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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文军:清代伊克昭盟行政制度内地化的起始时间与标志研究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15年第20156期 第102-110页
    作者简介:郝文军,1977年生,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在读博士生,渤海大学旅游学院讲师。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
    基金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清至民国蒙陕农牧交错带农业化进程与生态环境变迁研究”(11YJC770055)和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移民社会、生产方式选择与环境变迁——以清至民国蒙陕农牧交错带为例”(12CZS051)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是边疆政治内地化的主要标志。作者认为清代内蒙古地区内地化始于行政制度内地化,然后是经济、文化内地化。清代大一统国家的建立为其行政制度内地化创造了条件,清政府推进边疆行政内地化的努力不容忽视。以伊克昭盟为例,从范围、边界、行政中心等要素上考察,其行政制度内地化始于清初实行的盟旗,而非康乾时期的设厅或清末的筹省设县。
    关键词:伊克昭盟;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标志;盟旗制度
    蒙古地区推行的旗盟制度,是清代边疆政策的主要构成部分,学界的研究涉及盟旗的起源、组织、性质、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①但很少有学者将盟旗制度的实施与蒙古地区的内地化联系起来,②而且有关蒙古地区内地化的时间和标志也尚有歧异。笔者拟以伊克昭盟为例,从行政制度核心要素出发,探究行政制度内地化的起始时间和标志。
    学界基本认为盟旗制度是清政府继承历代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因俗而治”的传统,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同于内地的政权设施”。③这一认识强调盟旗制度与内地行政制度(省府州县体系)的差别,但是忽略了清朝统治者改造传统的努力、盟旗制度与内地行政制度的相同或相近元素,更毋谈其与行政制度内地化的关系。
    实际上,清初统治者对蒙古族的统治理念除了“因俗而治”外还有“分而治之”。“因俗而治”只是为减少统治阻力采取的“权宜之计”,具体表现为尊重蒙古族的宗教信仰、生产和生活方式等;而“分而治之”才是统治者的关注重点,这是在努尔哈赤时期就确立下来的对蒙统治思想。④以往研究者在研究盟旗制度时,强调“因俗而治”的多,关注“分而治之”的少,这种倾向导致了对盟旗制度的片面理解。笔者以为,盟旗制度既是“因俗而治”的产物,更是“分而治之”的产物,“分而治之”才是有清一代统治者对蒙奉行不怠的祖训,而“因俗而治”的思想会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改变。唯此才能合理解释清政府对照满族八旗制度对蒙古原来行政体制的改造;也唯此才能合理解释清中期以后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实行“借地养民”和“厅旗共管”政策,在清末实行“移民屯垦”和“筹省设县”的举措。盟旗制度是清初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管理。它虽与内地的省府州县行政体制还有差别,但也完全告别了蒙古族长期形成的松散的部族制度。从行政制度史的角度看,盟旗制度是蒙古原有部族制向内地省府州县制的过渡,从历史发展的事实看,盟旗制度的最终指向是边疆、内地行政制度上的一体化。
    目前有关清代蒙古地区行政制度内地化的有限研究,基本都是将设立厅、县与内地化联系起来。苏德《试论晚清边疆、内地一体化政策》一文给出内地化的定义:“所谓内地化,是边疆地区各个民族区域在政治、经济和文化诸方面出现的与内地汉族地区逐渐趋同和接近的趋势。”文中还论述了“内地化”与“一体化”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内地化与一体化有密切的联系,内地化是一体化的重要前提,而一体化是内地化的必然结果。”苏德在文中虽没有明确提出“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或一体化”的说法,但从其“(边疆、内地)一体化就是改变新疆、蒙古和青藏高原等地区多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行省体制,以达到‘治同内地’的目标”的表述可以确定,其所探讨的边疆内地一体化的核心就是边疆、内地行政制度一体化问题。如果再联系前面其“一体化的前提是内地化”的认识和后面“汉族人口聚居区的日益扩大,引起边疆地区原有人口结构和政治制度的变化,为清廷将内地州县制推广到边疆地区创造了条件……在内蒙古东、南部的汉族聚居区和蒙汉杂居区设立厅、县”的论述似乎可以认定,苏德将设立厅、县作为内蒙古地区行政制度内地化的表现,将清末实行“以放垦蒙地为先导,遍设州县,进而建立行省的一套变革措施”⑤作为清政府在蒙古推行行政制度一体化政策的举措。但苏德没有明确说清代蒙古地区行政制度内地化是从设立厅县开始的,他是将蒙古地区在生产方式、人口结构、行政制度的变化作为晚清推行边疆—内地一体化政策的前提处理的。苏德在另一篇文章中,直接提出行政建制的内地化即州县化,但是也是将其置于蒙古地区与内地经济联系加强、人口结构改变背景之下的。⑥
    乌云格日勒在研究清代蒙古行政制度时,认为厅是“将内地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建制(府厅州县系统)推广到内蒙古地区”最早、最重要的机构,⑦并认为厅的设立“对内地行政制度推广到内蒙古地区起到了前驱作用”。从其文章论述的逻辑上判断,乌云格日勒是将设立“厅”这一机构作为清政府在内蒙古推广内地行政建制的开端。梁卫东也将设厅视为伊克昭盟行政体制重构,只是没有明确将其认定为行政制度内地化。⑧
    以伊克昭盟为例,如果以设立厅作为其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的标志,则其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的时间应该在清乾隆时期,标志应该是乾隆八年(1763)设立神木理事厅和乾隆二十五年(1760)设立萨拉齐、清水河、托克托三厅等一系列设厅事件。神木厅负责管理陕北与伊克昭盟交界各旗蒙汉交涉事务,其他三厅兼辖相邻伊克昭盟各旗蒙汉交涉、诉讼事务。如果以设县作为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的标志,则伊克昭盟行政制度内地化要推迟到清末民国时期了。究竟是以什么作为蒙古地区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的标志呢,是以设厅为标志,是以设县为标志,还是以设立其他行政机构为标志?笔者以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行政制度内地化的含义和特点,然后根据含义和特点来判断内地化的标志。
    根据苏德对内地化的定义,可以确定: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是边疆内地化在行政制度上的反映,指边疆地区在基层行政管理方面实行与内地相同或相似的制度,即体现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体系。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开始,历代中央王朝在核心统治区(即通常所说的内地)都延续着郡县制行政管理制度;与此对应,在边疆民族地区则推行羁縻府州制度,通过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府州来实现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秦代以后,随着中原王朝版图的不断拓展,周边少数民族不断融入,曾经的边疆不断变成内地,曾经的羁縻府州不断转变成地方郡县。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反映的正是从羁縻府州向府、州、郡、县转化的过程。因此,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的开始就应该是从羁縻行政到直属行政的转变开始。边疆内地化是一个历史过程,⑨从开始到结束完成一个量的积累到质的突变进程,那么内地化开始的时间点应该在量的积累之初而非质的突破之时。
    正如从郡、县的出现到郡县制在全国的确立需要经过五个世纪的过渡一样,边疆的羁縻府州向内地的府州转化也要经过一个渐进过程,有开始、有推进、有结束。其结束的标志就是在边疆设立省、州、县,实行与内地一样的行政制度,其开始的标志应该是这种转化开始。但遗憾的是,目前的研究常把内地化结束当做内地化开始。
    以往的研究还有个惯性思维,即认为边疆内地化步骤是先经济、文化,然后是行政。⑩以伊克昭盟为例,研究者基本的观点都是先有沿边汉民进入蒙地屯垦引起禁留地(后来推广到河套地)经济结构、人口结构、文化结构变化,然后为便于管理伊盟境内蒙汉事务设立相应官吏(理事司员、理事通判)和机构(理事厅)。这也正是苏德、乌云格日勒等学者将设立厅县与蒙古地区行政制度内地化联系在一起的认识基础。此外,忽略清初中央政府治边思想的变化,也是导致忽视清初统治者促进边疆行政内地化的努力的原因。
    实际上,统治者在边疆内地化方面不总是被动地顺应潮流,经常是积极主动、有所作为的,而且统治者在促进边疆内地化的过程中常常是以行政内地化为先导的。中国两千年的行政制度史说明,从羁縻政区向准政区再到同于内地政区,正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制度内地化的规律反映。(11)推进边疆行政制度从“羁縻行政制度”向“郡县行政制度”转化是历代中央王朝的一贯方针。《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与大臣讨论统一后的国家实行什么样的行政管理制度。结果秦始皇否定多数大臣的分封制建议,采纳廷尉李斯意见,实行郡县制度,奠定了我国两千多年郡县制行政管理的基础。这既是客观上顺应时代潮流,也是统治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此后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都在促进边疆内地化方面不遗余力。其路径遵循先设羁縻政区,使其名义上归属中央,没有明确区划,没有赋役;再设军管或军控政区,实行间接控制,有一定区划和赋役;最后直接控制,设置同于内地的郡县(或州县),完成行政建制内地化。如汉武帝对河西四郡的经营,西汉至隋唐对西南和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强化管理,元代以后对西南土司的改土归流等。清王朝建国之初,也秉承历代中央王朝不断加强对边疆控制的政策,而且因为其来自边疆,在推动边疆内地化方面更超过前代。
    已有清代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的研究多强调经济、文化等因素的推动,漠视或忽略统治者的主观动机。即便承认统治者有推动边疆政治(行政制度)内地化的主观动机,如晚清在边疆的筹划建省,也习惯于将其归因于恶化的国内国际环境。故此,认为边疆内地化的动力来自于“边疆与内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交流的加强,特别是汉族移民不断移入边疆地区和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12)
    苏德、乌云格日勒等学者注意到晚清政府为了应对边疆危机,加强边疆控制采取筹划建省的边疆内地化努力,但是忽略了清初统治者加强边疆内地化的主动性。实际清初统治者在边疆管理政策上就出现了不同于以往中央王朝的“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对此,李世愉、柳岳武、方铁等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点。(13)与以往相比,清前期统治者的治边思想已经发生变化。主要包括:批判华裔观念,主张天下一统、华夷一家;从“以夷治夷”到“以汉化夷”;对“羁縻思想”的否定;从只求“夷汉粗安”到追求“长治久安”等。(14)
    清王朝的统治民族是崛起于东北的满族,按传统华夷观,属于东夷。如果承认“华夷之辨”,则其中央政权的正统地位将失去合法性,所以从巩固统治角度,反对华夷观是其一贯思想。从顺治帝的“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15)到康熙帝的“中外同观,罔有殊别”,(16)再到雍正帝在《大义觉迷录》中系统的对华夷观的批判,都反映了上层统治者主张天下一统、华夷无别的思想。这种思想必然作用于其边疆政策。而从“以夷治夷”到“以汉化夷”的观念转变,对“羁縻思想”的否定和从只求“夷汉粗安”到追求“长治久安”等思想则为推动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准备了理论基础,也是清初统治者采取行动的内在动机。“也正是在这种治边思想的指导下,清前期形成的边疆政策,其核心是促进边疆地区与内地的一体化。”(17)
    考察伊盟行政制度内地化要从客观因素与主观动机两个方面入手,尤其要注意中央政府内地化欲求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的标志是什么?学界一直没有解决。正是因为对这一问题认识含混造成现在相关研究没有实质突破。这就要求从新的视角分析边疆行政内地化的标志。笔者认为应该从深入分析行政制度内地化的内涵入手,以要素为突破口重新界定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的标志。从要素入手,采取循序渐进、各个突破方式,通过量变(要素内地化)积累实现质的突变(内地化完成)才是统治者在边疆内地化中扮演的真正的角色。所以考察伊盟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也应该从要素入手,考察边疆地区在行政制度上向州县发展趋势的开始,并以此作为其行政制度内地化开始的标志,这样似乎更为合理。
    既然设立州县是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完成的标志,那么只需将州县制的特点从要素角度进行归纳,然后从要素角度考察边疆羁縻政区在诸要素方面何时以何种形式向州县制趋近则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
    内地的州县制特点可以概括为:基层政区是一个地域单元,从下到上层层隶属,最后直属中央;地方行政长官由中央选派任命、向中央负责、代表中央对地方进行行政管理;地方的司法、行政、军事、赋役等方针政策由中央政府及其代表机构制定;基层行政区是边界、治所和统辖范围明确的地域单位;上下级行政区具有隶属关系,但上下级官员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州县政区的要素包括幅员、边界、行政机构和治所。分析伊克昭盟边疆行政制度内地化就应该从上述特点和要素入手,分析其向内地州县趋同的开始。正是基于此种理解,笔者以为,伊克昭盟行政内地化的开始时间不是清末的筹省设县,也不是康乾时期设立管理蒙汉事务的理事厅,而是清初盟旗制度的推行。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盟旗制度改血缘部落为地域政区
    在推行盟旗制度前,鄂尔多斯蒙古部实行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制,济农是鄂尔多斯部最高首领,济农根据血缘关系,让自己的子侄分领部分牧民和牧场。归附清朝时,额磷臣是鄂尔多斯蒙古部最高首领济农,额琳臣将牧场和牧民分配给自己的弟弟和儿子管理,性质上仍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制。各部族是作为鄂尔多斯蒙古部的一部分存在的,其土地和牧民归属最高首领额琳臣统一支配。各部落内部,也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实行牧场和牧民的层级分配,没有固定的行政范围和边界。
    为了加强行政控制,防止部族坐大威胁统治,清政府对蒙古的传统部族制进行了改革,即将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制改为以地域政区为基础的盟旗制。
    顺治初年,清政府将前来归附的鄂尔多斯蒙古部安置在今天的鄂尔多斯高原地区。顺治六年至七年(1649-1650),清政府将盟旗制度推行到鄂尔多斯蒙古部,将其划分为六个互不统属的旗,分封忠于朝廷的济农额磷臣及其从弟从子为六旗札萨克。六旗定期会盟于伊克昭,故称伊克昭盟。
    盟旗制度下,郡王旗与其他五旗行政级别相同,同为中央政府下的次级行政区划。郡王旗的札萨克虽然在爵位上高于其他各旗札萨克,但是已经不是各旗共主,也没有支配其他各旗牧场和牧民的权力了。旗之上的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上级行政区划,盟长也不同于济农,由各旗札萨克推选,中央任命,其职责只是负责会盟、监督各旗军事、政治、司法,不能直接干涉、管理,盟长也不是固定由郡王担任。郡王旗与其他各旗一样,都隶属大清王朝的中央政府,郡王旗札萨克与其他札萨克同为大清帝国基层政区的官吏。所以,通过盟旗制改革,伊克昭盟各旗已经成为清政府下的地域行政区划,而非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这一点与内地的州县是一致的。
    (二)旗札萨克由中央任命,身份是清王朝的地方官吏
    盟旗制度下,伊克昭盟各旗札萨克职位世袭,这与内地州县的长官有所不同。但是札萨克任职需要由朝廷任命,朝廷按照相关制度有权剥夺旗札萨克的职务和爵位。(18)札萨克在旗内实行高度自治,对牧民和草场具有支配权,权力大于内地县令,但其支配范围被限定在旗内,支配权力也受到理藩院制定的法律政策的约束。札萨克下设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林、参领、佐领等僚属,协助札萨克管理一旗军政司法事务,其中协理台吉由中央任命,其他僚佐由札萨克选择旗内台吉贵族担任。盟旗制度下,旗札萨克不再是不受约束的领主,而是清王朝行政制度管理下的地方长官。这一点与内地州县长官也是相同的。
    (三)旗的边界、辖区和治所固定
    在清朝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蒙古族一直实行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各部落有自己的游牧路线和大致的游牧范围,游牧范围并没有严格的边界,部族壮大或衰落、部落之间的征战经常会改变部落游牧范围。清政府在伊克昭盟推行盟旗制度后,明确划定各旗之间的边界,并通过法律规定,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越界游牧。(19)至此,蒙古族传统的流动边界、变化牧区都成为历史,盟旗制度下各旗与内地州县一样,有明确的边界,有固定的管辖范围,未经中央批准,不能更改。为了改变蒙古族不重视边界的习惯,清政府通过制定法律严格禁止越界行为,并不断重申这一规定。边界的明确不仅有防止各旗流动坐大威胁中央统治的考虑,也是内地郡县制管理思维的体现。
    有关清初伊克昭盟边界的记载很多,除了文字略有出入外,内容基本一致。即东、北、西三面以黄河为界,依次与归化城土默特、乌拉特三旗、喀尔喀右翼(阿拉善)为邻,南面以长城为界,自西向东与宁夏、陕西、山西为邻。(20)
    清初实施盟旗制度时,清政府曾经给各旗颁发反映该旗诸多地理信息的布制地图,交给各旗保存。从现在仍保存完好的杭锦旗地图可以判断,当时各旗的边界是明确的。(21)清代历朝的《大清会典》、《一统志》和《理藩院则例》中都没有伊盟内部各旗边界的记载。道光时期张穆撰写的《蒙古游牧记》是较早明确记载伊盟内部各旗边界的文献。此外,清末张鼎彝编辑的《绥乘》中也有各旗边界详细记载。据此可以梳理出伊盟内部各旗边界如表2。
    表2中所列的是伊克昭盟六旗的四至八道,也是我国传统文献中记载行政区划边界的常见方式,即以某一参照物作为四至八道的边界标识。在内地农耕社会,参照物多选择某一聚落,如果没有聚落则选择山岭、河流。清初伊克昭盟完全属于游牧社会,四至八道的参照物都是选择辨识度较高的山或者河流、湖泊,实在没有参照物可选就叠起敖包作为边界标识。当然,这种参照物只能标识出边界的大致位置,是“接近于”而不是“等于”边界。
    1994年版《伊克昭盟志》收集了一幅绘于乾隆五年(1740)的伊盟七旗地图(22)(见图1),是目前发现的最早全面反映伊盟各旗边界的古地图。清楚记录各旗内部边界是它的主要贡献之一。伊盟推行盟旗制度始于顺治七年(1650),所以各旗边界应该在当时就已经划定,只是目前没有找到当时的文献或地图来佐证。但是根据盟旗制度推行的目的,佐以乾隆五年地图,推测伊盟内部各旗边界情况应该没有变化。
    图1 1740年伊克昭盟各旗边界及旗府、召庙驻地分布图
    盟旗制度在确立各旗行政范围和边界的同时,也确立了旗的行政中心,即旗府驻地,旗札萨克在驻牧地设立旗府衙门处理全旗军政事务。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对伊克昭盟各旗札萨克驻地有详细记载:“左翼前旗,驻扎套内东南扎拉谷,在河滩河朔西北四十五里。左翼中旗,驻扎套内南近东敖锡喜峰,在扎拉谷西百六十里。左翼后旗,驻扎套内东北巴尔哈逊湖,在黄河帽带津西百四十里。右翼前旗,驻扎套内巴哈池,在敖锡喜峰西九十里。右翼中旗驻扎套内正西近南锡喇布里都池,在鄂尔吉虎泊西南二百六十里。右翼后旗,驻扎套内西北鄂尔吉虎泊,在巴尔哈孙(逊)泊西百七十里。增设一旗,在游牧六旗界内,驻地归勒苏替沟掌东岸。”(23)
    旗府衙门是全旗的政治中心,旗札萨克及其僚属在这里处理旗府事务。旗府驻地通常是旗内水草条件较好区域,也是较大牧民集中区,旗札萨克、依附牧民、随从家属居住在旗府衙门附近。因为缺少相关文献,旗以下的参领、佐领、闲散王公台吉是否都有指定治所或居住地,无法详知。道光年间纂修的《榆林府志》卷21《兵志•边防》转引一段康熙年间谭吉璁纂修《延绥镇志•河套记》对鄂尔多斯南部各旗王公台吉游牧情况的记载,从中能够约略了解当时伊盟靠近榆林府沿边诸县各旗的王公台吉驻地情况:“自神木以西,封古禄王为晋王(郡王)驻五奴故兔;古禄什贝子,□克台吉分驻其中;黄甫川南为索铃贝子驻焦家坪,孤山堡以北为掌岁公,驻北黄河畔,高家堡外左直榆林为打儿丈贝子及咳叹台吉、引张耐台吉驻五蓝恼儿(乌兰淖尔),红山市以往为喇迷达台吉、彭松台吉驻什喇百黎,定边左转薄夏宁为扫闹贝勒驻什喇波里,常乐双山外为黄台吉、坐挟丹台吉,驻克路汉才党(柴登);柏林以东为聂克台吉,驻耿波党(波登)、把汉波党;循混忽都河(无定河)接怀远为马麻太台吉、捧素台吉,驻速盖(音译红柳的意思)波罗;威武北境至清平为超罗代台吉、五榜式台吉,驻海琉兔(海流兔)。”(24)
    文中王公台吉的名字和驻地名称都是汉语音译,对比文献能够确定文中信息如下:古禄晋王即固噜郡王,郡王旗第三任札萨克,在位时间为顺治十四年(1657)至康熙三十一年(1692),康熙十八年(1679)晋升为和硕亲王;索铃贝子即色棱贝子,准格尔旗第一任札萨克,在位时间为顺治六年(1649)至康熙十五年(1676);打儿丈贝子即达尔扎贝子,乌审旗第二任札萨克,在位时间为顺治十八年(1661)至康熙三十三年(1694),康熙十六年(1677)晋升为贝勒;扫闹贝勒即索诺木贝勒,鄂托克旗第二任札萨克,在位时间为康熙二年(1663)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康熙十六年(1677)晋升郡王。根据上述四个札萨克在位时间和爵位情况能够推定这段文字记载的情况时间范围在康熙二年(1663)至康熙十五年(1676)之间。也就是说,文献反映的是康熙二年至康熙十五年之间伊盟南部四旗札萨克及部分非札萨克王公台吉驻牧地情况。这段资料反映的四旗府治所的对应情况是:郡王旗驻五奴故兔,准格尔旗驻焦家坪,乌审旗驻五蓝恼儿(乌兰淖尔),鄂托克旗驻什喇波里。这与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中记载已经有出入。其中鄂托克旗驻地康熙朝记载为“什喇波里”,乾隆朝为“锡喇布里都池”,应该是一个地名两种音译;而准格尔旗的驻地康熙朝为焦家坪,乾隆朝为扎拉谷,乌审旗驻地康熙朝为五蓝恼儿(乌兰淖尔),乾隆朝为巴哈池,郡王旗驻地康熙朝为五奴故兔,乾隆朝为敖锡喜峰,就已经有变化了。但是这并没改变有确定行政中心这一事实。实际内地州县也会有因某种原因改变行政中心的状况。
    上述分析说明,旗与州县一样,有固定的边界、辖区和治所。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伊克昭盟行政制度内地化始于清初推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虽还不能完全同于内地的郡县行政制度,但它是经清政府改造过的行政制度,与内地州县长官一样,旗札萨克需对中央负责,中央有权任免旗札萨克;旗只是中央政权下的一级行政机构,有固定范围、边界和治所,不是独立王国;清政府制定严格的法律约束旗府王公行为;盟旗由理藩院代表中央政府实行直接而有效的管理。从加强中央集权的角度看,对比之前蒙古长期松散的管理制度,盟旗制度是蒙古地区行政制度内地化的一个过渡形式。清初统治者始终贯穿着废除华夷之辨、以华治夷、一体统治的治边思想,盟旗制度就是在这种思想主导下出笼的,之后康雍乾时期开放禁留地和河套,设立厅实行厅旗分权管理,则是这一思想的深化,而清末筹省设县则是进一步推进边疆、内地一体化的举措。
    注释:
    ①参见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9页“研究综述”。
    ②主要的文章如乌云格日勒:《清末内蒙古的地方建置与筹划建省“实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8年第1期;乌云格日勒:《略论清代内蒙古的厅》,《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苏德:《试论晚清边疆、内地一体化政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3期;苏德:《晚晴筹边改省奏议与治边政策概论》,《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等。
    ③参见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第26页。
    ④《清太宗实录》卷28天聪十年四月条收录了努尔哈赤对蒙分而治之的统治思想:“蒙古之人,犹此云然,云合则致雨,蒙古部落合则成兵,其散犹云收雨止也。俟其散时,我当蹑而取之。”
    ⑤苏德:《试论晚清边疆、内地一体化政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3期。
    ⑥苏德:《清代前期民族关系探讨》,《内蒙古师大学报》2001年第2期。
    ⑦乌云格日勒:《略论清代内蒙古的厅》,《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乌云格日勒:《口外诸厅的变迁与清代蒙古社会》,《山西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⑧参见梁卫东:《清代汉族移民与鄂尔多斯行政体制重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⑨参见张萍:《边疆内地化背景下地域经济整合与社会变迁》,《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
    ⑩主要文章包括乌云格日勒:《略论清代内蒙古的厅》,《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苏德:《清代前期民族关系探讨》,《内蒙古师大学报》2001年第2期;乌云格日勒:《口外诸厅的变迁与清代蒙古社会》,《山西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梁卫东:《清代汉族移民与鄂尔多斯行政体制重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11)如周振鹤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总结指出:“从秦到清,中央政府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施政大致是以羁縻为始,实行名义上的统治,或者说统而不治;进而渐次实行间接统治,最后才是直接统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页)
    (12)苏德毕力格:《晚清政府对新疆蒙古和西藏政策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13)参见李世愉:《清前期治边思想的新变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1期;柳岳武:《康乾盛世下清廷蒙古司法治理制度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年第2期;方铁:《论羁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年第2期。
    (14)李世愉:《清前期治边思想的新变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1期。
    (15)《清世祖实录》卷40,顺治五年八月壬子。
    (16)《清圣祖实录》卷151,康熙三十五年五月戊子。
    (17)李世愉:《清前期治边思想的新变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1期。
    (18)如伊克昭盟左翼中旗的第二任札萨克巴图,顺治十四年(1657)就因为不孝敬长辈罪削去爵位和札萨克职务。此种事例在《大清会典》之理藩院资料及《理藩院则例》中都有记载,不一一赘述。
    (19)参见康熙《大清会典》理藩院资料《录勋清吏司•军法》;雍正《大清会典》理藩院资料《录勋清吏司•防汛》。
    (20)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之《录勋清吏司•疆里》篇记载:“鄂尔多斯六旗,又增设一旗,在归化城西二百八十五里,沿黄河套内。东至归化城土默特界,西至喀尔喀右翼界,南至陕西长城界,北至吴喇特(乌拉特)界,东西北三面皆距黄河,自山西俯(偏)头关至陕西宁夏卫,延长两千余里。”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8年版。此外,《蒙古游牧记》、《绥乘》、《河套图志》等也都有记载。
    (21)伊克昭盟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伊克昭盟志》,现代出版社1994年版,第379页。
    (22)据方志介绍,这幅地图是清末比利时传教士田清波即昂突瓦耐•莫斯特尔(Antoine Mostaert,1881-1971)收集到的。田清波1905-1925年间在鄂尔多斯南部的城川传教,他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的蒙古族语言、历史、民间文学等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搜集了极其丰富的资料。1925-1948年他在北京辅仁大学研究和整理调查资料,出版了大量蒙古学研究著作。
    (2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录勋清吏司•疆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8年版。
    (24)(清)李熙龄纂修:《榆林府志》,道光二十一年(1841)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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