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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3)


    二、主体性
    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第二个问题应当是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到底谁是主体的问题。除了在其他地方同样存在的主体性问题之外,也与民族地区各民族的族群与社会组织等的主体性相关。现在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还是各级政府?政府在乡村振兴中间到底应该发挥什么作用?这个问题与如何处理多民族、多文化的关系是相互牵连的。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如果只是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而非从乡民的需求出发,往往会将落实乡村振兴的主导思路简单化,会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一种向上负责的,以政府主导、专业公司设计和谋划的方式,仅仅把重点放在厕所改造、污水处理、乡村道路和农舍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方面。在这样一种模式之下,村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多数是被动的参与,只是作为乡村振兴的观望者或者没有太多考虑其自我意愿的受益者。
    如果创新性地探索村民发挥更大作用的乡村振兴模式,应当让村民参与乡村振兴的规划,让他们参与乡村规划制定和乡村事业建设,参与产业选择和产业发展。从一般性的参与,进一步激发其主体性,使村民们能够主动地去策划和实施乡村建设相关项目。重视村民的获得感和满足感,更好地发挥村民自身的力量,在乡村建设中群策群力,使村民更积极地参与自己的乡村的振兴。这样,乡村振兴以后,就是一种内源式发展、有内在发展动力的乡村,而不至于只是一种由外面的规划设计院设计好的、根本和村民们自己的记忆、村落的历史叙述、乡村固有的景观都联系不起来的陌生的乡村。现在很多时候,经过大规模投资改造的乡村往往就是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村落变得没有历史了。为什么曾经有历史的乡村现在没有历史了?或者说为什么村落的历史变成一种大历史了?乡村不再是一种具体化的、生动的、有名有姓的、有家族、有族群的、有自己生活方式和生计方式的乡村了。族群在民族地区更具体化地表现为各民族民众的家族、氏族、部落,他们的历史文化叙事对于乡村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使乡村展现出自己内在的活力,乡村才可能得到真正的振兴。这里最关键的就是主体性的赋予、调动和发挥。没有主体,或者说乡村振兴的主体如果不是各民族的村民,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就变成一种新的大规模政绩工程,无法真正和民生联系在一起,无法真正触及当下农村、农村、农民问题的内在原因,也就无法真正去解决“三农”问题。当然,从根本上来说,也就谈不上振兴,因为这样的模式建起来的只是一个空壳化的、表面化的、外观漂亮和内在俱失的乡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