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形成,是国内外学术界一致瞩目的重大学术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在一些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著作中,就已有所涉及了。建国以后,也陆续有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但真正蔚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则是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的。这一方面是受到国际学术界有关文明与国家起源问题研究热潮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国内考古发掘工作的推动。自70年代以来,我国考古界不断传出与中国古代文明暨国家起源有关的重大发现的消息,这极大地鼓舞了学者重新探索中国古代文明及国家起源的热情。尤其最近这二三十年,结合新的考古发现,有关论著不断涌现,包括史学界与考古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参加了这场讨论。应当说,讨论的成果是丰硕的,不少具体问题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 然而,尽管研究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讨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我国何时进入文明时代亦即国家状态,以及我国古代国家到底是怎样产生的这个问题,却并没有在学者中取得广泛共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有资料发现还不是十分充分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学者所采取的不同理论及对待这些理论的不同思想方法所致。此外,学者对待资料的不同态度与使用方法,也加重了有关问题认识上的分歧。 理论上的分歧首先表现在如何对待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上面。长期以来,我们用于指导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的理论主要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应当说,这部著作确实是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起源与形成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它里面提出的有关国家的概念、国家产生的基本途径、国家形成的标志等理论,在原则上均不成问题,均应是我们研究的指南。但是这种指南,仅仅意味着拿它与中国历史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是用它作理论向导,而不是从它上面摘取现成的答案。众所周知,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据以分析古代国家起源与国家形成标志的例证,主要是古代希腊、古罗马和古日耳曼人的国家。这三个国家产生的背景同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东方文明古国的产生实有着很大差异。这在恩格斯的另一部重要著作《反杜林论》中已有很好的说明。我们的一些学者未曾区分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国家这两种不同的国家形式,往往拿了恩格斯据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归纳出的国家形成的标志及其产生的具体途径作尺子,去衡量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这种做法,自然要与坚持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的学者的意见发生冲突。例如,一些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走的也是如同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所经历的那样一种军事民主制的道路,古代中国的国家形式也是如同古希腊罗马那样一些奴隶制城邦,就在学者中引起过不少争议。而如今在学术界引起更广泛争论的对于古代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即“公共权力”和“地域组织”的理解问题,看来也与是否承认古希腊罗马同古代中国两种国家形式的差异有关。根据实际,中国古代社会,包括夏、商、周三代,氏族组织并没有被打破,地域组织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理论分歧的第二个表现,是如何对待现代西方人类学的某些理论。人类学、特别是其中的文化人类学,是关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的科学。过去摩尔根的人类学著作《古代社会》,曾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赞许,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自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人类学研究有了不少新的进展,其中一些理论传播并影响到中国。这些理论主要是美国人类学者塞维斯(E.Service)等人提出的酋邦理论与其人类进化新说,以及荷兰人类学者克列逊(H.Claessen)等人提出的有关“早期国家”的理论。国内的一些学者以很高的热情介绍并率先使用这些理论,这无疑与他们认为这些理论适应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的研究有关。他们的做法立即在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但不同意见亦随之而产生。其中争议主要发生在对酋邦理论的不同认识上。所谓酋邦是对前国家社会形态的一种概括,有人认为这个理论“十分有利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研究,十分有利于中国文明和国家起源的研究,十分有利于近几十年来中国相关领域新的重大发现,尤其是考古学上发现的解释”[1](P153),有人则认为“酋邦制只是通过一些特定的民族和地区考察后归纳提出来的”,“从多线进化的观点看,很难认为古代诸文明古国都是通过酋邦这种形式由史前走向文明的”[2](P13),有人甚至说它根本不符合中国考古的情况。看来,这里涉及到酋邦理论到底是否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实际的问题。此外,从一些学者对酋邦理论的批评看,还有一个这种理论是与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类社会进化暨国家产生的学说相互对立,还是可以认为它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补充与完善的问题。当然,对于这些现代人类学理论的理解,在赞成这些理论的学者中也还存在着不少分歧。例如,对于所谓酋邦,到底应理解为一种不平等的氏族结构,还是应理解为“部落联盟”,抑或“部落联合体”,就是一个尚需加以澄清的问题。而对所谓“早期国家”,国内一些学者也存在着与西方学者不同的理解。至少对中国早期国家的解释,国内不少学者与西方学者的说法是不太一样的。 还有一个也是西方学者提出来的关于文明的理论,讲如何从考古学角度观察文明的产生。这个理论本身在学者中并没有太多的争议,但学者在使用这个理论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少分歧。这个理论最初是由美国人类学者克拉克洪(C.Kluckhohn)和英国考古学者格林·丹尼尔(G.Daniel)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他们主张通过考古发现的文字、城市和复杂的礼仪中心等所谓文明要素来探知某个古代社会是否进入了文明,认为一个社会只要发现有了这些文明要素中的两项,即可判定它进入了文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社会。国内学者引用这个理论时,又或根据中国具体情况,为文明要素加进了青铜器一项内容,将这几项合称为文明的“三要素”或“四要素”。也有称之为文明的“物化表现”的。应当说,这个理论的基本精神是可取的,并且也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然而学者同样运用这个理论,甚至同样进行这几项文明要素的举证,却仍然为我国何时进入文明争论不休。有说中华文明可以上溯到距今五六千年的,有说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即已进入了文明的,也有说夏代甚或夏代以后才进入文明的。看来,问题还出在学者对这几种文明要素发展水平把握的尺度不一样上。如同夏鼐在他那篇题为《中国文明的起源》的讲话[3]中所说的,有人认为文明这个名称,“也可以用低标准来衡量”;对于这种性质的“文明”,他认为只是指“文明的起源”,其时间段应划入新石器时代,而不是历史学意义上的“用以指一个社会已由氏族制度解体而进入国家组织的阶级社会的阶段”的文明,也就是一般人所说的文明时代。夏鼐所说的“用低标准来衡量”的文明,指的是一些处于萌芽状态的文明因素,如萌芽状态的文字、小件青铜器、普通规模的城邑、一般贵族的宫室或墓葬等,用它们来比较夏或商时期的大型宫殿或都城、青铜礼器以及甲金文字,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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