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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墨迹未干,清政府却提出修补条约?


    道光帝在《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前后,多次谕令耆英、伊里布,要求在条约内“添注”,明确写明英人不得往五口以外地区通商游历、尔后华商欠英商款项不得援引《南京条约》之例由清政府赔偿等事项。他要求耆英、伊里布等,对英国谈判代表要“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道光帝的训令,其本意是希望将可能会引起中英纠纷的一切因素,乘此立约机会,一概予以消弭,以免将来再启战事。但是耆英、伊里布等人根据道光帝的指示,于1842年9月1日,即《中英南京条约》签订3天之后,照会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査,提出交涉的内容达十二款之多:一、除广州外,福州、厦门、宁波、上海4口,英商在贸易结束后,应乘船离去,不得久住。二、尔后华商欠英商款项,清政府只负责追,不承担赔。三、通商五口,只许商船往来,军舰不得游弋;五口以外地区,军舰、商船皆不准往来。四、战后中国修复各地被英军焚毁的防御工事,“实为防缉洋盗起见”,英国不得阻碍。五、广东、浙江、福建等处清军,若因不知和约订立而开炮,不应成为英方再次动兵的口实。六、和约订立后,除舟山、鼓浪屿外,其他各地的英军须全数退出。七、舟山、鼓浪屿英军官员,应管束士兵,不得侵夺民众。八、“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事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九、犯法中国人若逃入英国货船、军舰,必须送交中国政府。十、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处口岸,只对英国开放,其他各国仍应照旧在广州通商,若他国有此要求,“应由英国与之讲解,俾仍在粤通商,无致生事”。十一、各通商口岸的税例“轻重不一”,新开放的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处通商口岸的关税,“自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俾照画一”。十二、《中英南京条约》,清政府将依旧例而加盖国玺,英国也应加盖国玺。


    


    


    


    


    道光皇帝像


    


    


    


    


    《南京条约》签约场景


    


    从上述照会内容可以看出,耆英、伊里布等人对国际法则甚为隔膜,对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懵懂糊涂。其照会中的第1款、第11款,直接违反《中英南京条约》的第2款、第10款,又何能前约墨迹未干,立即要求修补?其照会的第2款、第3款,纯属中国主权,完全可以用国内法令来解决,无须与英方商量。其照会中的第4款,完全是与英国毫不相干的国内事务。其照会中的第5、第6、第7款,只是一般的对外交涉,与条约内容无甚关系。其照会中的第10款,牵涉到第三国事务,又何能让英国越俎代庖?最为严重者是第8款,竟然将中国的司法主权分割而拱手相让。因此,清政府在此次交涉中,并未挽回任何权益,反允诺了极为重要的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还须指出的是,耆英等人的这次交涉,虽属奉旨行事,但又违反了道光帝的旨意。他们在照会中没有提出在《中英南京条约》中“添注”的要求,只是称“中国亦有盟言,必须预为要约”,只要求璞鼎査“一一照复施行”,也就是说,用外交文件的方式来确立其提出的12款事务。


    


    


    


    


    耆英画像


    


    广东人民出版社委托宣传


    


    ( 茅海建:《当代学人精品:茅海建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


    


    


    


    ( 编辑:南京师范大学中国史硕士研究生 谢敏 )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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