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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量中华之物力”的本意, 到底是卖国还是减损?


    作者:王开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心主任,季我努学社顾问,出版有《南国风烟》、《隔膜、冲突与趋同--清代外交礼仪之争 透析》、《清通鉴.道光卷》(合著)等著作。


     
    
     


    王开玺


    前不久重读《义和团档案史料》,发现了“量中华之物力”的由来,同时对清廷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之本意,亦有所醒悟,颇有“开卷有益”之感。愚以为,人们于此确有误解之处。现姑妄言之,不当之处,冀识者、智者教我。1900年12月22日,列强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内部争论与协调后,向清廷传抄议和大纲12条,并声称不可改变。清政府认为,12条大纲是各国公使“往复密商其政府数十日而定议,非此不能转圜,非此不能结局”,因此“十二条不能不照允”。同时清廷也意识到,它只要认可了12条大纲,即可基本保持住其政权,因此又明确指示议和大臣,“惟其中利害轻重,详细节目,尚需竭力磋磨”。也就是说,此时的清政府意识到其政治上的根本性危机已经度过,已具有了与列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磋磨”的可能,因而要求议和大臣,“审度情形,妥筹磋磨,补救一分是一分耳”。此处的“妥筹磋磨”,是就整个12条大纲而言的。议和大纲第12条第2款规定:“中国允照赔偿各国各款”。当时军机处估计到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将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因而致电议和代表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惟亦需量中国力所能及,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应请磋磨。” 此处的“应请磋磨”,专指赔款而言,而“需量中国力所能及”,即为后来“量中华之物力”的最初表述。12月27日,清廷再次以电旨的形式,重申了上述思想。
    
     


    盛宣怀


    就当时的情形而言,是无所谓中外谈判的,很多议和条款确是列强协商确定后,交由清政府认同执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或等同于清廷在外交上没做任何的努力。关于中国对外赔款的数目、方式和赔款来源等,确实主要是在列强内部进行争论协调的,但清廷方面也确曾做过某些成效甚微或无成效的外交交涉。清廷所谓“量中华之物力”者,“应请磋磨”者,既是围绕这些问题而生而来,亦是其主观上外交努力的表现。清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亦电复清廷称:将在与列强交涉会晤之时,就某些具体条款,“引申其义,相机补救,惟力是视”。当然,清廷与列强“磋磨”是有其根本底线的,即“总以不败和局为主”。为了解决中国的对外赔款问题,列强驻华公使组织了英、德、比、荷四国组成的“赔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有关赔款的标准、范围,确定中国对各国政府、社团及个人的赔偿原则。随后又成立了美、德、法、日四国组成的“中国财政资源调查委员会”,调查中国的实际财政情况与赔偿能力。1901年1月13日, 清廷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就列强要求赔款一事分析说:中国对外赔款为数过巨,必将导致中国上下交困。根据总税务司赫德的估计,在四五十年内,中国对外赔款“连借款利息计算在内,共需十数万万”。这就意味着中国每年须再多筹出3000余万两白银。中国财政原本即万分拮据,濒临崩溃,“若再加三千万,竭天下脂膏,不足还债,何以立国?”在此,盛宣怀说得十分明白,中国如对外大量赔款,将不堪重负,无以为国。盛宣怀认为,中外正式签订条约之前,彼此间可有说帖、照会往来,中国应该,而且必须利用这一时机,与列强进行必要的交涉。目前若不就赔款数目等“切实引申(即剖辩),恐后难磋磨”。为此,他不但致电奕劻、李鸿章,而且致电军机大臣荣禄、王文韶、鹿传霖等,希望清廷内外早做切实准备。事实证明,此时的盛宣怀于清政府的对外交涉,具有很大的影响。为筹集对外赔款,清政府曾力图说服列强同意中国提高海关税率。海关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各国来华商人,因而此议遭到列强的强烈反对,并要求清政府进一步对中国广大人民加捐加税。清廷官员对此表示忧虑与不满。2月6日,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曾就此问题致电军机处称:“现值开议和约详细条目,各国各会各人赔补之款,自当照约办理。惟库储一空,若数目过巨,力不从心。或谓中土民物蕃庶,不难搜括。然中国千百年来取民甚薄,若一朝苛索,恐民心思乱,积怨生事。”其后,列强仍不断施加压力,迫令清廷向国内人民加捐加税,筹集赔款。对此,清政府训令驻各国公使向驻在国政府表示,若按列强要求加赋百姓,“必激民变,中国不能允”。
    
     


    《辛丑条约》签订现场


    盛宣怀2月6日给行在军机处的电报,有两点内容值得注意。其一,列强声称:“各国所索兵费,如数给允,始各退兵”,如此看来,“各使索款,恐又不易磋磨”。其二,英国驻华领事曾透露说:“各使多欲立功”,中外商讨赔款问题时,各国驻华公使“决不放松”,建议盛宣怀电告清廷,“惟有请发国书,恳切委婉措词,虽各国意见不同,当可宽期减少”。盛宣怀切感“赔偿款巨,脂膏耗尽,难遽自强”,因而建议清廷“酌发国书,英、德、俄、法、义(当为美国之误——引者)、日、意同发,似可有益无损”。


     
    
     


    慈禧


    盛宣怀请发国书的建议,得到清廷的同意。军机处于2月7日立即电告盛宣怀:“所请颁发英、德、俄、法、美、日、意国电,所见甚是。”惟各国情形有所不同,因“贵大臣熟悉洋情,希即分别代拟”国书,然后“电知本处,再行斟酌办理”。 2月9日,盛宣怀将其代拟国书内容电告军机处。12月11日,军机处致电盛宣怀:“所拟国电,奉旨照办。文内‘向未’二字,改作‘尚少’;‘实行新法’四字,改作‘力行实政’,余俱照拟办理。” 盛宣怀代拟的国书中确实充满了对列强屈膝乞怜的语言文字, 治史者对其进行指斥鞭挞无疑是正确的。但清廷力图通过国书,乞请各国政府减少中国赔款的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该国书称:“赔款一事,不得不通盘筹画。此次兵事,各处财物毁失过多,且敝国地利商务,向未开通,一时不易筹集巨款……尤望贵国始终玉成,商同各大国,允将赔款酌减数目,宽定年限,另筹妥法摊偿。”正是有着前述与列强交涉的种种努力,才有我们文章开始所引2月14 日的清廷上谕。如果我们只注意“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句话,就会很容易得出传统理解。但是,该上谕后面一段话,似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惟各国既定和约,自不致强人所难。著于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结合清政府在对外赔款问题上的上述外交努力(当然是不成功的),及2月14日上谕的后一段文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清廷的上谕是要求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必须“竭忠尽智”,与列强切实相商,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来“结与国之欢心”。


    编辑: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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