县如果将莫磋磋、同尼尼舞、《都玛简收》等关联项目统筹起来进行保护规划,就能够很好地弥补由于清单编制重叠造成的主体不清。对于跨州市的项目,不必拘泥于行政区划和项目类别。比如普洱市E县、红河州A县和F县就可以针对“祭寨神林”与铓鼓舞展开跨区合作,而这些工作,无疑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成。不应因为过分强调传承人群的中心地位,而忽视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的领域。当然,充分利用现有非遗清单中的“扩展名录”,也是一种务实的办法。归根结底,哈尼族各县非遗项目的嵌套甚至重复,还是因为清单编制环节对社区主体定位不清,对社区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社区参与须与整体保护相关联;以社区为中心的同时,也要将学界、政府、市场视为非遗保护的共同但有区别的主体,以促进非遗项目存续力为目标进行协同实践。
    政府、学者、地方精英、传承人(群)如何协调,这涉及社区参与的尺度问题,而这恰恰是UNESCO《伦理原则》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伦理原则》前言明确说:“这些伦理原则可作为制定适用于地方部门条件的具体道德准则和工具的基础。”对于UNESCO《伦理原则》及相关国际文书,朝戈金归纳为五个核心价值观,即:符合确保社区、群体及个人应有的中心作用这一根基性立场;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符合相互尊重的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关切[12]。“五个符合”原则实际上为非遗保护参与各方都作了尺度规定。权力、资源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机构和组织应尊重非遗持有者的主观意志,也应以其受益作为保护计划的目标;而作为非遗持有者,不但要尊重、欣赏其他社区的非遗,也要遵循国际人权准则和人类普遍价值;非遗保护的其他参与方(尤其专业学者)也应该以非遗项目的可持续作为工作目标,平等参与非遗保护实践。
    “社区”在UNESCO非遗保护的话语中,是一个非固定性、非均质性,有巨大弹性的操作术语②。从非遗保护强调社区主体地位的基本观念来看,并没有把一个民族的所有同级非遗项目汇总分析的必要,不论民族、国家、宗教、阶层属性如何,每一个社区的文化遗产都应享有平等地位,都应受到尊重和欣赏。本文将哈尼族的省级非遗项目归总进行比较,是为了结合田野研究,在理解基层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探讨社区主体问题。哈尼族本身就是一个文化多样性非常突出的民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就,其多重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也为世界文化事业贡献了经验。针对哈尼族各个社区非遗保护中遇到的社区主体困境,唯有将UNESCO相关公约、文书所提供的解决思路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方能提升实际非遗保护工作的水准。
    (本文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注释和参考文献详见刊物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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