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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阳]从乡绅到中农(8)


    八、结束语
    笔者在2010年以来介入昆明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特别是最近4年介入滇池东岸小村的治理过程中,获得了一些过去不知道的知识。与此同时,过去的一些关于当地的碎片知识或未朝深处追究的印象也得到了集中和提炼。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这个村落的政治过程和治理。
    总而言之,对乡村基层治理的讨论很容易被政治观念史所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治观念的长期影响,遮蔽了具体时空下的实况。本文就此讨论两种乡村领导人。第一种是与国家进入农村的组织路线有关,通过这条路线,从土改时期开始,形成贫下中农背景的大队/党支部/红家庭及其“我家人”的正式政治层面。第二种是由于自然村范围的家庭/集体生存需要,使农耕社会能人(乡绅、富裕中农甚至富农等)成为生产队/自然村的经营和管理者。基于这一最近60余年的地方历史,本文勾勒出从乡绅到中农,甚至到21世纪自然村社会中隐然延续的结构。
    要言之,国家60余年来对乡村社会的进入确实成功,其通过政治/组织路线,对血缘/地缘的村落社会进行了重新编织,并利用这个扎根乡土的特殊网络建立起统治和治理的基础。在另一方面,国家同一时期也因其试图全面控制和计划农村生计/生产而遭遇失败;其失败和撤退,使传统精英得以栖息在村落社会中,并成为影响基层政治生活和社会凝聚的另一重要势力和深厚基础。
    本文在讨论滇池小村个案的时候,注意到这里在20世纪以来的历史与因具体的时间、政治经济条件和具体的人而形成的“地势”之间的关系。但案例在很大程度上与全国其他地方的状况有相似性,即乡土社区的基本单位——村小组/自然村日益遭到“虚体化”的处置。特别是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事项能够推行而将村小组/自然村虚化以后,短期目标达到了,直接效益也提高了,但代价是毁掉国家安身立命的基础。
    如本文以前提到,即使在貌似完全“单轨政治”的集体化时代,社区性的生产队-自然村也是国家赖以扎根的基层。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当对自然村/小组作为单元的自治地位给予完整赋予。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我们如何解读十九大报告的如上内容?或许这里蕴含着破解乡村社区治理不确定未来问题的关键。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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