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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的对外军事援助:曾向70多国提供武器(3)


     援助朝鲜。朝鲜一直是我国武器装备对外援助的重点国家。1950年,朝鲜人民抗美战争后,我国派遣志愿军与朝鲜军民并肩作战,并向朝鲜提供了大批武器装备援助。从1950年至1952年,我国向朝鲜共提供各种枪6.7万余支(挺),火炮920余门,坦克和自行火炮120辆,以及一批弹药、汽车、工程及通信器材等。1952年,中国政府还从苏联进口步兵师的武器装备中,抽调3个师的全套武器装备援助朝鲜人民军。上述武器装备,无偿地赠给朝鲜人民军。1958年,中国人民志愿军撤离朝鲜时,又将一大批武器装备物资移交朝鲜人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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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助阿尔巴尼亚。20世纪六七十年代阿尔巴亚也是我国军事援助的重点之一。我国对阿尔巴尼亚军事援助的原则是,只要阿方确实需要,只要中国力所能及者,则尽力满足。1961年12月,中国与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签订了第一个军援议定书,中国提供的武器装备总值人民币1.3亿元。此后,阿方逐年提出新的军援要求,到1963年,中国向阿尔巴尼亚签订了5个军援协议,提供价值人民币3.4亿元的武器装备。1964年至1967年的军援协议,向阿方提供价值4.85多亿元人民币的武器装备物资,1967年1月,阿尔巴尼亚军事代表团来访时,除要求中国提供陆、海、空军装备外,还要求援建军工成套项目和供应军工生产原材料、修理设备、武器零备件。
        据此,双方签订了1967年至1971年的军援协议,向阿方提供的武器装备总值人民币6.7亿元。1967年至1973年,中阿双方又签订了14个军事援助协议,向阿方提供价值11.8亿多元人民币的武器装备援助。这些武器装备中,新型武器装备较多,计有刚刚试产的歼7飞机12架、新型快艇24艘、国产坦克415辆,而且还有地空导弹。此外,还为阿方援建空军机场1座,以及提供通信、工程机械、雷达等修理设备。后来,中阿双方又签订了1973年至1975年3年军事援助协议。从1961年至1978年的18年间,我国向阿尔巴尼亚无偿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主要有:各种枪械75.2万支(挺),各种火炮1.1万余门,坦克、装甲车890辆,飞机180架,艇船46艘,还有地空导弹、弹药及通信、工程、防化器材等一批装备和物资。援助的武器物资除满足阿方军队平时需要外,还使阿军有相当数量的储备。
     援助老挝。从1959年起,中国开始对老挝提供武器装备物资的援助,六七十年代老挝是我国军事援助的重点国家之一。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人民解放军将原来对老挝的不定期援助改为每年安排一次,尽最大努力组织援老武器、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截止1966年底,援助老挝(不含对富马的援助)主要装备物资共计:各种枪2.4万余支(挺),火炮600余门,枪弹3000余万发,炮弹49万余发,手榴弹20余万枚,无线电台和电话机1300多部,汽车60余辆,军服60余万套。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多万元。以上武器,装备了老挝主力部队25个步兵营、3个高炮营、1个榴弹炮营、1个工兵连、1个通信连、2个警卫连以及地方部队,共约3万余人。
        在我国的积极帮助下,寮国战斗部队(1965年10月1日改称为老挝人民解放军)由数量不多的单一兵种,发展为拥有炮兵、工兵、通信兵等专业技术兵种的正规部队。1967年以后,根据老挝爱国武装力量的要求,我国提供援助的项目和数量不断增加。仅以枪和枪弹为例,1966年前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3800余支(挺),各种枪弹450余万发;1967年至1972年,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5200多余(挺),各种枪弹900余万发,老挝抗美救国斗争的最后3年,即1973年至1975年,平均每年援助各种枪支17800余支(挺),枪弹2300余万发。这3年,还援助各种火炮2400余门,炮弹90多万发,汽车290余辆,轻型坦克和装甲输送车22辆,摩托车80辆等。1960年至1977年,我国向老挝无偿提供的武器装备物资援助主要有:各种枪11.5万支(挺)、火炮2780余门,坦克、装甲车34辆,各种枪弹1.7亿发,炮弹267万余发,手榴弹92万枚,地雷25.4万个,无线电机2530部,有线电机2654部,汽车773辆,炸药958吨,军服257万套(件),主副食品771吨等,为老挝人民取得抗美救国斗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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