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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巫”与“巫”的分化

“巫”是原始文化的承载者,代表人类文化或文明的源头,这种出自文化人类学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观点提供了关于巫的正面评价,对矫正有关巫的片面的、鄙夷的认识有益。① 但是,它在一定的程度上又限制了观察“巫”的视界,容易导向“巫”研究的“泛文化主义”。其实,作为原始初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巫”的特殊性不在于是原始文化的承载者,而在于其身份。恰恰是身份,显示了“巫”在部落或社会中的位置,蕴涵了一种社会结构层面的东西,这种东西可以表述为“社会等级”。本文拟以一种人类学、历史学和社会性别理论相结合的方法来阐释中国上古社会到西周的“巫”,分析“巫”的分化和演化,希望借此能对人类社会等级制度的形成作一隐喻式的说明。
    一、巫·神:自然神权时代巫神一体化
    中国古代的巫有多种称谓,如“巫”、“觋”、“祝”、“宗”、“卜”等,但在殷商之前,除了“巫”、“觋”之外,鲜有其他称谓。由于“觋”是男巫的特称,在没有特指的情况下,本文以“巫”作为各种巫的统称,也用“巫”代指与巫有关的巫术。
    在中国古代,所谓巫,即以舞“敬神”、“事神”、“降神”者。《说文》云:“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像人两(同袖)舞形,与工同意。”“工,巧释也,像人有规矩也,与巫同意。”张光直解释道:“金文的巫字可能象征两个矩,而用矩作巫的象征是因为矩是画方面圆的基本工具,可见巫的职务是通天(圆)地(方)的。”② 概而言之,中国古代社会的巫的主要职能就是歌舞事神,通天通神。
    为什么在中国古人看来,巫具有和神相联、与天相通的本领?这与先民的天神观念有关。中国古代的天神观念起源于先民对天地万物的敬畏。对远古先民来说,自然是神秘的,一切都是神秘的,推己及物的素朴思维会让他们觉得万物就像他们自己一样,也能有感觉和想法,即万物有灵。当人被自然物主宰,自然物就上升为神。在中国上古社会,神是氏族部落图腾崇拜的对象,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图腾、自己的神,这些神都以自然物(如蛇、鸟、虎、熊、龙等)的形象来表示,是“自然神”。神有多种多样,而天只有一个。所谓“天命”、“天神”、“天道”、“天人合一”,其“天”意谓着自然,也意谓着神,但天是最大的神(所以有了后来的“天子”)。神是主宰,想要安生,就要得到神的庇护;而要得到庇护,必须取悦神。神是敬畏,因敬畏而致取悦,因取悦而致安生。巫术就是应此而生的一种取悦神的技艺。有了巫术,也就有了巫。
    在中国古代,取悦神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一种舞蹈,即巫舞。“在巫舞中,神明降临,视之不见,听之无声,却功效自呈。”③ 巫即是那以舞事神者。中国历史文献中关于巫的最早记载是《艺文类聚》引《古史考》曰:“庖牺氏作,始有莁。”可见,巫是氏族部落的产物。作为一个团体,氏族部落有公共利益,需要有专门人士来为公共利益施术通神,以求部落全体的安生,巫就这样应运而生。
    作为部落通神的代表,巫承担的责任和期盼之重是可以想见的:部落意愿要通过他呈给上天,而天意也要通过他来知悉。这样,作为天人交通的枢纽,巫就不是一般人所能胜任。《国语·楚语》记载了一段楚昭王与观射父的对话:
    昭王问于观射父:“《周书》所谓重、黎实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无然,民将能登天乎?”对曰:“非此之谓也。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其智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聪能听彻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而为之牲器时服,而后使先圣之后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齐敬之勤、礼节之宜、威仪之则、容貌之崇、忠信之质、禋洁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为之祝。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玉帛之类、采服之宜、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摄之位、坛场之所,上下之神祇,氏姓之所出,而心率旧典者为之宗。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是谓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敬而不渎,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祸灾不至,求用不匮。”④
    这段对话所说的虽然是战国时楚人对巫的理解,“祝”和“宗”是西周开始出现的神职人员,但他们的职责是从原始巫的职责中分化而来,表现了原始巫“全能”的特征:承担沟通“神”与“人”的重任,精明、专一、虔诚,具备“智”、“圣”、“明”、“聪”的特点,并掌握着生活与生产实践中的相关知识。可以说,巫是氏族部落中的能者,而且,从一些文献记载来看,巫在某些方面一般还具有异于常人的能力。例如,“夔”是上古社会一个有代表性的巫,具有“击石拊石,百兽率舞”⑤ 之能;《山海经》有许多“居山”之巫,如巫咸、巫即、巫盼、巫彭等,皆能上天下地,治病时“操不死之药”。⑥
    中国上古社会的巫担任部落的“公职”,这让他们比常人更易获得一种威信,而巫术自身的神秘性也多让他们被神秘化(如前面所说的夔和居山之巫)。由于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代人向神传递意愿,向人传授神意,代神发号施令,他们实际上就介乎人、神之间,身份非同一般,地位也非同一般。在原始部落中,人与神、人世与神界常常混淆不清,巫术的效果到底是人的事功还是神的业绩也无法界定,巫自然也容易被“半人半神”化。所谓通神,神降于巫,不过是巫神的一体化:神的意见就是巫的意见,巫的意见就是神的意见;神即是巫,巫即是神。由是,中国古代的巫也就常常被神化,被赋予种种神的形象,致使巫、神难分。如女娲、共工、繇、黄帝等,均被赋以“人面蛇身”的形状,被“半人半兽(神)”化,既可以视为神,也可以视为巫。由是,巫也可以叫巫神。
    由于巫以神的名义行事,巫的身份在自然神权时代是神圣的,地位也是崇高的,他们往往是氏族部落的决策者、管理者、领导者。原始环境下,初民无法离群索居,他们对自己所属部落及其制度只能俯首帖耳。这就意味着,图腾崇拜、巫术仪式,作为部落制度的核心,更像是不可抗命的天条。正是它们通过象征性行为显示了氏族部落的社会结构--“神-巫-人”,以及建立这一结构所依靠的神圣化的基础--“巫的通神之能”,并借此来维系和强化部落的稳定,强化部落的凝聚力。在这个结构中,“巫”无疑就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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