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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兆元]城市化过程中的民间信仰遗产保护研究(3)


          三、保护民间信仰的空间与社区结构
    找到造成民间信仰招致破坏的具体原因,我们就能够有针对性地找到解决的方案。城市民间信仰难以传承,不外两个原因:一是文化遗产的空间被压缩和挤占,二是信仰者的社区环境改变,文化遗产传承的生态遭到破坏。
    城市注重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不为文化遗产传承留下后路,这往往就断了民间信仰的生路了。据张化先生的文献调查,解放前,上海地区与民间信仰相关的庙堂有近千座之多,而这些空间,保留下来的不足十分之一,而同期人口却是成倍增长。那样一点空间怎么能够撑起民间信仰遗产的天地呢?
    商务活动与地产开发占据了民间信仰的空间,如,有的乡村里的传统庙宇被征用为房地产项目用地。如上海某区的华村庙,原是三进建筑数亩土地的一座大庙,供奉着当地的城隍及其一干地方神灵,是周围多个乡镇的信仰中心。
    但是前些年华村庙所在地因为整体列为房产开发项目之中,华村庙被拆除。起初依然有数千名信众在原来的残庙遗址上烧香。
    这样干扰了房地产的开发和售卖,于是商人和政府联合起来,将信徒烧香的地点用铁栅栏圈起来搞了绿化,留下窄窄的人行道,外面就是流量很大的机动车道。
    这样,烧香者无奈,人数在逐年减少,成为民间信仰活动因为空间消失而逐渐萎缩的一个缩影。
    另外一种民间信仰空间消失的情况是:不是商业发展侵占了民间信仰的空间,而是强势宗教占有了民间信仰的地盘。民间信仰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地方的文化记忆,它是多元文化的载体。但作为一种信仰,它却是一个弱势群体。
    过去它曾被称为封建迷信,现在的具体的管理方法一时还没有找到很好的门径,因此处于尴尬局面。管理层曾有让佛、道这样的体系化宗教来托管这些小型的地方信仰的想法,但在实际的操作中,都是这些小型的民间信仰的空间被彻底占有的结局。
    一座座原有的民间信仰的神庙,结果被改了名称,变成了一座座佛寺或者道观,原先的民间神被置于一个小小的空间里,微不足道,实际上是被吞噬了。由于宗教发展中实际上存在着竞争,让一种宗教去管理另外一种实力单薄的信仰,其结局可想而知。
    在我们熟知的一座著名的寺庙里,它的志书明确记载,该寺庙历史上是占有一座龙王庙的空间而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寺庙还是承认这一历史事实,在寺庙的鼓楼下,为龙王给出一个小小的空间供奉着,无意间承受一些香火。
    龙王是中国重要的民间信仰,招致这样的结局已是令人惊讶了。但是,该寺庙的住持今年更是釜底抽薪,把龙王的小小雕像搬到库房去了,让龙王信仰的文化消失在大众的眼中。
    宗教的排他性是其本质属性,不是其他宗教打压民间信仰有什么问题,而是我们选择一种不当的管理模式,这就把民间信仰置于严重的不利的境地,让文化遗产招致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因此,在城市生活中给那些民间信仰以真正空间,是一个没有被正视的问题。很少城市会把民间信仰列为自己的城市遗产。很少城市对于自己的民间信仰资源心中有数,甚至没有把民间信仰当一回事。这是民间信仰面临的最大困境。
    应该将他们原有的空间有选择地归还给民间信仰本身,民间信仰空间的管理,可以选择熟悉并传承信仰的文化遗产传承人来管理,而不是神职人员来托管。这样就可以将民间信仰和体系宗教的信仰区别开来。把民间信仰划归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来管理,将是一条解决城市民间信仰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
    文化遗产的空间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新近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保护非遗场所已经有法可依,但是,谁是民间信仰的责任主体呢?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民间信仰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必须遴选一批这样的人来承担文化责任。
    乡村与城镇拆迁过程中,对于其原有的传统社区结构应该予以有效保护,不宜听之任之,任其离散。对于拆迁中的社区结构保护,应该进行制度化的规定,这样,他们可以带入原有的传统,在城市中继续存活,民间信仰可以在其土壤中获得传承。
    社区重建过程中,保护原有的居住格局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在汶川的灾后重建中有很好的实践。民众在选择住宅的时候,进驻一栋楼必须有五户熟人构成一组,这样他们还能够维持基本的交际圈网,延续传统,实行互助和交流。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如果是拥有民间信仰遗产的社区,无论是乡村农民还是城市居民,都应该在拆迁中考虑文化传统的要素,必须是一个核心传承责任人与一批信众共同居住在特定的社区,以形成特定的文化生态,从而达到对于民间信仰的保护。
    在城市化过程中,给民间信仰以生存的物理空间至关重要;同时,给乡村和城市里的拆迁民众的社区结构予以制度性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文化遗产的持有者的合力才是城市民间信仰传承的保障。
    (注释与参考文献请见原文)
    本文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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